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投保要注意重要步骤不能省略_保险知识

2021-06-10
保险知识重要吗
通过电话、网络等新兴渠道购买保险,已经得到不少消费者的认可。然而,有些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利用消费双方信息不对称,故意省略重要投保步骤,损害消费者权益。

重要步骤遭遇省略

据了解,有部分网站在代售航意险过程中,只要客户没有主动询问,就会省略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保障范围等内容。

日前,周小姐通过某旅行网订购了一张绑定20元航意险的特价机票,机票报价有近百元的优惠幅度。然而,周小姐在完成全部订票和付款流程之后,仍旧不知道该绑定的航意险具体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就连保险期间也没有交代。

周小姐致电该旅行网站客服热线,却被客服人员告知:机票提供商为XX售票公司,因此具体保险事宜应由提供商负责解释。于是,周小姐又打电话去机票提供商询问何时能拿到保单,得到的答复是:保险由XX保险公司提供,服务人员会在登机前与您核对信息。我们都是这样操作的,不会发生什么问题的。

在国内已开展近8年时间的电话销售渠道也遭遇类似问题。有的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人员将消费者模糊表态视为同意投保,并在相关账户中进行了扣款,导致消费者投诉连连。如果销售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将保障范围、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犹豫期等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那么这种问题发生的几率就会降低。

或将影响保单效力

近年来,意外险市场在快速发展中暴露了较多问题,中介高手续费问题积重难返,撕单埋单现象比较普遍,假保单事件屡有发生。那么这样的操作流程是否合理呢?带着疑问笔者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求证。

据了解,保险公司只有在获得承保必须的信息和资料,出单系统才能及时出具有效力的保单。尤其是通过代理渠道销售的航意险,一旦客户信息无法及时得到确认,或者信息内容有所误差,那么客户飞行期间就没有保障。

业内人士透露,类似航意险这种保障期间极短、出险概率极小的产品,有时候代理机构还没将客户数据传到保险公司系统,险种的保险期间就已经结束了。而航意险代销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更为假保单滋生提供生存的空间。

某保险公司相关人士表示,保险公司都要求各代理公司做好条款的解释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但在高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航意险代理商数量众多,难以形成有效的培训和管理,更别谈要去进行业务风险管理。

上海保监局在市场调研中发现,一些保险公司远程出单系统不与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连接,造成核心系统业务数据与实际情况严重偏离;有的代理点不能及时或不将销售信息录入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为不法中介撕单埋单、私印销售假保单提供了便利,最终给保险公司、投保人都带来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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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因此投保人应充分利用犹豫期,仔细考虑投保是否符合自己的需求。

观察期

一般的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在承保时保险公司都有观察期,视产品不同,一般1个月到1年不等,在观察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

交费宽限期

在未按期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补交所欠保费的机会,仍维持合同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一般为60天。一旦超过宽限期的截止日,保单的效力也会宣告中止。

复效期

一般复效的时效是两年。对投保人来说,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往往比重新投保更为有利。因为只要补缴了保费和利息,之前已缴部分的保单现金价值就可恢复;而重新投保,则必须要承担退保带来的损失了。

理赔期

按《保险法》规定,寿险类的理赔时效一般为五年,除寿险外的险种理赔时效则一般是自知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的两年内。在购买保险后,一定要记得自己买的是什么险种,同时要及时报案。但若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报案和申请理赔,事后发现,仍应通知和咨询保险公司,看看是否还在理赔时效内。养成一个好习惯,无论当时是否有用,看病或住院后一定要保留医疗费用单据至少两年以备用。

买保险要注意如实告知重要事实_保险知识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双方要向彼此如实告知重要的信息,做到最大的诚信。对投保人来说,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那些“重要事实”,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保险公司则根据投保人提供的这些“重要事实”决定是否承保。

陈女士买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她在投保时详细说明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后来她不幸得了肝炎,可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原来,在投保不久前她的体检显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当时,医生说没有什么大碍,陈女士也就没有放在心上。而引起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便是肝脏的问题。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为了更好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做到最大诚信,应该把握以下几点:首先尽量多回忆自己的一些情况,不能自己认为不重要的事情就不说。特别在健康状况方面,一般人对医学都缺乏专业知识,我们最好把所知道的一一说明。如果投保人不是为自己投保,也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回忆一些事情,以更好履行告知义务。

其次,保户自己填写投保单,像健康状况方面的问题,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回答。许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喜欢让代理人帮忙填写投保单。有些代理人为了提高业绩,故意隐瞒了部分信息,结果影响了保险合同的效力。

最后,如实告知是以书面为准的。“重要事实”不能仅仅口头上告诉代理人,保险公司在核保的时候主要以保户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依据。所以保户要确定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能正确反映自己的信息。

另外,有些人因为担心保险公司拒保而故意隐瞒信息,这是没有必要的。投保人在原本不能得到承保的情况下,即使以隐瞒的方式得到承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还是会被保险公司调查出来。对于恶意的隐瞒,保险公司可能连保费也不退还。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保户没有做到最大诚信。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保户应该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知识,投保重疾险要注意什么


●保障病种越多价格越高

据了解,出于竞争和营销的角度考虑,目前有些新版重疾险以病种保障"全面"为卖点,这一营销方式迎合了中国人的观念:大家都以为保障的病种越多,保障就一定越全面,即便花多一些钱也是划算的。

李杰却对此不以为然,他认为,保障病种越多,从精算的角度看费率必然贵一些。其实《规范》约定的6种必保疾病已基本上经覆盖了发病率最高的疾病,另外加上可选择的常见19种疾病,已基本满足了大多数市民对重疾险的需求。

●视需求和经济能力投保

李杰进一步解释,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选择过多的保障种类其实没有起很大的作用,因为《规范》中定义的25种疾病,基本上涵盖了保险公司重疾险产品中病种的99.9%。市民不必担心因选择承保病种少的产品而得不到全面保障。

"现在许多保险公司大多以承保病种多为亮点,但其实这些种类早已隐藏在合同条款内,只是保险公司让某些疾病更加显著地呈现在消费者面前,让其觉得自己获得了更全的保障,因此,市民购买重疾险时不应把眼光过多地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病种上,而是根据每个人的具体实际和家庭经济情况而定,如经济条件比较好或家庭成员曾患某种重疾,则可选择病种较为全面的重疾险。"李杰认为。

●重疾险重在保障

李杰指出,不少市民把所有的保险产品作为投资工具,这是理解上偏差造成的错误观点。其实在保险产品中,既有纯保障性的产品如寿险、重疾险,也有投资为主的产品如投连险、分红险。

"市民在购重疾险时,应首先把保险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在获得基本保障后,我们才能运用家庭财富进行投资获取收益,让家庭资产保值、增值。"他分析,保障是基础,就像我们盖高楼需要有优质的奠基石。在盖楼时,如果根基不稳是无法盖好高楼。同样,在生活中,如果没有扎实的保障,一旦发生重大疾病,美满家庭只是一句空话人生。因此保险保障是基础,她可以让我们遇上财务危机时仍能安然地生活。

●不要与投资型保险组合

在保监会规定返还型重疾险退市后,由于市民的消费习惯,造成了保险公司新推出的重疾险均以附加险形式出现。"目前市场上超过80%的保险公司对重疾险采取捆绑销售的形式,主险以两全寿险为主,只有少部分公司可单独购买。"李杰介绍说。

他认为,投保重疾险时,最好不要与投资连结险搭配,因为投连险是一种风险性很高保障性不强的保险。当发生重大疾病时,消费者最需要确定的理赔金额,而投连险给付保险金则根据证券市场的波动随时变化,这就导致了理赔金的不确定。相反,如果选择以寿险为主险,那么能获确定的保险金来治疗疾病。"如果市民希望能分享经济成果获取投资收益,那么可以考虑单独购买万能险或投连险。"

●看清主险期限,期限越长越好

对于重疾险的保障期限,李杰分析说,重疾险的保障期限越长越多。在具体投保时,市民要看清主险合同中的保障期限。

"如果主险是定期寿险,合同到期时,作为附加险的重疾险也必然到期,假定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到80岁,那么重疾险也一样到80岁就终止,然而80岁,对于市民来说正是受疾病困扰最多之时,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如果此时保障中断了,买保险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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