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 熬过2年就赔?这就是骗保

2020-06-12
保险就是人生规划
这几年,互联网保险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接受保险这种高杠杆的金融理财和风险转移工具。但目前,还是有很多消费者认为:保险是骗人的。究其原因,除了保险公司的不作为,保险销售员也“功不可没”。有数据表明,保守估计保险业务员中有30%都存在欺诈客户的行为。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超高的淘汰率,也是对客户极为不负责任的行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会在出错时统一口径:现在中国的保险行业还没有规范,我们都还在学习。但是,这些都不该成为让保民买单的理由。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2年不可抗辩条款也就应运而生了。

01

今天,猫妹就和大家来聊聊“2年不可抗辩”条款。

什么是2年不可抗辩?

《保险法》第16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猫妹来给大家翻译一下:

购买的保险只要超过2年,保险公司就不可以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前提是你如实做了健康告知,对保险公司没有隐瞒病情。

大家可以重点关注下这两种情况:

1、投保人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不赔付、不退保费;

2、投保人非故意隐瞒,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付、返还保费。

有些觉得隐瞒病情只要熬过2年保险公司就一定会赔的朋友,醒醒!

我们都知道,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基础的,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

如果存在欺瞒,甚至构成了欺诈,那2年不可抗辩肯定是不起作用的。

02

有些朋友就不信这个邪,非要挑战一下保险公司甚至是保险法。

认为我的信息都是隐私的,保险公司查不到。

大家可能不知道,我们买保险时条款中都会自动加上一条相关授权,保险公司就可以拿着你的授权去医院调取资料。

很多医院也都在实行电子病例管理制度,别说2年前,你10年前的就医记录保险公司都能查的到。

(我就是你不知不觉中同意的相关授权)

如果你准备好了如此这般操作,恕猫妹直言,这就是赤裸裸的骗保。

保险公司有一个专门的理赔部门,当你需要理赔时,会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你的医疗记录,主要有以下几种:

●医保或者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记录;

●医院就诊理赔记录,体检机构体检记录;

●同业公司理赔记录;

●必要时委托专业的调查公司或侦探机构深入调查。

开玩笑,查不到就要赔钱,你以为保险公司的钱是那么好拿的。

甚至有些保险公司会故意诱导你不如实告知自己的病情。反正是白收钱,最后又是因为你的原因保险公司不用赔钱,不赚白不赚啊!

因此两年不可抗辩的加入,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这种肆意解约并拒赔的行为。

03

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大家肯定都不愿意自己的保费白缴,最后发生不予理赔的情况,那我们应该如何防范呢?

●首先,一定要如实告知,关于健康告知,有一个基本原则是:有问到的疾病就要告知,没有的就不需要告知。有问有答,不问不答,怎么问怎么答。

●其次确定要投保后,就不要多此一举的去医院体检了,体检出来有问题可就欲哭无泪了。很多人都是因为买保险前去体检了一下,最后被保险公司加费甚至最严重的情况下会拒保,这下好了,你想买人家还不卖你呢 。保险起见,等过了等待期再去。

●最后就是,最好在年轻的时候,身体健康时就买好保险,也就没那么多糟心事了,防患于未然。

猫妹一在强调,诚信投保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没有如实告知被解除合同或者拒赔,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不可抗辩这个灰色地带,劝大家还是不要触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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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保险对抑郁症的态度!


购买保险本身是一种对未来不确定风险进行保障的良好手段,但是理赔时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产生纠纷。

2014年5月,小明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责任包含身故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若小明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身故之日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投保后,小明按时交纳了保险费。2017年8月,小明确诊为抑郁症,一周后,小明被发现死于居住的宿舍院内,经过法医鉴定“系高处坠落死亡”。

小明死后,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发现,小明坠落大楼的天台、楼层围栏均有1.3米高,围栏完好无损,非主动攀爬无法坠落大楼,由此推断出他不是意外身故。公安机关未对此事件立案侦查,可证明小明非他杀身故,再结合小明死前患有抑郁症的诊断证明,理赔人员推定出小明为自杀身亡,根据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返还保单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双方的观点是:

受益人认为小明在保险期间内死亡,且不属于自杀行为,应该获得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小明在死亡前一周被诊断出抑郁症,通过围栏高度推断出,除非主动攀爬围栏,否则无法坠落大楼,推定小明身故属于自杀行为,拒绝赔付。

争论焦点:小明身故是否属于自杀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同时还规定:

首先,由于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应当按公平原则分配索赔方与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

由于保险金请求权人自身的专业素质有限和保险事故本身的复杂性,一味要求保险金请求权人提供完备的证明和资料,有悖公平和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保险法》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原则。

在保险合同诉讼案件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就其对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请求权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保险人则对其拒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金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在上述案件中,是保险公司举证。

但保险公司由小明身故前一个星期被诊断患有抑郁症,而且墙高1.3米,只有通过主动攀爬才可实现高空坠落的情况就推出小明是自杀,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这只能算是一种推断,不能够成为有力的证据。

保险公司无法给出有力证据证明小明系自杀身故,应该赔付身故保险金。

案件结果: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元身故保险金。

购买保险本身是一种对未来不确定风险进行保障的良好手段,但是理赔时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产生纠纷,因此小编在此友情提醒大家下面几点:

购买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认产品是自己想要的保障;

了解除外责任,模糊的地方一定要向保险公司询问清楚;

购买时需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签署保单后妥善保管;

出险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索赔材料准备齐全。

带病投保可以吗?


很多人在疾病来临后,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才会想到保险的作用,对此,专家呼吁消费者保险早购买早受益,那么,对于一些病人而言还可以投保吗?

一个表妹,因为乳房长了一些瘤,医生建议她25岁左右再去做手术,可是他现在才21岁,想问下,这个是可以买保险的吗?

购买商业保险的其中一个原则为,被保险人要求身体健康。对于健康险来说,被保险人的人身状况是必须要严格核保的。因此,如果您表妹有这个疾病的话,投保时必须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会根据她的情况,进行核保处理。

医院都有就诊记录的,查出来是赔不了的,保险的办理只针对健康体,非健康体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核保,通过的话要额外加费并且要有特别约定不理赔的项目。如果不如实告知,就属于诈保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赔付的,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保险只保未知的风险,告知您的亲人和朋友,要提前做好保障规划。

保险是最大诚信的合同,要求是健康体,次标体要如实告知,公司会根据病情酌情考虑是否承保或者加费承保,又或者是责任除外等,可以做当地的社会医疗保险,然后再考虑商业保险。

能不能买保险,业务员不能确认,但是如果您有这个意愿,可以选择联系当地业务员,让他们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进行体检,如果体检下来通过,那恭喜你,不过一般带病买的话,会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公司会选择1、加费2、单这一项不赔3、整个保单拒保三种方式依次从轻到重。由于年轻,可能还有机会承保,年纪大了就危险了。

必须如何告知,如果公司核保通过可以购买,但是针对客户原先的疾病公司部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保险客户的利益,对于存在侥幸心理投保的人只能拒赔。

在社会上,保险公司对出险客户拒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实有一部分是因为客户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引发的。保险合同为诚实信用合同,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平等的情况下签的合约,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应当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说明或告知。例如,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样,投保人也要将被保险人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例如,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有无病史等等。

由于投保客户多,保险公司不可能在客户投保时都进行详细调查。如果被保险人曾有病史,保险公司会加收保费,如果带病投保,保险公司有可能打折退保并拒绝赔付。

敬告诸位,填写保单时要认真阅读,如实填写,否则所签的合同将成为无效合约,并失去法律的保护。

很多买保险的人,往往是自身发生了一些问题之后才想起来保险,于是,经常会有代理人遇到客户问到这类问题:我刚得过什么什么病;我因为某某疾病住院治疗过,花了多少多少钱,我还能买保险吗?

此类人群,大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平时没风险意识,事到临头才想起来是不是可以通过保险来弥补下经济支出,逆选择一下,结果当然是否定的;另一种是真正意识到了风险的存在,苦于已经有了既往病史,不知道该不该,能不能再买保险了。对于此后者,笔者要说,亡羊补牢,有时未晚,正可谓有了“亡羊”的经历,才更深切的明白“补牢”的重要性!

得了病,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如何购买保险,正在病中,还想买保险,除非不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否则怎么能正常承保?但是既然没有如实告知,那么肯定也就为以后的正常理赔埋下了祸根,毕竟保险合同是需要双方都做到最大诚信的!鉴于此,还是老老实实的先治病,做个正向选择吧。

当然,对于既往病史,还是要对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由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有可能加费,只要增加的费用还可以接受,就应该投保;有可能除外责任,就是因为既往病史引起的并发症不在理赔范围之内,这个结果要仔细考虑下,如果既往病史的时间过去不长,身体还未完全恢复,可以选择延期承保,也就是撤掉这次投保申请,好好调养身体,过个半年一载的再重新申请投保;最差的结果基本上就是拒保了,这时候,投保反而不是最重要的选择了,好好调养身体才是接下来要做的事情了。

终结代赔 抑制车险骗保事件频发


据统计,我国经济的增长带动了我国私家车数量的增长,说到汽车就离不开车险,现在汽车保险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各家保险公司的车险险种也越来越多。

谈到车险就必须提到保险理赔了,然而,在看到汽车保险产品日益丰富、服务深化的同时,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利用伪造交通事故、谎报汽车被盗抢、冒名顶替等各种手段骗取保险赔偿的案件也层出不穷。骗赔已经成了现在许多车险理赔过程中挤不掉的水分。

就笔者了解,保险公司对车辆交通事故的理赔处理是十分慎重的,保险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对交通事故处理一般也都是有着丰富的经验的人员。其认定过程极其严格。如果出现所谓的“撞车党”,他们第一次撞了车,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查人员可以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办理理赔手续,支付理赔金。然而,一旦“撞车党”三番五次地在同一个地方“撞车”,面对这种“蹊跷”的交通事故,作为保险公司的现场勘查人员,就应该发现问题了。

然而,为什么“撞车专业户”却能“屡撞屡赔,屡赔屡撞”而轻易得手,以致“撞车”撞出了百万元的理赔金的“产业链”,以致“撞车上瘾”呢?

是保险公司对屡屡“撞车”的交通事故太大意或只凭交警部门的责任事故认定就“照单理赔”操作程序太过机械,还是保险公司具体办事人员的现场勘查、责任认定太马虎,或者别的原因呢?

事实上,所谓的“撞车技术”并没有什么含金量,如果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再认真负责一点,规章制度再严格一些,那么很多问题就会得到根本遏制。因此,在理赔过程中的制度问题的确到了该认真修补的时候了。

据了解,这些年很多地方悄然出现了所谓“代撞”行业,可以让车主不用花钱解决问题,也可以让汽修厂从中大捞一笔,这似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制造事故骗保成为汽修厂的“生财之道”。

所谓“代撞”的主要手法是,车辆先前存在故障或问题,利用报废车辆或者将报废零件安装到车上,在相近部位人为制造假事故现场。没有投保的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后,则用别的已投保车辆故意制造双方事故,利用已投保车辆负全责来进行骗保。

假事故的制造者不是车主,而是汽修厂的人。他们开着车主的车子去撞,撞完以后由车主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

除了“代撞”以外,一些汽修厂利用保险公司定损员经验不足、不会自行拆估的机会,将坏零件换上事故车,或者维修中以次充好,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赚取差价。还有在事故发生后,隐瞒无证驾驶或者酒后驾驶等情况,找人顶替驾驶员骗保。

以前,车辆如果出险后,一般都直接交给4s店,让他们去理赔。今后,重庆市部分保险公司已开始对私家车主实行车险“实名制”理赔,4S店或修理厂不能代收,车主需自行支付修车款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付。

保险代赔:骗保事件频繁发生

据了解,以前车辆在发生出险事故后,有些车主往往将车交由4S店或修理厂,委托他们修车和办理理赔,保险赔款无需经过车主,直接从保险公司划拨到修理厂。业内人士表示,保险代赔虽然方便,但4S店或修理厂就有机会在车主不知情下,虚报维修费用,骗取保险赔款。

几个月前,周女士的汽车在一次交通事故后,被送到4S店修理。为了避免麻烦,周女士委托4S店代赔,该4S店利用周女士遗留的保单、驾驶证复印件,对车辆进行了二次碰撞后,向保险公司按照更换全新配件的价格成功索赔5000元,但4S店却用市场上流通的老配件进行维修,总价不到2000元,4S店在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功”骗保,并从中“盈利”3000元。

某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周女士所遭遇的变相骗保事件绝不是个案,近一两年来频繁发生,损失的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车主才是最终受害者。首先,利用车辆制作交通事故假象,会对汽车造成更大的伤害;其次,由于一些非法手段使一辆汽车“出险率”过高,车主第二年续保时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保或提高下一年保费。

汽车保险诈骗如此猖獗,给保险公司造成了如此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格外认真来面对这个问题。

不过,从目前来看,很难进行全面有效的对此类问题进行打击处理。首先,高利润驱使汽修厂笼络、引诱车主伪造事故现场,而车主多因贪小便宜,与汽修厂之间形成了一个利益同盟。

此外,汽修厂出于自身利益,往往会协助伪证。还有,保险公司的一些员工素质比较差,比如一些定损员,得到汽修厂的小恩小惠后,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在笔者看来,最重要的一点是,骗保未遂基本上没有违法代价。许多骗保事件被揭穿后,相关人员并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轻轻一抹就过去了,这样的处理结果导致了更为猖獗的骗保意愿。

另外,从保险公司来说,应当建立预防和打击骗保案件的奖励机制和措施,这样就可以更多鼓励公司员工有动力主动与骗保案件作斗争。其次,保险公司应当就此问题重新构建考核机制,让理赔金额的多少与任职和薪酬建立一定的关联,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树立打击骗保,维护正常的经营理念,从而更好地为保险客户服务。

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技术层面加大建设力度,杜绝问题的发生。目前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仍处在推动过程中。避免骗赔的发生,就必须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包括跟公安机关的数据共享等,这都需要行业内外紧密配合并加快完善。

因此,无论是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宗旨,还是保险公司自身的财务安全考虑,都应当进一步挖掘潜力,从制度建设层面建立打击骗保,维护企业和客户利益的全新措施。

理赔实名制:有助于避免骗保事件

为了避免频繁发生的骗保事件,从七月份开始,我市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已开始对私家车主实行车险“实名制”理赔。业内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在推行理赔实名制后,有助于避免理赔中的骗保事件,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车主的自身利益。

据悉,车险理赔实名制主要针对私家车主,单位用车暂不执行理赔实名制。在实名制实施以后,车主在理赔时只需要多提供一个实名的银行账号,同时其它的流程都和平时一样,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例如定损单、修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保险公司就会将赔款理算之后,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将赔款直接打入车主的账号里面。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7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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