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宣布,镇江市将于次年的1月1日开始,将12个病种(包括原发性肺癌)列入我国重大医疗保障制度的范畴之内。在此之前,已有7个较为严重病种早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畴之中,包括白血病、宫颈癌、肺结核、先天性心脏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等,到目前为止,镇江市大病医保病种已有19种。
根据市人社、卫生、财政、慈善总会等四部门文件规定,此次新增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12个病种为: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唇裂、腭裂、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合并机会性感染、慢性髓细胞白血病(限羟基脲和干扰素治疗)。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凡第一诊断为以上疾病、实施定点救治并采取全程规范化治疗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参保患者能否进入路径并实施重大疾病救治,由确定的省或市定点医院作出病例诊断。对确诊需实施救治的病例,参保患者应向定点医院提出申请,定点医院应指导其填写相关定点救治申请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救治病例情况审核,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此基础上,医院和患者双方签订重大疾病救治专项协议,定点医院遵照卫生部公布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要求,规范开展医疗救治服务。
据介绍,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定点医院按规定的标准化诊疗方案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慈善助医办法的规定按序进行结算补偿,但总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定费用标准),超出部分由其定点医院承担。其中,居民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70%,加上医疗救助、慈善助医的补偿,实际费用报销比例最高可达到90%以上。
另外,参保人员患慢性髓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在定点医院救治时,因治疗需要使用格列卫、达希纳等特殊治疗药品的,纳入特药项目管理。具体特药管理、救治标准和费用结算办法另行发文后执行。
附:
新增12个病种的定点救治医院
■原发性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唇裂、腭裂:江大附院、市一院
■脑梗死:江大附院、市一院、二院、四院、丹徒区人民医院、市一院新区分院
■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合并机会性感染:市三院
■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医院、市一院
■血友病A:市一院
4月21日讯:近日,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认定工作规程》,同时,原《关于规范全区工伤认定业务流程和文书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5〕118号)废止。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4月20日了解到,《规程》明确了认定受理条件,将工伤认定决定受理和不予受理时间明确为15个工作日之内。
简化程序,认定时间短缩为15天
《规程》规定,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发生工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24小时内,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登记。
《规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无法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可提出延长补正材料期限的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进行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种情形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规程》规定,以下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不属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未提交规定材料或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后,申请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规程》明确规定,因材料不齐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补齐材料并重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规程》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自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最高罚2万
《规程》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出有关举证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出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证据。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全区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数据显示,2006年,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146.86亿元,比上年增加44.17亿元,增长43%;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总额108.45亿元,比上年增加20.47亿元,增长23.27%;基金年末滚存结余108.29亿元,比上年增加38.44亿元,增长55%,社会保险基金五项基金累计结余首次超过百亿。
在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中,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6.69亿元,比上年增长36.27亿元;支出87.68亿元,比上年增加15.97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收入4.98亿元,较上年增加0.68亿元;支出2.42亿元,比上年减少0.14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3.05亿元,较上年增加5.76亿元;支出17.3亿元,比上年增加4.21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1.55亿元,比上年增加0.85亿元;支出0.76亿元,比上年增加0.42亿元。生育保险基金收入5845.69万元,比上年增加1935.75万元;支出2757.98万元,增长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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