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的双十原则丨购买保险时的注意事项

2020-08-11
家庭保险规划的注意事项

拿着满是晦涩术语的保单不知如何填写,不明白自己到底享有什么权益,这是很多投保人的切身经历,也使很多想投保的人望而却步。

要看懂保险条款,重点需要关注五大要素。

一是投保范围,这一般出现在保险条款的第二条。这说明了该款保险产品适用的投保人群,包括年龄要求、健康状况等。投保人要根据自己的真实情况加以选择。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对保障类保险来说,也就是保险公司在保障的风险包括哪些,对理财类保险产品来说,就是到期保险公司会给付的收益情况。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的核心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要特别关注除外责任条款,了解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三是保险金额,就是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额度。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保额不完全等于理赔金,不同的险种,保险金额与理赔金之间的关系也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中会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会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给予不同比例的保险金赔付。

四是保险费,也就是投保人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这一般会出现在保险合同条款附加的费率表上。

五是保险期限,就是保险合同所提供的时间的长短。

在投保额度上,则有一个“双十”原则,即年收入的10%用来购买保险,风险保额应该是年收入的10倍以上。风险保额是指以生命和健康为标的的保险产品,例如意外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重疾险等。

当然,在实际投保过程中,每个家庭的财务状况不同,也不可能都按这个标准来计算。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扩展阅读

保险购买中的种种原则及注意事项


保险就象一个蓄水池,在平时进行点滴积累,需要时就可以直接取用。没有人希望危险的发生,但每个人都在为危险的发生做防范和准备。所以说保险就是人们化解经济危险和损失的灭火器、降落伞和备用胎。 但我们还是须谨慎购买,最好实现理财和保障的双重目的,达成“鱼”和“熊掌”兼得的最佳效果

我们可以从几方面介绍下如何购买保险这个问题:

(1)保险购买原则:

1、先大人,后小孩,父母才是孩子最大的保障。买保险,不要主次颠倒。天下父母心都是一样的,谁都希望给孩子多些。但惟独保险,我们自己保得多,保得足,才是爱孩子的体现。请记住:父母没有保险,孩子谈不上保障。只给孩子买保险这是中国家庭投保出现最大的误区。

2、先保障,后理财

3、投保顺序一般为:意外 医疗 重疾 教育金 养老金(投资理财)

4、年保费支出为年收入的10-20%

5、不一定一次购买到位,意外险可以全家都买,其他的看经济条件先给家庭支柱购买,再逐步完善

如果父母的保障都到位了,再来考虑孩子的保险。孩子的保险首先要考虑社保,先保障“一老一小”,这是最基础的保障,也是属于国家福利性政策。在商业保险方面,孩子的保险优先考虑的应该是意外、医疗健康方面的保险,毕竟保险最本质的功能是保障,孩子的意外、医疗健康应该放在首位考虑,至于教育金保险类似强制储蓄,保额高低视乎各个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如果经济能力不足,可以先放一放。

(2)几种特殊险的购买注意事项:

1、考虑养老险。

众所周知,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中国60岁以上的老人将近1亿6千万,占总人口的12%,并且每年以800万的速度递增,对于正在发展中的中国来说,政府,社会压力都很大,最有压力的还是你们的子女.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居多,将来你们的子女结婚要照顾的老人4位左右,现在为你们自己投保,就可以给你们的子女将来减轻些负担,养老险是要买的,给自己以个保障。

2、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要看清保障范围。

有些内容是公司是不报销的。意外医药费一般都有免赔额,所以一定是在免赔额之上才能按比例报销。有的有疾病住院保障,有的没有。所以家长在投保前一定要根据自己情况,弄清楚需要保障范围,选择合适的意外险产品。

3、购买个人医疗保险注意免赔条款。

保险公司一般均对一些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采用免赔的规定。一方面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也可省支保险人因理赔而投入的大量劳动。另一方面可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因此,购买医疗保险时,一定要注意免赔额。若您的医疗费用少于免赔额,则您不可能获得理赔。

保险知识,投保时的注意事项


上篇文章讲述了客户投保前应该注意的事项,那么投保中,客户又应该了解什么呢?

中国平安武汉分公司杨哲峰将为您列出客户投保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1.认真填写投保书

(1)亲自填写「投保书」,要保书上有关告知事项应如实告知;不隐瞒不遗漏,以确保投保後的权益。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因此,消费者在进行投保时,一定要进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达到和保险公司的诚信交易。如果代理人不正确引导客户,那么客户要及时选择更换代理人,因为这样的代理人将为您今后的理赔埋下重大隐患

(2)要保书上「投保人(签章)」栏应亲自签名或盖章,并请被保险人於「被保险人(签章)」栏亲自签名或盖章。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亲笔签名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应,如果签名不符,或者代签名,那么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应也很难得到保证。

2.索取首期缴费收据

在保险公司未签发保险单前,连同投保书一起缴付首期保险费时,应向业务员索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暂收收据或保费收据。为确保你投保的权益,最好不要收取业务员以个人或任何他人的名义出具的收条。

3.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

填写投保单并交纳首期保险费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您将收到正式保险单。收到保险单后,您务必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错漏之处,要求业务员及时交保险公司更正。如确认保单无误,请填妥保单回执交业务员带回公司以确保您的权益。

通常这个时候,代理人应该大体讲解保险合同,给予客户关键点的讲解。然后让客户在犹豫期过程中,抽时间阅读保险合同,及时解答客户困惑。

4.善用契约撤销权

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寿险保单,签写回执之日起10天犹豫期内(例如投保是1月1日,拿到保险合同是1月5日,签写回执是1月5日,那么犹豫期是从1月6日到1月15日),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为确保该项权利的顺利行使,请务必注意:(1)收到保险单时,一定要填写保单回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以回执日期作为您收到保单的日期;(2)投保人行使契约撤销权,可以不论撤销原因,但必须以书面为意思表示,口头申请无效;(3)由于契约撤销权影响业务员利益,业务员可能加以阻拦,这时您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22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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