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四)

2020-06-10
中国保险未来规划

 第二十一条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30 天内进行验收, 在3 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 不批准开业的, 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 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以下简称《许可证》) 。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 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3 年,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60 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 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 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 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 一) 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 三) 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 四) 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 五) 变更组织形式;

 ( 六) 变更住所;

 ( 七)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 八) 变更业务范围;

 ( 九) 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 十) 分立、合并;

 ( 十一) 解散、破产;

 (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bX010.COm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 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 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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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三)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 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筹建申请报告;

 ( 二) 筹建可行性报告, 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3 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 三) 机构框架, 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 四) 筹建方案;

 ( 五) 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 六) 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二) 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 三) 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 在30 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 应说明理由; 依法予以受理的, 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 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 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批准筹建的, 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 应当成立筹备组, 并于批准之日起6 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 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 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开业申请报告;

 ( 二)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 三) 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 四) 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 五) 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 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 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 七)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 八)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 九) 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十一) 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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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一)


 [ 相关规定] 《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1 年11 月16日保监会令〔2001〕4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防范保险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以下简称《保险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保监会”) 批准设立的, 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 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 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 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 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 三) 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 万元的实收货币;

(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 五) 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六) 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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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二)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有2 个以上至50 个以下的股东;

 (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 三) 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 万元的实收货币;

(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 五)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 六)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5 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 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1 /2;( 六) 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 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 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保 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 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3 年以上;

 ( 二) 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5 年以上。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 年以上的, 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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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频繁更换保险公司任职的, 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中国保监会在核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前,可以向原任职机构核实其工作的基本情况。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机构拟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对拟任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制作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人员签字。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 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任职资格的,应当颁发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机构内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无须重新核准其任职资格,但中国保监会对拟任职务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调任或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机构超过 2 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公司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机构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对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其上级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二)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

(三)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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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保险中介的管理:保险中介的管理


三、保险中介的管理

为了使保险中介的发展不断规范化,加强对保险中介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我国对保险中介的管理主要是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其管理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二是保险公司的管理。在今后的发展中,还应强调行业自律。

1.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对保险中介的宏观管理,必须遵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除强调对开办保险中介机构的资格审定外,还应强调保险中介的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缴存等,从而保证保险中介的信誉。

就保险代理的管理而言,各国管理的部门有所不同。比如,日本由大藏省管理保险代理人员,我国则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代理人的培训。各发达国家都设有保险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如新加坡的保险培训中心、美国的寿险外务员大学、英国的保险学院等。只有经过培训才有可能成为保险代理人。

第二,保险代理人的资格认定。所有经过培训的人,都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规定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保险代理人资格证明,只有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成为保险代理人。

第三,保险代理人的注册。国家对获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人所提出的注册申请,将先进行其法律资格及必要文件认定,认定合格后,才予以登记注册。保险代理人只有在注册后,才可能有资格办理保险业务,否则将被视为违法经营。

第四,国家将按有关规定对保险代理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主要按《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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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兼业代理(三):银行保险代理(四)


 (五) 我国银行保险代理的完善

 对于未来“ 银行保险” 的发展,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增强合作意识, 深化合作

 现在签订的银行保险合同, 大部分是由保险公司主动完成的, 国有商业银行仍是把存款余额作为最主要的考核业绩的标准, 没有把中间业务作为收入的一个渠道。其实, 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意识到了竞争的压力, 但银行还没有意识到合作的必要性,竞争中合作, 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这是现代竞争新理念。就保险公司而言, 应在充分认识开展银保合作的重要性的基础上, 不断在转变保险经营机制、创新险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积极努力。就银行而言, 要转变观念, 要看到国际银行业演进趋势, 认清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 是未来银行业利润的重要来源。

 2. 树立稳健持续的发展观念

 新保险法实施后, 银行代理网点将有可能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这种“ 多对多” 的合作模式就会导致双方都处在合作伙伴多, 变化快的状态, 从而合作易流于表层和短期。一旦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受市场欢迎, 或合作者提供更有竞争力的合作方案,银行无疑会弃旧取新。毕竟银保合作关系中银行处于更主动的地位。尽管这种不能长期持续的“ 多对多” 合作模式在短期是会带来些波动, 但从长期看, 这种波动不大, 故而保险公司万不可轻易卷入短视争抢的推波助澜之列; 相反, 应有战略眼光, 抓管理, 降成本, 重研发新品, 提供优质服务, 稳拓市场求效益。

 3. 加强与银行的信息交流及精诚合作, 开发新品, 树立品牌

 首先, 银行代理的险种除了简单、标准、操作简便和适于柜台销售以外, 还要与银行的传统业务相联系, 如国外常见的信用卡透支保险、个人消费贷款还款保险、目标存款保险、投保火险赠送寿险, 以及用寿险磁卡自动办理保单贷款等, 完全是适于银行销售的新险品。这样, 一是增加对银行客户的吸引力, 二是调动银行代理的积极性。其次, 为了消除财险业务中银保合作的信息不对称,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银行的信息优势, 对投保客户进行风险分析, 针对不同的风险设计不同产品, 可以考虑将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家庭责任保险和地震保险等一同出售; 在汽车分期付款保证保险中, 将机动车辆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同向客户推介。另外, 保险公司还可以根据银行详细的客户资料, 进行新机动车辆和第三者责任险续保业务的开发, 由银行收取续期保费。这样, 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和银行代理佣金收入, 另一方面由于承保质量的提高, 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风险大大降低了。

 4. 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 重视视觉传媒的渗透力重视媒体广告营销的助推力, 要加大各种推介活动的投入,重视视觉传媒的渗透力。在众多的银行保险同类产品中, 一个产品要得到顾客的接受和青睐, 除了产品本身内在吸引力外, 产品外在的包装更新方面对顾客也要有吸引力, 再配合强大的媒体广告等市场营销攻势, 突出以贴近消费者日常生活需求的、更具人文关怀的、更能体现自身品牌特色的服务。

 此外, 保险公司要建立银行保险业务的专业销售体系, 加强客户管理。保险公司总部可以设立专门的银行保险部, 专门负责全系统银行保险业务的产品开发、信息汇总和反馈、银行总分行协调和电子平台铺设。分公司银行保险部全面负责分支机构银行保险业务的策划, 包括与银行员工签订协议, 对各代理销售银行网点员工的培训, 激励从银行获取有关客户的信息和对客户的售后跟踪与服务, 并由分公司银行部对银行网点进行整合,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资源分配。分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 在员工中成立银行保险业务的专业销售团队, 专门从事银行渠道的销售服务。

 针对银行保险业务长期经营的特征, 对该团队的人员在考核上除设立保费指标外, 更重要的是业务质量和续保率的考核, 通过这个团队, 加强客户关系管理, 以达到积累长期优质客户群的目的。

代理机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目前,申请人通常需要到贷款业务部门办理两次手续。第一次到贷款中心:1、根据所购房屋性质,准备齐全的材料,特别是各种资料需要多少份的复印件一定按照相应的要求提供。具体的资料可在网站“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栏目中详细了解。2、到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二层的贷款中心后,可先向咨询台工作人员预审资料是否齐全,然后拿号等待办理。3、提交相应的资料后,对于需要评估的,会由负责抵押物评估的部门进行抵押物评估,同时交纳部分抵押物评估费用。4、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人员)会将下一次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面签时间。第二次到贷款中心:主要就是办理面签手续。面签手续必须借款申请人本人及相关人员到场。1、根据电话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抵押物评估的到抵押物评估机构处领取抵押物评估报告、交纳评估、担保费用、领取发票等。2、回到咨询台,领取号码,等待办理面签。3、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向工作人员提交有关资料,由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录入。4、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在相关的合同文书上签字确认。5、完成签字后,工作人员会出具告知单,告知什么时间去哪家银行领取放款后的资料。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具体银行领取资料即可。(如您已委托代理机构,请以代理机构答复为准)注:以上是贷款办理的一般程序,根据您所购房屋性质、选择担保方式的不同具体的程序也会有不同之处,请以我中心贷款工作人员的答复或代理机构人员的答复为准。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下午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时限依房屋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有什么优势?


 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把所有保险公司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这是其他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不可能做到的,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推荐其他公司的产品,而保险代理公司则是根据客户的需要,推荐最适合他们的产品,以专业的服务打造品牌。那么它有什么优势呢?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保险代理公司服务特色:

 * 专家服务,保险律师

 * 受客之托,代为理赔

 * 量体裁衣,超市向导

 * 高效规范,法律保障

 对于广大投保人的优势:

 保险代理专业服务的特色在于如何正确的协助客户分析、判断所面临的风险,通过合理而适当的财务安排,以较少的保险费支出,为个人、家庭及企业换取全面的保险保障。当发生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时,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补偿,从而达到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定人民生活的目的。

 保险代理公司不是专门推销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可以把所有保险公司的产品放在这里,让客户挑选,以专业的建议服务客户,汇集了包括产险、寿险在内的各家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使客户可以很方便地在更广泛的范围内选购保险产品。

 对于广大的业务员队伍的优势:

 1.代理区域扩大为全省或直辖市;使业务人员的活动空间更为广阔;

 2.一经加入保险代理公司,只要在省会城市营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都可以销售,包括寿险、产险、团险、个险;

 3.可以做到多家保险公司优势产品的黄金给合,这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做到的

 4.公司可为业务人员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统筹,解除了业务人员的后顾之忧。

 “保险超市”有什么优势?>>>>

 中国保险代理公司前20排名一览表>>>>

 

保险代理,保险代理人概述(三):代理的作用


代理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代理活动已成为我国保险业良性运行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险代理制度为完善保险市场, 沟通保险供求, 促进保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 保险代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 促进保险业务发展发展保险代理能够弥补保险企业营业网点少、展业人员不足的缺点, 通过“ 多渠道、广代理” 的方式, 扩大保险承保范围,满足社会保险需求, 从而促进保险业务更快发展。

 (二) 保险代理有利于培育、完善保险市场

 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中间人三个要素。

 保险代理作为保险中介的重要形式, 是沟通保险双方关系的桥梁, 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 保险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 改善保险服务保险代理往往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 如熟悉某些客户的行业技术, 在某个特定的范围内具有良好的业务背景, 在当地公众心目中有一定威望和影响等, 因而能够利用代理机构的行业特点和人员优势, 有针对性地推动保险业务向纵深发展,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四) 保险代理有利于沟通信息, 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水平保险企业可以利用保险代理人接触面广、信息来源快等优点, 从各个方位、角度、深度去反馈市场的信息, 形成一个四通八达的保险信息网络。这一网络对于保险人进行市场分析、业务决策及加强业务的规范化管理等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 保险代理有利于保险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保险人要在短时间内迅速解决自身营业机构、人员的合理配置是不现实的, 在经济上也不合算。发展保险代理人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通常保险代理人的费用支付水平大大低于保险公司职员的费用水平。换言之, 保险企业可通过较低的费用支出, 获得同等或更多的保险业务, 这对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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