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咨询小编说:我想给男朋友买份含身故保障的寿险,不知道行不行?如果我们最后没有结婚,这份保险还管用吗?还能理赔,拿到理赔金吗?
用户的问题,涉及一个保险关键名词: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简单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要有利益关系,被保险人生病了、住院了、患重疾了、身故了,需要理赔的时候,投保人是有损失的,损失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再换句话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比较亲近的关系,从投保那一刻开始,投保人一点都不希望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去理赔,否则不能投保!
那么到底投保人对哪些人员有保险利益呢?能给哪些人购买保险呢?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从法律意义上讲,不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什么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购买保险,都可认定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
但在实际的保险购买中,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
主要包括: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等。
所以,在投保时,保险公司都会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回到一开始用户咨询的问题:情侣关系的投保并不在保险利益的划定范围内。
但如果在投保中已征得对方同意,在法律意义上又具备了保险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为对方投保呢?
看保险公司的规定!
情侣关系的投保,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还要求对方在投保单的被保险人签名处亲笔签名确认,尤其是含身故保障的产品,更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也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愿意承保的,毕竟有一定的风险。
小编建议:没有保险利益的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购买保险前,去询问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同意则可投保,不同意不能投保。
如不询问,购买后,以后真理赔时,这点可能会成为拒赔的理由。
毕竟,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怎么可能会理赔给你呢。
保险公司为什么要设置保险利益呢?为什么不能想给谁买保险就给谁买保险呢?
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为了让大家清楚明白,简单举个例子:
假设说,投保人M和被保险人W之间没有(保险利益)关系,但投保人M为被保险人W买了一份寿险(或含身故保障的其他保险),受益人为投保人M,那么投保人M就有可能或动机导致被保险人W身故,以此来骗取保险金。
其实,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例中,却存在此类骗保的事件,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所以,保险公司为了防范此类道德风险案件的发生,为了让这个世界充满爱,就设置了保险利益。
谨记:
不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未征得他人同意而为其投保死亡保险的,合同无效;
没有保险利益的投保,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和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谁做受益人,以被保险人的意见为准。
PS:
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投保人给另一个人买保险的。
大家一定要看清楚投保告知、投保要求等信息,在确认符合各项要求后再进行购买。
不要到真正要理赔那一刻,才发现买了一份自始无效的保险,那么你的钱当真是白花了。
那么问题来了,重复保险,可以叠加赔偿吗?
一、什么叫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又称为复保险,它的定义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事实上,这句话要拆开两部分理解,前半部分的意思其实非常好理解,就是一种保险买了好几份,比如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买了2份定期寿险,这种情况就属于重复保险了。
那么后半部分所说“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这句话阐述的是超额保险的定义,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具备以下两个特点,就是重复保险:
1、投保人与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2、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二、可以赔付的重复保险
一般情况下,给付型的重复保险都是可以赔付的,但补偿性(报销型)的重复保险则不能赔付。
1、寿险:可以
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以重复获赔,毕竟生命无价。
2、重疾险:可以
重疾险是确诊即赔的给付型保险产品,也可以重复获赔。
比如,老王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各买了50万保额的重疾险,一旦确认患了保险合同规定的重疾,就可以获得100万的赔偿。
不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点,有些重疾险的健康告知会问一个问题:“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过重疾险”或者“保额超过50万的重疾险”。
这个问题要如实回答,如果撒谎的话,后期可能被拒赔,毕竟保险公司之间也是会经常通气的。
3、意外险:大部分可以
意外险包含意外身故和残疾、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
小编说过,一般而言,给付型的重复保险才会赔付。
所以,由于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或身故,是可以重复获赔的,但是意外医疗就不能重复获赔了,因为这部分的保险金属于补偿性保险。
这里举个例子
老王在A保险公司买了50万保额的意外险,包含3万的意外医疗额度,又在B保险公司买了100万保额的意外险,包含5万的意外医疗额度。
那么假使有一天发生了意外身故,可以获得150万的赔偿的,但如果只是因意外而住院治疗,那么老王最多就只能报销5万的医疗费用。
除此之外,如果该意外险还有定额赔付的住院津贴,放心,它和意外医疗不同,这部分是可以重复赔付的。
4、医疗险:大部分不可以
这里的医疗健康险是指那些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和意外险里面的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一样,都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进行报销。
再加上原始报销单据只有一份,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原始报销单据进行报销,你一旦在一家保险公司报销过了,再去另外一家就没有单据可以报销了。
至于医疗险的住院津贴,如果有的话,也是可以重复理赔的。
三、最后
虽然大部分险种可以叠加重复理赔,但是并不代表可以重复投保,保险公司还会有“风险额度限制”, 投保之前要了解清楚,以免造成损失。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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