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知识大全

2020-05-20
住房保险规划

住房公积金60项知识总结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如何理解住房公积金定义的内涵?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3、新成立单位应当何时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

新成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

4、新成立单位开户时应提供哪些相关材料?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独立核算企业需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外地派出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需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登记表》、《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开户导入表)、《住房公积金缴款书》。

单位开户时一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6、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

8、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5%,最高比例为12%,不得低于5%。

9、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10、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1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13、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清算时应当优先偿还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做法是由清算组按规定计算出所拖欠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4、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如何办理转移?

职工在同一缴存地单位之间调动及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时,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加盖调入、调出单位公章。

15、转出单位已注销的情况下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如果转出单位已注销,办理转移时,可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转出单位注销证明(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上只加盖调入单位公章。

16、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行政区域内如何办理转移?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住房公积金能办理转移吗?

在调入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前提下,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事调动函或调入单位接收证明。由调出单位办理转移。

如果新单位没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只能由调出单位办理该职工的公积金封存手续,待新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再进行转移并继续缴存。

17、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填写“变更清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18、封存账户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如何办理提取?

当封存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时,由该职工向原缴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原缴存单位进行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办理提取手续。

19、单位名称变更后,应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即可:

(1)上级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商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单位出具更名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0、住房公积金的对账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对账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1、住房公积金如何计算利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22、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提供房产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或发票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房产证、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为准一年之内办理。

23、职工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为什么需要提供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

要求在房产证的基础上另外提供发票,原因一是如果职工是通过赠予取得的房产,也有房产证但没有发票,没有发生实际的购房支出,按照规定是不符合提取条件的,但如果只提供房产证判断不出房产的取得方式;二是按照规定购房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数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提供发票作为审核依据。

24、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围有哪些?

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且已按期还款满12个月的,在还款期内可申请提取贷款人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25、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

26、职工商业贷款购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申请提取,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申请表》(一式三联),同时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表(需加盖银行公章)、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二手房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

25-26项,如果是贷款人配偶提取,还需要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7、出国(境)定居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出国(境)定居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8、异地求学的(指全日制学习)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1)国内大学就读:提供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证明;

(2)出国留学:提供入学通知书和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9、职工在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单位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1、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在还清贷款的一个月内由单位办理提取。夫妻双方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还款的金额。

32、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33、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贷款人及其配偶的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还款总额。

34、为什么要规范贷款购房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的提取额不能超过当年的还款支出?

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在05年联合下文(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近几年随着贷款需求和提取使用的大幅增加,开始出现资金紧张的局面,为克服这一难题,一方面加大征缴力度,另一方面规范提取条件,按照业务上级规定将以往资金充裕时太宽松的提取条件适当收紧一些。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增加积累资金,为更多需要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职工提供帮助。

35、销户提取如退休、调离行政区域外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销户提取的,如退休、出国留学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装修住房公积金贷款


装修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是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建)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的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具备条件:

1、贷款人须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自申请之日向前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夫妻都缴存公积金的只允许一人贷款);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建房、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

4、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20%(购买二手房或建房、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房价的30%);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由所在单位出具月收入证明);

6、同意用所购住房或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做抵押,或用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或由贷款银行认可的法人、组织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申请方法: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准备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单位出具的未婚或离婚未再婚证明等);

2、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单位工资收入证明等);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4、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协议(自建住房的需要提供土地、规划部门的批件);

5、本人及配偶共同填写好的借款申请审批表;

6、要有不低于总房价20%的房款(首付款)收据(购买私产房,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出具不低于总房款30%的自筹资金证明);

7、借款人出具的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或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限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为1至20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男60岁,女55岁)。

推算公式为:贷款年限≤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借款人现年龄(周岁)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比银行按揭贷款利率平均低1个百分点。其中1—5年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0‰,年利率3.6%;5年以上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375‰,年利率4.05%。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的由中心审贷委员会审批。一般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但还款能力强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担保:

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担保形式:

(一)用所购自住住房、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

(二)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

(三)用中心认可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保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关于用住房公积金还款借款人可以于每年年末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省直住房公积金查询


省直住房公积金查询

省直住房公积金是各省为贯彻实施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而设立的,是隶属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下属独立的事业机构。主要负责省直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长单位政策性住房资金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中心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职能是:

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

6、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发放与收回;

7、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9、代管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资金。

各省直住房公积金查询可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详细查询。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条件,其条件为:个人购买自住的商品房后,如无个人购房贷款,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期限内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超过办理时限,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办理提取审批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本人身份证;如合同是配偶名字的,须提供结婚证;单位出具的职工本人已签字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如何提取

按照《办法》,职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死亡或已宣告死亡;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按规定,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公积金的提取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程序为: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住房公积金兼有福利性与返还性,是为现代人减压的一种好的政策形式。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冷知识


1月21日讯:1.提取公积金缴付房租的条件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5、目前装修自住住房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购买门面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职工办理离退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但办理提前退养或内退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5、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资金时,其不足部分向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之总称。

6、职工考取了研究生,但户口并未迁出本市或考取的是本地院校的研究生,这种情况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7、凡在本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贵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贵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性满45岁、男性满50岁的;

(八)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承租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十二)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有特殊疾病的;

(十三)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四)经贵阳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民政部门的需要,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提取申请表,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有关资料及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提交的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资料并说明理由。

住房公积金,丽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丽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2、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十二个月以上;

3、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并已付清规定首付比例以上购房款;

4、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所购建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根据《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丽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至申请贷款日,单位和个人连续12个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住房(其中购买二手房的,建成年份不得超过20年);

(四)个人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建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或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六)已付清30%以上购房款。

【相关政策】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正常运行,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期已出台实施了《丽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暂行办法》。办法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市民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也就是说从商业银行先行贷款,利息差由公积金中心代为支付,待轮候到置换公积金贷款时,再将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滨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滨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公积金查询: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调出本市的(不含本市范围内的调动);

(五)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或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非本市户口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含1年)的。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年内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不得凭同一套房产的相关证明材料重复提取公积金。

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一套贷款材料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五险一金查询:公积金提取程序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必须由单位指定的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办理支取手续。

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已清算完毕的,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持职工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在《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业务章,转受托银行,申请人凭受理证明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领取存折。单位统一办理的,由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柜办理支取手续,为职工办理支取。

住房公积金,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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