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2020-06-03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

第一章 风险

第一节 风险的含义和组成要素(一)

风险的含义和组成要素(二)

第二节 风险的分类(一)

第三节 风险与保险(一)

第二章 保险基础知识

第一节 保险的含义(一)

保险的含义(二)

保险的含义(三)

第二节 保险的职能(一)

第三节 保险的作用(一)

保险的作用(二)

保险的作用(三)

保险的作用(四)

保险的作用(五)

保险的作用(六)

保险的作用(七)

第四节 可保风险和保险经营(一)

可保风险和保险经营(二)

可保风险和保险经营(三)

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含义(一)

保险合同的含义(二)

保险合同的含义(三)

保险合同的含义(四)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特点(一)

保险合同的特点(二)

保险合同的特点(三)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和主要形式(一)

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和主要形式(二)

保险合同的主要种类和主要形式(三)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二)

保险合同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三)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 变更和终止(一)

保险合同的成立、 变更和终止(二)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最初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只限于有形的物质财产

第四章 财产保险

1.财产保险概念中的含义

2.财产保险属于社会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3.财产保险和现行险别的种类

4.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

5.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

6.除外责任与附加责任

7.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与保险费

8.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 围和除外责任

9.核实受损财产数额与受损保险财产赔偿责任的掌握

10.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11.“两全” 家庭财产保险与附加保险

12.家庭财产保险实务

第五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1.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2.人身保险的作用与分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客体和内容

2.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3.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变更、 失效与终止

第三节 人寿保险

1.人寿保险的概念

2.人寿保险的特征

3. 特种人寿保险

4.人寿保险种类

5.人寿保险的常用条款

6.人寿保险计算基础

第四节 伤害保险

1.伤害保险的特征与责任范围

2.伤害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

第五节 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2.健康保险的责任范围

3.健康保险的种类

4.健康保险费及责任准备金

第六章 责任保险与信用、 保证保险

第一节 责任保险

1.责任保险的概念与特征责任及保险标

2.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与方式

第二节 信用保险

1.信用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2.信用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 保证保险

1.保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及种类

第七章 农业保险

第一节 农业保险概述

1.农业保险的概念与分类

2.农业保险的作用

第二节 种植业保险

1.种植业保险基础知识

2.种植业保险的基本做法

3.种植业保险的实务技术

第三节 养殖业保险

1.养殖业保险的基础知识

2.养殖业保险的风险规律与做法

3.养殖业保险实务技术

第四节 农业保险承保与理赔

1.农业保险的承保要求

2.农业保险防灾防损工作方法与理赔实务规定

第八章 再保险

第一节 再保险概述

1.再保险的概念与职能及作用

第二节 再保险的种类

1.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2.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第三节 再保险的安排方法

1. 临时与预约及临时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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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在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0. 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而保险人则应当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或者期限届满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都要求合同的当事人遵守诚信的原则。而在保险合同中, 由于保险合同的性质, 对于保险合同的诚信程度要求要更高。因为如果投保人没有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如实告知保险人, 就会影响保险人是否接受承保、签订保险合同和确定保险费率等一系列的决策, 因此,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 逐渐形成了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最大诚信原则。并且, 各国相关法律也对该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

(2)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Aleatory contract)。大多数的经济合同都具有等价交换的性质,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付出和获得的在价值上是基本相当的, 但保险合同有所不同, 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 因此又称为机会合同, 即合同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到来或者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 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也就是说, 如果在保险合同的期间内, 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损失, 被保险人能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超过保险费的赔偿金额; 而假如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 则被保险人就只能付出保险费而没有任何的补偿。

(3)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Adhesion contract)。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就是说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预先制定, 经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而制成的标准化合同。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 投保人并不能就每一条款与保险人协商, 而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

(4) 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在保险合同中, 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而保险人则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享有是有偿的, 付出“对价”的, 在保险合同中, 就是指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赔付是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对价”的, 对于保险人来说, 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是以在保险期内有可能给付保险金为“对价”的。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目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1、由于保险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合同的订立通常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即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与构成

1、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2、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3、在保险合同其他书面形式中,保险协议书是重要的书面形式。

4、批单又叫背书,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

1、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2、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或达到所附期限时,保险合同才生效。如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保险费交纳后保险合同才开始生效。

4、我国保险实践中普遍推行的零时起保”,就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时。

5、客体合法是指投保人对于投保的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能够在法律上有所主张,为法律所保护。

6、保险合同的无效是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7、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1、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最基本的义务。

2、保险合同订立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六个: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公司。

4、投保人是拿钱的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5、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6、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或给付保险金的人。

7、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3、保险开始的时间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4、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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