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淮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程序

2020-09-07
住房保险规划

淮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程序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

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限: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内,或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发生一年内办理;

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应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办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一年以上;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修)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提供贷款担保;

(四)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淮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资料(含配偶);

(二)住房资料;

(三)担保资料;

(四)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借款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借款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借款人将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递交管理中心,由信贷人员受理。

(三)初审。信贷科负责人对通过受理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审批。审贷小组对初审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批。

(五)签约。借款人与贷款银行、担保中心、公证等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六)放款。经审批的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根据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购买二手(存量)房等住房,经管理中心同意后,贷款银行可以将贷款资金转入担保中心或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相关知识

济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介绍


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对于济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是有一定限制,而且办理贷款也需要提交一些资料。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介绍。

申请济宁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1年以上(包括1年);

(二)具有合法的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有可靠的担保;

(五)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造或翻建、大修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

(六)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申请资料

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承办公积金贷款,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合同。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公积金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由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其业务科室负责人并邀请有关金融机构的专家组成。贷审会的工作规则由管理中心制定。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或管理中心设立的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合法身份证明;(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三)婚姻证明;(四)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五)购买住房合同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审批手续和合同;(六)购买住房的首期付款收据或建造、大修、翻建住房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七)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证明;抵(质)押物需要评估的,出具有效评估报告。

公积金贷款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受托银行或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接到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后,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管理中心的信贷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确定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内容;贷审会或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对贷款进行审批。

准予发放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向受托银行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受托银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通知书》的委托内容,与借款人和保证人当面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合同签订后,受托银行应在三日内将所贷资金以转帐方式拨付到位。

住房公积金,钦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条件

1.对象:

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存储余额1年以上(含),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条件:

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⑵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说明:指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因单位经济困难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已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指钦州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的借款申请人,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由原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如申请贷款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已汇缴至前三个月,或因财政统一拨付的单位部分尚未到位仅汇缴个人部分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⑶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的有关证明材料;

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⑸具有相当于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20%以上的首期付款,或者具有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款的30%以上的自有资金;

⑹具有委托人和受托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

⑺同意在受托银行设立还款帐户。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4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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