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知识讲堂:损失补偿原则

2020-03-06
保险理念知识

还记得阿凡提故事里那个贪财刻薄的巴依老爷吗?财迷巴依又要敲诈穷人了。一位老实的穷人吃了巴依老爷的一只鸡,价值2个金币,说好3年后还。3年后,巴依将这位穷人告上法庭,要他还1000个金币,还振振有词:“如果这只鸡活着,就会生许多蛋,蛋又能孵出小鸡,小鸡张大又能生蛋······这样鸡生蛋、蛋孵鸡,该有多少钱啊!”法官老爷受了巴依的贿赂,只等着开庭整穷人。到了开审那天,所有人都到齐了,充当辩护律师的阿凡提却迟迟没来。当所有人快失去耐心时,阿凡提悠然而至。“法官大人,实在抱歉,”阿凡提平心静气地说,“我在家赶着将麦种炒熟,炒熟了好马上播下地去,不耽误播种期。”“胡说八道,麦子炒熟了再种下去,还能长出麦子来吗?”法官厉声斥责阿凡提。阿凡提等的就是这句话,“炒熟的麦子种不出麦子来,煮熟的鸡难道就能够生出蛋来吗?”法官和巴依一下子哑口无言。阿凡提哈哈一笑,接着说:“煮熟的鸡生不出蛋来,当然后来所谓的鸡生蛋、蛋孵鸡都没有,我的朋友所欠的1000个金币也就没有了。”阿凡提帮穷人打赢了这场官司,巴依灰溜溜地走了。

一计不成,巴依又生一计。巴依家财无数,而鸡群只是他的财产之一。他听从了另一位老爷的建议,为他的鸡投保了财产保险。假如因为第三者的责任,也就是哪位穷人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吃掉或偷走他的鸡,或者因其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他的鸡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赔他不少钱吧。正当巴依打着如意算盘之际,却从保险公司得知,该责任只限于所保鸡的范围,如果想获利而要求保险公司对未生的蛋和蛋将孵出的鸡承担赔偿责任,肯定是行不通的,因为保险有一个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当然,如果该鸡已生下蛋或已孵出鸡,巴依只需到保险公司变更一下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于上述保险标的物的灭失将承担相应责任,也就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贪财的巴依老爷眼珠一转,又想出一个办法,如果把所有的鸡向多家保险公司买保险,到时不就可以多收些赔款了。其实这个办法也是行不通的,即使发生损失,多家保险公司也会按一定的方式分摊损失,也就是赔款的总和不会超过这些鸡的总价值,因为损失补偿原则贯彻的就是“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获得额外的利益”。

巴依老爷不干了。“我多交钱,多卖保险,为什么不让我多获得赔偿?”其实,保险的作用是即使发生事故,也能保证人们的生产生活正常进行。如果都像巴依老爷那样,把保险变成了一种谋利的手段,一来与保险补偿损失的宗旨不符,二来可能会有人故意造成事故取得利益,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巴依老爷不死心。“如果别人偷吃了我的鸡,保险公司陪我一笔,我还可以让那个偷鸡贼再赔一笔,好歹也能赚点。”结果被告知,如果鸡是被第三者偷吃的话,保险公司在向巴依赔款后便取代巴依的角色,取得了向偷鸡人索赔的权利,这叫代位求偿,目的也是防止从保险中获利。

巴依老爷的如意算盘全部落空了,仿佛看见他的老对手阿凡提在对他说:“保险是用来补偿损失的,如果想用保险来赚钱,是行不通的!”巴依老爷长叹一声,心想投机取巧总是得不偿失,还是踏踏实实为人做事的好。这时耳边又响起他的老对手阿凡提常唱的歌:“人人都叫我阿凡提,纳斯尔丁·阿凡提。生来就是个倔脾气,倔呀么倔脾气······我的小毛驴,小毛驴······”巴依老爷一直想不明白,阿凡提整天骑头破驴,一副穷酸相,却快乐无忧,自己家财万贯,却常常郁闷不安,现在他总算悟到点什么了:胸怀坦荡,不存贪欲,就是人生快乐的源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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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合同: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2、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

3、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

4、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种赔偿方法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如农作物收获保险。

5、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又称“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6、保险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7、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委付是被保险公司运用的具体方法有:直销人员销售;直接邮寄销售;电话销售;网络销售6、间接销售渠道(亦称“中介制”)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等中介销售保险产品的方式7、间接销售渠道的具体方法有:①保险代理人销售,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代理人主要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营销员三种类型②保险经纪人销售,我国目前只允许法人单位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保险知识汇总,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生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案情]孟某驾驶机动车将学生常某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孟某负全部责任。常某住院治疗后,因孟某拒不支付医疗费,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孟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2.55万元。因常某所在学校为其向丰县财产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常某得到孟某的赔偿后,又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人身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肇事方既已赔偿,公司就不再负赔偿义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常某保险金。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关系而获得额外利益。定额给付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它的特点在于:如果合同约定的情况发生,则保险公司必须给付保险金,它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之中。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补偿原则,其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别。人和财产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法估算的。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和劳动能力),人身保险的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的生命、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侵害或损失时,对其损失以金钱方式予以弥补。基于生命、身体的经济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只有保险金额的约定,而不是保险利益的价值确定,它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人身的伤害、残疾或者死亡情况时,才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事先双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障是给付性的定额保险。人身保险合同又被称为“定额保险合同”或“定额给付性保险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就意味着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而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反之亦是如此。

本案中,常某和保险公司之间并未约定常某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的免责条款。因此从保险合同的文义来讲,保险公司的抗辩缺乏合同依据。常某依据人身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常某在从侵权人处获得损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有悖法律规定。

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六)


(二) 分摊原则

1. 分摊原则的含义

分摊原则即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适用于重复保险情况下保险人共同分摊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办法, 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 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充分补偿, 又不会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我国 《保险法 》 第 41 条第 3 款对重复保险的定义是:“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金额分别为 60 万元和 40 万元。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事故损失 50 万元。

按照比例责任制, 各保险公司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A 保险公司赔偿额 = 50×60/( 60 + 40)= 30 (万)

B 保险公司赔偿额 = 50×40/(60 + 40)= 20 (万)

(2) 限额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又称独立责任制, 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 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其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公司赔偿额 = 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 各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的总和仍以上例, 按照限额责任制, 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A 保险公司赔偿 = 50× 50/( 50 + 40) ≈ 27. 78 (万)

B 保险公司赔偿额 = 50× 40/(50 + 40) ≈ 22. 22 (万)

(3) 顺序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是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 先签订保险合同的先赔偿,以此类推, 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仍按上例, 按照顺序责任制, 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A 公司分摊 50 万元 B 公司分摊 0 元

顺序责任制的赔偿方法对各个保险人来讲不公平, 因此一般很少采用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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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二)


(二) 保险赔偿的限制性规定

1. 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赔偿的确定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 被保险人财产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衡量实际损失, 首先要确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市价,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不能够超过损失当时的市场价格 (定值保险、重值价值保险例外)。例如, 某人将当时市价为 30 万元的一幢房屋向保险人投保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为 30 万元,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全损, 损失时该房屋市价为 25 万元, 保险人的赔偿额按实际损失额确定为 25 万元。

2. 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只能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另外, 保险金额要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符, 如果高于保险标的的价值, 则超额部分无效。仍以上例, 某人以一辆当时市价 30万元的房屋投保金额 30 万元, 当该幢房屋发生全部损失时, 其市价为 35 万元, 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也只能是 30 万元。

3. 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前述保险赔偿是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条件的, 在实际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时, 也要以受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仍以上例, 某人以其房屋为抵押品(当时市价 30 万元) 向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20 万元, 该受押银行贷出款项后, 即以受押人的名义对该抵押品投保房屋火灾保险, 保险金额 20 万元, 保险期限一年。之后,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 该房屋发生意外火灾造成全部损失, 该受押银行只能向保险人索赔 20 万元保险赔偿。因为该银行此时对于该房屋只有 20 万元的保险利益。如果在发生火灾之前, 该银行已收回贷款 8 万元, 其基于该房屋的抵押权产生的保险利益就只有 12 万元, 则保险人只能赔偿 12 万元。

(三) 保险人对损失补偿形式的选择

被保险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获得经济损失的补偿,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只要通过赔偿使得被保险人恢复到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前的原来状态即可。因此, 通常保险人进行经济损失赔偿的形式有现金支付、恢复原状、更换零部件、重置等。

现金赔付是保险补偿的一般做法。在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保险学目录

投保人,保险知识讲堂: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其所投保的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说,标的的损害或者灭失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着利害关系。如果财产安全,则投保人无经济损失;如果财产受损,其利益即遭受损害。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上以其是否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为准。美国的一个著名判例认为,投保人可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或保证人,或与被保险人有血缘或婚姻关系,或对其生命的继续有合法的、合理的期待利益。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经营中,坚持保险利益原则意义深远。

(1)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果投保人以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投保,则有可能出现投保人为获得保险赔偿而任意购买保险,并盼望事故发生的情况;更有甚者,为了获得巨额赔偿或者给付,采取纵火、谋财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增加了道德风险。在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下,由于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制约,投保的目的是获得一种经济保障,一般不会诱发道德风险。

(2)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在保险业刚刚兴起的时候,有人以与自己毫无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则投保人丧失少量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行途中灭失,他便可获得高于所缴保险费几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额外收益,这种收益不是对损失的补偿,是以小的损失谋取较大的经济利益的投机行为。于是,人们就像在赛马场下赌注一样买保险,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英国政府于18世纪通过立法禁止了这种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利益原则规定,投保行为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投保人获得的就是对其实际损失的补偿或给付,这就把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区分开来。

(3)便于衡量损失赔偿金额,避免保险纠纷的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遭灾受损,而是保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的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利益则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实利益及可以实现的预期利益为限,因此是保险人衡量损失及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如果不以保险利益为原则,还容易引起保险纠纷。例如,借款人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将此抵押房屋投保,房屋因保险事故全损,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其损失是15万元还是30万元呢?保险人应赔付15万元还是30万元?如果不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来衡量,银行的损失就难以确定,很可能引发保险双方在赔款数额上的纠纷。

被保险人,什么是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将特定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承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恰好填补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经济损失。“填补损失”,在保险关系中称为“补偿”。保险补偿的原则是经有关法律确定的,它通常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保险合同订立以后,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而产生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

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恰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未出险前的状况,即保险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除以受损失为限外,往往还受到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一些限制,如以保险金额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赔偿的限制。另外还受赔偿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险中规定了免赔额,或赔偿限额等。

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财产保险及人身保险合同中带有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而对定额给付型的人身保险是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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