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蒙自市深入开展职工医保的审查工作

2020-07-07
基本保险知识
今年4月以来,蒙自市抽调业务、财务、统计人员,深入用工单位,深入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实地稽核工作。

该市通过“实地稽核、严格稽核、加强追缴”3项措施强化此项工作。此次稽核的重点对象是金融、通讯、电力、烟草等行业。目前,已稽核参保单位133户,其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5户,州级事业单位2户,市级事业单位7户,国有、集体、私营企业119户,涉及参保人员11274人,查处少报、漏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71户,涉及参保人员1662人。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稽核工作程序和要求,对参保单位的劳资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应付工资账册、职工人数和个人收入等情况进行认真细致审查,实现“稽查一户、清楚一户、跟踪一户”的目标,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各缴费单位少报、漏报和少缴、漏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时将稽核信息全部录入计算机管理,准确反映稽查对象的各项信息。M.BX010.cOM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用人单位补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72.29万元,其中个人方面的补缴费用是14.46万元,还有一些未补缴的还将继续审查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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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做出具体的声明


8月21日,从南宁市人社局获悉,近日南宁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推出多项医保惠民新政。这是南宁市近年来职工医保政策调整力度最大的一次,惠及全市73.45万参保职工。新政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南宁市职工医保有些什么新政策?参保群众将得到哪些实惠?据南宁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解读,惠民新政集中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是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医保卡“减负功能”更入人心。新政策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自费药等非“三基目录”药品费用,从而更好地树立参保人员对“医保卡”资金自我节约、自我积累的意识。

二是降低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参保患者经济负担更加减轻。将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200元,通过降低起付标准,一年将为全市1万多名持卡门诊慢性病患者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将近1500多万元。

三是退休人员医保可与企业脱钩管理,真正实现“病有所医”。建立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医保与企业脱钩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与企业进行脱钩,退休人员不再因企业“欠费”而影响自身基本医保和大病互助待遇的享受,真正实现了“病有所医”。

四是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大病补充保障更加公平。为增强政策的公平性,新政策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互助,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也能公平地享受到“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实惠。

五是异地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入邕工作医保转接更为顺畅。新政解决了“跨统筹地区就业医保年限不互认”瓶颈问题,从其他统筹地区转入南宁市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原就业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使入邕工作人员的医保关系接续更加顺畅。

六是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可享受医保退休待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及以上,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只须满5年以上的,即可按规定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通知》扩大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门诊和住院自费药等非“三基目录”药品费用,让参保患者更好地认识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对于减轻经济负担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地树立参保人员对医保卡资金的自我节约、自我积累意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德阳城镇职工医疗账户做调整 利民便民为基准


根据《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德阳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使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新规首次明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个人帐户可以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同时规定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在德阳市定点医院(门诊部、诊所)、定点零售药店支付以下费用:在定点医院普通疾病、门急诊时挂号、检查、治疗的费用;住院、门诊特殊疾病治疗等医疗费用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持处方配药或者购买非处方药物及家庭用医疗器械(如家庭用血压计、血糖仪等)和医用卫生材料(如酒精、碘伏、灭菌纱布、棉签、止血材料等)的费用;预防接种的费用;健康体检、康复理疗的费用;购买食健字号保健食品(如补充维生素、微量元素保健品、蛋白粉等)的费用。

此外,以个人身份参加德阳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还可用个人账户资金在德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关于个人医疗账户的那些事: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生活在城镇的居民,最关心的是两种社会保险的险种,一个是养老保险,另一个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组成。(通常大家所说的五险一金指以上五个险种+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比例是: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用以记录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费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名下的账户,是计算职工退休的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演变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条例与制度

参保人群:

1、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职工增减变化申报,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增减变化表;

(2)增加职工情况,应提交《劳动合同变更(续订)花名册》,其中本市再就业的,还应提交《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属统筹范围外转入的,还应提交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减少职工情况,因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军、出国定居、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

缴费方式:

1、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跨省流动就业,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上海9.1实行医院外来护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保


记者日前上海市人保局获悉,上海出台医院外来护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试行意见,并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意见规定,凡由本市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护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就业登记期间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有关医院外来护工参保的具体问题,可以登录市人社局网站查询或拨打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33咨询。

目前,试点登记的对象范围包括:

1.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

2.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从业人员。

3.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从业人员。

4.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

其他来沪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试点情况逐步纳入登记范围。

来沪人员灵活就业登记需由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街镇窗口”)办理。办理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本市临时居住证;

3.本市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灵活就业证明是指:

(1)医院外来护工,需提交区县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证明。

(2)外来农业劳动人员,需提交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外来家政服务人员,需提交由市商务委认可的、并与上海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对接备案的示范性家政服务站或部分家政龙头企业等单位出具的证明。

(4)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来沪个体工商户,需提交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出具的证明。

4.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一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纳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与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缴纳办法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个人所有工资收入的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在职员工个人帐户使用方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制发凭证。个人帐户由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35岁以下的职工,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3%;

35岁至44岁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5%;

45岁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7%;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4%。

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和起付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建立统筹基金,由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统筹基金按规定用于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9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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