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工伤认定(赔偿)的范围

2021-05-06
保险规划的时间

工伤认定(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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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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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调于生的工龄如何计算


调于生的工龄如何计算?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人民解放军系统的正式职工,经组织上调派学习的或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中等学校、高等学校的,都称为“调干生”。

调干生学习期间及学习前后的工龄计算,应按照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仍属原单位在编人员并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职工,被组织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其学习期间应视同带原薪,学习期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调干生退学(如因病退学)的,自就业后,其入学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调干学生毕业后,不服从分配,另找工作的,其入学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6)职工在属于专门培养训练干部性质的干部学校学习,学员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校学习的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如:解放初期在新生公学学习后,由组织分配工作的,他们在新生公学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如果在属于社会文化教育性质的普通学校学习,在校学习的时间则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技工学校的学生、技工培训班的学员,主要任务是学习。他们虽然在学习期间也参加一定的生产实习,甚至还生产产品,但是,这种生产实习是为了使学生学会操作技术,加强感性认识,不能看作是已经参加了工作。因此,技工学校的学生、技工培训班的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半工半读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半工半读学校从社会上招收的学员,不论是否属于国家分配的增人指标内招收的,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应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如需了解更多养老保险617问目录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即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实施的。那么,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工伤认定是如何规定的呢?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第十四条到二十条是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赔偿条例——相关链接工伤保险赔偿条例关于农民工工伤赔偿的规定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份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工作时间,单位所有制的性质转变后工龄如何计算


单位所有制的性质转变后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随私营、公私合营、集体等其他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转入全民单位工作的,其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前后工作时间原则上一般应合并计算为工龄。

(1)解放初期,由工会把零散的建筑工人、泥木工人和搬运工人组织起来从事集体生产,其收入由工会组织统一分配,不论是提取公积金、公益金还是提取管理费,以后转入搬运公司、建筑公司等国营企业的,其连续工龄从工会组织他们生产之日起算。

(2)解放初期,由劳动部门组织进行生产自救的失业工人在生产自救单位转化或合并到国营企业以后仍然继续工作的,他们在生产自救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3)解放前固定在一个码头上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码头工人,解放后又来间断工作,集体转入国营企业的,其解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4)解放前固定在一个码头上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码头工人,解放后又未间断工作,集体转入国营企业的,其解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随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矿业生产合作社、信用社、运输合作社、供销合作社、联合诊所、联合医院、合作商店等集体所有制单位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转入前在上述集体单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与转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或转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应该把调入或转入前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保留干部身份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从 1960 年 5 月中央、国务院发布 《关于进一步精简职工的决定》到 1963年 7 月中央批准中央精简小组《关于结束精简工作的报告》这一段时期内被精简的干部,凡按 “保留干部身份”办法办理的 1952 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5 年内重新分配工作的,其回家或者回农村期间应计算连续工龄;5年以后如果工作仍不需要时,再分别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办理。如需了解更多养老保险617问目录

工伤认定,淮安清浦区工伤认定工作升级 教您如何办理


为保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清浦区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谨取证原则,通过做到“三个坚持”,不断提高工伤认定工作水平。

坚持宣传调解。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在富春花园小区、化工新村小区等地发放宣传手册,同时利用“国家宪法日”等特定日期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向群众普及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办理的业务流程以及伤残待遇知识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保,不断扩大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坚持依法依规。对申请认定工伤的案件,从受理到调查、取证、认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做到不延期认定、不延期送达,及时调查核实和认定。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与法制办、法院等部门的沟通、交流。

坚持提升效率。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实行快受理、快调查、快认定的简易程序;对比较复杂的案件,坚持现场调查,深入企业及事故发生地点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多渠道收集资料,同时与上级人社部门及时沟通联系,交换意见,确定认定方案,保证上下政策协调一致,提高工伤认定案件办理质量。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大治路24

淮安市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镇淮楼东路108号

淮安市清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延安西路200号清浦区民生服务中心5/6层

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00号,清河区市民服务中心5楼

如何认定工伤意外保险?怎么赔偿?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意外的概率越来越大了,国务院在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工伤意外保险条列》,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意外保险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国家工伤保险属于社保范畴的险种,国家规定:所有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而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险范畴;

最好两种都参加,尤其单位员工不可缺少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级别不同,所得到的赔付额度相差很大.以我自己举例来说,伤残5级,得到一次性赔付3.7万元,住院医疗费全部报销,得到2.9万余元.而我是1996年办的20年意外险,每年交120元保费,最后赔付得到2310元。

工伤意外保险赔偿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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