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理拒赔13万,不料却栽在自家人手里

2021-05-12
给家人规划保险
这几天没少和大家讲保险产品、保险知识,想必大家也看的乏味了。今天咱们就来讲个故事吧。

2016年2月23日,高xx于在保险业务员仲xx处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障期限为终身,基本保额13万元。

2018年3月21日,高xx经医院诊断为:右眼瞳孔闭锁,左眼视神经萎缩,其右眼视力无光感,左眼视力手动,符合合同规定的“双目失明”重疾定义。

因此向保险公司发出重疾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在调查后作出了拒赔处理。

理由有三:

1)高xx于2013年3月入院治疗眼部疾病,被诊断“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双)2、视神经萎缩(右)”,证实在此次住院前即右眼视物不见,投保时也未如实告知,实属带病投保;

2)高xx所发生的重疾并不符合“初次发生”的理赔要求。

初次发生是指被保险人首次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包括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及体征。

而早在2013年高xx就已经出现“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双)2、视神经萎缩(右)”,不符合重疾理赔条件。

3)本案并不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责任(即“二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而对于该保险人带病投保的情况,不属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三条理由,条条致命,拒赔有理有据,看到这里,我们也不禁为高xx捏了把汗,这下该是赔不了了。。.

结果如何呢,继续往下看。

02、转折

虽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充分,却没料想被自家人挖了坑。

经法院查明,高xx确在2013年3月入院治疗眼疾,被诊断为“慢性闭角型青光眼(双)、视神经萎缩(右)”,而高xx申请理赔的时候的依据为“因青光眼术后双目失明,伤残评定为二级”,并不属于同一个病况。

因此,法院认为,该重疾应认为系初次发生,符合保险合同应予理赔的约定。

保险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拒赔通知,已经有解除事由,而至本案开始审理(2019年9月20日)前未解除合同,早就超过了30日。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因此,保险公司早已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另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解除合同,直接以“未如实告知”拒赔,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的核赔人员挖下了第一个坑。

相关知识

汽车撞了自家人不赔偿?案例浅谈第三者责任险


您可能知道保险,知道商业保险,但是您知道第三责任险吗?我们通过对第三责任险的认识了解更多的保险知识。不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在以后的生活中接触到第三责任险,但是我们必须要对自己负责,所以让我们去了解更多的关于第三责任险的知识吧。

第三责任险即为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交强险实施后成为非强制性)。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了除外责任对待。

即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例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何人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

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到底是谁呢?保险条款中对“第三者”的定义如下:“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可惜这句话仍然让人一头雾水。为了说明谁是第三者,其实我们可以换个角度,看看哪些人不是第三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持有效驾驶证件,所驾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致使第三者(第一者:保险公司;第二者:被保险车辆方;第三者:在车下的受害人或财产)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关于保险赔偿

赔偿项目: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小心撞了他人或他人的财产,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您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的规定替您赔给他人,包括伤亡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笼统地说,被保险人及其财产、被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都不属于“第三者”。除此之外的人员和财产,都属于“第三者”。

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很好理解,因为“第三者”是相对于“第一者”、“第二者”,该保险中第一者、第二者显然就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既然他已经是第二者了,就不可能再成为“第三者”插一脚啦。

按照保险条款的定义,“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是第三者,所以被保险车辆上的所有人员,包括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就不属于第三者了。同时我们可以看到,一旦这些人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

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如车辆本身,以及车内的其他财产。这些财产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也许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有时候车主不开车,让别人开或者借给别人开了,那驾驶员不是被保险人了,为什么这时驾驶员还不能属于第三者呢?如果是因为他在车上,那么驾驶员下车后能不能算是第三者呢?

律师告诉我们,这是因为参考英国法、法国保险法等国家的法律规定,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员视同等于被保险人,所以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也不属于第三者之列,即便他当时在车下。

业内有这样一个著名的案例:南京一位车主,在小区车库倒车时,不幸把自己九岁的女儿给撞死了,眼看着活蹦乱跳像花儿一样的爱女被自己所“杀”,车主自然伤心欲绝。事后,车主的妻子从保险公司了解到,虽然他们家的车子上过第三者责任险,但并不能对女儿的去世进行任何的物质赔偿,原因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者身在保险车辆内部无论谁的人身财产损失等,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也就是说,女儿并不属于第三者。

原来,在这一车险条款中,保险公司将一些情况列为除外责任,其中包括“私人车辆的家庭成员”。同时,正如前面所说的,由于实际驾驶员视同为被保险人,所以实际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也不属于第三者,因此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知识汇总,公司新员工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一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当天,新员工死亡。

东莞一包装制品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新员工上班后,公司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变更被保险人的申请。然而,就在申请当天,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新员工黄某死亡。

该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便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出意外

购买保险是被广大企业接受的降低风险的常见方式,其中较常见的险种就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合同可依据员工的流动变更被保险人的姓名。

东莞市一包装制品公司就为全体48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2009年12月18日,该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变更黄某在内的11名新员工为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当日受理了申请。不幸的是,当日该公司发生火灾导致黄某死亡。事发后,该公司积极与死者黄某的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了一致,公司先支付垫付款10万元,并约定由黄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的权利转让给该公司。

公司找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随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了理赔,但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费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保险公司签发的批单可知,黄某的保险生效日期为2009年12月19日零时,而黄某已于2009年12月18日发生事故身亡,因此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该公司表示不认可,遂诉至市第三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决成立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确认的该公司所提供的《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清单》及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团体人身险简易保全变更(加、减人)申请书》,法院查实该公司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8日。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险应以保险公司审核并同意承保为生效要件之一。故保险公司接收申请变更黄某为被保险人并审核的日期是2009年12月18日,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是2009年12月19日零时起。因案涉事故发生之时,并不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成立。

车主被自家车轧死遭拒赔


辽宁锦州曾经发生意见离奇保险理赔纠纷,私家车主在下车装卸货物的时候,不幸因溜车被自家车碾轧致死,悲剧发生后,保险公司以车主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

2011年11月的一天,周万涛驾驶自家货车去锦州城郊的一处山上拉松树。将车停到山坡上后,他到后面去装货,这时车辆倒溜,因来不及躲闪被碾轧,送到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悲剧发生后,周万涛的家人查阅投保情况发现,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在商业险中约定了不计免赔率特别条款,保险有效期为2011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19日。于是,其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保险公司以“受害人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认定车上人”为由,拒绝赔偿。双方争执无果,周万涛家人无奈向锦州市凌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交强险相关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本案纠纷的重点在于车主周先生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法院认为,死者周万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导致其死亡的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属于交通路外事故,判定其属于第三者还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必须以其“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车上人员”,在车下即“车下人员”“第三者”。

法院还认为,由于机动车辆系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置身于车上,因此机动车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周万涛并非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致死,在发生事故时,他在车下,不属于本车人员,其身份亦由被保险人转化为受害人,即为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因此,其在保险发生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其家人保险金的义务。最终,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保险知识,保险公司为什么会拒赔?


常听人说“保险理赔难”。其实不然,只要您了解了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原因就能有效避免“理赔难”的问题:

一、不属于保险责任。每份保险都有特定的保险责任,只有在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的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应当进行如实告知。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那么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三、他人代签名。代签名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屡见不鲜。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出险后,保险公司也是不赔的。

四、观察期内生病。一些带有医疗费赔偿的医疗保险合同中,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带病投保,其中有一条规定是:保险责任从等待期(观察期)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保险事故是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为了获得高额保险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不仅不能获得保险金,而且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稳岗补贴,被自家的车撞了,该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司机胡先生急停路边修车,谁知,后方一小轿车飞速撞来,推着胡先生的车向前,把正在最前面修车的胡先生撞倒在地。下车修车,结果却被自己的车撞伤,申请保险理赔还屡屡碰壁。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偿?近日,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

通讯员陈晓蓉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於苏云

案情回放:

路边修车被追尾,变成“自己车撞自己”

事发当天,胡先生开着同事的车出差,穿梭在高速公路上,突然,胡先生察觉到车子有些不对劲,便急忙将车停在道边下车查看修理。正当胡先生站在车前俯身准备修车时,被一辆飞速驶来的小轿车在他车尾狠狠的撞了一下。这一撞,推着胡先生的车向前把正在修车的胡先生撞倒在地。

医院诊断后确认为左股骨踝粉碎性骨折并伴有脑震荡等症状,直至现在,胡先生还心有余悸。事后,胡先生与小轿车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后获赔4.5万。胡先生想着这车先前是投过保的,便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其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金,可是,该保险公司却始终拒绝赔偿,于是胡先生诉至虎丘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5.4万元。

保险公司:

伤者是开这辆车的司机,不属于第三者

经查明,胡先生借用的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车上人员责任险齐全,且在保险期内。针对此次事故,胡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的范围内先承担赔偿,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予以赔偿。

然而,该保险公司却回应称,胡先生是本车的驾驶员,不属于第三者。此外保险公司提出疑问:“胡先生是否是被保险人允许的使用本车的驾驶员?”因投保人不在,被告无法查实,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只需赔偿1万元

法院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胡先生是上述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另外,胡先生不属于受害人以及第三者的范畴,故而其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这两个合同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该车辆还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限额为1万元,胡先生作为车上人员其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在此范围内进行赔偿,鉴于胡先生的损失已超过了该责任险的限额,故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

法官此次提醒大家,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而在本案中的胡先生虽然不是车主但仍属于被保险人,故无法理赔该保险。

在此,提醒广大有车一族:高速公路是交通事故频发的地带,如在行驶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停车,一定要打出明显的标识告知来往车辆避让,做到出行安全。

保险公司,保险到期交费有通知却无领钱通知?


金融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许多领域都在往服务范畴扩张,银行的短信通知这项增值服务就开发得很成功。在保险行业里,许多保险公司也效仿了银行的该做法,在下一期缴费日即将到来之前,会通过客户留下的有效手机号码,向其发送提醒短信,既防止了客户遗忘缴费造成后续不便,也提高了保险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但是就是这个小小的短信通知,却引来了下面这个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

家住南京的许大妈在2000年的时候就购买了一款养老保险,多年来她一直都很按时缴纳保费,去年2月10日是她六十周岁的生日,当时保单上有一个规定,在她六十周岁后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可是许大妈年纪大了,一直到今年她才想起来这个事情来。而后才去保险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这本是很简单的一件事,补领取了养老金就可以了。可老太太不高兴了,她觉得为什么十年缴费期间每年公司都有短信提醒,可到该领钱的时候就没有人提醒了,而且自己的手机号一直都没有换过,很明显是保险公司故意不提醒客户取钱的。她认为保险公司是故意不提供这个服务,钱留在他们那多一天,至少可以多收一天利息。对于许大妈的愤愤不平,保险公司也觉得自己委屈:提醒投保人领钱并不在保险法规定必须要做的范围之内。这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认为领钱是客户自己的权益,客户自己都不去维护,难道还要公司一一提醒?

据了解,许大妈购买的这种产品,属于可返还生存金的保险产品,一般约定每年或数年领取一次。因数额不大或返还周期较长,不少投保人在领取时间到的时候都会忘记,甚至还有少数客户根本不知道有生存金可以领取。保险公司一概是不进行领取通知的,对于只有交费通知却没有取钱通知的回答,大多数保险公司口径都一致:“目前我们的后台运营管理系统还做不到对领钱一一提醒。虽然大多数消费者对此问题不再纠缠,但是我们不禁生疑:如果保险公司的系统能做到对交钱一一短信提醒,领钱时同样也做提醒会有多困难呢?

从渠道了解到,某省的保险公司在每年发放生存金的时候,都有近50%的投保人没领,几百上千万的生存金无人认领都是很习以为常的事了。保险公司在通知领取的服务上要做到位,否则会给很多消费者带去不便甚至是损失。不过目前许多大型的保险公司都有所改进,虽然没有短信通知领取,但是会在消费者购买前与其约定好将产生的生存金自动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这样到期款项自然就达到消费者的账户里,可随时支取。

32岁女子得皮肤癌,50万保险公司因胃炎拒赔!为什么?


现代社会压力大,特别是到了一定年龄有了家庭后,一场大病可能就会因病致贫。所以现在越来越多的家庭考虑买保险,但是保险拒赔又让人十分担心。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今天,我们通过一个“32岁女子患皮肤癌,50万重疾险拒赔”的案例来说,同时小编也教大家一些防止拒赔的小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01、真实案例

2019年初,32岁的赵女士购买了一份带轻症责任的重疾险,在9月份公司团体体检时检查出身体异常,结果发现皮肤上长了个恶性肿瘤(诊断证明上写不排除恶性黑色素瘤)。

于是,赵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重疾险理赔,但没想到保险公司最终拒赔,仅退还保费。

02、案例分析

为什么明明恶性肿瘤属于重疾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对于赵女士却拒赔呢?原来,事情另有原因。在理赔流程中,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查出赵女士之前就诊治疗过慢性胃炎和反流性食管炎病史,但是在投保重疾险时赵女士却没有告知告知这一情况,所以审核结果是拒赔理赔。

对此,赵女士也有自己的说法:“当时买的时候保险员也没说要写啊~就问了说没住过院就没关系,反正他们公司也会再核查了没问题才会生效~”

对此,她已经向当地保监会部分进行了申诉,等待结果。

03、知识科普,防止拒赔

一直以来,我都在通过一些事例案例来直接的科普保险知识,而大家最关心的也是保险的理赔。事实上小编发现,很多时候保险被拒赔,不是保险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一方面有些不良保险员故意误导,另一方面也因为很多人对保险一知半解,忽略了很多细节。

为此,我也总结了几点分享给大家:

1、一定要如实告知

实际上,上文的赵女士就是被保险员所误导了。

“如实告知“不仅是投保人的义务,保险业务员还需要根据“健康告知表”原原本本的进行询问情况,表里写了什么疾病,就据此如实告知。

所以,并不是说没住过院,有其他疾病就不用告知的。如果重疾险的健康告知表写了慢性胃炎,那就需要如果如实告知胃炎的具体情况,询问什么就回答什么。

2、大病确诊,不一定赔

重疾险的确诊即赔,一直都是保险拒赔的重灾区。

因为一些不良保险员推销重疾险,都会说大病什么都保,确诊了就可以理赔!但其实,保监会早早就规定了重疾险的理赔标准,其中只有这几种是确诊即赔的:

恶性肿瘤、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双耳失聪失明、严重阿尔兹海默症、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而其他的重大疾病,都需要达到某种特定状态或采取特定的手术才赔。

保险知识,脱离保险期限 保险公司可拒赔


在保险期限内得的病,但保险期限过了后才住院,“学平险”附加住院医疗不赔。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不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至此,历时2年的“学平险”诉讼案宣告终结。

在校投保,保险期限外住院

2005年9月开学时,武汉某高校代理本校学生向永安保险汉口中心支公司投保“学生、幼儿平安保险”。该校学生张某向学校交了40元保费后,学校给他转交了永安签发的保险卡。该“学平险”保障项目包括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5万,保险费40元/年,保险期间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06年10月9日止。

2006年10月5日,张某因经常咳嗽到实习地广东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双肺浸润性肺结核”。10月9日,他返回原籍,前往洪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该中心出具《病情证明》一份,内容记载:无住院条件,回家治疗。10月31日,他才入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

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张父到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申请索赔,公司审核发现被保险人张某于2006年10月31日入住仙桃的医院,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这不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因此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2008年张父将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永安赔付张某医疗费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6月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求,张父表示不服并继续上诉。

日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观点交锋

张父对儿子被拒赔非常不解,“明明是在保险期限内得的病,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医疗费?”

永安保险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部负责人王彭未解释:“张某所购买的学平险附加的住院医疗险,只有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并发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张某虽然是在保险责任期内患病,但他住院治疗时已过了保险期限,故而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业内提醒

应及时续保 

中国人寿湖北分公司个险部副总经理孙洋提醒,投保人应在保险到期前续保,防止脱保后发生意外事故得不到赔偿。“不管是发病还是发生损失(即住院治疗产生费用),只要不在保险期限内,哪怕只隔了一个小时,保险公司还是不赔。”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5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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