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具有第四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的提供《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_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本市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6、外来务工人员或本市(县、市、区)非城镇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出国、出境定居的;
8、户口迁出本市市区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且必须符合规定的余额条件。其中还清贷款的,不受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多少限制,但提取额以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限。部分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需达到5万元(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2.5万元)或达到个人住房贷款总额的25%。办理按月还贷的,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均应留存当前月缴存额6倍的余额;
11、租赁私有住房、直管公房、公租房、廉租房、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单位自管房或单位集体宿舍;
12、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3、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和工龄住房补贴的。
职工申请公积金提取应提供的材料
一、职工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龙卡(缴存凭证)及经单位审核盖章的《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申请人为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及未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委托他人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另应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证件与证明材料:
1、职工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经单位盖章的提取申请表上注明“委托单位经办人提取”且本人签字确认;
2、职工委托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代理提取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委托人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委托除上述(一)、(二)以外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委托提取的公证书原件(要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号码)或委托人在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的委托授权书;
以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一律转入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龙卡。
四、提取申请人除应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符合下列不同提取情形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的,提供金额不少于所购房价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票据,并提供经当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本市以外异地商品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产证》或契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与已完税的契证,购买本市以外异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产证》或契证;
3、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售房专用票据、《房改购房合同》(审批表);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达到购买安置房预付款(可包括拆迁补偿款)规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有权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文以及工程预(决)算书;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并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与工程预(决)算书;
7、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8、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9、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或封存通知书(原件);
10、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因出国或出境定居,注销当地户籍的证明;
11、非本市城镇户籍进城或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户籍管理部门或由所在单位出具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证明;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户籍注销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与被提取人有婚姻关系的结婚证书,或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遗赠或继承公证文书;
13、支付房租的,提供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提取人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住房产权的证明(或由本人出具相应的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支付房租凭证,其中租赁私有住房的,须是已完税的租金支付凭证、经单位及社区或村委会审核的《租房租赁核实表》、出租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未婚的须提供未婚证明;(只限申请人及配偶提取)
1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房屋产权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物业管理费收据(税务发票),首次办理提取须提供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只限申请人及配偶提取)
15、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商业银行核实出具的正常还贷记录与贷款余额证明;
16、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应提供《一次性及工龄住房补贴明细表》及1999年1月1日(含)以后购建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无公积金贷款)。
芜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材料一、提取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不贷款提取的:
1、购买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备案通知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购买现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初始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3、购买非本市住房的:除提供购房资料外,还需要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劳动就业合同(社保清单或外地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二)购买商品住房贷款提取的:
1、购房贷款提取的:办理完贷款手续,归还一次贷款后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
首次提取的: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借款合同、还款存折(能反映当月还款额的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第二次及以后提取:
(1)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3)纯商业贷款的: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4)购买非本市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配偶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劳动就业合同(社保清单或外地交缴的住房公积金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三)购买二手住房提取公积金的:
1、购买二手住房不贷款提取的
(1)购买二手住房不贷款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交易契税发票和交易手续费发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购买非本市二手住房不贷款的:除提供购房资料外,还需要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劳动就业合同(社保清单或外地交缴的住房公积金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购买二手住房贷款提取的
(1)购买二手住房贷款的,办理完贷款手续,归还一次贷款后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首次提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交易契税发票和交易手续费发票、借款合同、还款记录(能反映当月还款额的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第二次及以后提取,
(1)纯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3)纯商业贷款的: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4)购买非本市二手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近三个月的还款记录、配偶或直系亲属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或劳动就业合同(社保清单或外地交缴的住房公积金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四)房屋拆迁安置需要补差价款提取的:
1、拆迁安置差价款已补的提取:提供《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补差价收费收据、原拆迁房屋产权证或拆迁部门提供的原房证明、缴交差价款银行进帐票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五)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工程决算书及税务发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六)提前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公积金贷款办理了按月划转提前部分还款的:
职工先到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次月由公积金中心直接从您的公积金缴存帐户划转到您的还款帐户内,还多少划多少(不超过公积金缴存帐户余额),不需要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2、公积金贷款办理了按月划转提前一次性还款的:
有两种情况:
一是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缴存是在同一家银行的。职工先要到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然后凭银行审批的提前还款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办理提取业务。
二是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缴存不是同一家银行的。职工需要先还款,然后凭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结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办理提取业务。
3、提前还商业贷款或组合贷款的:
提供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结清单、《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七)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收入30%的:
提供《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租赁税务发票、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八)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资料
1、离(退)休的:
提供离(退)休批复或离(退)休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及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3、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或所在居委会开出的两年末就业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4、非本市城镇户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不在本市就业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5、出境定居的:
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籍注销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6、异地调动的:
提供单位调令或异地就业的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或继承文书、死亡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九)其他条件提取的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颇内肿瘤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提供提取人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印章、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证明、自付医疗费用发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身份证。
(十)提取额度及期限:
1、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为100元的整数倍。
2、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贷款提取的,只能提取一次。以购房合同签定日期或第一次付款票据日期为准,在一年内(12个月)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本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所购房总价。
还贷提取只能提取本人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取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以施工单位的决算和税务发票开具金额为准)。
4、房屋拆迁安置需要追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追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
5、住房贷款提取的,在前一次提取后,每隔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还款月数的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6、一次性归还全部住房贷款时,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一次性归还全部住房贷款总额。
十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缴存人按规定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取出的行为。
一、【公积金查询】住房公积金使用性提取
(一)使用性提取条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被委托单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现房、期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建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下同);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4、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负担比例。
(二)【五险一金查询】使用性提取政策规定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①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夫妻双方公积金,提取之和不得超过该套房房价总额。
②职工购买第二套房,可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50%,但不得超过第二套房房价的50%,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公积金。
③以上提取时限均在购房一年以内,日期以“不动产发票”或“契税税票”为准(下同)。
2、职工为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
①职工为子女购买自住住房视同家庭第二套房,可一次性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但不得超过房价的50%。
②职工为子女购买二套以上住房,则不予提取公积金。
③职工子女购买住房已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得以此套住房名义提取职工公积金。以上提取时限均在购房一年以内。
3、职工为拆迁还建房提取公积金。职工因自住住房拆迁房还建需补偿差额资金的,拆迁协议一年内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余额,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补偿差额资金总额。
4、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
①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后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公积金用于还贷,每次提取还贷时间间隔需满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间隔时间还贷本息之和,直到贷款还清。
②职工提取公积金还贷,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以后可提前提取公积金部分还贷和一次性提取还清贷款余额(一次性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余额)。
③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提取公积金,又以此套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不得提取公积金还贷;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在主体结构封顶或竣工后一年内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公积金余额,但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总额。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负担比例提取。无房户职工年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年工资收入40%的,在住房租赁期内每年可提取公积金一次,每次提取不超过年房租支出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购房提取业务同时只能办理一个,不得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又以购房名义办理提取业务。
(三)使用性提取所需资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本人领取或下载打印相应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①购买现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税票;购买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税票。
②本人身份证;
③住房公积金卡;
④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⑤房管局住房套数证明;
⑥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⑦购买十堰市以外地区住房的,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的房产登记证明。
2、拆迁还建房提取
①拆迁协议;
②还建房房产证;
③契税税票;
④本人身份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
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⑦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3、建造自住住房提取建设中(主体结构封顶)提取:
①建设用地许可证;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③施工许可证;
④工程预算书;
⑤本人身份证;
⑥住房公积金卡;
⑦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⑧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竣工后提取:
①房产证;
②契税税票;
③工程结算书;
④本人身份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
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⑦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
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①提供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②建委同意翻建、大修批文;
③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④工程预算书;
⑤房屋所有权证;
⑥本人身份证;
⑦住房公积金卡;
⑧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⑨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5、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住房公积金还贷明细表;
②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③本人身份证;
④住房公积金卡;
⑤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商业银行贷款:
①银行借款合同;
②借款人征信报告;
③近三个月还款记录;
④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⑤本人身份证;
⑥住房公积金卡;
⑦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
①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②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③房租付款发票或收据
④房管局无房证明;
⑤个人征信报告;
⑥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⑦本人身份证;
⑧住房公积金卡;
⑨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住房公积金非使用性(销户)提取职工及配偶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尚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一)非使用性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无接受单位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本市或者户口迁出十堰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
5、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5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6、调离十堰市在外地就业;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二)非使用性提取规定
1、凡符合非使用性提取条件之1、2、3、4、5、7种情况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内公积金余额;
2、调离十堰市的,其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电汇至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非使用性提取所需资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本人领取或下载打印相应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离休、退休提取
①离休、退休证或批文;
②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③本人身份证;
④住房公积金卡。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①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
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③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④本人身份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①属外地在十堰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②户口迁出十堰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③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批文或移民签证;
④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⑤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⑥本人身份证;
⑦住房公积金卡;
4、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托管满5年或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仍未重新就业提取
①《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
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③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④本人身份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①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死亡注销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
②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
③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合法证明、证件;
④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⑤经办人身份证
6、调离十堰市提取
①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的需提供调令和调出单位领导签字证明,
②调入企业的需提供与外地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调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③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④本人身份证;
⑤住房公积金卡。
三、办理期限:3-5个工作日。
襄阳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及方式
提取程序
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襄阳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职工持提取资料和《襄阳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到中心或代办营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中心及下设的办事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职工符合提取规定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当天办结。
提取方式
住房公积金提取一般采取职工本人到场签字办理的方式。由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由其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或委托人所在单位同意)。
经“中心”同意由单位统一代办的,另需提供单位鉴章的《关于集中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申请》、集中提取人员名单、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因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合法继承人亲自办理。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申请资料,经中心或代办营业网点审核审批后,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相关链接:襄樊个人公积金查询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具有第四条所列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交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社保,五险一金查询】根据不同情形,职工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
1、购买商品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交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商品房屋买卖合同》未纳入联机备案系统的提供《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或《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选号单》、《定金交款收据》。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职工同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通知书》;
3、购买二手房(含房改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承租权住房的,提交《购房协议》、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转让的收费票据、《公有住房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
5、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工应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翻建自住住房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交《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购买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提交《借款合同》和近期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离休、退休的,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九)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纸、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调离本市辖区的,提交调入单位开具的调转证明或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新账户证明。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25%)的,应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簿、租金交纳证明、《公有住房承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承租非公有住房的,还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提交职工的死亡证明和合法继承有效证明。
(十四)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领取低保金存折。
(十五)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哈尔滨市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六)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七)【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
(十八)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十九)单位解体、破产的
1、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规定提供材料;
2、职工找到新工作单位,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3、对于未能办理提取或账户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所在单位在解体、破产前统一向所在辖区办事处、分中心提出集体提取申请,经办事处、分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解体、破产有关证明文件;
(2)《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3)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雅安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
(三)需同时提取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以及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双限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付款凭证。
(二)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买单位存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集资建房协议,购房款付款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付款凭证。
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中国社保网小编提醒,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到深圳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流程以及提取材料,只有满足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才能办理相应的公积金提取。那么,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呢?
据了解,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以下几种:住房消费情形包括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下同);支付房租;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其他住房消费。其他情形包括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户籍迁出本市;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需要提醒的是,不同的提取情形对应的提取流程以及所需要的提取材料是不一样的,如有疑问,可向深圳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
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职工委托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职工委托其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大病提取公积金】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收费收据或者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要求,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丹东市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南
(一)提交基本证件
1、提取人《住房公积金存储证》;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2份;
3、以夫妻关系的名义提取公积金,提交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盖单位财务章)
(二)提交相关凭证
1、购买商品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待确权的,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2、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3、公有住房购买产权(房改房)
《房屋所有权证》、房款收据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4、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
《房屋租赁契约》、缴纳购房收益金发票、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书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5、房屋动迁
房屋动迁协议、代建回迁房交款收据、动迁人户口本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如动迁人户口不在动迁所在地的,还需提交动迁人在动迁地址的电费、水费、有线电视费等收据原件。
6、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偿还贷款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发票)、近一年的还款计划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非本市购房的还需提交购房全额发票和契税完税发票。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买建房材料发票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政府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10、退休
《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11、出境定居
出国定居证明、护照、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12、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相关证明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填写《变更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身份证件申请表》;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份。
13、享受城镇低保人员
《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办理程序
1、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单位经办人对相关证件初审后,持单位填写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盖单位财务章)及提取人基本证件和相关凭证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核准手续。
2、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公积金相关手续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
(四)领取地址
提取人于核准后的第3个工作日起,持《住房公积金存储证》、身份证到丹东市建行振兴支行领取。代他人领取的,需同时出具代领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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