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健康险、财产险等,寿险最早为人所熟识,同时也是最具群众基础的险种。当然,买好寿险并不简单。
首选定期纯消费类
寿险品种繁多,从时间长短来看可分为定期寿险与终身寿险;从保费是否返还可分为纯消费类寿险和带储蓄性质的返还型寿险;从保额可变上可分为传统的定额保险和诸如万能险、投连险这样的变额寿险。
虽然品种繁多,但是定期纯消费类的寿险依然是投保者的首选。之所以首选定期纯消费类保险,归根到底是为了以尽量少的保费支出获得尽可能高的保额保障,以提高寿险在保障方面的性价比。
终身寿险由于必须针对“人必然死亡”这个局限条件提供赔付,所以保额、保费比往往较低,而且从财务规划角度来看,年轻时收入往往大于支出,现金流为正,所以必须依靠寿险来防范死亡带来的现金流风险,而年老退休后收入一般小于支出,防范现金流风险的意义较小。
此外,纯消费型保险不具有储蓄的特征,因此在相同保费的前提下,可比储蓄型寿险提供数倍乃至十数倍的保额,从而为投保者提供尽量多的保障。
一次性买风险更小
因为是定期寿险,所以投保者可以自行选择保障年限。一般10年、20年、30年这三档是最常见的选择。那么对投保者而言,是应该一次性选择30年的投保期,还是先买10年期待到期后再买下一个10年的呢?
从单纯的产品角度来看,一次性选择30年无疑是最佳选择。目前大多数寿险为了防范投保者的道德风险,一般会对投保首年的保障有额外的限制。若直接购买30年期的,那么这个不完全保障也就是第一年,但若分三次购买10年期保障,就要面临三次各为期一年的不完全保障,显然会增加保障的风险。
当然,考虑到部分投保者手头拮据,只选择保费最便宜的10年期实属无奈,那么为了规避上面提到的“不完全保障”问题,不妨在第一个10年期保障还剩1年的时候,就开始投保第二个10年期,通过两份保险叠加的方式来避免相关影响。当然,这样的做法缺点是虽然买了三个10年期保险,但实际保障年数仅为28年。
一般而言,保险产品因为条款复杂往往缺乏可比性,选择一款性价比最高的保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此,许多保险从业人员往往以“保险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来解释自家产品相对较高的价格。
但是,作为一款最简单的保险产品,定期无返还寿险除了是否保障全残,以及投保年龄上下限的轻微限制外,并无太大的差别。
全残保障切不可忽略
传统的寿险,均属保死不保生。但对投保人而言,死亡导致收入带来的正现金流丧失固然可怕,由于高度残疾导致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带来的长期负现金流其实更为可怕。因此,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在它们的寿险产品中增加了对于“全残”的保障,而投保者最好也是选择全残和死亡均有保障的寿险。
什么是全残?一般来说,大体便相当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第一级残疾,包括: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等等。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企业稳健经营、防范风险的工具,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出口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是国家为适应国际贸易惯例、灵活贸易做法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业务,是政府扶持下的一种特殊保险业务。其特征是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政府参与办理;风险高,难控制。对企业来讲,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有三大特点:一是扩大出口,开拓市场;二是规避风险,提高利润;三是国家扶持,政策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等。 出口企业为防范风险,可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申请买方信用限额,并在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批准后支付保费,保险责任即成立。企业按时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如发生保单所列的风险,企业可按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出口信用保险优势1.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能够采纳灵活的结算方式,接受银行信用方式之外的商业信用方式(如D/P,D/A,OA等)。使企业给予其买家更低的交易成本,从而在竞争中最大程度抓住贸易机会,提高销售企业的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企业应收帐款来自国外进口商的风险,从而变应收帐款为安全性和流动性都比较高的资产,成为出口企业融资时对银行的一项有价值的“抵押品”,因此银行可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借助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防范风险,可以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实现的风险识别、判断能力,并获得改进内部风险管理流程的协助。另外,交易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政治风险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加以规避。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机构将按合同规定在风险发生时对投保企业进行赔付,有效弥补企业财务损失,保障企业经营安全。同时,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4、违反我国或进口国法律的贸易合同;
5、投保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不能办理商业风险的保险,但可办理政治风险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程序如何?
一、 申请投保
您需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一式三份,把本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章,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 申请限额
您在接到保险公司承保并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后,您应就本保单适用范围出口的每一家尽早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本企业所需的限额如实填写清楚,为本企业在适保范围内的全部海外新旧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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