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速,大家在工作、学习上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加班加点已经是常有的事了。经常性熬夜、不健康的饮食习惯、缺乏锻炼等等生活习惯,很容易使我们的身体陷入“亚健康”状态。
长期下去,高负荷运转的身体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好的反馈,近年来新闻中频频出现的“猝死”一定程度上也与此有关。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怎么通过保险得到猝死相关的保障?
什么是猝死?哪些保险可以保障猝死?
一、什么是猝死?
近年来,有关猝死的报道越来越多,常使人唏嘘不已:
春雨医生 CEO 突发心梗去世,年仅 44 岁 大特保CEO突发心脑血管疾病去世,年仅45岁 阿里巴巴DT总监运动时猝死,年仅34岁……
那具体来讲,猝死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我们来看看世界卫生组织的释义——
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
关于这个定义,有两方面要解释一下。
1、“短时间”是多短?
关于猝死时间限定的问题,目前并没有比较统一的标准,不同的机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在1小时、6小时、12小时、24小时甚至48小时之内,都可能会被认为是猝死。
2、 猝死是一种疾病还是意外?
猝死给人的感觉往往是比较突然,时间比较短,所以很多人认为猝死是一种意外。
但其实,猝死是一种由疾病导致的死亡。
其实也很好理解,身体健康的人不太可能只因为一次加班/熬夜/运动就导致死亡,一定是身体存在某些疾病引致的,高强度的工作/运动只是一个导火索,诱发了我们身体内存在的疾病。
一般来说,我们将猝死分为两类:心源性猝死和非心源性猝死。
在生活压力越来越大、996逐渐成为某些行业常态的今天,小编认为,通过保险获得猝死相关的保障,还是很有必要的。
二、你的保险,保猝死吗?
哪些保险可以提供猝死相关的保障呢?
平时常说的四大保障险种,我们逐个分析分析——
1、 医疗险
猝死的发生往往是短暂、急促的,即便展开了急救工作,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也不会很多,像平时我们常说的百万医疗险,基本都会有1万元的免赔额,所以,对于猝死,百万医疗险的保障作用不大。
此外,很多医疗险还会限制住院才能报销,所以整体来说,医疗险能补偿的费用比较有限。
2、 重疾险
有些重疾险是带有身故保障的,如果发生了猝死,当然是会赔付的。
不含身故保障的重疾险,情况就要复杂一些了,整体来说,保障性比较有限。
这是因为,重疾险并不完全是确诊即赔的,很多疾病需要达到约定的状态/实施了约定的手术等条款要求才能理赔。
而猝死往往发病较快,短时间内就会致死,很难测定疾病情况是否符合理赔要求。
3、 寿险
寿险一般是保障被保人身故的,对于猝死自然是可以赔付的。
小编觉得,想要获得猝死相关的保障,首先就要考虑配置寿险,不管是发病1小时、12小时还是多长时间内身故,都是可以赔付的。
而且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小编强烈建议配置定期寿险这类产品,相比于终身寿险,这类产品可以用更少的保费配置相对充足的身故保额。
对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来说,配置高保额的定期寿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还没有配置定期寿险的,可以看看这款产品:擎天柱3号。
4、 意外险
上面我们已经解释过了,猝死不是意外,而是一种疾病。
所以,绝大多数的意外险,对于猝死都是免责的。
但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的习惯和需求,市面上出现了一些提供专项猝死保障的意外险。
小编综合测评了几款关注度比较高的含有猝死保障的意外险:
(1)亚太超人
(2)复联爱无忧
(3)微保护身符
(4)小米综合意外险
这几款产品各有特色,其中亚太超人、护身福、小米意外险这三款产品,对于猝死的时间都是限制的,相比之下,微保护身福的时间限制更宽松一点。
但是,护身福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它关于猝死的条款有一个限制,那就是要求“直接致死原因无法确定的”才会赔付。
这一点稍微有些苛刻了,如果医院对猝死的直接原因给出了明确的诊断,那很可能会出现理赔纠纷。
所以,小编没办法下定论说这三款产品哪个更好,大家可以自行判断。
此外,再来看看复联爱无忧这款产品,这款产品除了提供常规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障,还会提供“急性病身故”保障,它与猝死是比较类似的。
爱无忧对于急性病身故的时间要求长达30天,相比于其他几款产品来说,时间限制极为宽松。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亚太超人、爱无忧、微保护身福这几款产品,是需要健康告知的,只有通过了健告才能投保。
注:猝死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是一种疾病,而非意外,很大比例上是由于心脏疾病导致的。
如果想要通过保险获得猝死相关的保障,首推定期寿险,不论是不是突发疾病猝死,也不论突发疾病多久后猝死,都能保障,而且除了猝死,绝大多数身故情况都是保障在内的。
先来解释一下,为什么意外险为什么不赔猝死。
保险合同中对于猝死的定义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重点:医院的诊断,公安部门的鉴定。
而在医学上,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猝死定义是:“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
WHO给猝死下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即“因疾病突然死亡”。
而目前大多数人会选择的意外险则大多是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的赔付四要素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
四要素缺一不可,而猝死则违反了“非疾病的”“外来的”两大限制条件,因此,不予赔付。
那么,到底哪些保险会赔付猝死呢?由于猝死属于疾病死亡,所以以下身故保险金对猝死都有赔付责任。
1、寿险
寿险是以被保人死亡为赔付条件的生死合同,只要是自然死亡,那么无论是意外还是疾病都会赔付身故保险金,猝死自然也不例外。
这里额外说几句: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都属于寿险范畴,寿险对赔付条件的限制比较宽松,一般被列入免赔责任的只有故意杀害、伤害、吸食毒品、酒驾或2年内自杀等特殊情况。
2、意外险(特殊)
没错,常见的意外伤害险虽然不包含猝死责任,但有些特殊的意外险会有明确规定,赔付猝死。
不过,我们需要注意一点,有这项保障的意外险往往会有其他限制,比如只允许1-3类职业投保(一般为1-4类),或者保额较低,或保费较高。
等未来的某一天,意外险没了这些“地雷”,意外险的进化才算真正完成。
3、重疾险
这里先给大家打一个预防针,虽然大部分重疾都有身故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重疾险都会赔付身故保险金。
比如,纯重疾产品——芯爱。芯爱是完全摒弃了身故责任的纯重疾,虽然说附加责任中可以选择添加身故返还保费,但还是建议拿多出来的钱去投一份寿险更合算。
除了纯重疾产品,其余的重疾险都会有身故保险金,区别在于赔付金额的多少。
悲剧已成事实,一切都无法改变,在面对这样的“猝死”事件时,选购何种保险才能让家人可以不费吹灰之力的获得理赔成为关键,对此,我们一一探究。
意外险不予赔付
日前,三门峡市陕县居民张某的丈夫打乒乓球不慎摔倒猝死,张某为其申请之前投保的新华人寿意外伤害险理赔时,没想到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猝死就是疾病死亡”,不是意外伤害,不在保险保障的范围。
本以为是"很顺利"的一次理赔,却因为对"猝死"这个医学名词的理解争议备受阻挠,张某很是郁闷与不解。张某说,当她丈夫快下葬时,她询问业务员郑某是否要前来拍照尸检或查勘取证时,郑某回应不需要。而她将相关手续交给保险公司的郑某希望获得相应的理赔时,却一直未接到公司任何理赔进展信息,而后竟得知该公司拒绝赔付。
后来从新华保险公司出具的《拒赔通知书》上看到,该公司拒赔的依据是"出险人死亡原因为猝死,根据保单条款规定,只有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保险人才根据约定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出险人身故不在保险条款保障的范围"。看到这个通知后,张某真的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自认倒霉了。在为突然离去的他们感到痛心的同时,不免也会想到如何保证在死神突然降临时我们可以对亲人们尽一份最后的义务,把握住生命中的最后一次权利。
针对以上情况,保险理财师也指出,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意外产品中的保险责任只是保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发生且因该意外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而导致的保险事故,因此,发生猝死的情况下意外险是不具有保险赔偿责任的,即从严格意义上说,猝死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内。所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要认清这一事实。而对于“猝死”这一情况,有一下两种保险项目可以考虑。
重疾险酌情赔付
重疾险保险责任根据重疾险类别的不同而不同,重疾险一般分为“提前给付型”和“额外给付型”。有关业内人士指出,尽管“猝死”病因可能属于重疾险规定的重大疾病类别,但是在发病一小时内死亡不符合“额外给付型”重疾险规定的生存期条件,因此“额外给付型”重疾险不会赔付重疾保险金,但如果包含死亡责任,则会赔付死亡保险金。
人寿保险给予赔付
人寿保险均包含疾病身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猝死,满足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寿险对“猝死”被保险人会进行赔付。
不过根据“猝死”与意外伤害的区别、死者分布情况及各险种的保险责任来看,相比重疾险,投保人寿险则更为明智,而人寿险中的终身寿险是最优之选。
很多购买了意外险或被赠送意外险的保险客户,面临突如其来的“猝死”,保险公司却不予赔付,当事件诉之法院,法院却都裁定保险公司胜诉。家属总是会问:意外险难道不是被保险人死亡了赔付吗?猝死不是意外死亡吗?
2008年3月4日,某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额3万元,指定身故受益人为其妻子,合同生效日期为2008年3月5日零时。2008年3月13日,投保人突然昏倒在自家浴室中,经镇卫生院抢救无效身故。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同时出具了一份疾病诊断证明单为“意外死亡”。同年4月,其妻子向合众人寿提出理赔申请,合众人寿按投保人疾病身故理赔,无息返还保险费3000元。其妻认为应按照意外身故进行理赔,2008年6月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万元。
法院认为,疾病诊断证明单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死于意外伤害。原因在于,1、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单本身的证明效力有限,不具有法律效力。2、本案中,医院诊断证明单的署名人与抢救被保险人的医生并非同一人,此事实降低了诊断证明单的可信度。3、本案未有任何迹象显示、亲属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遭受了外来的客观事件导致伤害,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系意外事故造成,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应以意外伤害情形理赔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猝死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
一听“猝死”,很多人的第一感觉就是意外,也随之会联想到用意外险规避猝死风险。不过这一想法与事实有不小出入。
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猝死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个小时内死亡,又称突然死亡,系临床综合症。在法医病理学中是指外观健康而无明显症状的,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机能障碍,在开始感觉不适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死亡。由此可见,猝死多因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在某种因素的作用下突然发生而造成外观健康的人非暴力、非外伤性死亡。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常识判断,如果被保险人遭受外来伤害,并且由于这种外来伤害而致身故,至少应当有外伤,如擦伤、撞击痕迹、出血等。
这一点在看了多家保险公司意外险条款后被落实。在不少意外保险条款中,会明确将猝死列入免赔责任,此外,包括中暑、疾病、药物过敏等也都在免赔范围内,因此,投保人只需仔细一些就会清楚了解到,若被保险人不幸猝死(除非可证明是因为意外事故猝死,而非因病猝死),家人是无法从意外险获得赔偿的。
车主购买了汽车保险后,如果把车借给别人开,万一发生车祸,若驾车者不在保险契约“附加被保险人”名单,车主不一定能获得理赔。
以车体损失险来看,是自己的汽车撞坏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依据保险条款,汽车的所有人就是“列名被保险人”;如果汽车属于公司所有,则公司便是“列名被保险人”。
保险条款另外有“附加被保险人”,包括车主的配偶、同居的家属、四亲等以内的血亲、三亲等以内的姻亲。公司的“附加被保险人”则包括公司所聘请的驾驶人及所属的业务使用人。
不论“列名被保险人”或“附加被保险人”,开车出去撞坏车,保险公司都会负起赔偿责任。
如果车主把汽车借给朋友、远房亲戚,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先付理赔金额,但赔完后将向这位朋友、远房亲戚求偿;要是有人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开车出去并发生车祸,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如果以“第三人责任险”来看,主要是发生车祸、造成他人(自家车辆以外)的体伤、财务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起理赔责任。第三人责任险的“列名被保险人”是指汽车的所有权人,包括个人或公司。
至于“列名被保险人”,则比车体损失险还宽松。除了车主的配偶、同居家属、公司雇用的驾驶人及业务使用人,如果上述人员答应借车给其他人使用,不论驾驶是谁,出了车祸,造成他人的体伤、财损,保险公司都会负起理赔责任。
近年来,明星自杀事件不断发生,引发了人们对这类意外身故的关注。那么,像自杀这种情况保险能赔偿吗?有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呢?答案是肯定的。投保定期寿险、长期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两年后自杀可以获得赔付;而投保意外伤害险,自杀是不能获得赔付的。
自杀可得到保险赔偿
时间最近的大家都知道著名歌手陈琳自杀,这让我们也想起了张国荣的自杀。据了解,张国荣之死,保险公司赔了超过3000万港元的赔偿,受益人也缴纳了450万港元的遗产税。那么对于自杀这种情况,保险是如何定义的?
保险公司有关规定,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如今社会上自杀现象增多,有些人因为感情困扰自杀,有些人因为企业面临困境而自杀,还有一些人因为炒股的损失而自杀。但自杀的背后,会有多少的家庭面临生活的困境,孩子未来的生活失去着落,亲人朋友为之痛心,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生命,留给活着的人除了悲痛惋惜以外,还有更多的伤害。比如财务上的窘境、生活品质的下降,甚至在这期间一些债务问题也会接踵而来。如果是一个很高收入的人离开,包括以自杀的形式离开,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我们真的难以估量和想象。
保险理赔时限以两年为“门槛”
不过值得提醒的是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上面提到的张国荣自杀得到理赔就是一个例子。
在保险单上,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注明了保单生效的时间,从生效开始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超过两年的时间就要赔付了;另外一种情况,有时候一张保单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停效,比如客户出国,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需要提醒的是,保单复效两年后,保险公司对自杀行为就承担责任了。
一般我们都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如果超过两年就会打消这个念头。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
不过,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比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
一个有社会价值的人,他的离开带走的是创造财富的能力,他的离开对社会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像张国荣的自杀,保险公司赔付了3000万元的港币,正是对受益人的一个补偿。
从明星自杀可以引发我们对保险的一系列思考,家庭、责任、生活,我们对此有太多的无奈与无助。
我们应及时配置好我们的资产,尽可能避免风险发生后造成的财务损失,让保险在我们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