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通常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在双方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企业必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在投保人、投保手续及费率决定因素等方面类似,但仍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点:
1.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人身,当被保险人因意外而受伤害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
2.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具体的人,在团体意外险中一般采取实名制承保,如果某雇员的名字不在保险名单中,这个人不是被保险人;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虽然雇主在投保时按规定向保险人提交了与雇员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提交了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雇员名单,确定的雇员名单不是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
3.保障的范围不同
对职业病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对职业病是不予承保也不予赔偿的,而“雇主责任险”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职业病导致的损害给予承保和赔偿。
对第三人侵权的保障不同。“人身意外伤害险”仅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进行补偿,而“雇主责任险”则不同,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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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有人问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有什么区别?
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险种。虽然二者在投保人、投保手续及费率决定因素等方面类似,但在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确定、费率确定、对企业的作用以及在企业福利制度设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区别在于:1.保险标的不同。2.保障的范围不同,①对职业病的保障不同;②对第三人侵权的保障不同。3.保障的期间不同。4.投保人的范围不同。5.被保险人不同。6.保险受益人不同。7.两种赔偿金的处理方式不同。
目前,我国没有立法强制实施雇主责任保险,只是规定某些行业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建筑业、高危行业等。业内人士认为与其他保险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属性,不但能有效降低企业主在遭遇员工工伤事故时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还可以有力维护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效能,企业应当购买雇主责任险。关于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怎么买可以通过网上投保的方式进行,例如中民保险网企业责任险频道提供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在线投保,方便快捷。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区别在哪里?
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不同之处,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区别涉及人身保险与责任保险的根本区别。
(1)保险标的。人身保险直接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提供保险保障,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雇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
(2)保险金额确定。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当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估算被保险人的生命价值。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根据一定方式估算或按约定的价值确定。
(3)费率确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雇主责任险的费率根据雇员的行业类别和工资额确定。
(4)保险责任期间的差异。一般而言,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单生效后的每天24小时均有效,而不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非工作期间。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是正常工作期间,或与完成工作任务直接有关的期间。
(5)二者的作用各异。意外伤害保险是为应对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事故引致身故或残疾的风险而产生和发展起来。雇主责任险是为缓和劳资纠纷,保障雇员的利益而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其客观上还起到保障雇主权益的作用。
(6)从保障限额角度看二者的区别。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为每一位被保险人设有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员工个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遇保险事故,该员工获得的保险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规定了个人保险金额和事故限额,每次发生保险事故,若有多位被保险人受伤,则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给付额的总和不超过事故限额。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基本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基本保险责任包括三方面:被保险人雇用的人员(包括长期固定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在保单有效期间,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在保单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列明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受伤、致残、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导致所雇用员工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本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雇员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
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一级 100%;二级 80%;三级 70%;四级 60%;五级 50%;六级 40%;七级 30%;八级 20%;九级 10%;十级 5%。
保险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3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雇主责任险附加险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
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3、附加医药费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患有疾病等所需的医疗费用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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