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多个方面实现突破创新,备受市民关注的是,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也分别由30%、50%降到20%、30%,大大减轻了职工购房压力。
目前,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有哪些?近日,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记者从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去年年底开始,聊城市公积金连缴半年就能贷款,自今年年初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已经降为20%。
近日,记者从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在聊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自本人申请之日起,本人及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具有2年以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房管局备案);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首次购房为20%以上,二次购房为30%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根据聊城市公积金贷款办法,住房公积金不可用于缴纳房款的首付。首次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20%,二次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购房合同必须是经房管局备案的正式合同。
《意见》取消了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了职工实际可贷额度。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这一点对聊城影响并不大,因为聊城市住房公积金有多种贷款方式供职工选择,除利用公积金保证贷款外,其他一些并不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下一步,将根据《意见》进行完善。
记者了解到,目前,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有保证贷款、质押贷款、房产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就是借款人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后,借款人在本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区域内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做担保的一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保证贷款的最高额度是40万元,最长年限15年。
房产抵押贷款就是借款人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后,借款人提供期房或有房产证的楼房做抵押的一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若借款人出现违约或恶意欠款时,处置抵押的房产来偿还贷款。房产抵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最长年限20年。
对于公积金贷款额度,首先贷款金额不能超过最高额度40万元。其次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购房价值的80%,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购房价值的70%。
商业贷款结清后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夫妻之间可互提公积金
据悉,去年年底,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即申请人将商业贷款结清后提供结清证明及相应的购房合同就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结清额度。
此外,在公积金提取方面,《意见》放宽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条件,由原来只允许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增加了可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记者从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目前,在聊城市夫妻双方之间可以互提公积金,在聊城市新办法出台前,还不可以提取父母和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调出本市工作或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未再就业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好了,读到这里,相信大家对此次聊城市推行的公积金贷款办法新政都有了更加全面深刻的了解,政策放宽了公积金提取的条件,父母和子女都可以提取公积金。想要了解更多保险资讯,获取更多保险优惠,请及时关注我们。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这里指的公积金是指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按照我国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为方便市民查询,除西藏外其它各地(个别除外)均已实现公积金网络查询。
住房公积金查询办法主要有5个:
1.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务大厅窗口查询;
2.公积金联名卡办理单位、银行查询;
3.全国陆续开通12329声讯服务热线查询;
4.网络查询接口;
5.可登陆当地公积金管理网站查询。
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如车祸、火灾等),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职工下岗、失业满两年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大病提取公积金,五险一金查询】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且医疗费用支出巨大,一年内医疗费用支出超过1万元以上的;
(十二)职工在职期间触犯刑律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子女年龄在28周岁以下,在购建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时,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和子女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
职工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还款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还清贷款本息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不得超过一次性归还贷款的本息余额。
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未还清且没有发生逾期现象,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合同签订或相关部门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可办理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
职工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管理部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还清之前,职工及其配偶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宜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范围:劳动鉴定部门1-6级伤残证明、残联发放的《残疾证》载明一级残疾或二级残疾。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拥有自主产权的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0%的;
(七)职工户口迁出本地的、农业户口职工、非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进入中心托管账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九)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十)职工本人、配偶及无生活来源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重大疾病范围: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十一)夫妻双方失业且托管后,未重新就业造成生活严重困难,子女就读高中以上学校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依照第(五)、(六)、(九)、(十)、(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同时根据申请项目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
(二)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存折)或住房公积金卡;
(三)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成员住房消费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与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
【大病提取公积金,公积金查询】购买自住住房,以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且不申请住房贷款的,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暂不能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
以住房公积金支付一手房房款且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已付购房款发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开发商指定的账户;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网签购房合同、二手房资金监管协议,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资金监管账户。
以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且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经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借款合同。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职工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施工许可证》或《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房屋损坏程度达到《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等级的或《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D级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大修。职工凭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向公积金中心备案,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根据申请内容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
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表,缴存银行与贷款银行不一样时需提供在缴存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折(储蓄卡及银行出具的储蓄卡账户基本信息)。一个职工同一时期只能办理一笔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贷款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证明;部分提前还款的,除上述资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前还款后的月还款计划表。
以住房公积金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贷款银行出具的最新贷款余额表。部分提前还款的,提供借款合同、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贷款银行出具的最新贷款余额情况。
职工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普通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租发票。职工工作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证明、职工工作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家庭无住房的证明及所租住房符合所在地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增设电梯分摊费用的发票或有关证明、增设事宜已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的证明。
【五险一金查询,养老保险查询】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除根据其申请内容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提供相应材料外,还需按其住房所在区域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家庭在我市无其他住房的证明、购房人家庭状况证明。非我市户籍的购房人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无住房的证明。
所购住房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提供所购住房符合所在地普通住房标准的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购房人家庭在我市无住房的证明、住房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无其他住房的证明、购房人家庭状况证明。非我市户籍的购房人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人家庭无住房的证明。
退休的,提供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提供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岁、女性年龄应满55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所在单位已出具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或《前往港澳地区定居证明》。
非我市户籍职工或户籍迁出我市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迁出我市的证明或非我市户籍证明、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的,提供劳动手册或失业证。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书等合法继承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办理,监护人应提供身份证及公证机关出具的监护证明。
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提取人及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职工因事故造成本人人身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果、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事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职工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人致病致残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见义勇为致病致残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职工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本人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含核损证明)、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职工本人因故不能办理提取手续的,除以下情形外,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身份证: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三)、(六)项提取条件,职工不是住房产权人,住房公积金转入他人账户的;
(二)办理按月提取还贷及终止业务的;
(三)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的。
包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有哪些?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按以下各条要求出具相关材料。
2、职工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3、职工同时提取同户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需提供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未婚子女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4、委托单位专职人员办理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委托其他人员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5、职工购房(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提取的,在购房一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复印件。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提供《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取时限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6、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一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提取时限以《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7、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一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提取时限以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8、职工离、退休提取的,提供《职工退休证》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9、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复印件、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包头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结论通知书》或伤、残证及复印件。
10、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11、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一年之内提取的,提供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12、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取的,提供《包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13、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提取的,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企业转制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国有企业转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或合同及复印件。
如企业存在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且确实无力补缴的,职工表示自愿放弃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欠缴部分声明书》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14、外地户籍或农业(含牧业)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本市非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一年后未重新就业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5、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提取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证明。
1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及复印件。
1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
18、职工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一年内提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借据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近期还款清单。
19、职工全部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后一年内提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和借据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全部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20、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前提取的,提供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不动产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鞍山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和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国定居或者去港、澳、台定居的;
(六)非本市常住户口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未就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八)调往外省、市工作并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九)死亡的职工,具有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依照前款第(一)、(二)、(七)项规定,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后,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依照前款第(三)、(四)、(五)、(六)、(八)、(九)、(十)项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职工持单位证明及相关手续,向市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职工持申请贷款的有关证明材料向市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市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市管理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由市管理中心承担。市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市管理中心应当实施资产保全,及时清理与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市管理中心对抵贷资产应当实行集体审核,采取评估、拍卖、租赁等形式处置。第三十条市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市管委会批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的方式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市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市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市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市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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