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寿保险,缴费期限较长,多以十年或二十年缴费为主。在漫长的缴费期中,可能会发生由于疏忽或暂时手头紧而未能及时缴费的情况,那么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对于投保人来说如何补救呢?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另外还有规定:“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以上条款有三方面的含义:首先,未能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而减少保险金额是未按期交费的补救措施,可以不中止合同效力但是是有条件的,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就是说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规定了未能按期交费的解决办法;其次,按期的“期”是宽限期,指保险人催告之日超过三十日或超过约定期限六十日;第三,在宽限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进行保险给付,给付时可以扣减欠交的保费。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催告不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部分公司在收缴续期保费时有催告的流程,但大部分公司没有。对于没有催告的,投保人不可以认为因为没有收到催告通知保险公司就无权中止合同。
另外,被保险人若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应在宽限期内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否则过了宽限期可能会因为合同效力中止,而无法正常理赔。
《保险法》中还就保险合同的复效和解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还有规定:“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细读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合同效力恢复的条件:一是保险双方达成协议;二是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这里要明确的是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保险公司没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合同中止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当然如果保险公司到期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保险合同仍处于中止状态,如无特别约定,投保人仍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复效申请。投保人若申请复效,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和如实告知健康情况。
市保险行业协会提醒投保人,由于保险前期费用较高,解除保险合同即退保一般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投保人要尽可能采取其他补救方式,不要轻易退保。
很多老车主对交强险并不陌生,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车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如果车主的交强险过期,建议不要开车上路,尽快找保险公司续保,不然就会成为“裸车”,给有车生活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月28日上午,常熟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交巡警大队东南中队民警在昆承湖穿湖大堤常沙线路口值勤,发现安徽籍驾驶人朱某某无法出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月7日下午,朱某某到中队窗口接受处理,并出具了缴纳1665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生效时间为2013年3月1日0时。询问中,民警获悉他之前的交强险有效期限到2013年2月26日,到车辆扣留时刚刚过期了两天。朱本人也承认自己是知道保险过期了,也打算着要去续缴交强险,却因为有事被耽搁了下来,又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将过期了二天的车辆开上了路。
现朱某某因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二倍罚款,缴纳了3330元,又因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200元,合并处罚款3530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人会认为这样的处罚是不是有点重了,其实不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交强险到期,车主在一段时间后续保不会有处罚。但是,若在未续保的这段时间内行驶被交管部门查出交强险已过期,当场扣留机动车,并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补齐手续后退还其车辆。若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因此,交警对朱某某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并不重。
小贴士: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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