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9月底,我市已有26.7万名企业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体系
慈溪新闻网讯(记者孟卓莉通讯员龚敏捷)“今天单位通知我可以领取8000多元的女工生育保险金,真是没有想到现在的政策这么好,民营企业女职员也可以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兴业电子铜带有限公司工作的施利文女士笑称这笔钱是宝宝降生之后政府给她的“红包”。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从本月起,不少像施女士这样的民营企业女职工开始享受到了生育保险金带来的温暖。
据介绍,生育保险是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功能就是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险,也是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举措,同时均衡企业间的生育费用负担。
近年来,市劳动保障部门紧紧围绕人人享有社会保障这一目标,不断推进社会保障全民覆盖工程。自去年12月开始,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将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纳入到生育保险范围内,保障了广大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据统计,截至今年9月底,我市已有26.7万名企业女职工纳入生育保险体系,年初以来全市累计共有100多名女职工成为生育保险基金的享受者。
“女工生育保险不但将覆盖面扩大到了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在享受标准上作了大幅度调整。”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工作人员童丽娟介绍,标准调整之前,妇女在产后获得的生育保险金只有1500元,如今我市将正常分娩标准定为2300元,剖宫产术标准定为3500元,同时产妇还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只要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连续缴足6个月的保险费,女职工生一个孩子就可以领取6000多元到8000多元的生育保险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19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第八条指出,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根据相关规定,我市鼓励各用工单位为流动人口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即日起,我市134万流动人口也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20万元的住院医疗最高支付限额。
据了解,根据我市刚刚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全市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城镇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支付比例可达到75%以上。
参保人员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为20%。肝移植手术费用和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给付标准参照肾移植给付标准执行。流动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疾病住院的,可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我市还将以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工伤风险较高的建筑等行业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流动人口就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还将拓宽对流动人口法律援助渠道,向社区(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市场延伸,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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