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2020-09-02
住房保险规划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单位审核的《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人除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凭证:

1.购买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监制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和不低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须提供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批复(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缴款通知书、结算清单、缴款凭证。

3.购买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签发的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经房改部门审核过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核定单或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明细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交款收据及尚有多少集资房款未交清的证明。

4.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的,须提供由房改部门审核过的价格核定单、预付款收据或尚有多少房款未交清证明。

5.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须提供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交易费、销售不动产发票等凭据。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须提供市、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证明。

(四)支付房租的,须提供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房单位和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须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六)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须提供失业证及县、市级以上社保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

(七)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和子女)发生重大疾病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户口本或相关亲属证明,医疗费发票。

(八)偿还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也可申请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同时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及婚姻状况等相关证明;偿还自住房商业性贷款和其他市、区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和贷款银行出具的已还贷本息清单及现实贷款余额。

(九)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十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提取条件的,除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外,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提供已落户的外地户口本;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户口证明以及单位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等相关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和法定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积金转入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结算户,由单位支付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关知识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金投保险网小编表示,根据《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省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如下: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借款人如实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报表》(以下简称《贷款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直分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参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含配偶)信用状况,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资信结果。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借款人与省直分中心或省直分中心委托的贷款办理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借款合同生效后,受委托银行按照省直分中心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项目的银行账户。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流程

(一)资金冻结

房屋产权过户前,买卖双方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直分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目前为农业银行金城支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庐阳支行、建设银行钟楼支行、徽商银行芜湖路支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借款人将按规定比例支付的首付款存入卖方在该行开户的存折冻结。

(二)买卖双方去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

(三)个人申请

借款人到省直分中心领取、填写《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交省直分中心审核。

(四)省直分中心审核

(五)受委托银行调查

受委托银行对个人申贷资料进行调查,提出调查意见,并与符合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的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

(六)担保公司担保

担保公司根据受托银行调查意见结合个人信用情况确定是否提供担保。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会同买方(含配偶)到房地产权管部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向省直分中心申请发放贷款。

(七)省直分中心放款

(八)受托银行划拨贷款

相关链接:安徽住房公积金查询

身份证,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职工具有第四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的提供《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具有第四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的提供《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4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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