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基本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三方面: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导致所雇用员工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一级 100%;二级 80%;三级 70%;四级 60%;五级 50%;六级 40%;七级 30%;八级 20%;九级 10%;十级 5%。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雇主责任险附加险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附加医药费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通常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双方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企业必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在投保人、投保手续及费率决定因素等方面类似,但仍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点:
1.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
2.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在团体意外险中一般采取实名制承保,如果某雇员的名字不在保险名单中,这个人不是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确定的雇员名单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3.保障的范围不同
对职业病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
对第三人侵权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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