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人寿国富民安作为一款重疾险,到底有什么样的保障,相信用户们还是比较好奇的,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国富人寿国富民安的投保规则及条款简介。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国富人寿国富民安投保规则承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1年
交费期间:一次交清
等待期:90天
国富人寿国富民安保什么?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有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客服。
总结
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高龄罹患重疾,所赔保险金大多数的资金都是自己过去积累的,感觉似乎不划算。事实上,保险保障是一个过程,而非一个片段。在同一个条款下人人平等,重大疾病保险前期的保障功能,使得保险公司承担了巨大的风险机会,这是毋庸置疑的。
因为重大疾病风险是不可预知的,谁也不能断言自己何时会得病,大家不能等自己第四个馒头吃饱后来埋怨不该吃前三个馒头,也不可能一上来就吃第四个馒头。国富人寿国富民安作为一款重疾险,提供70种重疾、15种轻疾保障,还是不错的,那么这款产品好不好,用户说了算。
国富人寿国富民康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保险期间:保至70岁或终身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20年交
等待期:90天
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疾病终末期,或确诊初次发生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意外导致的无等待期
富人寿国富民康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种重大疾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二、轻症保险金
25种轻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只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给付累计以3次为限,给付后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给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18周岁后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四、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18岁周岁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给付所交保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18周岁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注意: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仅赔付其中一项,三者不可兼得。
投保案例
以30周岁的陈先生为例
陈先生为自己投保国富人寿国富民康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0万,20年交,保障终身,年交保费8298元,陈先生可享有如下保障:
1、25种轻症保障,累计可赔付3次,每次赔付6万,最高累计18万
2、100种重疾保障,确诊可赔付30万
3、身故保障,可赔付30万
4、疾病终末期,可赔付30万
网小结:
国富人寿国富民康保障125种疾病,百病无忧,保障全面,轻症三次赔付,等待期90天,缩短理赔时间,关爱更早,是一款不错的健康险,有需求的小伙伴还是可以考虑投保的。
国富人寿国富民康等待期
国富人寿国富民康等待期是90天,在等待期内非意外导致身故、疾病终末期、或确诊轻症、重疾的,保险公司返还投保人所交保费,合同终止。
意外导致的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非意外原因导致发生的风险,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对于被保险人来说,等待期越短越好。而国富人寿国富民康的等待期是90天,相对于其他重疾险的等待期,这是该产品的一大优势。
国富人寿国富民康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官移植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国富人寿国富民康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网小结:
在投保产品前,消费者最先看的就是保障内容,除了关注这个以外,还有许多细节问题也要注意,就如上述所说的免责条款、等待期,如实告知等情况,这些都是和理赔时息息相关的。若消费者投保时忽略了这些,被保险公司拒赔时就难免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认真看清条款,毕竟是保障终身的,不能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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