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市场化以后,大多数产品已经不再使用全国一致的“统颁条款”,各保险公司在拟订条款时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由于行业标准缺失,部分保险合同中出现了问题条款。消费者在选择保险公司和产品之前,应当把握条款中的关键内容,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首先,把握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
该条款主要描述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内容,即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这也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核心利益所在。
其次,阅读除外责任条款。
该条款列举了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各种事故状况,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避免发生事故而不能理赔。
第三,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
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误;有无保险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及总经理签字;合同中的保险品种与保险金额、每期保费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投保单上是否是自己的亲笔签名。
第四,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
此项内容是保险专用名称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更清晰地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防止出现理解上出现偏差。
第五,看合同解除或更改情况的规定或列举。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除合同条款中列明的情况外,不能解除或终止正在履行的合同,而投保人则可随时提出解除或终止。
但有些保险条款赋予了保险公司单方面调整保障范围的权力,消费者应避免接受这种“不平等”条款。
在重点阅读以上五方面的内容时,消费者有任何疑问均应及时询问保险公司,后者有义务如实告知。
有保险公司理赔专家表示,我们常看到一些客户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时才大呼“我不知道这个病不在承保范围内”、“我不知道这个属于免赔额”。其实避免这种理赔预期落差的一个重要途径,即在投保时仔细阅读条款。其实,为了帮助投保人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监会特别要求,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之前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并逐步推进保险合同的通俗易懂化进程。
“一定程度上,保险合同有关权利描述、纠纷的处理和管辖权、不可抗力条款及其他定义的解释等,与法律文件相类似。”平安人寿河南分公司资深业务经理于朝红的建议是,市民在购买前应详细阅读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险条款等有关内容,“假如自己实在不清楚的,可要求销售人员逐条解释”。
除银行存款无风险外,其他理财产品都有一定风险,这是所有投资者首先要有的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前应注意分清保险与其他金融产品的区别,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在约定的缴费期内支付保险费。决定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抄录有关内容,并在确定自己充分理解保险产品有关内容后亲自签名。
记者了解到,保险产品有一些共通条款,其中都会出现现金价值、交费宽限期条款、复效期、索赔期限等条款。但记者发现,不少投保的市民对这些专业术语并不了解。郑州市民徐女士说到这个话题,就有很多感慨:“买份保险图的是保障,但要读懂一份保险合同却不容易。”她的话道出了许多消费者的普遍感受。
据保险专家介绍,如“交费宽限期”就是考虑到投保人可能因为手头资金周转不便等种种原因未能按期交保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设定一个延交保费的宽限期,大多为60天;“保单复效期”指投保人因为种种原因,例如忘记交纳保费、不愿再交保费等,使保险合同中止。在中止保险合同后又反悔了,希望恢复原有的保单,一般情况下,在保险合同中止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与保险公司达成复效协议,但要补交失效期内的保费和利息;“事故报案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一般应该在10天内)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判断并做出赔付;“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换而言之,“现金价值”是指不同时期保险单本身值多少钱。
存款变保险后,不少“后悔”的客户往往会选择退保一条路,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只能自己承担。“由于保险条款复杂、涉及知识面较广,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代理人误导客户,保险公司设定了‘犹豫期’规定。”某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表示,投保人只要读懂并充分利用保险合同赋予的权利、义务,就能将这种损失降到最低。
记者咨询多家保险公司了解到,一般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目前大部分保险可以在10天的犹豫期和冷静期中全额退款。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即退保),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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