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保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及种类

2020-09-04
新常态下保险规划的种类

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是随着资本主义商业信用的普遍和道德危险的频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由保险人承保权利人因被保证人的违约而致的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它类似银行的担保业务,例如,买卖合同规定,买方应在卖方发货后一个月内付款,卖方(权利人)为了能按时收回货款,可以要求买方(被保证人)提供银行担保,保证在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由担保银行付款。保证保险与银行担保的性质相同,即由保险人提供保证书或保险单代替银行担保,负责赔偿权利人因被保证人违约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因此,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办理的特定范围的担保业务。

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称为保证保险。

担保行为古已有之,旧社会的保人、铺保等为人担保的行为均属担保行为。但以保险形式来实行担保,时间并不太长。

最早办理保证保险业务的是美国,西欧稍晚,而在日本只是近十几年的事。现今西方国家保险公司对货物买卖、租赁、信托、借贷、工程承包、劳务、投资等各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均可提供保证服务。

保证保险的特征

保证保险承担的是被保证人的信誉。例如,合同保证保险所保障的风险是被保险人不执行合同的风险;忠诚保证保险所保障的是雇员对雇主不忠诚的风险等等。不论是权利人还是被保证人要求投保,保险人必须事先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确有把握,才能提供担保。通常还要由被保证人向保险人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签订“偿还协议书”后才予承保。

在国外,保证保险必须由政府批准的保险人或专门经营保证业务的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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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的承保方式


(二) 诚实保证保险的承保方式

诚实保证保险按其承保方式 , 分为以下几类:

1. 指名保证保险

指明保证是以特定的雇员为被保证人的保证保险, 在雇主遭受被保证人造成的损失,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指明保证又分为个人保证和表定保证两种。

(1) 个人保证。以特定的雇员个人为被保证人。当该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合谋造成雇主的损失时, 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表定保证。同一保证合同中承保两个以上的雇员, 每个人都有其保证金额。这种保证保险的承保人数可以增减, 只是必须在规定的表内列出被保证人的姓名及其各自的保证金额。它实际上是若干个人合同的合并为一个合同而已。

2. 职位保证保险

保险人承保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证人, 但不列明被保证人的姓名, 并按职位确定保证金额。凡担任有关职位的人, 都按约定的保证金额自动承保。也包括两种形式:

(1) 单一职位保证。

同一保险公司合同只承保某一职位上的若干被保证人, 无论谁担任此职均有效。担任同一职位的被保证人都有按职位确定的保证金额。因此, 在承保的职位与被保证人的人数不变时, 被保证人如有更换, 可以不通知保险人; 如果被保证人人数有变动时, 必须通知保险人。一般任何职位都可以投保这种保证保险, 但相同职位中如果有一人投保, 其余人员也必须投保。

(2) 职位表定保证。

同一保证合同承保几个不同的职位, 每一职位都确定有各自的保证金额。其余规定与单一职位保证基本相同。

3. 总括保证保险

总括保证保险在一张财产保险目录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保证保险(三)


(五)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保证保险业务实际上是建立在 “没有损失” 这一概念基础上的, 保险人出借信用, 所以保证保险所收取的保险费, 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或手续费。这与其他类别保费是不同的。

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一)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其制造、 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所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 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为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 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 收回、 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般以保险标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

(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

因不同产品的性能、 用途而异, 一般是根据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 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 3 年。

(四)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对一些家用电器的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 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 台)数固定收取。对家用电器以外的产品,通常是按销售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例如 2‰、 5‰等。

四、 忠诚保证保险

(一)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 包括侵占、 贪污、 盗窃、 挪用、 伪造及其他不法行为。其保障范围包括:

1. 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2. 被买保险人拥有财产的损失。

3. 被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有责任的财产的损失。

4. 由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可以分为:特定个人的保证、 特定职位的保证、 总括保证等。

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二)


(二)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 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 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也就是说, 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 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有犯罪行为, 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 保险人负责赔偿予权利人。

保证保险一般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但一些国家如美国规定该业务必须是经政府批准的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和专业人员的保险公司方可经营。保证保险主要有三大类: 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

1. 合同保证保险

合同保证保险, 是指合同的一方由于另一方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各种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合同保证保险用于工程建设。例如,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 承包人应在和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后 20 个月内支付工程项目, 业主( 权利人) 为了保障自己能按时接收到完工的项目, 要求承包人(被保证人) 提供保险公司的履约保证, 保证承包人不能如期完工而使业主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 ( 保证人) 负责赔偿。

合同保证保险分为以下几个险别: 供应保证保险、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维修保证保险。

2.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是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存在质量上的缺陷而导致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有三项: 第一, 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 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的命令, 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的产品所受到的损失和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学原理目录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特征责任及保险标


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不论企业、 团体、 家庭和个人在进行各种生产、 业务活动或日常生活中, 由于疏忽、 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 在法律上应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后,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损害赔偿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对民事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 是维护公众利益的一项必要手段。因此, 这类经济损害赔偿又称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但是必须指出合同不履行责任中也有损害赔偿, 而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一般仅限于合同外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但经过特别约定, 可以承保某些合同责任。

责任保险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法律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 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两个方面。有人认为凡赔偿人身伤亡的保险就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这是错误的。 责任保险在性质上与人身保险和火灾保险有很多不同

责任保险的目的与人身保险和火灾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和火灾保险旨在保障因意外事故使被保险人自己的生命、身体或财产遭受的损失, 而责任保险负责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他人(第三者) 的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人身保险和火灾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有什么误区


在前面几篇文章里,我们详细地给大家介绍了【保证保险的险种分类是什么】【保证保险的由来与应用有哪些】如果想要更多的了解保证保险,就请直接点击蓝色字体就能够看到啦!接下来我们就来给大家说说大家对保证保险有哪些误区。

保证保险误区

保证保险在中国属于一种全新伪业务,主要应用于消费贷款业务之中,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好景不长,因消费者恶意逃债严重,保险公司陷入众多诉讼之中且追偿难度极大,人保总公司不得不于去年将该业务叫停。保证保险为何在中国遭遇此尴尬?原因如下:

对保证保险认识不清

中国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极为混乱,这可以从相关学者的著述中得以佐证,甚至有学者将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相混淆,进而出现“信用保证保险”一说。理论界认识误区之源头在于将保险职能与保险公司职能混为一谈,误以为保证保险既然由保险公司开办,又冠以保险之名,应属保险之一种无疑。殊不知保险体现的是一种风险分散职能,通过保险公司这一中介而实现,这是保险生命之所在。而保险公司既是一个保险组织,又是一个金融机构,作为一个保险组织,成为风险分散的中间机构;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其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如投资。所以保险公司除从事保险业务外,还可以从事其它非保险业务。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都是保险业务,势必将保证保险视为保险并随便加以应用,其结果是忽视了风险评估,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适用范围认识不清

正是基于将保证保险定位于保险,保险业人士多认为该险种运用范围极广,几乎可运用于一切合同保证保险之中。实际上,鉴于保证保险的风险性,其应用范围在英美等国都是特定的,尤其是不涉及借贷合同项下的借贷保证。而中国实务界却在贷款合同中大量使用保证保险,企图利用保险的办法一举三得:保证银行贷款之安全、扩大保险公司业务和刺激国民消费,结果却事与愿违,保险公司成为最大受害者。事实上,西方许多国家的信贷保险并不采用保证保险的形式,而是采用由借款人购买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对信贷机构的利益予以保障。

借贷合同认识误区

借贷合同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合同双方义务履行先后上的差距.这导致借贷合同对借款人信用的要求极高,贷款方的风险也极大,因为存在债务人有能力而故意不还贷的可能。这种风险的主观性使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否则有违保险风险原则。银行信贷属于货币信用,从放贷到还贷,当中不定因素很多,且多为经营风险,不论以信用保险还是借款担保的方式.保险人都是不愿承担这种风险的。有的国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险公司从事金融担保活动。再加之中国保险公司的盲目发展,管理松弛;资信调查与后续监管不到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相关制度不配套等因素,致使保险公司利益得不到保障,保证保险被叫停也是应有之义了。

保证保险的异同

通过对保证保险与保证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可以进一步加深对保证保险与保证法律性质的认识,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与保证的共性

根据《担保法》第六条给保证所下的定义,保证以担保债权为目的,为确保债权之效力所设之制度。而根据《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保证保险属于保险的一种,也具有保障作为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功能,当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时,保险人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两者在目的上存在相似性。

保障功能相同

保证是保证人以其资信能力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以其资信能力向债权人作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责任来保护债权人所享有债权的实现。

履行的或然性

被保证人和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债务都具有不确定性,只有当保证合同的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消费借贷(或买卖)合同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或者保险人才需要向被保证人或者被担保的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或保险责任。

债务人履行债务

被保证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证债务消灭,保证责任随之消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债务履行完毕,被保险标的不存在,保险人保险责任免除。

免责事由相同

保证人免责的事由一般为不可抗力和债权人的过错,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应认定担保无效,保证人负责。在不可抗力或债权人过错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使用的“保证”之名

保证是中国《担保法》明文确认的一种担保方法,即由保证人以其资信能力向主债权人作保,担保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以保护主债权人所享有的主债权的实现。而保证保险名称中之所以使用“保证”一词,则源于保证保险业务所包含的确保相关消费借贷(买卖)合同履行的保证功能。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六个: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公司。

4、投保人是拿钱的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6、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7、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3、保险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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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一)


信用保证保险, 是一种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 按担保对象的不同, 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两类。

(一)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 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方 ( 被保证人) 的信用的保险。换言之, 信用保险是为被保险人 ( 债权人) 所面临的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或拒绝偿付债务而提供的风险保障。也就是说, 权利人投保他人的信用。例如, 卖方担心买方不付款或不能如期付款而要求保险人提供保障, 保障其在遇到上述情况而遭受损失时, 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信用保险一般由政府开办, 该险除了承保商业风险之外, 还承保政治风险。商业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本身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还的风险。商业风险包括买方破产、买方拒绝履行合同、买方不按期付款。政治风险是指由于买方或出口方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偿付的风险。政治风险包括买方政府禁止汇兑、买方政府对进口或出口许可证进行限制、政府的其他类似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信用保险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 即承保出口商因进口商不履行买卖合同而遭受的损失。我国现行的出口信用保险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两种。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承保信用期不超过 180 天、出口货物一般是大批量重复性的初级产品和消费性工业产品的出口收汇风险的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保险市场上承保量最大、使用最广泛且较为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适用于贷款期限超过 180 天至 5 年或 8 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出口项目的出口信用保险。例如, 工矿企业的大型成套生产设备、船舶、飞机等大型的运输工具、大型的工程项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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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 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 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 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 因此,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 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 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 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 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 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 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 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 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 contract)。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 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 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 付出“对价”的, 在保险合同中, 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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