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贵大麦2.0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如已发生身体全残保险金给付,则您无需再交纳自被保险人身体全残之日起的后续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单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买了一款保险有些时候,可能会有我买错了的感觉,所以这个时候就会用到退保,那么华贵大麦2.0如何退保,退保又需要哪些资料呢?请继续往下看。我们要告诉您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2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20 日的期间。
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解险:本合同生效后,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手续及风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华贵大麦2.0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1、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基本责任的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外伤害 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可选责任
在投保时,您可以选择本可选责任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若被保险人在身体全残之后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以下列条件最先成就时为止:(1)至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止;(2)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为止。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注: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属于疾病身故。猝死的认定,如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如果将来经济状况出现问题,但又不愿意失去这份保障,可以选择将保障的额度调低,用在这个额度下前期多交的保险费来代替后期的保险费。能减多少这要视情况而定,一般选择减少的额度把后期的保费交清。减出来的是保额,也就是选择减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付少了。所以华贵大麦2.0能减保吗?我们接着往下看。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申请减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减保比例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减保。
另外您还拥有转换权,在本合同剩余保险期间不小于五年时,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转换为相同或较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本公司在售的终身寿险,而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文件。若申请转换,本合同将视为解除合同,您可将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抵扣转换后产品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按您申请转换时所选定的保险产品的费率及被保险人当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保险费。
平安附加福保保重疾19是平安福保保的最新升级,是与升级的平安福19Ⅱ搭配的附加重疾险。最新升级版将“福保保终寿+福保保重疾”合并为一个附加险“福保保重疾19”。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交费期间:15年、25年交
保险期间:终身
等待期:90天
风险保额:1倍寿险风险保额与1倍重疾风险保额
(等待期内非意外导致发生轻症或重疾,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并返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平安附加福保保重疾19保什么?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特定轻症重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特点轻度重疾,保险公司每次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特定轻度重疾保险金,50种特定重疾,最多可给付3次。
三、重大疾疾保险金
重疾100种,被保险人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平安附加福保保重疾19有哪些升级?1、产品形态变化:
升级前——必须以“福保保终寿+福保保重疾”组合形式附加投保
升级后——将“福保保终寿+福保保重疾”合并为一个附加险“福保保重疾19”
2、销售方式变化:
升级前——支持新契约投保、保全新增
升级后——仅支持新契约投保
3、增加轻度重疾种类:
升级前——包含30种轻症重疾
升级后——由30种扩展至50种轻症重疾
4、风险保额计算:
升级前——“福保保重疾”仅计算重疾风险保额
升级后——“福保保重疾19”同时计算寿险风险保额、重疾风险保额
5、职业加费规则:
升级前——“福保保终寿”对五、六类职业需职业加费,“福保保重疾”不作职业加费
升级后——“福保保重疾19”对五、六类职业需进行职业加费
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贵保险,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7年2月成立的全国性人身保险公司。公司首期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总部注册地位于国家级新区贵州省贵安新区。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华贵大麦2020定期寿险保险条款,据了解,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条款、如何交纳保险费、宽限期、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犹豫期、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退保等,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详细介绍。
一、华贵大麦2020定期寿险保险条款。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体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二、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如何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1、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谁来领取保险金、怎么领取保险金。
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⑴、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⑵、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⑶、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保险金的申请:
①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应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②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由身体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③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四、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何退保,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退保可能会有损失。
1、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2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20 日的期间。请您在犹豫期内认真审阅本合同,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除另有约定外,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0-17周岁
交费期间:10 年、15年、 20年、 30年交
保险期间:20年、 30 年、至 70 周岁、终身(合同生效两年后且18岁前可申请变更保险期间)
等待期:180天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重疾、 特定重疾、 中症、 轻症,保险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08种重疾,分为5组,每组可赔付一次,每次间隔180天,5组累积最多赔付5次;
第一次确诊按基本保额赔付
第二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50%赔付
第三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200%赔付
第四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250%赔付
第五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300%赔付
首次确诊重疾后可豁免保费。
二、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少儿、成年男性、成年女性各10种特定重疾,确诊按基本保额给付,限一次。
同时满足重疾和特定重疾的条件,则同时赔付这两项责任。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
20种中症、每种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累积最多给付3次,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
首次赔付后豁免保费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30种轻症、每种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累积最多给付3次,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
首次赔付后豁免保费
五、身故保险金(可选责任)
18岁前身故,按累积所交保费给付;18岁后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
中荷超越宝宝升级版案例演示王女士为刚满1周岁的儿子小聪为儿子建立一个健康账户,投保了一份中荷超越宝宝(升级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包含可选责任,基本保额50万,30年缴费,保障终身,每年交保费4915元。
小聪可获得的具体保障权益如下:
1、108种重疾保障:最多赔付5次,第一次赔付50万,第二次赔付75万,第三次赔付100万,第四次赔付125万,第五次赔付150万。
2、特定重疾保障:50万
3、20种中症保障:最多赔付3次,每次赔付25万。
4、30种轻症保障:最多赔付3次,每次赔付15万。
5、身故保障:18岁前身故返还所交保费,18岁后身故赔付50万。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1、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凡年满 18 周岁、不满61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⑵被保险人身故的。
⑶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⑷本合同因法律法规规定及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7、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等事项时,若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将扣除上述款项及相应利息,再办理相关手续。
8、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9、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