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解决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今年,我省将大力扩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联合发出的通知要求,我省境内的所有建筑企业(含省外在陕西境内承建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建设单位在所跨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加部分缴费,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制定。
在缴费上,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造价的1.2‰。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缴费。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工程剩余量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住建部门待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后向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在待遇落实上,应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含未参保单位按规定应支付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统一按照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陕西省将强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及省上要求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因为此前已参加了人身意外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这项政策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有重要意义。
3月13日讯:建筑行业是工伤事故高发行业,但长期以来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施工人员“伤不起”、维权难等问题频发。昨日,笔者从市社保局获悉,市人社局联合市住建局等五部门,印发《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根据《办法》,今年3月起,我市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政策,在建筑行业推行按建设项目参保。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提交《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参保覆盖面扩大
据了解,我市建筑行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严重不足,未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都会纳入下属建设项目工伤保险中报销,给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造成较大压力。《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未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应按项目参保。
据市社保局社保登记申报科副科长高建勋介绍,建筑行业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是普遍现象,这部分人群按原来政策是不能参保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往往享受不到同等工伤保险待遇;《办法》解决了这个难题,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也可按项目参保。
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办法》对从业人员登记申报机制进行了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动态实名网上申报系统,实现24小时网上申报,方便企业及时申报人员名单及增减变动,申报后次日生效。
高建勋说,之前参保未实行实名制,建筑施工企业对从业人员管理比较混乱,严重忽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工伤预防培训,也存在非本项目用工骗保的风险;实行动态实名制后,可以促使建筑施工企业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社保、劳动监察部门也可以有效掌握和监督建筑施工项目的用工和安全生产情况。
缴费计算更趋合理
《办法》实施后,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和确保缴费资金来源也有变化,即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由原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1.5‰,调整为以施工总承包合同价的15%为缴费基数。费率分两类: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为1.3%,即缴费金额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1.95‰;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1.1%,即缴费金额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价1.65‰。
日前,我省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省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要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入建筑施工工程造价,单独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造价。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划拨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住建部门一律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可按工程造价比率参保不准向农民工摊派
在缴费方式、费率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之积,参加工伤保险。对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建设单位要将工伤保险费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不准向农民工摊派。未取得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予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据介绍,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缴费等开辟绿色通道,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简化参保程序,实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人社、住建、安监部门及工会组织等部门将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昨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悉,兰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法》新修订的《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强制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因为此前已参加了人身意外保险而不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应遵循依法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基本原则,当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时,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各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要畅通渠道,允许建筑施工企业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可单独优先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今后凡建筑业和其他行业所招用的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人员,鼓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其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全部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发布后,辖区内所有建筑行业和相关行业需切实执行,维护好员工,由其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否则将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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