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人身保险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身保险是劳动者在遇有不幸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扶养人死亡时得到物质保证的形式之一。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种类:
以“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
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万一没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储蓄产品所没有的。
这种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
以“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
这种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给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实际花费的治疗费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
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
以“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这些险种一般没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买的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给付,可见这种险种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
这种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种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
以“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
这种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种,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的多少。
这类险种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种而言就比较低。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新型种类: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分红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
万能型保险:
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需求的不断变化,风险也不断变化,因此,人身保险的险種種类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尽管这样变化,在全世界200多年的保险发展史中,也不过演变出四種最基本的险種,现在分别介绍如下:
首先说“保障+储蓄”为主要成分的养老金保险。这種保险是将银行储蓄的作用加以改造,增加了保障功能形成的,从形式上讲和银行储蓄差不多,但从内容上讲差异就大了。对单个人来讲有了保险保障,这就有了安定性,不受银行利聦嵞影响,万一沒有到合同约定期满而发生不幸,被保险人即可得到一笔约定的经济保障,这是银行沒有的。这種保险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相对意外险而言就比较低。这类保险的险種名称上一般有“人寿”、“年金”之类的词。
其次说“保障+补偿”为主要成分的医疗保险。这種保险提供的保障不是依据定额給付原则,而是补偿原则,是就医疗實际开支款的数额,但补偿最高不能超过合同约定金额,因此,它的规则是补偿原则,它的特点是保费适中保额不低。这类保险的名称必有“健康”、“医疗”的字眼。
再次说“保障”为主要成分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这些险種一般沒有储蓄功能,例如乘坐飞机保险,几元钱,或几十元钱的保险费,而保障几万元或几十万元的经济給付,可见这種险種的特点是保费低,保额高。这種保险无论如何包装变化,险種名称中必有“意外险”三个字。
最后说“保障+分红”为主要成分的分红保险和保险投资连结产品,这種保险是将保障和投资结合在一起的险種,它是在优先提供保障的前提下,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投资,而投资获利多少,决定分红和投资获利多少,这種险種的特点是保费高,保障程度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险種而言就比较低。例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讓嵞因素远远超过保障因素。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被保险人因年老退休、疾病等保险事故,以至死亡、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人按事先约定的数额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具有下列特性:
(1)标的的独特性决定其为定额保险。人身保险的最突出特征是其标的,即生命、健康不能估价,因此,它不是对物质损失进行补偿,而是给予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家庭约定金额的经济帮助。
(2)通常为长期保险。保险期间一般在5年、10年以上,甚至终身。
(3)人身保险的危险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因此,采用均衡保险费法计算保险费。
(4)可具有储蓄性,保证获得一定的利益。
(5)具有对保险金额进行测定评价的特殊性。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客观标准,因此,只能由投保人根据自己需要自报保险金额,保险公司按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性质、生活标准、缴付保费能力等因素加以衡量。如果认为合理,即可接受承保;如认为金额过高,可以协商修改或拒保,人身保险合同经当事人协商可以附加意外死亡的双赔条款,被保险人非因一般疾病而是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时,可以得到双倍保额的保险金。人身保险因保险的危险不同,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和人寿保险;依实施形式不同,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销售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人身保险产品知识含量较高、保单中的条款极具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具备从业经验,所以对于保险产品的了解、认知程度自然远远高于一般保险消费者。这种不对称性正好使保险销售人员在交易过程中有机会直接误导甚至欺一诈保险消费者;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由于保险消费者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保险消费者告知,而且信息具私密性,保险公司无法全部掌握保险消费者信息,无法核实保险消费者的风险状况,因此处于信息劣势。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
销售产品的专业性、无形性:人身保险产品涉及多方面要素,是一种知识含量较高的特殊商品,有大量的专业术语,不经过专业培训是无法了解该产品的功能与用途的;同时人身保险产品仅是一种约定期限或约定事件发生后的承诺,是一种无形商品,尤其在保险消费者购买时是无法感受其使用价值的。确切地说,人身保险产品是一种为购买保险的消费者提供风险保障的服务。
销售人员的专业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个人代理人必须经过严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人身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对保险产品有专业的了解,同时通晓理财、风险、法律、经济等多方面知识;同时销售人员还要了解保险消费者的全面情况,如身体、健康、经济、家庭、需求等状况,运用保险专业知识,为保险消费者充当顾问,量身打造最适合保险消费者的风险保障方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由银行、邮政储A、垫散组织以及其饱今融芍、构与快脸公司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2000年,中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始启动。2003年以来,为促进银行代理保险规范有序地发展,同时为该业务的发展步伐,监管机构解除了“一对一”机构合作数量的限制,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迅速扩张,银行代理保险的保费收入大幅增长,2008年首次超过了个人代理渠道,成为人身保险业重要的保险销售架道。
提示:人身保险的特点和经营范畴有哪些?以上介绍的便是人身保险的相关信息,人身保险的投保是对投保者生命安全的保障。如果您想为自己购买一份人身保险,最好提前了解人身保险的特点和经营范畴的相关知识。
近期,北京等各大城市都遭遇了不同程度的大暴雨或冰雹,不仅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而且有时还导致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中意人寿专家提醒,市民在充分重视自身安全的同时,应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转移风险,降低灾害天气可能带来的事故影响。比如,寿险、意外险均包含相应的保险责任,可以为客户提供保障。目前,中意人寿个人营销渠道在售的寿险类产品“中意福满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中意福惠金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意外险“中意乐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中意人寿银行保险渠道在售的“中意吉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均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含有保障责任。
而因意外引发的残疾,如达到意外伤害产品的残疾给付标准,“中意乐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意福临门综合意外保障计划”均可提供保障。因此发生的医疗费用,上述产品以及“中意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等产品可提供相应保障责任。
中意人寿专家提醒,为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在投保寿险和意外险时,可以选择搭配一些附加险,如医药补偿险、住院津贴险等,不仅保障范围增大,附加险保费支出也不多。如投保“中意乐无忧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时搭配“中意附加乐温馨综合住院补偿医疗保险”系列产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医治时还可获得相应的诊断、住院和特定门诊项目的费用补偿。
此外,企业也可通过购买团体商业保险的形式,为企业员工投保相应险种,提供一份保障,免除员工出行的后顾之忧。中意人寿团体保险渠道销售的“中意团体定期寿险”可提供身故、全残保障责任;“中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提供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障责任;“中意医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和“中意综合保障团体医疗保险”则可以提供医疗补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意自己的生活保障了。日常生活中的意外险有很多,不仅会为人们的身体带来损害,也可能使您的家庭财产遭受损失。因此,具有保障意识的人们,通常除了投保人身保险产品外,还会适当选择家财损坏保险产品,以使自己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今,平安产险在平安保险公司官网的网上保险商城中,推出了一款家庭财产保险产品,除了房屋、房屋装修、室内财产三个主险外,还可为消费者提供包括室内财产盗抢损失,管道破裂、水渍造成的损失,以及高空坠物责任、银行卡被抢夺损失保险、居家第三者责任、保姆人身意外等十余个与家庭财产相关的附加险保障。投保这款家财损坏保险时,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选择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某市的王先生在春节期间带着自己的全家人回了趟老家。当愉快的春节过后,一家人返回家中时,一进门意外地发现水管漏水,把家里的实木地板都给泡坏了。这让王先生一家感到十分心疼。不过,王先生在平时就比较注重家庭财产保障,由于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因此他当即掏出手机向保险公司报案,不久就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像王先生这样由于意外事故而导致家庭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还有不少,如果没有家财损坏保险的话,一般业主除了找物业公司理论外,也许只有自认倒霉,而不能想出其他有效的补救办法。实际上,投保家财险每年只需几百元,就可以得到较多的保障,如家电设备短路、漏电、电线老化、煤气泄漏引发的火灾,水暖管道破裂等意外风险都可得到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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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为了防止赌博和减少道德危险《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成年人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投保人本人;
(2)投保人的子女(父母为其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父母不能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条的限制)。
(3)投保人的配偶、父母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4)除前款规定以外,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其他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
所谓成年人是指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第一步,认清保险本质。保险产品的核心功能是风险保障。其他还有长期储蓄、财务规划和投资理财等功能。不同的保险产品,其风险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侧重不同。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要认清保险产品的本质,不能将其与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金融产品进行片面比较。
第二步,客观分析自身的保险需求。投保人在年轻时期偏重家庭经济责任,可以通过购买保障型产品来转移突发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典型的保障型产品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和定期寿险等; 壮年时期偏重子女教育储备、养老储备和健康方面的保障,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或年金保险进行储蓄准备。分红两全保险、万能保险和年金等产品有确定的利益保证,且长期来看回报稳定,都是较为合适的选择。中老年时期则偏重养老、健康护理和财产传承等。保险消费可以根据自身所处人生阶段,合理客观的规划保险需求。
提示:综上可知,人生的不同阶段,需要应对不同的风险,保险需求也有所不同。消费者应该按照自身需求来购买人身保险产品。其实,人身险选择并不难,抓住关键的两步,您就能买得稳当、投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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