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宿迁医疗保险政策再作调整 “一提高”、“二调整”、“三规范”

2020-08-14
一家三口规划保险
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宿迁市出台《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定额补助项目,规定门诊慢性病患者可在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还规范了职工医保转入灵活就业续保方式等。

据了解,为进一步完善宿迁市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水平,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近日,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多措并举,对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再作调整,主要内容为“一提高”、“二调整”、“三规范”。

“一提高”,即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待遇。取消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定额补助项目,参保人员发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在《江苏省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兼顾生育特点,补充了部分诊疗项目及支付标准。

“二调整”,即拓宽门诊慢性病定点购药范围及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正常筹资机制。门诊慢性病患者今后可以在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我们将合理规划慢性病定点药店布局,综合考虑价格、管理水平、服务能力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连锁药店择优确定慢性病定点药店。”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建立城镇居民医保正常筹资机制,其筹资水平按不低于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确定。其中人均财政补助原则上按不低于筹资水平的80%执行,国家规定的财政最低补助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规范”,即规范职工医保转入灵活就业续保方式、原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缴费年限计算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医保补缴基数。相关人员介绍,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的,应在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并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视同连续参保,个人账户资金正常划入,但不享受补缴期间的统筹待遇。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原在编的无军籍退休职工,原军龄和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日起往后补缴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的,享受当地退休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按从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之日起至享受退休待遇时计算确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选择一次性补缴的,按其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执行。

相关知识

住房公积金,昭通住房公积金政策作重大调整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进一步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满足职工合理住房需求。6月1日,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一、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额度调整为25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30年,且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且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建房后,需装修自住住房的,可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含)的住房消费贷款,且不高于装修合同(协议)价款的70%。

据悉,该政策自6月1日起施行。

参保人员异地医疗保险转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流动,居民医保转移成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最近,有人咨询:退休后想把自己的职工医保转到外省,请问需要哪些手续?

从2010年7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此办法中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跨省转移接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接接续暂行办法》,这是继出台基本养老关系跨省转移办法后的又一项惠及个人基本保障的政策,这一办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是指参保人在跨地区流动就业时把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转到新就业地,以便在两地的医疗保险年限能够累计计算。如若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连续参保年限的接续,则该参保人两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内容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清单及个人账户的余额。

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首先要在原参保地办理医保关系注销手续,然后由本人向市社保中心提出医保关系转移申请,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以及原参保地医保缴费凭证,填写《**省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市社保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医保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时须注意两点:

第一,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医保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终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三个月内参保缴费。

第二,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三种医保关系可以自由转换。三种医保关系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医保关系转移后,从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办理手续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如在规定的3个月内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如超过3个月没有办理参保缴费,转入地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未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

转出后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在市医保局及各分局经办窗口接收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后完成以下手续:

①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②生成《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③将参保凭证第一联和第三联及《信息表》邮寄到新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2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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