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聚多多年金保险是珠江人寿最新推出的一款年金理财产品,该产品第6年开始每年可领取生存金自终身,还有身故保障。这款产品怎么样?有哪些特色?
年金保险与一般意义上的定期寿险、终生寿险以及意外险不同,它是对我国社保养老保险的补充。与人寿保险作用相反,年金保险则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而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收入提供经济保障。所以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
珠江人寿保险推出的珠江聚多多年金保险,帮助人们更好的做好财富管理,为人们解决如何养老这一大难题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
珠江聚多多年金保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以下,身
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 :
一、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后的第六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且合同仍然有效,保险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 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投保人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中的较大者。
珠江聚多多年金保险产品特色
1、年金给付高,收益确定,保终身,活得越久,领得越多!保证晚年的品质生活,无后顾之忧。
2、现金价值高,可以当做一笔很好的资产传承金,惠及下代子孙。
3、保单贷款额度高,资金灵活,可留可取。
提醒:侧重理财,保障不足,这是年金产品的共同劣势之处,所以购买年金理财产品之前要规划好健康意外等风险保障,不可盲目购买。
珠江人寿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筹建,由广东珠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韩建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新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珠光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等7家 股东共同投资的综合性寿险公司,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广州的寿险公司,注册资本金67亿元人民币。2018年11月30日,珠江人寿荣获“2018TOP金融榜评选——年度最佳寿险公司”
保险事故发生后, 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人身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指引手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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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高残保险金
在申请高残保险金时,高残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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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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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高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4 页,共11 页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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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陈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刘某。2009年3月的一天,陈女士与丈夫刘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而且无法鉴定死亡先后顺序。陈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刘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陈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奇:
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陈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刘某与被保险人陈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陈女士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刘某的继承人。
当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陈女士的遗产,由陈女士的父母继承。
2008年9月,王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刘某。2009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与丈夫刘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而且无法鉴定死亡先后顺序。王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刘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王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奇:
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王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刘某与被保险人王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刘某的继承人。
目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由王女士的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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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的父亲,给0岁的男宝宝投保华夏红(钻石版)年金险,保费10万/年,3年交,保险期间终身
这份保单会有怎么样的收益呢?
一、年金返还
1、特别关爱金:5-9岁每年领取特别关爱金6万元
2、生存年金:10岁起每年领取1360元,直至终身。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按以下二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关爱金;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4、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后续保费
交费期内,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后续保费,视同已缴。
年金返还部分可进入万能账户,此万能账户保底利率3%, 截至2019年10月历史结算利率6%。领取自由,不受20%领取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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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华夏红(钻石版)年金保险受益人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2、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4、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5、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6、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7、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8、除另有约定外,特别关爱金、年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自己以及家人在意外面前有一份保障,而保险理赔方面需要我们谨慎对待,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有些人会问,当保险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怎么办?实际上,保险金的分配也是有法可循的,需知保险带来的是保障而不是纠纷,要按规则办事。
日前,某市发生了一起保险纠纷:被保险人刘某于2004年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2004年6月7日至2034年6月6日,刘某每年交付保险费8400元,若刘某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30万元保险金。然而,在受益人为数人、其中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死亡受益人原本应得之保险金应当归谁所有?其余受益人还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在受益人一栏中,刘某未指定自己的家属作为受益人,而是指定了三个受益人:两个年老无依的叔父和一个姑母作为受益人,保险合同也未指明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2007年,刘某的姑母因病去世,但刘某并未到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2010年5月,刘某去世,刘某之子在处理丧事时发现了保险单,遂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刘某的两个叔叔听到这一消息,也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
刘某之子认为,至少保险金中原属于刘某姑母的10万元应当归自己所有,刘某的两个叔父则认为,该笔保险金不应归刘某之子,而应由其二人平分,每人15万元。因协商不成,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刘某之子、刘某的两个叔父各获得10万元保险金。
类似判决,在全国已非个案,法官普遍存在适当照顾继承人的情结。然而,在受益人为数人、其中一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死亡受益人原本应得之保险金应当归谁所有?其余受益人还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在我国《保险法》中完全可以找到答案,尽管《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推理,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保险金应当归于其余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在第(二)项中,保险法明确规定,只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才能作为遗产处理,言下之意,如果“仍有其他受益人”,则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处理,即,保险金不得给付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法官之所以将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判归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大概是考虑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具有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但受益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可能没有上述两种关系,比较之下,还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更近。在继承法“将遗产划归关系更近之人”的理念下,法官想当然地将保险金判给了继承人。
然而,保险不是继承,其强调的并非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亲疏,而是被保险人的意志。在人身保险关系中,由于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此,处理保险金的归属时更加强调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此点表现在《保险法》的诸多方面,例如,在指定受益人方面,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可以指定,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同样,在受益人变更方面,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亦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此外,在国外,法律甚至直接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撤销已经指定的受益人。由此可见,在谁获得保险金这个问题上,被保险人的意志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
在被保险人指定了数个非继承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可以肯定的是,被保险人于指定受益人之时,意欲将该笔保险金给予指定受益人,而不是将保险金给予未被指定为受益人的继承人。如果其想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完全可以不指定或者在受益人一栏中写明“法定”即可,不须自寻烦扰写下其他人的名字。
不过,在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未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下,是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由其他生存受益人获得保险金?还是推定被保险人愿意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未将继承人指定为受益人,在受益人死亡后,亦未积极将受益人变更为继承人,其主观意志似乎更愿意将保险金给予其他受益人,至少没有反对将保险金给予其他生存受益人的意思表示。而其未将继承人指定为受益人或变更为受益人,多少意味着其不愿将保险金给予继承人。
故而,从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来看,某一受益人死亡后,其应得之保险金应当给予其余受益人。
那么,生存受益人获得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其份额该如何划分?《保险法》第40条第2款可供借鉴。其规定:“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收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当份额享有受益权”。也就是说,尊重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指定了受益份额的,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份额分割保险金,未指定份额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其中某一受益人死亡时,某一生存受益人应得死亡受益人之保险金,为该死亡受益人应得之保险金乘以本人份额与全体生存受益人份额之和的比例,所得数额即为其应得死亡受益人之保险金数额。
就本案来说,刘某姑母应得之10万元保险金,应由刘某的两位叔父平均分配,即二者各得5万元。在总保险金分配上,两位叔父各自获得15万元保险金。
我们应明确几个概念。被保险人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做为受益人。以单位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其职工为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本单位为受益人,并经被保险人签字同意,保险人可以向投保单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63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发生意外死亡,该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来继承,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来分配保险金。
人身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如果没有合法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就被归纳为遗产,被保人在法律上的继承人,比如子女、配偶等可以领取身故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达到给付条件后,保险公司应向合同指定的保险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小编整理。但实践中,出于某些原因,可能出现保险合同没有合法受益人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由于被保险人作为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享有当然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此,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的继承人有下面3种:
1、没有指定受益人,即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不明确被视为未指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受益权作为期待权,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方可转化为现实权利,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这一期待权自然随权利主体的消灭而灭失,此时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只能归属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也就成为其遗产。小编整理。需注意的是,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在实践中应包括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形,由于受益权以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生存为前提,因此,在这一情形下,应按照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虽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无需征得其同意,但受益人可以明示的方式放弃受益权。小编整理。同时,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将依法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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