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伤保险,淮安市构建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制度框架

2020-07-24
工伤保险知识

近日,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交通局、水利局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构建我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制度框架。

建筑施工企业

可灵活选择

参保方式

根据《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的,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伤参保将与

企业生产经营

资质准入挂钩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把是否为在建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人员

管理方式

动态实名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并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工伤职工

全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今年,山西省要力争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启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保,全省参保人数将达到245万人。同时,工伤保险待遇今后3年要不断提高。这是记者3月19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的。

工伤保险自2004年启动实施以来,覆盖人群已接近230万,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和国有企业的老工伤人员尚未纳入制度覆盖范围。省劳动保障厅表示,今年是实现“平安计划”3年目标的最后一年,将尽快将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其中,重点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力争年内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保。同时,还将采取有力措施,年内实现中央企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保。另外,山西省今年还将启动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企业农民工参保。今年,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将达到245万人。

去年,山西省于1月和11月两次提高了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平均增加了325元,护理费平均增加了10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平均增加了120元。省劳动保障厅表示,今后三年工伤保险待遇还要调整。

参加工伤保险,淮安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参保方式

根据《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工程的新建、改扩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如建筑工人临时性、流动性较大,或者使用就业不稳定农民工较多的建设施工单位,可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对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暂按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的,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工伤保险费。已开工在建项目根据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剩余工期、确定的缴费比例等因素综合计算缴费数额。建设工程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合同工期)。

工伤参保将与

企业生产经营

资质准入挂钩

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将把是否为在建项目施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项目施工人员

管理方式

动态实名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进场施工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并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施工期间各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

工伤职工

全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项目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并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枣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解决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征缴方式不够灵活、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等突出问题,枣庄市人社联合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于近日出台《枣庄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规定建筑项目农民工必须参工伤保险,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10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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