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保险人去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险种,有没有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有约束?比如自杀等,有没有时间上的约束?
答:保险合同上往往会对风险类别有所约定,不同的保单针对的可能是不同的风险。比如说,意外保险针对的就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风险事故,如果不是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是不予以理赔的。当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交死亡证明和索赔表格,提出索赔申请,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可疑,保险人可能对被保险人死亡的事件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开展调查。
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自杀身亡,那么保险公司有可能就会有不同的理赔结果。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自杀作为除外责任。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护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
关于保险效力的期限问题,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保险公司就会根据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进行相关处理。到期日保险责任终止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会进行相应的保险理赔。所以赔付或者不赔付,要看出险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自然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4 页,共11 页四、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此项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满期保险金的申请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恒安标准领创未来累积式分红保险目录
【编者按】1998年5月,赵甲为其母田某投保了终身寿险,经田某同意,受益人为赵甲本人。1999年9月,赵甲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煤气泄漏,赵甲与田某双双遇难。
事后,田某之子赵乙及赵甲的丈夫因保险金问题发生争议。赵乙认为,自己是田某亲生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赵甲丈夫主张,受益权已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自己有权继承。
评析
本案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和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究竟应向谁给付保险金,关键在于确定赵某与其母田氏的死亡顺序。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田氏年长于受益人赵某,故应认定她先于赵某死亡,赵某的受益权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已转化为现实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赵某之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得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即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田氏的遗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因为根据人身保险的理论,习惯上往往认定被保险人是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金由受益人赵甲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则有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利益投保之保险初衷。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人身保险合同不仅是对受益人的保障,也是被保险人(保单持有人)具有价值的资产,因此,被保险人享有处分权。死亡保险金不同于遗产,它不是被继承人生前遗留下来的财产的特定物质,而是在死亡事故发生后才得以产生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指定。
(二)在继承法中对同时死亡的推定是基于人与人之间存在相互继承关系,而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并不局限于继承关系。因此,不能套用继承法来解决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之时的保险金给付问题。例如,美国1940年制定的《统一同时死亡法》中“保险”部分规定:“当一份人寿保险单或意外伤害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来给付;人寿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皆死亡而不能证明为同时死亡的,推定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以确定保险金的归属。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受益人的死亡时间稍后于被保险人,保险金应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而由受益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可见:在人身保险中不使用根据年龄或性别来确定谁先死亡的习惯法推定;因此,排除了继承法中上述有关推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类推适用。
建议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转化为现实的财产权,并且受益人在请求保险金时必须以生存为条件,如果受益人在请求保险金给付前死亡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指定失去效力,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不得继承其权利,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共同灾难中同时死亡而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应按被保险人比受益人生存更久的原则,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而由其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来受领。
2008年9月,陈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刘某。2009年3月的一天,陈女士与丈夫刘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而且无法鉴定死亡先后顺序。陈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刘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陈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奇:
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陈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刘某与被保险人陈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陈女士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刘某的继承人。
当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陈女士的遗产,由陈女士的父母继承。
2008年9月,王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刘某。2009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与丈夫刘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与一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而且无法鉴定死亡先后顺序。王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刘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王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奇:
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王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刘某与被保险人王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刘某的继承人。
目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由王女士的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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