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内出险 合同终止仍可理赔_保险知识

2021-06-10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
问:我的保险合同已经终止了,才想起来半年前我曾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当时没有及时提出理赔申请,现在申请能赔吗?

 

答:保险合同终止了,并不是说客户一定不能申请理赔,需要按客户出险时间及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其中人寿保险为5年、非人寿保险为2年。

案例演示:

齐齐哈尔的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寿购买了保额达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险产品。

2010年1月,王先生终止了健康保险产品的投保,仅保留终身寿险。在终止自己健康保险的4个月前,王先生曾在2009年9月23日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因为经常外出,他在治疗结束后也没有向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直到其健康险合同终止将近一年后,王先生才想起要为自己的这次治疗申请理赔。合同已经终止近一年了,还能申请理赔吗?王先生的家人和朋友都劝他没必要多跑一次:“你的健康险都不保了,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你理赔的!”

但是,当王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太平人寿咨询,公司服务人员当即告知:王先生的疾病发生和治疗都是在保险合同终止之前,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虽然这份保险已经终止了,但仍然是可以申请理赔的。随后,在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的三天后,王先生收到了太平人寿的理赔通知短信,获得理赔金3000元。

提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并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时间未超过5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5年),都是可以提出理赔申请的。案例中,王先生的情况正符合这一规定,只要事实清楚、手续齐全,自然是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如果购买的是非人寿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于合同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则合同终止2年内都可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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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犹豫期内可终止保单


妥善保管整套保单材料。保险单及有关单证票据务必妥善保管,注意防水、防潮、防蛀。若保单材料丢失,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挂失补办。

什么是犹豫期?犹豫期内是否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

通常情况下,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保人可以仔细考虑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合适,如果所投保的产品与需求不符,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对在犹豫期内发生的事故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投保人是否可以中途退保?

在犹豫期结束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俗称“退保”)。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支付一笔退保金。

投保后,为何不可轻易退保?

第一,退保后,消费者将失去已有的保险保障。

第二,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消费者若重新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在一般情况下,费率、核保要求都会提高。

第三,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费用损失。

保单失效或合同终止 保险还能理赔吗?_保险知识


保单是保户进行理赔的依据,但有时,保单也会发生一些“不测”,为保户带来困扰,这时保险公司会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可能为保户提供解决方案。

其中,保户比较容易遇到的一种情况是,保单因过了缴费期而失效。例如,某人在国外公干了近一年时间,在此期间,他的重疾险保单过了缴费期,但保险公司的

工作人员没能联系上他。等他回国后,60天的宽限期已经过了。缴费过了60天,保单是否就会失效呢?

据太平人寿介绍,大部分长期分红险或重疾险产品都设计了自动垫交保费功能,决定长期缴费的投保人可以选择这一功能避免保单失效的情况。自动垫缴是保

户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缴纳续期保费,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抵扣后期保费,从而使保单维持在有效状态的一种功能。

不同保险公司所采用的自动垫交保费功能的形式也各有不同,有的已经直接写入产品条款;有的则在投保单上载明,需保户自己勾选,提前约定。

另一种情况是,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了,保户才想起来半年前曾发生过一次保险事故,当时没有及时提出理赔申请,现在还能申请理赔吗?

事实上,保险合同中止了,并不是说客户一定不能申请理赔,需要按客户出险时间及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事故在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2年或5年内都可申请理赔,其中人寿保险为5年、非人寿保险为2年。

案例1:“自动垫费”解救失效保单

保户连续4年没有缴纳保费,但是保险公司在其意外身故后仍旧给予理赔——这就是曾经发生在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的一则特殊理赔案。

2010年8月,一位姓杜的女士来到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我先生过世了,他生前在你们公司买过保险,我今天是来理赔的。”按照杜女士提供的保单信息,太平

人寿柜面服务人员立即在电脑系统里进行查询,发现该张保单有异常信息——这张保单已经连续四年没有缴费了。杜女士知道后非常震惊:“天哪,我都不知道没有

缴费,那是不是不能理赔了呢?”

为了确认保单是否有效,服务人员继续对该保单进行仔细审核。杜女士亡夫陈先生生前投保的是太平人寿“太平丰登”保险,并附加了“寿比南山”保险。2006年,

虽然经过多次催缴,但由于种种原因,陈先生一直没有缴纳续期保费。于是,这张保单已进入自动垫缴功能,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完全可以抵扣欠缴的四年保费。经

审核,太平人寿很快决定给付保险金2.5万元。

案例2:合同预约终止仍有获赔可能

齐齐哈尔的王先生于2008年1月在太平人寿购买了保额达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并附加了一份健康保险产品。2010年1月,王先生预约终止了健康保险产品的投

保,仅保留终身寿险。在预约终止自己健康保险的4个月前,王先生曾在2009年9月23日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因为经常外出,他在治疗结束后也没有向保险公司

提出理赔申请。直到其健康险合同预约终止将近一年后,王先生才想起要为自己的这次治疗申请理赔。

合同已经预约终止近一年了,还能申请理赔吗?王先生的家人和朋友都劝他没必要多跑一次:“你的健康险都不保了,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你理赔的!”

但是,当王先生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太平人寿咨询,公司服务人员当即告知:王先生的疾病发生和治疗都是在保险合同预约终止之前,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

发生是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虽然这份保险已经预约终止了,但仍然是可以申请理赔的。随后,在提交理赔申请和相关资料的三天后,王先生收到了太平人寿的

理赔通知短信,获得理赔金3000元。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三):保险期间的终止(上)


 保险期间的终止通常就是保险人承保责任的结束。不过有两种例外的情况。第一, 长尾期保险( long tail coverage )。像使用“ 发生”保单的责任保险, 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会延至保险期间的终止之后。第二, 当保险期间的承保风险造成的承保损失至保险期间终止时并未结束, 保险人的承保责任包括保险期间终止后的损失部分。保险期间可以于某一具体时刻或某一具体事件发生时终止,也可以按照双方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终止。

 一、保险合同到期终止

 保险合同既可以规定保险期间是从某一具体的日期开始, 也可以规定保险期间是到某一具体日期终止。例如,“ 本保险到1996 年12 月31 日午夜12 : 00终止”。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任何承保损失, 保险合同到这一具体日期便终止了, 除长尾期保险外, 一般保险人随之停止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这种保险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也可以称为保险期间的自然终止。

二、风险结束终止在保险中, 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如果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不存在了, 承保损失不会或不可能再发生了, 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没有了, 则保险期间便终止了。例如, 在财产保险中, 当保险标的由于承保危险造成全损时, 保险标的灭失, 承保风险已经结束, 保险期间便终止了。此后保险人所要做的只是对全损的理赔。在人身保险中, 如果承保的风险是死亡, 一旦被保险人死亡, 风险结束, 则保险期间便终止了。即便是由于非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 同样会使风险结束和保险期间终止。不过,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并未使风险结束, 存在着发生进一步损失或其他承保损失的可能性, 除非另有规定, 一般对保险期间不发生影响。由于风险结束致使保险期间提前终止时, 被保险人通常无权请求退还与按合同尚未终止的保险期间相对应的保费部分。

 三、规定事件发生时终止

 保险合同可以规定, 保险期间的终止与某一规定事件的发生相联系, 保险人承保责任在该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的规定时间终止。例如, 雇主为雇员所购买的集体人身保险, 当被承保的雇员解除了雇佣关系时, 保险人对该雇员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 保险期间随“ 运输开始”而开始, 保险人承担“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 正常运输过程”取决于货物的种类、运送这种货物的通常方法, 以及惯常的或最直接的航线。惯常的延误可以被看做属于正常的运输过程; 但是,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本来可以避免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延迟, 都被认为不属于正常的运输过程。保险期间的终止有三种情况:

 (1 )在发生偏离正常运输过程时保险责任立即终止, 除非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

(2 )经过正常运输, 货物交到保单或保险凭证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存储地点时保险责任终止;

( 3 )无论货物是否交到收货人手中, 该货物自海船卸下之后满60 天时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知识汇总,宽限期内欠款出险后不影响理赔


去年,张女士的爱人给其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多份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多年期缴,年缴保费5000元。今年,张女士的爱人给其投的寿险又到了缴纳保费的时间。由于工作繁忙,过了一周多,张女士的爱人还不能前往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没想到就在这节骨眼上,张女士却不幸遇难身亡。此时,张女士的爱人给她购买的保险已经到期10天了,张女士的爱人在痛心失去妻子的同时,又很悔恨自己没有及时去保险公司缴纳到期还需续缴的保费。张女士的爱人认为,现在处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予自己爱人理赔了,投了这种寿险不仅出险得不到理陪,连第一期的钱也白缴了,她的爱人觉得非常冤枉。于是,出于一种安慰自己的试一试心态去找保险公司,想看一看对于张女士的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将会有怎样的补救办法,要不太亏了。没想到,出乎张女士爱人意料的是,保险公司非常痛快地通过了理赔申请。

保险专家点评:

保险公司之所以会作出如此决定,理由是:根据保险条款中宽限期的规定。这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规定,如果客户没有及时缴纳保费,而是推迟缴纳保费,在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60日内,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责任。因此,在保险公司扣除张女士爱人给其投保的终身寿险欠缴的当期保费后,其余身故保险金便全部支付给了张女士的爱人。

宽限期是指在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中,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如果投保人在各分期到期没有缴费,保险公司将给予投保人60天的宽限期限,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继续有效。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综上所述,对张女士的爱人来说,他是不幸的,因为爱人不幸遭遇意外身亡;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她的爱人又是幸运的,虽然她的爱人因为工作忙没有续缴保费,但在张女士发生意外时,却是在她的保险到期后的宽限期内。如此一来,张女士的爱人没有因为自己没给爱人续保,而失去终身寿险的保险保障,最终让张女士爱人给她投的这多份终身寿险还是得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

宽限期内欠缴费,保险公司仍需赔。通过这种形式,不仅可让保险人得到了实惠,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当然保险公司也不愿只因投保人推迟几天缴费,就失去他们已经建立起关系的客户,毕竟在宽限期内保险人出险的几率小得很。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知识指要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含义和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当事人以法律规范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也称约定解除, 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由一方当事人提出, 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并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后, 方可解除。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须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就保险合同的解除达成书面协议之前, 原合同仍然有效。

(二) 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称单方解除,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直接依照保险法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要求,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一, 对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但是在财产保险业务中,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 合同不得解除。第二,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 当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保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 年保费的,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 退还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1 )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法行为; ( 3)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 (4 )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5 ) 投保人违反特约义务。

二、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 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 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二) 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

1. 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 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 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 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所以叫自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时, 原合同并未履行完毕, 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 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 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 保险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 存在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三)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1. 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2. 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4. 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5.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我国《保险法》第42 条规定: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 在保险人赔偿后30 日内, 投保人可以终止保险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 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15 日通知投保人,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 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的应收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保险知识,哪些因素能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期限届满、合同解除、合同违约失效、合同履行以及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等等。

(1)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即使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自然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解除是另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包括: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等等。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出现了所约定的条件时,一方或双方即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

(3)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例如,如果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寿险合同中途失效。当然,在一定条件下,中途失效的寿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履约并为保险人所接受,还可以恢复效力。但是,财产保险合同因不能如期缴纳保费而被终止合同的,则不能恢复合同效力。

(4)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例如,终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后,合同终止;或者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财产被火灾焚毁,被保险人获得全部保险赔偿后,合同即告终止。

(5)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或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而全部灭失,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不是由于保险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而死亡,保险合同也自行终止。

保险知识,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因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复存在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

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

3、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

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将合同转让,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二)履约终止

履约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了给付全部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即告结束。但是,船舶保险有特别规定,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船舶发生全部损失,一次保险事故的损失达到保险金额,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数次部分损失,由于每次损失的赔偿款均未超过保险金额,即使保险赔款累计总额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仍须负责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才告合同终止。这是因为,为了保持继续航行的能力,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修理,所以在修理费用少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后,保险合同中原保险金额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三)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消失,回复到未订立合同以前的原有状态。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保险人一般要退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并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中,解除权是基础。解除权是法律赋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后,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由保险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行使(即退保)。解除权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行使,但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必须在可以解除的范围内行使解除权;必须存在解除的事由;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必须在时效期间内行使解除权。

为您解读保险责任终止和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_保险知识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对生命安全意识的增强,购买各种保险产品已经成为大多数家庭的选择。而您了解有关保险责任终止和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吗?投保需要注意的常见事项有哪些?怎么才能买到真正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保险责任终止和保险合同终止的区别

首先,二者是不同的概念。保险责任终止是指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终止。而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实。

1、涵盖范围大小不同

保险责任终止是针对某一项具体责任的终止,而保险合同含有多个保险责任,比如终身重疾保险中,就常有身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和高残保险责任等多项责任。

2、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终止

有这么一个案例,被保险人投保旅游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因昏迷、败血性休克在医院死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医疗、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责任终止。在该案例中,被保险人身故,赔付之后保险责任即终止,保险合同也就终止了。

那么在没有身故的赔付案例中,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比如健康险里的终身重疾险,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首次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合同中对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保险责任就会终止,但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残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才终止。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保险合同终止,保险责任肯定就终止了;反过来保险责任终止了,保险合同不一定终止。

保险责任终止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关系是一种债的关系。任何债权债务都是有时间性的。保险合同订立后,虽然未发生保险事故,但如果合同的有效期已届满,则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自然终止。这种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合同解除,是我们较为常见的保险合同终止的另一类原因。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合同因违约失效终止、因履行而终止等原因。

针对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比如投保人不能如期(包括在宽限期在内)缴纳保险费,则保险人可以使正在生效的合同中途失效。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之后,保险合同也即告终止。

相对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责任终止也涉及到了自然终止、履行中止,违约终止,需要注意的是,当协议终止时,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还有一种情况下,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就是在投保人以欺骗手段,骗取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在保险人发现后,此种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时要注意哪些常见事项?

1、了解保障范围

每一个险种不可能对任何人适用,所以投保前一定要弄清楚保障范围,从而选择最为适宜的险种进行投保,以免投保后又觉不“合身”。再去办理退保,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苦恼。

2、熟知保险责任,切莫盲目投保

目前,保险市场上的险种层出不穷,很多用户在面对形形色色的保险品种时,其实并没有真正看懂保险条款。因此,在投保前一定要请业务员认真、详细地为您讲解保险条款的特点及保险责任,并做到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特别是免除规定完全了解。

对出险后如何索赔等事项也要了解清楚,避免产生误解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3、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免自食苦果。

保险合同要以当事人双方诚实信用为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单的有关事项应当如实填写,对保险公司的询问应如实告知。

买保险看似简单,其实也是一门不小的学问,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我们建议大家购买保险前,应考虑个人财务能力,在全面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综合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用于投保的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

等待期内得病不终止合同?大家华欣无忧问题汇总(豁免、返本等)


大家华欣无忧是一款等待期内确诊轻症或中症都不会结束合同的重疾险,今天小编就主要介绍的是这款产品在豁免、返本等方面的问题。 大家华欣无忧如何豁免保费

大家华欣无忧作为一款多次赔付型的产品,自带被保人轻症、中症或重疾保费豁免,只要被保人初次确诊这三类疾病当中的一种就可以免交交费期间内剩余各期保费了,而被保人依然享有各项权益。

同时这款产品也支持投保人保费豁免,不过需要另外附加。附加之后如果投保人确诊轻症、中症、重疾或者身故、全残等,同样豁免剩余保费,不影响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保费豁免是用于为他人投保,尤其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的顶梁柱为他人投保时更有必要附加,不要为了省那点钱,否则到时候投保人出险就加重了经济负担了。

大家华欣无忧可以返本吗

可以的!大家华欣无忧疾病保障计划由大家华欣无忧重疾险和大家人寿附加华欣无忧两全险组成,后者拥有满期保险金责任。如果合同到期后被保人仍生存,保险公司将返还主附险已交保费之和。

在小编看来,能返本不一定就是好事,起码保费会上涨。更何况几十年后返还的保费多少都会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受到一定程度的贬值,其实并不划算,所以不太建议附加两全险。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大家华欣无忧最低保额是多少

大家华欣无忧的最低保额是10万元,但是如果不是加保的话,只投10万元肯定是远远不够的。

10万元看起来不少,可是实际上在重疾治疗面前是杯水车薪。目前重疾治疗的平均花费都在20-30万元左右,因此投保的时候最少也要有30万元保额。如果考虑到术后营养、看护以及收入损失等,保额肯定是尽量高一些的好。

大家华欣无忧的等待期是多久

大家华欣无忧的等待期为90天,时间较短,而且等待期内确诊轻症或中症不会终止合同。尽管不会承担相关的责任,但是合同会依然有效,这对于投保其他产品几乎不可能的轻症或中症患者来说是非常难得的,也是这款产品的一大优势。

大家华欣无忧的犹豫期是多久

为了使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9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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