承运人责任险费率对承运人的影响

2020-09-12
责任险再保险规划

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最低保险金额根据货物运输的危险级别划分A、B两类,按吨位分别确定最低责任保险限额。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为:每座保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费率为1.0%。;每座保额30万元以上,费率为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为:保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费率为11%。;保额30万元以上,费率为13%。

道路运输是风险行业,旅客、货主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而一旦意外发生就必然涉及到赔偿问题。由于交强险仅解决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问题,并不能涵盖车内人员。特别是道路运输中有不少个体经营者,一旦出险无法得到相应赔偿。而承运人责任险则能相应保障旅客和货主的利益,缓解车辆承运人可能出现的运营事故所引起的经济赔偿风险,同时还有利于长途客运车辆的运行安全管理。

《道路运输条例》第36条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为贯彻《道路运输条例》,各地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纷纷出台相应措施。

2005年8月,上海市有关部门发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指出: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的客运车辆经营者都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未投保车辆将不准上路,对于经营车辆未投保达到一定比例将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采取政府牵头招标、保险公司联合共保的模式来推广承运人责任险,这让承运人责任险步入强制险的领域。

目前,沪上承运人责任险基本实现全覆盖,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平安财险3家组成的 “共保体”采取保费与赔付率联动,根据不同客运企业的实际赔付情况,实行差异化的费率。记者获悉,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承运人责任险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投保企业、车辆的查勘和风险管控,包括及时向承保公司索要投保机构及车辆的安全动态报告,及时排除可预见的风险。

有专家指出,作为需要强制投保的险种,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更应注重经营效益的稳定性,改善承保条件、修订完善条款、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和风险预防,方能推动其效益发展。

延伸阅读

带您了解什么是承运人责任险


9月开学在即,校车安全又引起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关注。中华保险推出的校车承运人责任险,充分考虑了校车承运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切实保障乘车学生的权益,保障责任全面,为校车安全上了一道“保险锁”。据了解,该公司校车承运人责任险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8月,在全国十个省市为校车安全提供63亿元风险保障。

针对国内保险市场校车承运人责任险服务缺位的情况,中华保险2012年及时推出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填补了市场空白。

据了解,中华保险的“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不仅承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过程中,学生在校车运行途中或上下校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还针对随车照管人员需要全程随车照看学生的情况,将随车照管人员也纳入了主险的保障范围内。

那么,究竟什么是承运人责任险呢?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承运人类型、年客流量等诸因素所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风险大小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或由投保人根据保险人事先划分的与自身情况相对应的赔偿限额的档次选择确定。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特殊性需要,扩大对客户利益的保障,该保险设置了附加险,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确定。

免赔额是针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而言,一般采取免赔额和免赔率相结合的形式,两者以高者为准。此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被保险人加强安全防范责任心。

赔偿处理方式

旅客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在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应通过法律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保险知识,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


货运险是一个古老的险种,很多人都很熟悉,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很成熟,相关的法律基础比如海商法类,都为货运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是最近几年中国产险市场大兴责任险运动后的一个新产品产物。在如今的市场上,关于货物运输保险方面,很多人在实际应用中搞不懂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为客户制定的保险方案不尽合理,有时候都让人怀疑保险专业人士到底是不是真的专业。

从源头的保障风险来看,实际上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货运险的保障范围要比承运人责任险宽,这是因为货运险不仅仅保障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且保障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当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货物损失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当然必须要有保险利益)赔偿损失。这里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指货主,当保险公司向货主支付赔款后,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赔偿;但是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承运人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此时在保险公司支付给货主保险赔款后,具有向承运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障什么风险呢?实际上,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从货物损失原因上就要比货运险狭窄得多。承运人责任险仅仅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的损失。注意,这里,自然灾害损失是不负责保障的,这是因为国际海商法中对“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是免责的,因此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实际上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因此也就不需要承运人责任险启动赔偿程序。

关于这一点,有人提到“邮包保价”的问题,因为一旦邮包进行了报价,合同上约定承运人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需要赔偿。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这就是一个承运合同的用词问题,我曾经见过有些承运合同,在撰写时就列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由承运人负责。对这种承运合同,在保险安排时很头痛,因为仅仅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就在市场上出现了由承运人购买货运险的现象,因为货运险提供的保障更为全面。但此时的问题是,被保险人究竟在法理上是谁?货主还是承运人?如果是货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进行追偿?如果是承运人,在货物上它是否真的具有保险利益?毕竟承运人在货物损失上的利益是一种责任利益,而不是物质利益,似乎这种责任利益应该由承运人责任险来保障,但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又不应该算是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责任险不提供保障。这种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于运输合同的不规范造成的问题。

还曾经见过这样的案例,运输合同上约定因承运人疏忽造成“意外事故”损失,货主免除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不规范的运输合同,使得货主在投保货运险后,一旦出现,保险公司“看似”无权向责任方的承运人进行追偿。

对这种不规范的运输合同,有人的看法是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因为它的撰写直接与相关海商法相抵触,但是至今这种论断是否成立还不得而知。

针对这些问题,有人提出在货运险签署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运输合同供保险公司审阅,从而保险公司可以向客户明确说明潜在问题所在,但是也有人提出这种建议的可行性很小,货运险多是货运开口保单,每次都提交这些文件,看似不大可行。

这些问题在目前来看是货物运输领域保险计划安排的头疼问题,不仅是承保人需要了解,精算师也很有必要了解这些问题。有人曾经提出,如果上面的那种承运人免责的运输合同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那么显然,由于追偿权的消失,保险公司应该在报价时报出更高的费率才对,因此只有比存在追偿权的报价高才是“精算合理”的。

在这两个险种上还有一个有趣的“保险竞合”问题。如果货主投保货运险,承运人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出现了因承运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损失,货主的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货运险赔款后,取得追偿权,向承运人追偿,这时候承运人的保险公司又要对这个追偿损失负责。这样,一旦各家保险公司都大面积承保了这两种保险,就出现了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追偿的有趣现象。这个问题在国际上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签署互撞免赔协议来解决,但由于我国产险行业在货物运输领域还没有发展得如此深入,因此还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

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与条款有哪些内容


承运人责任险是为了保护运输中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承运人责任险的条款是怎样的呢?毕竟如果要真正了解一种保险的内在,一定要搞懂其保险条款。这里慧择小编根据网上资料对于承运人责任险的条款做如下整理。

第一条 此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航空、铁路、公路及水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此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目前,我国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针对承运人责任采取不同的赔偿制度。

我国公路交通企业采用的是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使公路客运企业的承运人责任保险事实上已经成为强制保险。但是,“条例”对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许多客运企业为了节约保险费支出,按照每名旅客1万-5万元的标准安排承运人责任保险,一旦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仍然存在不能够提供有效保障而形成的纠纷及诉讼情况。

我国铁路部门目前采用的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并沿用至今。目前,该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如该条例规定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法却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而该条例属于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效力。同时,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仍采取多年前的标准,难以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改变铁路保险的现状。

我国对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部门已相继取消了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责任保险规定,通过鼓励旅客自愿投保相关的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自身保障。由于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旅客自愿投保,与承运人无关。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承运人仍然难咎其责,需要按照相关法规承担承运人赔偿责任。

因此,我国目前的运输服务企业对于重大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转移承运人责任风险的制度安排。如果承运人没有赔偿能力则地方政府为了安抚民众不得不采取财政买单的方式,即使承运人有赔偿能力,公交部门的相关赔偿规定在事实上已经不能满足相关赔偿要求的情况下,或者受制于外界压力突破规定的赔偿标准,或者不顾及经济环境现实的照章办事,从而出现了在不到50天内的7·23温州动车事故和9·09邵阳沉船事故的遇难者赔偿标准相差4.5倍的情况(注:7·23事故每位遇难旅客赔偿91.5万,9·09事故每位遇难旅客赔偿20万)。因此,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建立面向运输服务企业的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凡是承担有偿经营服务的运输企业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并且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确定基本的赔偿标准,将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运输服务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条件之一。

新闻链接: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明年在全区实施

2007年1月1日起,凡乘坐客车出行的旅客将免费享受到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8万元。记者20日从广西道路运输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明年将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不按规定要求投保的营运车辆,将有可能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班车责任限额分5档

承运人责任险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强制性保险,由经营业户为乘客购买。日前,自治区交通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凡是经核准经营道路班车(含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都要按规定标准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共设有8万、10万、15万、20万、25万元5个档次责任限额,由经营业户根据车辆核定座位按照规定投保。

保险知识,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有区别


货运险是一个古老的险种,很多人都很熟悉,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很成熟,相关的法律基础比如海商法类,都为货运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是最近几年中国产险市场大兴责任险运动后的一个新产品产物。在如今的市场上,关于货物运输保险方面,很多人在实际应用中搞不懂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为客户制定的保险方案不尽合理,有时候都让人怀疑保险专业人士到底是不是真的专业。

从源头的保障风险来看,实际上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货运险的保障范围要比承运人责任险宽,这是因为货运险不仅仅保障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且保障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当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货物损失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当然必须要有保险利益)赔偿损失。这里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指货主,当保险公司向货主支付赔款后,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赔偿;但是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承运人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此时在保险公司支付给货主保险赔款后,具有向承运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障什么风险呢?实际上,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从货物损失原因上就要比货运险狭窄得多。承运人责任险仅仅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的损失。注意,这里,自然灾害损失是不负责保障的,这是因为国际海商法中对“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是免责的,因此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实际上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因此也就不需要承运人责任险启动赔偿程序。

关于这一点,有人提到“邮包保价”的问题,因为一旦邮包进行了报价,合同上约定承运人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需要赔偿。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这就是一个承运合同的用词问题,我曾经见过有些承运合同,在撰写时就列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由承运人负责。对这种承运合同,在保险安排时很头痛,因为仅仅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就在市场上出现了由承运人购买货运险的现象,因为货运险提供的保障更为全面。但此时的问题是,被保险人究竟在法理上是谁?货主还是承运人?如果是货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进行追偿?如果是承运人,在货物上它是否真的具有保险利益?毕竟承运人在货物损失上的利益是一种责任利益,而不是物质利益,似乎这种责任利益应该由承运人责任险来保障,但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又不应该算是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责任险不提供保障。这种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于运输合同的不规范造成的问题。

还曾经见过这样的案例,运输合同上约定因承运人疏忽造成“意外事故”损失,货主免除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不规范的运输合同,使得货主在投保货运险后,一旦出现,保险公司“看似”无权向责任方的承运人进行追偿。

对这种不规范的运输合同,有人的看法是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因为它的撰写直接与相关海商法相抵触,但是至今这种论断是否成立还不得而知。

针对这些问题,有人提出在货运险签署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运输合同供保险公司审阅,从而保险公司可以向客户明确说明潜在问题所在,但是也有人提出这种建议的可行性很小,货运险多是货运开口保单,每次都提交这些文件,看似不大可行。

这些问题在目前来看是货物运输领域保险计划安排的头疼问题,不仅是承保人需要了解,精算师也很有必要了解这些问题。有人曾经提出,如果上面的那种承运人免责的运输合同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那么显然,由于追偿权的消失,保险公司应该在报价时报出更高的费率才对,因此只有比存在追偿权的报价高才是“精算合理”的。

在这两个险种上还有一个有趣的“保险竞合”问题。如果货主投保货运险,承运人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出现了因承运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损失,货主的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货运险赔款后,取得追偿权,向承运人追偿,这时候承运人的保险公司又要对这个追偿损失负责。这样,一旦各家保险公司都大面积承保了这两种保险,就出现了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追偿的有趣现象。这个问题在国际上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签署互撞免赔协议来解决,但由于我国产险行业在货物运输领域还没有发展得如此深入,因此还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是交通安全屏障


我市将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消息。2007年底前,我市所有营运客车必须为每个座位投保最低20万元保额的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据悉,强制实施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此后颁布的《旅客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此两项法律法规均对客运车辆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投保好处:善后无忧

据了解,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以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其最大的好处在于,客运车辆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其理赔善后工作将会比较顺利。与交强险、人事意外险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按座投保,总体保额较高,而保险费率较低。按我省确定的20万元/座的保额标准,若营运客车发生车辆事故,承运人可获保险公司最高20万元/座赔付,进而确保善后工作顺利进行。

目前现状:普遍未保

市运管所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各客运企业普遍未投保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原因在于,我省统一的投保方案尚未出台。虽然未投保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但交通事故善后并非没有保障,各客运企业普遍采取“联保”的方式建立了“行车安全风险互助金”制度。而根据省运管部门的解释,“行车安全风险互助金”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替代承运人责任保险。

企业声音:负担偏重

据了解,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省份实施了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其实际保险费率0.5‰-1.25‰不等。以最低0.5‰保额20万元计,一个座位年保费为100元,30座客车投保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每年保费支出将达3000元。我市某民营客运企业老板表示,在有关方面正在推行客车安装GPS和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同时,若强制实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企业负担有些偏重。

部门表态:强制推行

市运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省里的通知精神,省安监、交通等部门将统一制订全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全省未来将统一向保险公司招标,并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若省里的方案出台了,运管部门肯定会按省里的要求强制推行。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何区别?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明显的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有以下不同:

一是投保人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更广。

二是保险标的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是保险受益人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人,即本车驾驶人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

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与理赔范围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由此可见,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因为它免除了雇主的赔偿责任。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为什么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只能是雇主,同时,再了解一下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一、为什么说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雇主?

雇主责任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均可作为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那么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谁呢?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受伤、残废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身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所以,这个险的受益人实际上是雇主,免除了他的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能解决职工因公受伤后的医疗、生活费用问题,从企业角度来说,购买雇主责任险相当于为企业节省了一笔管理费用,而且,在当前员工流动性较大的市场现状下,还可以避免保险“真空期”造成的企业损失以及员工保障不周全引发的问题,因为社保办理需要一定时间,很难实现迅速转移,同时办理手续较为复杂,而为短期工作办理社保也不太现实。

以苏黎世“企业无忧”雇主责任险为例,该产品可以为因工作引起的工伤意外提供保障,每次赔偿额度高达500万人民币;另外,还可以附加员工非工伤意外保障,包括:意外医疗费用、停工留薪补偿、住院补偿等,每次赔偿额度高达100万人民币。

雇主责任险减轻了企业赔付职工的负担,同时职工出险也得到经济补偿,因此该险对于企业主和职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有哪些?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雇主,在保险期间,如果雇员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保险公司将负责补偿应由雇主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采取统括式,即被保险人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依法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基本保障范围包括:

1、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徒工)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的有关的诉讼费用。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雇主自行确定或雇主,根据与雇员协商的结果进行确定,然后一次性给付受害人。如果购买的限额较高,则同等伤残等级下可以获得的补偿越高,反之亦然。影响雇员获得赔偿金的因素不仅仅是月工资,还有雇主购买的赔偿限额。

雇主责任险不单只负责赔偿员工医疗费、残疾津贴(如果达到残疾等级的话),还包括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至于赔偿对象方面,雇主责任险是赔给公司的,而工伤保险是赔给员工的,与工伤保险不尽相同。

一般来说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保险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5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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