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含港、澳、台);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
8.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调出本市,并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10.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对于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单位补缴后其职工方可办理申请提取手续。对于单位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的,且单位无能力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已关、停、破产、撤销、解散证明,且职工出具放弃权益书面声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经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职工需持所在单位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外,还应按不同提取申请理由,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办理提取的身份证明:
1.以本人名义办理提取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她)人代办提取的,本人应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委托代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授权书,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授权书;
4.单位代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代办人员至少二人以上持单位介绍信、代办人及提取职工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办理提取必须提供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自住住房,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吉林省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吉林省地税资金往来预收款凭证;
2.购买房改房,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购房收据;
3.购买存量(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4.购买集资房,需提供集资建房协议、购房收据;
5.对拆迁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交付购房款的,需提供产权调换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协议书)、拆迁交纳扩大面积资金审批表、税检发票;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经市、县(市)规划局审批的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个人住宅用地许可证;
7.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产权证;
8.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部门出具有离、退休审批手续;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等级评定表》或职工伤残等级证书;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定居国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签发的护照和户口注销证明;
1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包括近期还款业务流水明细,两月未偿还贷款的不予以提取);用卡还款的职工到各还款银行打印“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加盖业务受理章”;夫妻双方首次提取不大于贷款额,以后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
1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20%以上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凭证、承租住房房证、承租双方协议、房租税检收据;(年可提取额=[月支付房租金额-按月职均工资计算的家庭收入*20%]*12个月。)
1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集中封存期满,并未重新就业的,需提供集中封存审批表个人留存联、身份证;
14.死亡或被宣死亡的,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需提供《居民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该职工关系的合法证明、证件;
15.调出本市工作,需提供调出、调入单位证明材料(干部、工人调动审批报表);提供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行、账号及调入单位的公积金账号,办理账户余额转移手续;
16.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证明;
17.职工重新考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限制和提取方式规定: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存量(二手)房,需以购房税检发票日期为准,一年内可申请提取;购买集资、房改房的,以购房收据日期为准;购买新房已付首付款,没有付清全部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代为转入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内;提取额度以税检发票金额为准;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城建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以税检发票金额为准;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办理提取需满两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额不能超过还贷额;
4.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四、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程序:
1.申请人到单位或中心大厅3、4号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填好后经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或预留印鉴章;
2.提取人携带身份证明等上述材料到3、4号窗口办理提取审批手续;
3.经中心窗口审核无误后,窗口工作人员为提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提取人持公积金提取清单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到中心指定银行办理;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当天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贵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提取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资料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合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费用的:
1、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
2、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
3、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务工农民返回原籍;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八)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九)职工本人、配偶及房屋产权共有人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前不再受理其他住房类型的提取。
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住房公积金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
二、可提取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人。
1、职工生前有遗嘱的,继承人提供遗嘱、公证书、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财产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职工生前所在单位的提取证明;
2、职工生前无遗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继承人须提供继承公证书、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提取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证;
3、继承人对继承或者遗嘱有争议的,还需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4、单位提取证明提供原件,其他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取额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及销户利息。
五、提取方式:销户转账提取,转账至继承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
六、提取次数:一次结清并办理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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