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吵架发病算工伤吗?_保险知识

2021-06-17
保险上班规划

案例

小何是一家物业公司的职工。某晚,小何在单位值班,期间因制止装修工人半夜装修扰民而与之发生争吵。小何在争吵中突然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诊断其为脑梗塞。小何出院后,物业公司认为其不属于工伤,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小何于是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小何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最终的结果却出乎小何意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小何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

先来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小何认为

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因语言暴力伤害而住院的,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认为

小何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与他人发生的争吵,并在争吵时突发疾病,但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和医院的抢救病历均显示其未受到肢体伤害或暴力伤害。因此,小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何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小何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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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唐老师在周末参加学校组织的监考,吃工作餐时不慎被鱼刺刺伤食道,导致气胸、胸腔积液等伤害。唐老师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吃饭和上厕所是相似的,都属于生理必须,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一样,当事人都有过错,但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之前有过上班时间上厕所滑倒被认定为工伤,下班买菜遭遇意外算工伤,但上班吃工作餐被鱼刺卡住刺伤也算工伤,似乎还是第一次。在这起案件中,唐老师认为,事故当天是星期六,自己加班当监考老师,在食堂吃工作餐过程中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事故;成都市人社局分析认为“与工作无关”,所受伤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也是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究竟是理解上的偏差,还是感情上的错觉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唐老师吃工作餐,虽然与工作内容无关,却与工作需要有关。如果下班后在自己家吃饭,或非工作时间与朋友聚餐时出现类似情况,显然是另外一回事。法院审理本着客观事实,包含了人性化因素,但依据的法律没有偏差,也合乎基本情理。判决时,法院也不否认唐老师吃饭时有过错,而将吃饭卡鱼刺和上厕所滑倒进行对比,指出有过错不足以否定工伤的认定,使似是而非的事情更易让人明白,没有出现新的疑问或争议。

工伤认定与否,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结果有不同,有《工伤保险条例》过于笼统,缺乏细化的因素。起诉前,各自在理解上有不同并不奇怪。去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工伤认定的相关条款做了细化和明确。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法院才依据该规定审理工伤案件,随着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的增多,工伤纠纷也会不断上升,吃鱼被卡算工伤,蕴含着法律的力量,隐含着人性的善良,有助于人们对工伤认定的理解,具有积极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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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过劳死”属于工伤吗?


现代白领“过劳死”频频发生,有人提出应该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从法律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将一种病纳入职业病目录,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需要大样本的数据支持和医学技术等等多种因素,不可能一下子将范围扩大。2002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包含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但这些职业病多是工业产业范围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常见的白领阶层的职业病,基本没有包括进去,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动组织公布的十大职业病:肌肉骨骼疾病障碍、神经障碍、心理障碍(分别列为第3位、第7位、第10位)。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这一条款可以为“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赔付提供一定的依据。但是,这里仅指猝死等情形,如送往救治后昏迷多天死亡,恐怕就不能视为工伤,其中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职业,职业风险是不同的,特别是事业单位等等都纳入工伤保险后,由于他们多是脑力劳动者,“过劳死”的认定存在更多的隐蔽因素。专家建议,职业病的名目应该尽快更新,否则难以包含所有的职业风险。但是,增加一种职业病,要通过大样本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准备时间。针对“过劳死”问题,就需要确定诊断标准、诊断技术、治疗手段,必须确有职业性的因素存在。在日本,也是经过多年的调查和医学研究,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才将“过劳死”确定为法定的职业病。解决“过劳死”的标准,必须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工伤保险,才能解决医疗、康复、伤残标准和待遇的问题。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等职业安全法律法规都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而且是预防为主的。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关于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条款。

但是,现实中免不了出现用工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我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人才、保护劳动力资源方面,国家要尽早作出指导,减少劳动者的亚健康状态,减少过度疲劳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该自我保护、自我泄压,减少职业带来的伤害,要避免长期加班、过度劳动造成的伤害。同时,国家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心理的引导,防止、杜绝员工相继跳楼的现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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