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什么

2020-06-02
责任保险知识

交通运输是我们生活中越来越不可缺少的一项事情了,我们出差,旅游,甚至是接收快递都不能离开这几个字眼。那么,大家知道为了保证我们的出行安全,关于交通运输方面有什么样的保险呢?小编就来为大家说一说这方面的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

什么是承运人责任保险呢?

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等险种。

依照有关法律,承运人对委托给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的安全负有严格责任,除非损害货物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军事行动及客户自己的过失等,否则,承运人均须对被损害的货物或旅客负经济赔偿责任。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障的责任风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风险,但因运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务。

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障内容

(一)风险评估

首先应了解清楚本地区与该项业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调查过程是风险评估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保险人必须根据风险情况来综合判定投保标的所处状态及实际危险程度,为最后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准确地确定保险费率提供依据。

在投保调查中,保险人要特别注意了解以下信息:

1.承运人的类别及运输方式。

2.承运人的年旅客运输量。

3.承运人以往的事故、保险记录以及事故的原因、后果和赔偿金额。

4.赔偿限额的高低和免赔额。

5.投保人有无其他特殊责任要求。

(二)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承运人类型、年客流量等诸因素所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风险大小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或由投保人根据保险人事先划分的与自身情况相对应的赔偿限额的档次选择确定。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特殊性需要,扩大对客户利益的保障,该保险设置了附加险,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确定。

免赔额是针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而言,一般采取免赔额和免赔率相结合的形式,两者以高者为准。此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被保险人加强安全防范责任心。

(三)保险费

1.基本险保费。对于各种类别的承运人,依据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确定基本费率,根据承运人年旅客运输量来计算其毛保费。

2.附加险保费。附加险的累计责任限额乘以适用的费率等于附加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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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您了解什么是承运人责任险


9月开学在即,校车安全又引起学校、家长和社会的关注。中华保险推出的校车承运人责任险,充分考虑了校车承运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切实保障乘车学生的权益,保障责任全面,为校车安全上了一道“保险锁”。据了解,该公司校车承运人责任险发展迅速,截至2013年8月,在全国十个省市为校车安全提供63亿元风险保障。

针对国内保险市场校车承运人责任险服务缺位的情况,中华保险2012年及时推出了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填补了市场空白。

据了解,中华保险的“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不仅承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为学生提供校车服务过程中,学生在校车运行途中或上下校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还针对随车照管人员需要全程随车照看学生的情况,将随车照管人员也纳入了主险的保障范围内。

那么,究竟什么是承运人责任险呢?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进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承运人类型、年客流量等诸因素所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风险大小以及实际需要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或由投保人根据保险人事先划分的与自身情况相对应的赔偿限额的档次选择确定。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特殊性需要,扩大对客户利益的保障,该保险设置了附加险,赔偿限额由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确定。

免赔额是针对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而言,一般采取免赔额和免赔率相结合的形式,两者以高者为准。此免赔额为绝对免赔额,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被保险人加强安全防范责任心。

赔偿处理方式

旅客责任保险的赔偿处理以条款的规定为基本依据,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裁定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计算赔付。在确认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应及时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在达不成协议或分歧较大时,应通过法律解决,并以法院判决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终依据。

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与条款有哪些内容


承运人责任险是为了保护运输中各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承运人责任险的条款是怎样的呢?毕竟如果要真正了解一种保险的内在,一定要搞懂其保险条款。这里慧择小编根据网上资料对于承运人责任险的条款做如下整理。

第一条 此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供航空、铁路、公路及水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此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目前,我国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针对承运人责任采取不同的赔偿制度。

我国公路交通企业采用的是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使公路客运企业的承运人责任保险事实上已经成为强制保险。但是,“条例”对于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许多客运企业为了节约保险费支出,按照每名旅客1万-5万元的标准安排承运人责任保险,一旦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仍然存在不能够提供有效保障而形成的纠纷及诉讼情况。

我国铁路部门目前采用的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1951年出台、1992年修订并沿用至今。目前,该条例与我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存在冲突,如该条例规定旅客均应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法却指出“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而该条例属于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效力。同时,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仍采取多年前的标准,难以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改变铁路保险的现状。

我国对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部门已相继取消了轮船和飞机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目前并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责任保险规定,通过鼓励旅客自愿投保相关的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提供自身保障。由于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旅客自愿投保,与承运人无关。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之后,承运人仍然难咎其责,需要按照相关法规承担承运人赔偿责任。

因此,我国目前的运输服务企业对于重大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转移承运人责任风险的制度安排。如果承运人没有赔偿能力则地方政府为了安抚民众不得不采取财政买单的方式,即使承运人有赔偿能力,公交部门的相关赔偿规定在事实上已经不能满足相关赔偿要求的情况下,或者受制于外界压力突破规定的赔偿标准,或者不顾及经济环境现实的照章办事,从而出现了在不到50天内的7·23温州动车事故和9·09邵阳沉船事故的遇难者赔偿标准相差4.5倍的情况(注:7·23事故每位遇难旅客赔偿91.5万,9·09事故每位遇难旅客赔偿20万)。因此,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建立面向运输服务企业的统一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凡是承担有偿经营服务的运输企业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并且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确定基本的赔偿标准,将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运输服务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资格条件之一。

新闻链接: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明年在全区实施

2007年1月1日起,凡乘坐客车出行的旅客将免费享受到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每座最低保险金额为8万元。记者20日从广西道路运输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明年将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不按规定要求投保的营运车辆,将有可能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班车责任限额分5档

承运人责任险是旅客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强制性保险,由经营业户为乘客购买。日前,自治区交通厅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凡是经核准经营道路班车(含加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都要按规定标准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共设有8万、10万、15万、20万、25万元5个档次责任限额,由经营业户根据车辆核定座位按照规定投保。

保险知识,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有区别


货运险是一个古老的险种,很多人都很熟悉,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很成熟,相关的法律基础比如海商法类,都为货运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是最近几年中国产险市场大兴责任险运动后的一个新产品产物。在如今的市场上,关于货物运输保险方面,很多人在实际应用中搞不懂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为客户制定的保险方案不尽合理,有时候都让人怀疑保险专业人士到底是不是真的专业。

从源头的保障风险来看,实际上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货运险的保障范围要比承运人责任险宽,这是因为货运险不仅仅保障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且保障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当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货物损失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当然必须要有保险利益)赔偿损失。这里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指货主,当保险公司向货主支付赔款后,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赔偿;但是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承运人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此时在保险公司支付给货主保险赔款后,具有向承运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障什么风险呢?实际上,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从货物损失原因上就要比货运险狭窄得多。承运人责任险仅仅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的损失。注意,这里,自然灾害损失是不负责保障的,这是因为国际海商法中对“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是免责的,因此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实际上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因此也就不需要承运人责任险启动赔偿程序。

关于这一点,有人提到“邮包保价”的问题,因为一旦邮包进行了报价,合同上约定承运人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需要赔偿。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这就是一个承运合同的用词问题,我曾经见过有些承运合同,在撰写时就列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由承运人负责。对这种承运合同,在保险安排时很头痛,因为仅仅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就在市场上出现了由承运人购买货运险的现象,因为货运险提供的保障更为全面。但此时的问题是,被保险人究竟在法理上是谁?货主还是承运人?如果是货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进行追偿?如果是承运人,在货物上它是否真的具有保险利益?毕竟承运人在货物损失上的利益是一种责任利益,而不是物质利益,似乎这种责任利益应该由承运人责任险来保障,但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又不应该算是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责任险不提供保障。这种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于运输合同的不规范造成的问题。

还曾经见过这样的案例,运输合同上约定因承运人疏忽造成“意外事故”损失,货主免除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不规范的运输合同,使得货主在投保货运险后,一旦出现,保险公司“看似”无权向责任方的承运人进行追偿。

对这种不规范的运输合同,有人的看法是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因为它的撰写直接与相关海商法相抵触,但是至今这种论断是否成立还不得而知。

针对这些问题,有人提出在货运险签署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运输合同供保险公司审阅,从而保险公司可以向客户明确说明潜在问题所在,但是也有人提出这种建议的可行性很小,货运险多是货运开口保单,每次都提交这些文件,看似不大可行。

这些问题在目前来看是货物运输领域保险计划安排的头疼问题,不仅是承保人需要了解,精算师也很有必要了解这些问题。有人曾经提出,如果上面的那种承运人免责的运输合同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那么显然,由于追偿权的消失,保险公司应该在报价时报出更高的费率才对,因此只有比存在追偿权的报价高才是“精算合理”的。

在这两个险种上还有一个有趣的“保险竞合”问题。如果货主投保货运险,承运人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出现了因承运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损失,货主的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货运险赔款后,取得追偿权,向承运人追偿,这时候承运人的保险公司又要对这个追偿损失负责。这样,一旦各家保险公司都大面积承保了这两种保险,就出现了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追偿的有趣现象。这个问题在国际上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签署互撞免赔协议来解决,但由于我国产险行业在货物运输领域还没有发展得如此深入,因此还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

保险知识,货运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


货运险是一个古老的险种,很多人都很熟悉,在实践中的应用也很成熟,相关的法律基础比如海商法类,都为货运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承运人责任险是最近几年中国产险市场大兴责任险运动后的一个新产品产物。在如今的市场上,关于货物运输保险方面,很多人在实际应用中搞不懂货运险与承运人责任险的区别,为客户制定的保险方案不尽合理,有时候都让人怀疑保险专业人士到底是不是真的专业。

从源头的保障风险来看,实际上两者的差别是巨大的。货运险的保障范围要比承运人责任险宽,这是因为货运险不仅仅保障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且保障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当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造成货物损失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当然必须要有保险利益)赔偿损失。这里的被保险人一般是指货主,当保险公司向货主支付赔款后,如果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赔偿;但是如果是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且承运人在意外事故中负有责任,此时在保险公司支付给货主保险赔款后,具有向承运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障什么风险呢?实际上,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障范围从货物损失原因上就要比货运险狭窄得多。承运人责任险仅仅承运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的损失。注意,这里,自然灾害损失是不负责保障的,这是因为国际海商法中对“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是免责的,因此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实际上承运人是可以免责的,因此也就不需要承运人责任险启动赔偿程序。

关于这一点,有人提到“邮包保价”的问题,因为一旦邮包进行了报价,合同上约定承运人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需要赔偿。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这就是一个承运合同的用词问题,我曾经见过有些承运合同,在撰写时就列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由承运人负责。对这种承运合同,在保险安排时很头痛,因为仅仅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不能提供充分的保障,因此就在市场上出现了由承运人购买货运险的现象,因为货运险提供的保障更为全面。但此时的问题是,被保险人究竟在法理上是谁?货主还是承运人?如果是货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进行追偿?如果是承运人,在货物上它是否真的具有保险利益?毕竟承运人在货物损失上的利益是一种责任利益,而不是物质利益,似乎这种责任利益应该由承运人责任险来保障,但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又不应该算是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责任险不提供保障。这种问题实际上就是由于运输合同的不规范造成的问题。

还曾经见过这样的案例,运输合同上约定因承运人疏忽造成“意外事故”损失,货主免除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这种不规范的运输合同,使得货主在投保货运险后,一旦出现,保险公司“看似”无权向责任方的承运人进行追偿。

对这种不规范的运输合同,有人的看法是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因为它的撰写直接与相关海商法相抵触,但是至今这种论断是否成立还不得而知。

针对这些问题,有人提出在货运险签署前,要求当事人事先提交运输合同供保险公司审阅,从而保险公司可以向客户明确说明潜在问题所在,但是也有人提出这种建议的可行性很小,货运险多是货运开口保单,每次都提交这些文件,看似不大可行。

这些问题在目前来看是货物运输领域保险计划安排的头疼问题,不仅是承保人需要了解,精算师也很有必要了解这些问题。有人曾经提出,如果上面的那种承运人免责的运输合同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那么显然,由于追偿权的消失,保险公司应该在报价时报出更高的费率才对,因此只有比存在追偿权的报价高才是“精算合理”的。

在这两个险种上还有一个有趣的“保险竞合”问题。如果货主投保货运险,承运人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一旦出现了因承运人过失导致的“意外事故”损失,货主的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货运险赔款后,取得追偿权,向承运人追偿,这时候承运人的保险公司又要对这个追偿损失负责。这样,一旦各家保险公司都大面积承保了这两种保险,就出现了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互相追偿的有趣现象。这个问题在国际上通过保险公司之间相互签署互撞免赔协议来解决,但由于我国产险行业在货物运输领域还没有发展得如此深入,因此还没有遇到这样的问题。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是交通安全屏障


我市将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的消息。2007年底前,我市所有营运客车必须为每个座位投保最低20万元保额的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据悉,强制实施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此后颁布的《旅客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此两项法律法规均对客运车辆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投保好处:善后无忧

据了解,强制实施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化解和转移经营业户经营风险,以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其最大的好处在于,客运车辆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其理赔善后工作将会比较顺利。与交强险、人事意外险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按座投保,总体保额较高,而保险费率较低。按我省确定的20万元/座的保额标准,若营运客车发生车辆事故,承运人可获保险公司最高20万元/座赔付,进而确保善后工作顺利进行。

目前现状:普遍未保

市运管所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各客运企业普遍未投保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原因在于,我省统一的投保方案尚未出台。虽然未投保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但交通事故善后并非没有保障,各客运企业普遍采取“联保”的方式建立了“行车安全风险互助金”制度。而根据省运管部门的解释,“行车安全风险互助金”制度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替代承运人责任保险。

企业声音:负担偏重

据了解,全国范围内已有多个省份实施了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其实际保险费率0.5‰-1.25‰不等。以最低0.5‰保额20万元计,一个座位年保费为100元,30座客车投保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每年保费支出将达3000元。我市某民营客运企业老板表示,在有关方面正在推行客车安装GPS和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同时,若强制实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制度,企业负担有些偏重。

部门表态:强制推行

市运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省里的通知精神,省安监、交通等部门将统一制订全省的具体实施方案,全省未来将统一向保险公司招标,并实行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办法。若省里的方案出台了,运管部门肯定会按省里的要求强制推行。对2007年底以后仍没有依法参加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线路经营资格。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何区别?

“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明显的不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具体说来,有以下不同:

一是投保人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人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是所有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范围比“车辆承运人责任险”更广。

二是保险标的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是保险受益人不同。“车辆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受益人是第三人,即本车驾驶人员和乘车人以外的其他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

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是什么


保险,是什么生活中不能缺少的一项规避风险的有效措施。俗话说:人人都需要保险这一点都没错。普通人年纪大了没有工作能力的时候要依靠保险来养老,从事危险行业的工人们不用说,更加需要保险的扶持。而现如今,我国工业发展越来越壮大,城市建设越来越美好,那么在城市施工的时候我们的承包人是不是也要购买一份保险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呢?

这里就不得不给大家说一说承包人责任保险了。那么,什么是承包人责任保险呢?

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就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的施工、作业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安装、修理工程的承包人。

风险评估

一般地说,保险人办理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时,主要关注下列事项:

(1)工程承包人的商誉,以往工程经验、事故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

(2)施工人数、施工人员平均年龄、员工技术及教育训练是否完备,员工素质如何等。

(3)施工高度、工程种类、工程时间(白天或夜间施工)、是否使用爆破技术施工、工程地理位置、工程建筑登记、施工机械的种类和来源(是否转包,新旧程度等)。

(4)工程区域内的安全管理措施、消防设备、使用施工工具的养护水平以及施工区内是否有危险物品等。

保险费率

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主要以不同性质的承包作业以及承包价格来分别确定,如分为建筑工程承包人、安装工程承包人、装卸或搬运作业承包人、修理作业承包人、加丁承揽作业承包人等。然后,在根据承包作业的具体对象来调查、评估风险责任,如高层建筑工程与低层建筑工程、大型机器安装工程与一般安装工程、装卸玻璃与装卸机床、加工纺织品与加工机械零部件等,均应在承保时区分清楚,再参照承保这种业务的财产保险的费率,科学计算出承包人责任保险的费率。

一般而言,保险人对于下列情况往往采取较优惠的费率予以承保:

1.巨额承包或加工承揽合同;

2.信誉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3,有防护措施的地下丁程;

4.对地下财产如水、气管道的损失不负责的地下工程;

5.经验丰富、技术优良、安全管理好的承包人或加工承揽人。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特征是什么


随着人们的经济水平提高,思想的进步,大家都比以前更加有维权意识,明白和了解权益维护的重要性。如何在维护权益的同时降低经济损失的风险呢?说到这里小编不得不给大家安利一份保险,保险的名字就叫做责任保险。那么,什么是责任保险呢?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既然如此,责任保险具有什么样的特征呢?责任保险的费率又是什么样的?相信大家也都迫不及待想要了解了,那小编就来告诉大家。

责任保险的特征

第一,责任险与财产险不同,财产险的目标是补偿特定资产损失(车辆与固定的财产),责任险为被保人向遭受损失的第三方赔偿。所以因为许多个人与组织的活动都会对第三方造成潜在不良后果,这种保险因而可以在个人与商业领域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第二,由于购买责任保险的目的是杜绝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所以该保险的发展在常见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对法律与监管环境的敏感度很高。例如,强制责任险是政府的一种工具,用来解决许多涉及公众权益的问题,如公众的健康与环境。

第三,与其它传统的业务相比,保险人难以对责任风险进行评估。责任保险属于一种“长尾”式的业务特例,其索赔在保单过期很长时间之后仍要充分地开发。特别地,由于无法预知法律环境中的潜在因素与不利于己的变化,保险人常会受到索赔频率突然提高、索赔金额突然上升等问题的困扰。而且司法体系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形成中起主导作用。

责任保险的费率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订,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风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如下几项:

1.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

2.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

3.赔偿限额的高低。

此外,承担中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及同类责任保险业务的历史损失资料亦是保险人在制订责任保险费率时必须参照的依据。

责任保险,什么是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承保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的一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如体育场、展览馆、影剧院、市政机关、城市各种公用设施等,均有可能导致公众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这些地方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就负有相应的法定赔偿责任,从而需要、且可以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此外,在各种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民事责任事故危险,建设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对相关责任事故危险具有保险利益;各单位场所(即非公众活动场所)也存在着公众责任危险,企业等单位亦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承保的一种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的形式很多,主要有普通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承包人责任险等。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办公楼、饭店、工厂、商场、公共娱乐场所等都可以通过投保公众责任保险来转嫁这方面风险。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因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一般是指消费者)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为承保责任。产品责任险保障的是产品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各种专业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而进行的责任保险。

目前国内外办理较为普遍的有医生、药剂师、会计师、律师、设计师、工程师、保险代理人及经纪人等的责任保险。

中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国内责任保险发展滞后。据保监会统计,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险产品约30多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4%,左右发展还很薄弱,在保险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30%,美国则高达45%。因此,国内保险公司在责任险方面的发展还有相当大的空间。

目前,保监会已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煤炭雇主责任保险,与公安部消防局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卫生部就医师、院方职业责任保险等进行了联合调研,并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海南、山西、河北、吉林、安徽9省市启动了各类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

责任保险,物流责任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的兴起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国内物流业发展掀起高潮。为满足物流规模扩大和物流业对保险日益迫切的市场需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现代化物流的特点,从实际需要出发,为物流企业提供新的承揽全程、责任全面的各种保险产品,这为现代物流业抵御风险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其中,对投保人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责任保险最为直接和重要。 物流货物保险及其附加险是针对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的年度保险产品,采取类似预约保险的业务运作方式,为客户提供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保险标的为全部物流货物,可避免一票货物一单的承保方式,从而为客户最大程度简化投保手续,方便客户投保。本保险所称物流货物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除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邮票等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作为特约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它的保障范围综合传统货运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而物流责任保险是针对第三方物流的兴起而开发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委托方交来的物流货物承担着安全仓储、流通加工及运输的责任风险,此险种为专业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的物流公司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障。该产品也是年度保险产品,其责任保障范围包括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它将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以及仓储、流通加工过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责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责任保险的风险大于其他单独的责任保险的风险。物流责任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经营第三方物流业务过程中的全面保障,国际上普遍认为该险种是一种契合现代物流业发展潮流的新型保险产品。

被保险人,承包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和责任免除是什么


其实,随着国家大力发展保险行业,人们的思想也开始逐渐接受保险的存在,甚至都会将买保险作为一个目标,保险在保障我们人身安全的同时也是给我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特别是从事危险工程工作的工人们,万一出险,承包人可是要负很大责任的,这时候承包人购买一份承包人责任保险才是降低损失的最好办法。

什么是承包人责任保险呢?

承包人责任保险,就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的施工、作业或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害事故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安装、修理工程的承包人。

承保范围有哪些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单载明之施工处所内,因执行承包之营缮工程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体伤、死亡或第三人财物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责任免除有哪些

保险公司公司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之责:

1.被保险人、定作人及与承保工程有关厂商或同一施工处所内其它厂商,或上述人员之代理人、受雇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属之体伤、死亡或疾病所致或其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财物发生毁损或灭失之赔偿责任。但受雇人非在施工处所执行职务且工程之设计、施工或营建管理无关者不在此限。

2.被保险人所承包之营缮工程于保险期间届满前经定作人启用、接管或验收后所发生之赔偿责任。前项所称验收系指营缮工程之保固或养护期间开始前之验收。

3.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于执行职务时,因受酒类或药剂之影响而发生之赔偿责任。

4.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损害土地、道路、建筑物或其他财物所致之赔偿责任。

5.因损害管线、管路、线路及其有关设施所致之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证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设施位置图及有关资料,并于施工中已尽相当注意者,为修理或置换受损设施所需费用不在此限。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6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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