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2020-07-01
住房保险规划

根据规定,有下列住房消费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可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2.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已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新房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二手房办理“两证”后,可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每3年提取一次;可凭过户后的购房相关要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完税契税发票上计税房价的70%。

3.购买首套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可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每3年办理转账冲贷1次(转入借款人还贷账户)。

4.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5.租房居住、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1次,职工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租赁费用扣除同期家庭工资收入20%后的差额部分,且单身职工每月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600元,夫妻双方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800元。

6.租赁政府廉租住房的:可在租赁期内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租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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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遂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提取程序


遂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程序

(一)一般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指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因家庭成员患大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主动脉手术)、遭遇重大交通事故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

4.缴存人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中修、小修、装修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

4.异地调动工作,户口迁出本市;

5.出国、出境定居;

6.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遂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职工到本人所在单位或遂宁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党政网可下载);

(二)单位对职工填好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向职工提供本单位的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三)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的《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包括转账还贷)手续;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到本单位领取;

(五)已经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职工持相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提取手续。

青岛公积金管理提取限本人及配偶


青岛公积金管理将实施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公积金的提取限制了父母及子女,新办法规定只能由购房者本人及配偶有权提取。

另外,单身者购买新建住房贷款额度由原来最高60万变为最高贷36万元、二手房最高贷21万元。新政截至2017年3月9日。

青岛公积金管理公积金变为只能由本人及配偶提取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围,由直系亲属调整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职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许以该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了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提取情形。

将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将失业3年以上(含3年)改为2年,适当放宽失业人群提取条件。

青岛公积金管理提取证明材料及提取额度变化

将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各类提取情形的细节性、操作性内容纳入新制定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青岛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仅保留一般性规定。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实际工作地或户籍地在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户口簿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证明)原件。”的规定。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承租人和配偶在本市应无产权住房。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对“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新增“医疗费用结算单”作为提取证明材料。提取申请人的全部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的自负部分。

青岛公积金管理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

青岛公积金管理补充规定了还贷提取、租房提取的最后申请时限,即:“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贷款还清之日起1年。租赁本市住房的,最后申请提取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之日起1年”。

青岛公积金管理新增提取审核中止条款。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87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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