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作为住房储备金,在市民购房、租房及其他情形下都起到很大的作用。那么,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提取时需要什么材料?以下将为您解答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支付当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及所需材料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三)符合支取条件第(二)、(三)、(四)、(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四)符合支取条件第(一)、(六)、(七)、(九)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
(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当年实际缴纳的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
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12个月)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帐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八)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增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物业服务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附加:单位集资购、建房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待以后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后,由单位在30日内将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说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凭证》
注: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可到本单位领取,或在本网站下载,一式三份,一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留存;
一份转交经办银行留存;一份退单位留存。
2、支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3、《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凭证》可到开户银行柜台领取。
第三:济南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资料与审核
(一)审核相关的申请支取资料.
(二)审批同意后,凭《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或《住房公积金销户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潍坊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那么,潍坊公积金哪些情况下可提取?
11情形潍坊公积金可直接提取
潍坊市明确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国、出境定居的;调离本市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下岗失业的;与单位中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14种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14种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膜瓣置换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治疗、起搏器安放)。
潍坊公积金提取流程
(一)单位初审。单位根据提取类别需要条件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职工;初审合格的,单位负责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加盖印章,由职工本人或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当提取职工人数较多时,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提取职工或单位经办人。
(三)公积金中心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财政集中支付中心,由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再划入职工单位;其他单位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所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内。
(四)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至职工本人。
二套房首付在50%以上
按潍坊市出台的规定,2013年度潍坊职工月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0242元,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100元。按照最高不高于24%,最低不低于12%的缴存比例。在市民关心的公积金贷款方面,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合理控制二套房、大户型等贷款发放,杜绝投机性购房贷款。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和期限,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担保方式。按潍坊市规定,二套房首付50%以上,利率上浮10%,对大户型公积金贷款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潍坊市内八区公积金可“通用”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辖八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的一家签订合作协议,其他各中心不相互认可,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选择房源较少的问题,2013年11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市辖八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高新、滨海、经济、峡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5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举行了联合签订销售方保证合同仪式,实现了市区中心与开发商合作协议的互认和信息共享,拓宽了职工贷款购房的选择范围,方便了职工贷款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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