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

2020-08-05
人寿保险知识大全

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以保单条款的形式记载下来可以说保单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核心, 它规定了保险人、 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 保单条款对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很重要的。

(一) 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部分是长期性的, 其能否成立, 在很大程度上基于投保方对重要事实的告知。 保险人在签发保单前, 需要详细了解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以及其他有关承保危险的情况, 对此, 投保人应据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 因过失遗漏或作不实的说明, 保险人一经发现, 有权解除合同。 这个规定是为了保护保险人的正当利益, 保证保险人对承保危险做正确的估计。

保险人不得滥用这个权力, 以致影响投保方的正当权益。

所以, 保险人只能在一定期间内以投保方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 超过这一期间, 保险人的这个权力即告丧失。这一期间一般是两年, 称为可抗辩时间, 两年以后则称为不可抗辩时间。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 大部分保险人发售的保单上都有此条款, 尤以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为常用。 不可抗辩条款的标准条文一般为: “本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经过两年以后, 订为不可争, 但以被保险人仍生存为条件。 ” 之所以规定以被保险人仍生存为条件, 主要是防止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 故意在不可抗辩时间通知被保险人死亡或申请给付, 使保险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可抗辩时间不仅是指投保生效后的两年, 也指失效后复效开始的两年。由于可抗辩时间只有两年, 因此, 保险人需要在承保时或承保后两年内做好审核工作, 查知投保方告知是否属实, 防止逆选择。

(二) 宽限期限条款

宽限期限条款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有利的条款。对投保人来说, 不会因一时的疏忽或经济周转不灵未按期交纳保费而使合同失效。对保险人而言, 可以降低保单失效率, 保持较高的有效合同。

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间, 也称优惠期间, 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内, 如投保方未能继续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保险人仍负约定的保险责任。 如果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需在应给付保险金内扣除欠缴的保费。不过, 如果过了宽限期, 投保人仍未交保费, 保险合同即告失效。

(三) 复效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失效并不意味着消灭, 只是效力暂时停止。

既然是效力暂时停止, 投保方就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可能。

因此, 一般人寿保险合同都列有复效条款。 我国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 可以申请复效, 经保险公司同意并由被保险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后, 保险即恢复生效。 ”

投保方如要恢复失效的保单, 必须

提出复效申请书。

提供可承保证明, 例如, 体检报告、 健康证明等。

付清欠缴保费本息。

付清保单借款。

经过以上步骤, 经保险人审查同意, 失效的保单即恢复效力。

复效申请只能在失效后两年内提出。投保人如果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已领取退保金, 不能申请复效。

(四) 年龄误报条款

年龄和性别是保险人估计人寿保险承保危险、 计算保费的重要依据, 投保方应据实告知。 如果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实或投保人误告, 保险人不能主张保险无效, 因为年龄误报不属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 保险人一般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自动调整保险金额, 即按已交的保险费, 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重新计算保险金额。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按调整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果查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人规定的最高承保年龄, 则合同无效, 保险人仅返回保险费, 不负保险责任。

我国简易人身保险中年龄误报条款为: “被保险人误报年龄, 必须随时申请更正。在发生保险事故时, 如果查明年龄不实, 保险公司仅按真实年龄给付应得的保险金。 如果投保时真实年龄已超过规定承保年龄限度, 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仅退还其已交的保险费。 ”

(五) 自杀条款

此条款为保险人除外责任条款, 一般人寿保险合同都予以列入。订立此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怀故意自杀之目的投保, 从而使保险人蒙受损失。自杀条款有两点内容: ①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复效日起两年内故意自杀, 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只退还保费。 ②被保险人如在保险生效两年后自杀, 保险人应负给付保险金之责。不过, 对于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人对故意自杀一律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 受益人条款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是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可以是一个, 也可以是多人。 根据指定情况, 依请求权的顺序, 受益人分成下列三种

第一受益人, 是指被保险人死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第二受益人, 是指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均死亡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第三受益人, 如第一和第二受益人均于保险金给付前死亡, 则保险金归第三受益人收取。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 或者所有的受益人均于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 则保险金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 但变更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 并由保险人受理, 在原保单内注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有关受益人条款为: “被保险人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 也可以中途申请更换受益人。

更换受益人须经保险公司批准后生效。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

(七) 保单贷款条款

人寿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保单持有人可以保单为质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保单贷款一般要在投保人交纳保费一足年以后进行, 且贷款额不能超过保单积存的责任准备金。

保单贷款如同银行贷款一样, 需要计算利息, 贷款期满时, 保单持有人应返还贷款本息。如果贷款本息尚未归还, 保险事故发生, 保险人要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贷款本息。

关于保单贷款条款, 我国简易人身保险作如下规定: “保险费已交满两足年以上, 并且保险期已满两足年的, 被保险人如有急需, 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 但所借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规定的退保金的 90% , 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结算归还。 ”

(八) 保单转让条款

人寿保险单因具有现金价值, 既可以贷款, 也可以转让。

一般人寿保险条款都规定, 保单转让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仍按原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单转让后, 受让人即享受原合同规定的权利, 但要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

(九) 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身保险保单于缴费若干年后, 将积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 它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 保单的这种价值一般称之为不没收价值或不没收给付, 保单持有人有权按有利于已的办法处理, 保险人一般提供下列办法供投保人选择

根据投保人的要求, 用返还现金的方式赎退保手续。

将原保险改为缴清保险或展期保险。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1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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