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星无忧虽然才刚上市,但是就以保障全面可以返还而受到广泛关注,那么这款产品应该如何投保呢?结合30岁男性案例演示,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复星保德信星无忧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附加定期重疾险保至60岁、70岁、80岁)
交费期间:10年、15年、19年、30年交
等待期:90天
犹豫期:15天
复星保德信星无忧案例演示林先生今年30岁,是厦门鹭江道某私企白领,收入不菲,也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上有老下有小,每月还需要还车贷、房贷,工作及生活压力较大。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因为疾病而影响生活质量下降,林先生决定给自己购买一份商业重疾险。在朋友的推荐下,他投保了复星保德信星无忧重疾保险计划,基本保额30万元,交费期间选择19年交,定期重疾险保险与附加两全险保至70岁,终身重疾险与附加多次重疾险保障至终身,年交保费22853元,那么在度过等待期后,林先生可以享受的保险利益如下:
1、假设林先生31岁时因心绞痛进行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治疗,获赔30%基本保额9万元,微创手术成功数周后林先生很快康复出院。
2、40岁时林先生因急性脑中风导致中毒脑中风后遗症,获赔50%基本保额15万元用于补偿因工作中断导致的收入损失。
3、45岁时林先生不幸确诊肺癌,确诊并获赔首次重疾保额60万元,在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就诊,经治疗后成功治愈。
4、70岁时林先生因光状动脉供血不足进行冠状动脉搭桥术获赔1.2倍基本保额36万元,使用进口生育可吸收支架,术后康复。
5、80岁时林先生患上严重的阿尔茨海默症,获赔1.5倍基本保额45万元,子女用获赔的保险金聘请了专门的护理员细心照料林先生的饮食起居。
6、在林先生初次确诊轻症后将豁免后续18年应缴保险费296730元,豁免部分视为已交,保障继续有效。
7、若林先生至70岁时身体健康未发生重疾,给付两全保险满期金共计434210元,用于退休后颐养天年,同事星无忧保障计划依然有效。
8、若林先生未发生重疾,那么在他百年之后受益人将获得30万元身故保险金,处理全部后续事宜。
鸡蛋永远不要放在同一只篮子里,大家如果理解了这句话,就会明白保险才是永远的财富的道理,年金险具有强制性、安全性、长期性等特点,是家庭理财最好的金融工具!当危机来临时,已做好准备,就可以安枕无忧地渡过难关了。 复星保德信星享至尊保什么?
特别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如被保险人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第5个及第6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特别生存金=50%×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特别生存金=60%×年交保险费。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的,如被保险人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第5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特别生存金=50%×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特别生存金=60%×年交保险费。
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50周岁的,自合同第7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50周岁的,自合同第6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金。
教育金
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或等于14周岁的,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且合同生效已满7年的,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以下约定给付教育金:
交费期间为3年时,教育金=25%×年交保险费;
交费期间为5年、10年、20年时,教育金=30%×年交保险费。
养老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且合同生效已满6年,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为养老金保证给付期间。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或发生全残,保险公司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合同效力终止。
全残关爱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发生全残,则自被保险人全残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全残关爱金。
全残豁免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发生全残,保险公司豁免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如有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客服。
网小结
年金在安全性上的独特优势就成为了防守型资产不可多得的好选择:保本、保息,每一分收益都白纸黑字地写进合同里。面对充满迷茫与变数的未来,只有年金100%的确定性才能给保险公司最大的安全感。复星保德信星享至尊这款年金保险提供特别生存金、生存金、教育金、养老金、全残关爱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全残豁免保险费。对于投保人来说,这款产品不仅可以带来理财收益,还有人身保障。
配置终身年金的目的不是为赚取高收益、追逐利润最大化,而是用法律契约平衡财富和生命的关系。用法律手段保证及时、稳定和源源不断的现金流,直到百年。 复星保德信星享至尊怎么样
复星保德信星享至尊是一款终身年金险,提供特别生存金、生存金、教育金、养老金、全残关爱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全残豁免保险费。五重领取特别生存金、生存金、教育金、养老金、全残关爱金;最多4次大学教育金补充,养老金保证领取期间25年;还有身故保障,财富传承,安稳无忧。为用户提供稳健、增值、灵活的财富管理方案,帮助投保人锁定财富,守护幸福生活。
复星保德信星享至尊有哪些特点与不足复星保德信星享至尊特点
1、满5年即可高额给付
在第五及第六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按交费期间不同分为已交保险费的50%或已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让用户更安心;合同第七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起,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0%给付生存金,让用户安稳无忧。
2、最多4次大学教育金补充
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至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最多给付4次大学教育金补充,交费期间不同,按25%×年交保险费或30%×年交保险费。
3、全残金体现人性关爱
复星保德信星享至尊作为一款理财险,不仅为被保险人提供特别生存金、生存金、教育金、养老金、全残关爱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并且还有全残豁免保费,这对于用户来说是十分不错的。
4、养老金翻倍领取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且合同生效已满6年,如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养老金,养老金翻倍领取,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5、养老金保证领取期间25年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年满9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止为养老金保证给付期间,养老金保证领取期间25年。
复星保德信星享至尊不足
作为一款理财险,复星保德信星享至尊没有什么特别的不足之处,表现的也很标准,提供特别生存金、生存金、教育金、养老金、全残关爱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障终身,在同类型的产品当中,是比较优秀的,优势是比较大的。
如有疑问或者想了解更多,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在线客服。
总结
终身年金保险是给未来自己的一份“礼物”。是用今天的闲散资金,来换取明天的固定收入;是用一种短缴来换取明天的长期收入的方式,这份礼物叫“幸福提款机”。复星保德信星享至尊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保障终身,提供特别生存金、生存金、教育金、养老金、全残关爱金保障,还有身故保障,全残豁免保险费。有需要投资理财的用户,这款产品会是不错的选择!
当然不是骗人的!复星保德信星无忧是由复星保德信人寿刚刚推出不久的一款重疾险保障计划,主要提供轻症、中症、重疾、身故等保险责任,同时到期还可以返还所有保费,属于带储蓄性质的重疾险保障计划。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由复星与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联合发起组建的合资寿险公司,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2年9月正式成立,总部位于上海。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6.621亿元,股东双方各持有合资公司50%的股份,所以也是非常有实力的一家保险公司。
复星保德信星无忧什么情况下不赔1、等待期内不赔
复星保德信星无忧拥有90天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返还保费,终止合同。
2、没有如实健高
健康险投保时需要健康告知,如果隐瞒既往病史或者带病投保,即使投保成功,那么日后出险保险公司也可以合法拒赔。
3、符合免责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保险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6)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轻症疾病、重大疾病、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酒后驾驶;
(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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