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活动,保险活动的范围(二)

2020-06-04
不属于保险规划范围的是

 二、本法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 是指一部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讲一个主权国家, 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的全部领域, 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 此外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 即驻外使领馆和在本国领域外和本国船舶和飞机等。本条规定的地域效力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领土、领海和领空”。所谓领土, 包括陆地领土和内水, 根据1992 年2 月25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所谓领海, 是指领土以外的一定海域。根据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 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 海里的线。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 对于地域范围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 应适用特别规定。我国宪法规定: “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在1990 年和1993 年分别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上述法律分别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其恢复行使主权时起, 设立该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并且规定除在基本法附件中规定的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外, 其他法律不适用于特别行政区。这样, 在特别行政区成立之后, 我国包括本法在内的大部分法律都不是在全部领土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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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二)


 (四) 专业经营原则

 本法第6 条规定: “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这条规定包括三层含义: 即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不得兼营其他业务。本法第92 条中规定: “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这一规定是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必须实行分业经营。以财产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 不得从事人身保险业务; 以人身保险为业务范围的保险公司, 不得从事财产保险业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任何形式的保险公司, 不得同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如本法第92 条规定,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 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专业经营原则是国际上保险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是保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国际上对保险公司的开业、营业的法律规定比一般的商业公司严格得多。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 是广大保户的债务人。一旦经营不善, 出现亏损, 乃至破产, 将会给广大保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直接损害了国家、企业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 甚至会酿成社会动荡的恶果。另外, 保险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规范它们的行为, 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必须坚持保险专业经营的原则, 使保险业按照自己特有的规律健康发展。

 ( 五) 境内投保原则

 本法第7 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该条法律约束的对象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前提是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情况下, 要求是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三个“ 境内”

 是本条的关键所在。境内投保原则, 一方面保险标的一旦受损, 可以及时得到赔付, 迅速获得保险保障; 另一方面可以保护和发展中国的保险市场, 扩大保险需求, 刺激保险消费, 促进民族保险业的繁荣。

 ( 六) 公开竞争原则

 本法第8 条规定: “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 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 公平竞争原则不是保险法的特殊原则, 而是民法原则之一。也是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鼓励竞争的, 只有通过竞争才能调动人才的积极性, 并使财物得到充分利用, 达到以市场调节经济的作用。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优胜劣汰, 整个社会经济才会充满活力。但竞争作用的正常发挥, 需要一种公平交易的秩序, 即需要形成公平的竞争。所谓公平的竞争是指竞争主体间在价格公平、手段合法、条件平等的前提下展开的竞争。只有公平竞争, 才能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

 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 应当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在相同的条件下开展保险业务竞争。由于保险市场刚起步时, 缺乏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有效的监管措施, 造成了保险市场秩序的某些混乱,影响了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损害了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法将公平竞争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就是强调保险市场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

 保险公司在从事保险活动中, 不仅要遵守保险法规定的公平竞争义务, 而且还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 自觉维护公平竞争, 反对不正当竞争。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市场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于1993 年9 月2 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具体规定了一系列应当严格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不仅适用于保险人, 也适用于保险中介人。虽然保险中介人有保险合同中不享有权利, 不承担义务, 不是合同主体, 但他们却代表着保险人一方或投保人一方的利益, 他们是连接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中间环节, 是保险市场的要素之一,是公平竞争原则最直接的适用者、执行者。他们的营销行为是否规范, 直接关系到保险市场的秩序。

保险知识汇总,保险营销活动如何“策划”


策划究竟要从哪些方面来呢?保险策划主要侧重于什么?

“策”

政策。即要学会运用现有政策,制定保险营销的具体目标,从而更好地完成任务。为此,需要保险营销员在制定目标时,学会紧紧围绕政策进行,并善于学会运用政策,把政策用足、用透、用活,才能够更好地制定具体的营销行动方针。

策略。即开展保险营销工作,仅有政策还不够,还需要通过树立保险营销的大局观,即战略性眼光,而不断丰富营销的内容,开阔保险营销员的视野,从而制定能够推动保险营销中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使保险营销工作变得有的放矢。

决策。即在制定保险营销活动方案,尤其是进行保险营销活动时,应当通过征求保险营销伙伴的意见,特别是通过集中大家的智慧,而不断修正、补充和调整营销政策、营销方案,做出最优化的决策行动,而不是闭门造车。

“划”

划分。即在制定保险营销活动计划和方案时,一定要学会进行合理有效地分工,充分发挥每位保险营销员的智慧和力量,从而使保险营销活动的各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运转和执行,而不会出现执行中的偏差和疏漏。

计划。保险营销目标制定过程,也是计划的设计过程。对于保险营销员来讲,应当学会构建保险营销行动的思路,形成一定的意念和想法,并进行归纳和整理,从而使计划的制定更加有条理、有秩序。

划算。即保险营销员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能够做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能够达到最好的效果。为此,需要保险营销员在制定计划时,要学会整理材料,进行具体地论证、研究和分析,而不是凭空想像,或者纸上谈兵,影响保险营销策划的质量。

国务院,保险活动中该遵守的规则(九)


 第九条(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1998 年11 月14 日国务院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金融保险体制改革, 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 实行银行与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加大对保险业统一监管的力度, 围绕保险业风险防范与控制, 在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体系。

 组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坚持职能统一、机构精简、人员精干、运转高效的原则, 即保险监管机构职能要高度统一, 尽可能少设置内部机构, 从严择优配备工作人员, 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二、性质和任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 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主要任务是: 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 推进保险业改革, 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由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筹备组) 提出意见, 报国务院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 根据保险业发展状况可设立少量的

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活动中该遵守的规则(三)


 第七条(境内投保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本条是关于境内投保原则的规定。

 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实现保险化解风险的真正目的, 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维护国家金融秩序, 国家对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实行许可制度。只有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才能够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除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机构或者个人, 均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的保险业务, 属于国家禁止的违法行为, 对于风险的防范或者弥补损失没有任何真正的作用。保险业是服务贸易中的一项重要服务领域, 各国都从发展民族保险业和维护本国保险市场利益的需要出发, 采取措施控制保险费的外流以及保险利润的流失。即使一些发达国家, 也采取限制外国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等措施, 保护本国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地位。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起步初期, 并且我国具有潜在的巨大的保险市场, 参照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保护措施, 是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对此,我国在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时, 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作了与本条内容相同的规定。例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8 条第4 款规定: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8 条规定: “ 合作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外资企业法第16 条规定: “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为此, 本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本条所称投保, 是指对保险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向保险公司请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 为投保人, 投保人是依照保险合同负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受本条约束的投保人, 其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作为投保人的, 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在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是指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投保人不是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是我国境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没有义务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再者, 凡属我国境内或者境外的个人, 向保险公司投保的, 也没有义务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总之, 只有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办理保险时, 才有义务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此外, 在我国境内, 不论投保人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办理保险而投保的相对人, 只能以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为限。投保人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企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投保, 不能产生保险的效力, 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 投保人和非保险公司订立的“ 保险合同” 无效,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难以真正通过保险加以保障。所以, 需要办理保险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凡是我国境内办理保险的, 应当向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保险公司投保。

 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境内保险的, 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与此相适应, 凡办理境外保险业务的, 则没有义务必须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什么是境内保险呢? 一般而言, 凡保险的当事人位于我国境内、保险标的位于我国境内、保险危险的发生位于我国境内, 或者保险合同的义务的履行位于我国境内等, 有这些因素之一的保险, 均可以称之为境内保险。但是, 在本条规定的意义上, 境内保险若作上述较为宽泛的理解, 恐怕有不妥之处, 其结果会使得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办理位于境外的财产的保险时, 不得不选择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在实务操作上极为不便。因此, 境内保险在解释上应有所限制, 即保险标的位于我国境内的保险为境内保险。这就是说, 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位于我国境内的财产或者人身利益为保险标的办理保险的, 应当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法,保险进社区活动指引


为了更好地利用新《保险法》改版和XX人寿成立X周年华诞的契机,积极宣传保险知识和保险功能,打造XX品牌,做好客户服务,为营销队伍积累客户资源提供帮助,市公司结合四季度业务方案,特制定“保险进社区”活动指引。

(一)盛世中华 XX情深

(二)新法规 新起点 新服务

(三)庆司庆 展雄心 贺XX 献真情

推动方式:1.分公司制定“保险进社区”活动操作指引,并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计各类主题活动,开发主题活动配套支持工具,通过主流媒体宣传、活动资讯组织、活动追踪系列工作,营造活动氛围,扩大活动影响。帮助营销伙伴、特别是新签约的伙伴开拓客户资源,积累准客户的有效途径。

2.支公司根据“保险进社区”活动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保险进社区”活动衔接方案;组织和宣导“保险进社区”活动方案;积极帮助基层营销机构与街(居)委、社区服务机构联系,进入社区,参与社区服务,定期举办社区服务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保险咨询、讲座(保险、健康、理财、就业)和各类文娱、游园活动等。

3.营销员借助公司制造的社区拜访机会,积极参与保险进社区服务,为社区居民送平安、送健康、送文化、送就业机会。

承保,承保:识别和描述保险人的主要承保活动


 承保活动

 承保包括下面的活动:

 ● 选择被保险人

 ● 为保障定价

 ● 确定保单期限与条件

 ● 对承保决定进行监控

 前三种活动并不是循序进行的, 而是同时发生的。最后一种, 对承保决定进行监控, 则是一个持续进行的过程。承保人希望选择那些保险人可以提供合理保单期限与条件的被保险人。当然承保的价格必须足够高, 以确保保险人有能力理赔和赚得合理利润。

 选择被保险人

 保险人必须仔细筛选投保人, 决定承保其中哪一个。如果保险人没有恰当地选择投保人并为保障定价, 就会有一些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所支付的价格不足以反映他们的损失风险。承保选择的过程不仅会涉及承保人, 也包括中介人和承保经理。所有这些参与者在承保过程中都付出了共同的努力。

 许多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但保险公司并不是给每一个投保人都签发保单。保险公司不会接受所有的投保请求有下面两个主要原因:

 ● 只有选择那些从整体上看损失风险与将向他们收取的保费相称的投保人时, 保险人才会有利可图。换句话说, 保险人要尽力避免逆选择。

● 保险人签发新单的承保能力限制了它提供保险的能力。

 对于逆选择的考虑

 保险公司预期到会有赔付发生。如果没有索赔, 保险就没有必要了。但是,保险公司尽量选择这样一些保险个体, 即他们的损失不太可能比保险公司制定保费时预期的损失高。另一方面, 发生损失概率最高的个体却最有可能购买保险, 这种情况被称为逆选择。如果保险人接受的这类容易导致严重损失的个体过多, 承保结果就会很差。承保人试图通过筛选投保人, 将承保范围限制在那些潜在的损失比费率所反映出来的损失要少的投保人身上。

 逆选择这种情形的发生是因为发生损失概率最高的个体最有可能购买保险。如果保费相对低于这类人的损失风险, 逆选择一般就会发生。

 逆选择的一个极端例子是一幢正在起火的大楼。没有保险人会故意为一幢正在起火的大楼承保, 而没有投保的楼主这时却很希望为这幢起火的大楼购买一份火灾保险。

 逆选择在某些险种中尤其普遍。比如, 房产靠近河边的人相比那些房产在山顶上而不面临洪水风险的人更可能购买洪水保险。

工伤保险,襄州举办工伤保险大型宣传活动


4月28日讯:“我是1985年受的工伤,现在企业正在清算,我能得到那些补偿呢?”原黄龙棉花站职工老张问到。

“由于你们棉花站没参加工伤保险,补偿要有企业负担,主要有两项一次行补助金,一是……”区医保局工伤生育科科长刘红缨细心的解答道。

“现在工伤怎么认定,上、下班时遇到车祸算吗?咋申报呢?”

“我是老西湾村的,以前在村集体小厂干活受伤,工伤该哪里管?”

4月27日上午,浩然广场,襄州区人社局、区医保局联合鄂西北工伤康复中心开展工伤保险大型宣传活动刚摆好摊,就围上来不少群众前来领取治疗、咨询工伤事宜。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全面深入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襄州区开展了这次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日活动。活动现场设宣传展板4块、条幅8条、宣传拱门1个,涵盖工伤认定范围、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用人单位工伤保险义务、工伤预防和康复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常识等内容。同时,区医保局还组织一个小分队,携带工伤保险宣传资料深入部分企业上门宣传。

活动中,工作人员向过往市民发放政策宣传单、《工伤保险知识手册》、《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册》等,针对市民、企业劳动者纷纷提出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情形、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维权等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工作人员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细致地为市民答疑解惑。据统计,活动当天此次活动共发放政策宣传单5000余份,《工伤保险知识手册》、《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册》等500余册,解答群众咨询近300人次。

此次大型宣传活动,只是襄州区今年开展工伤保险宣传活动的内容之一,下一步,还将以深入工作现场送政策、举办培训班讲政策、联合新闻媒体宣传政策等方式继续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残疾人,青岛市市北区助残日举办活动 丰富活动形式宣传主题


5月18日是全国第二十四次助残日。5月17日上午,市北区全国第二十四次助残日系列活动隆重拉开序幕,开展“关心帮助残疾人,共圆宜居幸福梦”主题宣传活动。

本次广场主题宣传活动共开展了残疾人辅助器具发放、就业困难残疾人现场招聘会、残疾预防知识宣传、各类助残优惠政策咨询解答、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和法律援助、特教学校招生宣传、残疾儿童就学招生政策咨询等活动。

从5月17日开始,市北区还将全面开展“情暖市北,助残集善”十大系列活动。组织100名残疾人游览世园会,在世园会主场组织市北区阳光·知音残疾人艺术团参加专场文艺演出;组织1000名残疾人免费查体;为120名听力残疾人适配助听器;为300名白内障患者实施“新视界光明基金”复明手术;为20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为3500名低保失业残疾人免费投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为120户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为30名家庭困难残疾人实施临时救助;举办盲人电影专场;举办聋哑人象棋比赛和肢体残疾人趣味运动会等。

对于正常人来说,残疾人的生活难以想象,他们因为身体的残疾失去了平等的工作机会和能力,但是不能缺少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市北区的活动目的正是如此,希望残疾人的生活也如其他人一样没有痛苦和烦忧。

信泰人寿保险推健康公益活动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加深,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产品渐渐走近人们的生活。近年来,保险公司不断壮大,不断推新,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下,各保险公司不断改革,为求更好的保障人们的利益。

为了推动老年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信泰人寿在迎来五周年司庆之际,与上海老年人体育协会骑游委员会联合举办 “关爱老年人,健康新风尚”公益活动。本次活动历时三天,骑游足迹覆盖上海黄浦、虹口、静安、长宁、普陀、闸北、徐汇7个地区,全程近百公里。

为方便本次活动的志愿老年人中途休息和补给体力,信泰人寿上海分公司在骑游途径区设置休息点,专门为老年人提供茶水、点心,向他们表达信泰人寿的关怀和慰问。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绍

信泰人寿,全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7年5月18日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寿险公司,注册资本达6.55亿元。公司总部设于浙江杭州,可经营一切人身险险种(含各种法定保险)。目前已开设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和黑龙江等8家分公司,下辖34家三级机构和112家四级机构。信泰人寿股东由实力雄厚的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国内著名民营企业组成,其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规范,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信泰人寿以“做稳健于世的百年金融控股蓝筹”为愿景,奉行“恒信、稳健、厚德、致远”的企业精神,以“为员工创造人生价值,为客户创造人生保障,为股东创造资本回报,为社会创造和谐安定”为使命,秉承“一朝结缘,一生守信”的理念,不遗余力引进最优秀人才,坚定不移搭建制度化平台,致力于成为行业公认的践行寿险营销理念的榜样,成为大众公认的能为其量身定做长期储蓄和保障计划的保险人,成为投资市场上公认的最具升值潜力的上市寿险企业。

信泰人寿始终关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围绕城乡居民的消费习惯和保险需求,积极开发和销售风险保障型、长期储蓄型产品,坚持内涵价值发展,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核心业务,有效提升业务质量,保证公司的稳健运作和持续发展,不断为客户提供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理财服务,为代理人提供具有良好发展空间的工作机会。

保险知识汇总,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全国社会保险法宣传周活动启动仪式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

吴邦国指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普及活动,对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希望普法活动与法治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让用人单位树立法制观念,自觉依法办事,让广大群众知晓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他指出,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一项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维系国家的长治永安,关乎普遍和基本的民生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影响。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对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华建敏说,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确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强化了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

华建敏强调,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法,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保险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要大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都能正确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基本规定并自觉遵照执行。他希望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担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人大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带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确保这部保障和促进民生的重要法律得到切实贯彻和有效实施。

中宣部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启动仪式,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等单位负责同志,以及用人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参加了启动仪式。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6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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