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后者是指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从保险合同的结构上看,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等四大部分。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中。保险合同的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它是保险公司对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根据合同内容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基本条款是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以及按照法律规定一定要记载的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增加承保风险的条款。增加了附加条款即意味着扩大了标准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根据合同约束力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任选条款。法律规定必须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法定条款;保险当事人根据需要列入保单的条款被称为任选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明确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是保险合同履行的前提。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费的缴纳,危险事故的通知,保险金的给付等,均须有明确的对象。所以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当事人及其有关情况。
(二)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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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于很多家庭都存在4:2:1模式,万一家庭中谁发生意外,都将会给整个家庭模式造成无法挽救发创伤,家庭的压力也是空前的大,因此,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对于每个家庭而言,做好家庭保险规划是十分迫切的。只有做好保险规划,才能保障家庭生活幸福持久!那么,我们的家庭该如何规划呢?下面是一些有关家庭保险规划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家庭保险规划顺序既然保险的最大功能是保障家庭现金流,那么首先要保障的当然是家庭现金流的创造者,尤其重点保障的是家庭现金流的主要贡献者。其次再是家庭中的消费个体,小孩、老人。
每个人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和承当的责任不同,所需要的保障力度也不同,因此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最需要的家庭成员最需要的保障,先近后远,先急后缓。
当一个家庭有了宝宝以后,为人父母的你既辛苦又甜蜜,总是希望将自己的所有倾注到小天使身上,你发现父母的爱是如此伟大,不由得想起父母当初养育自己的辛劳与心境,你告诉自己要努力给孩子优质的生活、良好的教育,给老父老母一个安详而无忧的晚年。于是优先给孩子买了一堆保险,到处给老人找性价比高的产品,出发点是非常值得赞扬和肯定的。只是我们最容易忽视一个问题,孩子的生活教育,老人的晚年生活最实在的保障就是家庭源源不断的现金流入,你是否为家庭现金流产生的源头做好了备份?
在现金流不中断的情况下,后续的人生规划才得以顺利实施,所以现金流保障是基础保障,包括寿险、重疾、意外、医疗,在规划保险时,应首先满足基本保障的需要,再考虑教育、养老、资产转移或保全。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险应把握“三个原则”相对于高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更需要保险保障,那么,中低收入家庭如何在有限的收入内规划设计家庭保障计划?重庆保险专家认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险应以保障为先,投保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首先,应遵循“先大人后小孩”的投保原则。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就是在家庭发生意外变故时,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使家庭经济不至于遭受重创。因此,中低收入家庭有限的保费预算应先考虑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投保,投保次序应该是“先大人后小孩”。
其次,先保障后投资。中低收入家庭应先投保一些没有投资功能、纯消费型的短期险种和一些纯保障的长期储蓄型险种,经济上比较充裕时,再考虑分红、万能、投资连接保险等投资型险种。在投保非投资型险种时,也应分清主次,即先投保寿险、健康险,然后投保养老险、教育险。
最后,适当缩短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的长短与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相关,在寿险保障方面,一年一保的意外险和定期寿险的费率要比终身寿险低;在健康保障方面,一年一保的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的费率也要比终身型重大疾病保险低。同样是定期寿险,保险期限也有多种差别,其对应的保费也有多个级别。因此,为了节省保费,中低收入家庭应适当缩短保险期限,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能有保险保障即可。
家庭保险注重主险的同时不可以忽略附加险不少人买保险,都比较习惯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主险的精心研究、多方推敲上。但可能不重视或者忽略附加险,甚至为了“省钱”不要附加险。如果家庭做保险计划,可以先固定下要什么主险,以完成保险的整体设计。在主险确定后,可以挑选与主险相配套或合适的附加险。这样尽可能实现全方位的家庭保险保障。有时候,家庭中的潜在危机是多种多样。而附加险相当于超值商品,如果与主险组合得当,家庭可能获得极高的安全保障,某些险还可以延续到保费交清或者终身。因此,在家庭附加险选择时要慎重点,一个附加险有时候可以相当几个主险。家庭买保险,不妨要求代理人详细介绍所有附加险的收费、保障情况,作为买主险的条件。
家庭保险不能一劳永逸应该适时调整组成家庭,可以说是人生的又一大重大转折。有了家庭,您可能会面临着承担贷款买房、子女抚养教育等重大经济负担,不少人单身时也买过某些养老保险附加意外险,那么是否可以一劳永逸呢?可能这样是不行的。第一,正如上面所说,若是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保险自然要侧重于他(她),追加一些保险是可以的;第二,若是您已经买房,还在按揭购房还贷期间。那也要多多注意添加保险。家庭如遇困难时,就可以有更安全的保障。可以为家庭买一些附加意外险,期限可以与还贷期相同,赔付金额与贷款额度相当;第三,当孩子出生后,父母保障可以主要投保自己,经济来源安全了,孩子才能平安成长。父母也可以随时调整自己的部分保险,比如增加意外伤害和意外身故的赔付金额,避免意外发生后,孩子的成长花费会因变动而减少。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判断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依照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 ,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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