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关注五大要素,看清保险条款

2020-03-10
保险条款基础知识

拿着满是晦涩术语的保单不知怎样填写,不明白自己到底享有什么权益,这是很多投保人的切身经历,也使很多想投保的人望而却步。

****理财网网一位资深保险代理人说,要看懂保险条款,重点需要关注五大要素。

首先是投保范围,这一般出现在保险条款的第二条。这说明了该款保险产品适用的投保人群,包括年龄要求、健康状况等。投保人要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加以选择。

其次是保险责任范围,对保障类保险来说,也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障的风险包括哪些,对理财类保险产品来说,就是到期保险公司会给付的收益情况。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要特别关注除外责任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再其次是保险金额,就是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额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保额不完全等于理赔金,不同的险种,保险金额与理赔金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中会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会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金赔付。

然后是保险费,也就是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这一般会出现在保险合同条款附加的费率表上。

最后是保险期限,就是保险合同所提供保险的时间长短。

投保额度“双十”原则

在投保额度上,则有一个“双十”原则,即年收入的百分之十用来购买保险,风险保额应该是年收入的十倍以上。风险保额是指以生命与健康为标的的保险产品,例如意外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重疾险等。

当然,在实际投保过程中,每个家庭的财务状况不同,也不可能都按这个标准来计算。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精选阅读

投保人,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妇女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重疾险太复杂了?选购重疾险五大要素告诉你


如果我们生病住院了,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总希望能通过保险来解决难题。所以面对难以负担的医疗费,人们往往会购买重疾险。可是面对五花八门的重疾险,真的好难挑选啊。

传统的重疾险并不复杂,只是随着产品的更新迭代,形式越来越多样,所以使得重疾险“看起来”很复杂。

今天我就通过一篇文章让大家彻底搞懂,重疾险到底应该如何选择。

一、什么是重疾险

重疾险的原理很简单,就是如果我们生病了,我们所患的病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就会直接给我们一笔钱。

这笔钱没有用途的限制,它可以看做是我们在患病期间无法工作的一种补偿。

所以重疾险又被叫做“收入补偿险”。

二、重疾险选购五要素

只要弄清楚这5大要素,我们就能轻松搞定重疾险。

1.终身or定期

重疾险按照保障期限来分,分为定期重疾险和终身重疾险。定期重疾险中又有一年期和长期之分。

定期和终身最主要的区别体现在保费上,一般来说,保障终身的重疾险会比保障到70岁的贵30%。

那么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我建议有限选择定期重疾险,配足保障,将一段时间内的风险先覆盖。

如果你的预算还算充足,定期+终身是个不错的选择,比如同样是50万的保额,一种保障至终身,另一种保障至70岁,那么在70岁前,我们就有100万的重疾保额,70岁以后有50万。

重点保障在70岁以前。

2.单赔or多赔

『单次赔付』和『多次赔付』有什么区别?

这里的单次和多次指的是重疾的赔付次数,而不是轻症。

单次赔付,顾名思义就是出险即赔付,赔付之后合同终止,之后你再想买重疾也是不可以的。

而所谓的多次赔付,其实就是首次“生病”之后,在规定间隔期后再次“生病”,依旧可以获得赔付,保险合同继续生效。

当然两次生什么病,是有严格定义的,并不是只要再次生病就能再次得到全额赔付。

那应该买多次赔付的还是单次赔付的呢?买了多次赔付的得到理赔的概率高吗?

就以三类最高发的疾病:癌症、心脏疾病、脑中风,来举个例子,用事实说话:

1. 癌症患者在治疗初期的短暂时间段内,发生脑中风的风险远高于非癌症患者;

2.癌症化疗会对心脏造成不良影响,可能诱发心脏疾病;

3.出血性脑中风有可能并发急性心肌梗死,但是对比其疾病,几率比较低,但一旦出现,致死概率相当高。

由此可见,多次赔付还是有一定的实用性的,建议大家在不是特别差钱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选择。

3.要不要选轻症/中症/前症

轻症的发病率没有公开数据。而且很多轻症发生后,如果继续恶化,都会演变成重疾。所以关于这一点没办法量化分析。

不过我跟几个做保险精算的朋友聊过,他们说,轻症赔付的概率,比起重疾来只高不低。

既然我们为了抵御重疾购买了保险。对于赔付概率更高的轻症,没理由不需要。

这是一点。

另一点,轻症的赔付金额比较少,因为轻症对我们的经济不会造成太大的负担,一般是基本保额的20%-40%。但是重疾险中有一个特殊的功能,那就是轻症豁免保费。

也就是说,我们罹患轻症,后期保费就可以不用交啦,重疾保障还在。

就冲着这点,你说轻症要不要选!

关于中症,中症概念被开发出来不久,受到了大家的拥戴,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产品引入了中症。

我仔细阅读过一些含有中症的重疾险条款,发现这些所谓的中症,字面上是介于重疾和轻症之间。

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是把轻症中一些相对严重的疾病划分到了中症里,中症的赔付比例是比轻症高的,一般为50%。

那么很多小伙伴眼睛就亮了,那我干嘛不选有中症的呢。

别急各为,含有中症的产品肯定是比一般的重疾险贵。

什么是前症?

前段时间大童联合百年人寿开发一款重疾险童佳倍,是市面上首款带有前症的产品。

所谓“重疾前症”,顾名思义,就是重大疾病前高风险病症(高重疾风险病症)的简称,其特点在于病情轻,但后果严重;可逆,并且有好的治疗和防治措施。

但是我查看了童佳倍的条款之后,发现这所谓的前症略鸡肋,没有必要强调前症,如果保费差不多的情况下多一个保障也是可以的。

4.病种

“xx重疾险保障100种重疾,你这个才80种,你的产品不好。”

很多人喜欢拿疾病种类说事儿,在此我想纠正一点,疾病的种类和产品的好坏没有必然联系。

在 2007 年,保险行业协统一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各大保险公司疾病进行了统一。

所以无论是 80 种重疾,还是 100 种重疾,前 25 种病种各家保险公司定义都是相同的。

法定的 25 种重疾,在所有理赔的案件中,已经占到了所有重疾险理赔的 95% 左右,可以说是重疾险的核心。

所以大家不能简单粗暴的理解,重疾险保的疾病种类越多越好,不能说保 100 种疾病的一定比保 25 种疾病的就好。

同样是每年5000元保费,一个保障100种重疾,保额40万,另一个保障80种重疾,保额50万,那么我肯定选择后者。

我们不能因为盲目的追求疾病的种类而舍弃应有的保障。

5.身故保障&定期返本

很多朋友担心交了好几十年的保费,如果没有生病,就得不到理赔了,感觉自己好几万的保费打水漂了,这个时候一般代理人会给你推荐含有身故责任或者能定期返本的重疾险,这样就不至于口袋里的钱有去无回。

所谓身故保障,无非是在重疾险里添加了寿险的责任,而这个寿险和重疾还有交叉的地方。

所有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中,身故和重疾是不能同时得到理赔的,也就是说,如果前期发生过重疾理赔,后来又身故了,那么是没有身故理赔这一说法的。

只有没有理赔过重疾,才能得到身故赔付。

这一点大家要搞清楚,很多带有身故责任的产品保费贵了不少,重疾+寿险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定期返本就是存活至一定的年龄,保险公司会将已交保费返还给你。这种形式乍一听是不错,但是我们需要承担的是高额的保费。

我在这里并不是不建议大家购买含身故责任和能够返本的重疾险,大家选购的时候一定要有预算,结合自己的需求。

保费预算很充足的情况下,肯定是选保障责任越多的产品,但是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建议大家有效考虑风险保额。

三、重疾险测评

『弘康哆啦A保』,高性价比,可以直接线上投保,身体存在疾病也可通过智能核保,立即获得核保结论。

『天安健康源优享』,重疾有5组,且癌症单独成组,轻症不分组,轻症的间隔期也只有90天,投保人、被保人豁免以及绿通都是包含的。

『长生人寿长生福』,最近新出的一款重疾险,多赔含中症,且轻症和中症都不分组,保费也比较便宜。

『复星达尔文1号』,保费便宜,重症单次赔付,轻症多赔不分组。

四、写在最后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对保险是一知半解的,加之代理人的素质和水平有待提高,很出现很多人买了保险想退保的情况。

所以希望看了这篇文章的你,对重疾险有一个最基本的认识,挑选的时候做到有的放矢,我一直认为,只有自己掌握一些保险之后,才能做到不被人忽悠。

保险知识,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


如今,保险与人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特别是有车一族,保险已成为一项必需的消费。然而,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的投保人都能正确、完整地理解保险的全部内涵,相应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轿车发动机进水为何不能理赔

近日,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该案原告为徐先生,今年5月,他购买了一辆价值近60万元的奔驰轿车,然后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近2万元的保险。一个月后的一个大雨天,徐先生驱车途经一立交桥,车子被路面积水淹没,发动机进水,导致熄火不能行驶。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由于发动机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超过20万元。徐先生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

保险公司的这个答复让徐先生感到不解,因为当初投保时,他向业务员提出要求投保全部险种,既然是“全保”,车辆遭受的任何损失都应该获得赔偿。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当地法院。

庭审时,保险公司表示,对汽车发动机损坏不进行赔偿,属于免责条款。徐先生称,《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当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没有就此向其作过解释和说明,他也不知道有这个条款。

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格式条款的义务

保险公司拿出了投保单、商业车险投保须知等一大堆相关文件作证据,称徐先生在这些文件的回执单上都签了名,而且在投保单上徐先生有一个明确的表述:“已收到保险条款并已经仔细阅读,对保险公司对下划线部分条款内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和提示均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白纸黑字放在眼前,徐先生虽然郁闷,也只能自认倒霉,撤回起诉。

据法院统计,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相关的说明义务而引发的保险纠纷较为普遍。保险法规定,对于格式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人负有“一般说明”义务,而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而去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通常是以出具保险条款告知书或对字体进行加黑并加下划线的形式加以书面说明,并让投保人在回执单上签字,以证明自己确实已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

投保人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等内容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少有投保人会认真、仔细地阅读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更多的情况是投保人往往草草在回执单上签字。此外,由于投保人文化水平、专业知识的局限,他们对专业性的保险用语并不完全理解,有的则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对车辆“全保”概念的理解。其实,一般所称的车辆全保是有条件的,主要指以下几个险种,即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对于可能发生的发动机进水,需要另投附加险,即所谓的机动车涉水险。此外,如在收费停车场内车辆被盗、车辆内物品丢失、车辆撞了自家人,以及酒后驾车、驾照没经年检但产生损失,都可能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不少业务员不会主动向投保人作详细的解释,他们更愿意让投保人在相关的文件签下名字,对他们来说,投保人签了名,比自己解释要有效得多,可以避免风险,不需要承担责任。

投保人,保险免责条款需细读


案例:

某年1月份,王女士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当时这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让王女士在投保前仔细研究一下保险合同。几天后,王女士完成了相关的投保事宜。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当年国庆节假期期间,王女士受到了很严重的伤害,导致全身瘫痪。在病情稍微稳定之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要求,但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她的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因为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已做出了明确约定。已经遭受过一次沉重打击的王女士,又面临着再次的打击。

律师视点:

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李伟锋律师认为,本案的这种情况,关键看保险公司的该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而决定该条款效力的主要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以对于免责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单等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如用黑粗字体或红色字体等进行显著标注(这种提示必须是书面的而非口头的);同时还要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的明确说明,也就是要把该条款的相关概念、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清楚的解释,使投保人全面了解并理解。否则,这些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里,王女士投保订立合同时,保险单上的免责条款并没有足够显著的提示来引起她的注意,业务员也没有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对她进行明确的说明。所以,从本案看,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法律规定要求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对王女士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投保人,保险的要素与特征(一):保险的含义


一. 保险的含义

 保险作为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其含义: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实际上是将其面临的不确定的大额损失转变为确定性的小额支出,将未来大额的或持续的支出转变成目前的固定性的支出。通过保险,提高了投保人的资金效益,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财务安排。人寿保险中,保险作为一种财务安排的特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中介机构,保险业是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受各自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将众多的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变个体应对风险为大家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提高对风险损失的承受能力。保险的作用在于集散风以多数人支付的小额保费,赔付少数人险、分摊损失。

寿险投保常见五大误区


实际生活中有相当多的投保人,在选择保险期限上存在误区。要合理规划人身保险,必须巧妙选择保险期限。

期限越长越好是个误区

很多投保人总认为保险的保障期限越长越好。这是一个比较美好的想法,同时也是一个误区。

无实际必要和效果

例如对于固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来说,保障到70岁和保障到80岁,虽然可以多保障10年,但考虑到通胀因素,相同保额的实际保障能力是急剧萎缩的。例如一名30岁的投保人,投保20万元保额,70岁和80岁发生事故赔付一样,但按照5%通胀计算,70岁的实际保障能力仅为2.8万元,而80岁的实际保障能力为1.7元。可见最后影响是已经微乎其微了,对实际保障能力无多大效果,无非是心理安慰。

保费过于高昂

同等情况下期限越长,保费越多。例如最直接的对比就是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一个可能只保30年,一个能保终身,但费用却相差接近3倍以上。精明的投保人可以发现,通过以上两点对比,保障期限越长,并不划算,相比这个额外的高昂保费花的并不值。

期限选择两原则

每一天的额外保障,都是投保人每一分的额外保费花费所带来。选择合适的期限,就意味着节约了合理的保费,如何巧妙选择保险期限来做合理规划呢?一般建议按照以下两类原则。

“车比人贵”很普遍

相比对车辆的保护,不少车主对自己本身以及乘客的人身保障就显得薄弱许多。我们知道,通常在选购车险时,可选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乘客座位责任保险。其中,司机座位责任保险是对意外事故中,驾驶员本身伤亡且本车负有责任的情况予以保障;而乘客座位保险则是对意外事故中,乘客出现人身伤亡且本车负有责任的情况予以理赔。不过,两者在保障能力上都很有限。记者在不少网站上进行了试算,最高可设定的保额只有10万元。一旦遇到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可以达到几十万元,而司机和乘客的人身定损却远不及车辆的,形成了典型的“车比人贵”。

寿险投保常见五大误区_保险知识


实际生活中有相当多的投保人,在选择保险期限上存在误区。要合理规划人身保险,必须巧妙选择保险期限。

期限越长越好是个误区

很多投保人总认为保险的保障期限越长越好。这是一个比较美好的想法,同时也是一个误区。

无实际必要和效果

例如对于固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来说,保障到70岁和保障到80岁,虽然可以多保障10年,但考虑到通胀因素,相同保额的实际保障能力是急剧萎缩的。例如一名30岁的投保人,投保20万元保额,70岁和80岁发生事故赔付一样,但按照5%通胀计算,70岁的实际保障能力仅为2.8万元,而80岁的实际保障能力为1.7元。可见最后影响是已经微乎其微了,对实际保障能力无多大效果,无非是心理安慰。

保费过于高昂

同等情况下期限越长,保费越多。例如最直接的对比就是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一个可能只保30年,一个能保终身,但费用却相差接近3倍以上。精明的投保人可以发现,通过以上两点对比,保障期限越长,并不划算,相比这个额外的高昂保费花的并不值。

期限选择两原则

每一天的额外保障,都是投保人每一分的额外保费花费所带来。选择合适的期限,就意味着节约了合理的保费,如何巧妙选择保险期限来做合理规划呢?一般建议按照以下两类原则。

“车比人贵”很普遍相比对车辆的保护,不少车主对自己本身以及乘客的人身保障就显得薄弱许多。我们知道,通常在选购车险时,可选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乘客座位责任保险。其中,司机座位责任保险是对意外事故中,驾驶员本身伤亡且本车负有责任的情况予以保障;而乘客座位保险则是对意外事故中,乘客出现人身伤亡且本车负有责任的情况予以理赔。

不过,两者在保障能力上都很有限。记者在不少网站上进行了试算,最高可设定的保额只有10万元。一旦遇到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可以达到几十万元,而司机和乘客的人身定损却远不及车辆的,形成了典型的“车比人贵”。

保险知识,健康保险条款要看清


当前,投保健康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但是保险专家提醒,购买健康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四个条款。

一是年龄限制条款。健康保险主要有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补偿保险等三大类,根据健康保险的险种不同,健康保险的最低投保年龄一般由出生后90天至年满16周岁不等,而最高投保年龄在60周岁至70周岁之间。

二是免赔条款。比如住院医疗保险,它属于补偿性保险,而补偿性保险是根据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且补偿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支出。因此,保险公司一般会对住院医疗保险规定一个免赔额,即如果医疗费用低于免赔额,则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

三是观望期条款。观望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后,保险公司才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履行给付责任。保险公司在承保健康保险时都设有一个观望期,根据险种不同,观望期有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和180天两种,在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负赔付责任。

四是保证续保条款。健康保险的“保证续保”是指保险合同规定的在前一保险期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专家说,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保证续保条件后,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个人健康发生变化而拒绝续保,也不能提高保费、增加除外责任或延期承保,更不能拒绝续保。投保人需要了解这些条款,以利于个人维权。

重疾险投保五大误区


疾病来临时人们要面临的不仅仅是疾病带来的痛苦,还有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面对日益增长的昂贵费用,专家称提前为自己购买重疾险是很重要的。那什么是重疾险呢?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险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纯消费型的产品,不带任何资金返还;还有一类则是带有储蓄性质的返本产品,或是用寿险类的主险产品附加一份重大疾病险。

消费型的重疾险,比较实惠些,我们说,买消费型的健康险,更像是租房。消费成本低,可选择余地大,觉得不喜欢、不合适,就可以换一个,退掉它的损失也不大。

消费型重疾险每年缴费较低,灵活性也比较强。一份一年买一次,或是每隔3~5年买一次的短期重疾险,就好比一年期或五年期的一份租约,"租金"便宜,觉得不合适自己了,只要不续保就行。

而一份保障期限为十年、二十年,或是约定保到60岁为止、70为止的长期消费型重疾险,就像一份长期的住房租约(当然类似这样的租房合约,在现在的居民住房市场已经很少,在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中较多些),可以使用一二十年,甚至三四十年,但是只要每年缴少量的"租金",虽然最后的"产权"不属于你,你也不能通过取得产权然后将房子卖出换回货币,但是已经满足了你在一定期限内的保障或使用需求。

购买具有返本条款的储蓄型重疾险则好似"买房",二三十年之后如果你还生存,就可以收回一笔资金,但是每年的缴费压力比较重。

走出五大误区

提醒投保人,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投保重疾险还需走出五大误区:

并非保了就能赔由于重疾险只有在合同条款约定的保障范围内,并符合赔付条件才能获赔。因此,购买重疾险产品时,投保人要看清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例如,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对部分重疾设置一定的年龄限制,如患双耳失聪、双目失明、老年痴呆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和语言能力丧失6种疾病,保险公司可仅承担在某年龄之前或之后的保障责任,但要在保险条款中进行特别说明。对此,投保时需特别留意。

并非保额越高越好投保人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按需购买。目前,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平均为10万元左右,所以保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较为适中,不能低于10万元。

并非是癌症就能保据了解,大多数重疾险的索赔都是由癌症引起,因此,有些保险营销员在招徕客户时称“买了重疾险,是癌症就会赔”。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癌症都在重疾险保障范围内,例如,女性的原位癌和皮肤癌在很多产品中就属于免责范围。因为原位癌多发于口、唇、咽喉、肠胃肺甚至皮肤等处,严格意义上讲并非是“癌症”,在医学上与恶性肿瘤有较为清晰的区别定义。所以,国内外大多数重疾险合同均把原位癌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

不可隐瞒以往病史投保重疾险的过程中,投保人应主动向保险公司告知既往病史,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和无法履行,在理赔时会产生麻烦,导致理赔纠纷。

并非合同生效后就能获赔由于在保险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观察期的长短也应成为选择重疾险产品时需要考量的标准。

车损险免赔条款五大注意


很多车主反应,有的时候会遇见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专家称这涉及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免赔条款。提前了解车损险免赔条款至关重要。

一 、撞到自家人不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

很多车险的保险条款中明确表示“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都不予理赔”,“本车”这个词就是指自己的车。大部分人觉得不小心撞到自家人,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但原则上,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不过通常保险条款中却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因此,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保险公司视为免责。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免责条款,避免理赔时出现争议。

二、报案超过时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这也是免责原因?《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及时报案,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未年检,未年审

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专家提醒车主要按时年检,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丢车不赔、车损不赔、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第三者责任险也不生效,所有赔偿都得自己承担。

驾驶员没有年审,所开车辆属于不合格车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拒绝任何理赔。

四、无牌照

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一些异地购车在提车途中出险得不到赔偿就是这个原因。

五、汽车爆胎出事故合同规定免责

很多车主投保时认为,汽车爆胎出现意外应该在主险的理赔范围。事实上,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中将“自然磨损、腐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等情况列为免除责任。因为爆胎原因众多,定损员也判断不出来。

车损险免赔条款要注意的问题

如果您只承保了车辆损失险,下列状况包括: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发生的损失;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等是得不到赔偿的。如果想对以上一些项目索赔,还需要投保单独的附加险。需要注意的是如平安等一些保险公司,如果车灯或后视镜发生单独破损也是不能理赔的。

在附加险种中,还有要注意的问题。如投保自燃险后,如果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或者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投保盗抢险后,如果发生非全车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也不能得到赔偿。在附加险中,我们常见的还有涉水险,车上乘员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等,这些保险都有自己的承保内容和免赔条件,大家需要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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