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五大社保险种有法律约束

2021-05-06
保险法律知识

12月23日,作为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并分不同情况对这些险种的缴费主体和参保范围作了规定,草案同时也对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博士、清华大学养老金工作室研究员路锦翡。她分析指出,业界对这部法律的出台期盼已久,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转变。

社保基金情况定期公布

草案明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情况,这有助于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对于公众关心的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草案作了明确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投资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路锦翡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

具体而言,就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单位、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另悉,草案明确指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各省份经济发展差异较大,采取省级统筹是比较好的选择。

对于与公众息息相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路锦翡分析认为,此举将有效地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各个地区的群众利益。她告诉记者,我国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基金统筹层次,目前大多为市县一级,这种较低层次的统筹影响了统筹效果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更重要的是,低层次的统筹增加了保险基金管理难度,容易发生非法挪用、私吞等风险。

因此,在路锦翡看来,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是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不过,她同时指出,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能更好地控制风险,但我国目前各省份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考虑到社会保险收益须符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采取省级统筹是比较好的选择。

据了解,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人口老龄化、统筹层次较低、制度不衔接等问题。截至2006年底,全国只有北京、吉林、新疆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辽宁、广西等7个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他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截至2007年9月底,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97亿。

用人单位不缴费处罚加重

社会保险法的推出,提高了劳动者享有权利的保障程度,也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约束,法律效力进一步增强。

记者从有关渠道了解到,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加大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力度。根据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欠缴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往的处罚上限是2万元。

而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从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对此,路锦翡表示,这条规定提高了劳动者享有权利的保障程度,也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法律约束,“社会保险法的推出,将对各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法律效力进一步增强”。

与此同时,路锦翡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分别通过单项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社会保险强制性偏弱。这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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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汇总,“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件有关情况如下:深圳市罗湖区某商行于2003年9月29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标的为仓储物(香烟)。该保单第13条内容如下:

特别约定:

1.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条款。

2.水灾为除外责任。

3.附加盗窃险。盗窃必须是外来的、具有明显的撬窃痕迹的损失。保险财产必须有保安24小时值班,有完善的进出仓记录,否则发生盗窃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铁皮房、简易建筑或附属搭建在主建筑物的铁皮房、简易建筑本身的损失以及放置于铁皮房、简易建筑中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按标准设计施工的钢架结构建筑除外)。

2004年1月17日,保险标的存放地隔壁仓库起火烧及被保险人存放香烟的仓库,造成被保险人的香烟不同程度的损坏。另外,被保险人在出险地点爱国路北彭坑湖滨花场5号仓库的保险金额达200万元的所有货物均存放在用铁皮、角钢搭建的简易仓库。

在该起案件的公估过程中,公估公司内部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现场查勘所见,被保险人在出险地点深圳市爱国路北彭坑湖滨花场5号仓库的保险金额达200万元的所有货物存放在用铁皮、角钢搭建的简易仓库。结合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第四项的规定,放置于铁皮房、简易建筑中的财产,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因此次火灾所受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保险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将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且在实践中该特别约定条款第4项的规定不尽合理,故该特别约定条款第4项对于被保险人并不生效,而本次事故的近因火灾属于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究竟哪一种意见正确呢?

笔者首先想从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的性质谈起。

从这份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内容看,实质上是责任免除条款,是在基本责任范围内又增加限定条件,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

既然“特别约定”的性质属于责任免除条款,那么,现行法律对于责任免除条款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2000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0]5号的批复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003年12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1条在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内容的基础上,更明确规定:“保险人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在明确了“特别约定”条款的实质及相关法律规定后,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保险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特别约定中的第4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公估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对于这起火灾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站在中立的角度,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由本案引发的一些思考:

1.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设定类似上述“特约条款”或“特别约定”内容以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时候,首先要对有关的术语进行严格定义,以增加可操作性及减少与被保险人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对什么是铁皮房、简易建筑,什么是附属搭建在主建筑物的铁皮房、简易建筑等最好做出说明。从根源上力争避免争议的发生。

2.对于“特别约定”的内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使得该条款对被保险人产生效力,被保险人可以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3.导致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不能对被保险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原因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展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所致。其中包括展业人员在展业的过程中疏于提示投保人注意投保单中的特别约定内容,或提示投保人注意但并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对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投保人做明确说明两种情况。个中原因自不必说。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公司展业人员展业行为的规范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不规范保险单的出现。

4.深圳市企业财产保险中的一个实际情况是,企业一定量的原材料或产成品均存放在铁皮房、简易建筑或附属搭建在主建筑物的铁皮房、简易建筑内。作为保险公司,应正视这一实际情况,对于存放于此处的财产,可考虑通过提高免赔额或免赔率,提高保险费率,对上述建筑物的设计施工标准在合同中予以约定等方式承保。简单的不予承保,不仅不利于公司形象并可能丧失一定量的保费收入。而发生事故后的不予理赔,更是不对。

少儿保险全攻略:谨记五大技巧 防范五大误区_保险知识


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许多家长有意选购少儿保险作为礼物送给孩子,却在众多儿童险产品前无从下手。科学地购买保险,需要扎实的比较和选择技巧。那么究竟家长在投保少儿险时有哪些技巧,又该防范哪些误区呢?一起来看看吧!

投保技巧一先近后远先急后缓

目前市面上少儿险的种类还是比较多的,对于经济一般的家庭来说,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一次买全。遵循少儿期易发的风险应先投保,而离少儿较远的风险就后投保的原则。因为保险也是一种消费,它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发生变化。

投保技巧二缴费期不必太长

选择保险的种类可以掌握一个原则,就是缴费期不要太长,20年以内的即可,主要集中在孩子未成年前的这段时间。

投保技巧三不要重复购买

已经上学的孩子,学校会统一为他们购买学平险,而一些福利好的单位也会为员工子女报销一部分医药费。所以,当家长要给孩子另外购买商业险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孩子已经有了哪些保障,再针对缺口来进行选购弥补,这样做是避免重复投保造成浪费。

投保技巧四保障权利明晰义务

儿童的保险和成人保险一样,条款多而复杂,如果遇到一个责任心不是很强的业务员,只讲了一个大致,可能会使你忽略很多重要的细节。所以家长一定要明确权利和义务,仔细阅读保单,遇到不懂的要及时咨询。

投保技巧五“白纸黑字”要看清

保险公司会在保险宣传单上刊登如“除外责任”、“收益不能保障”之类的重要注意事项,但是,这类文字的字体通常是比宣传单一般字体还小一倍的小六号字体,一不留神就会忽略。因此一定要留意字号最小的部分,而往往这些才是“精华”所在。

爱子心切,是很多家长的一个真实写照,因此从纷繁复杂的市场中选择少儿保险产品的时候,往往容易走入一些不必要的误区。

投保误区一:买保险先孩子后大人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买保险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先保顶梁柱,也就是收入最高的人。原因很简单,风险无处不在,如果家中的顶梁柱突然倒下,很可能直接导致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父母为孩子买保险的最终目的,是为孩子增加一份保障。但是,父母才是孩子最基本、最重要的保障。

投保误区二:教育金性价比不高

少儿教育金保险多是分红型,收益率远低于万能险和投连险,不如用收益率更高的产品代替。少儿教育金保险确实存在收益率偏低的问题,但是家长给孩子买保险应该多考虑保险本质的问题,而不应过多关注收益的问题。市场上多数少儿教育金保险,都带有保费豁免条款。也就是说,在缴费期间,如果家长发生意外或者罹患重疾,无需缴纳剩余保费,而保单继续生效。这几乎是少儿教育金保险一个特有的条款,也是应该引起家长足够重视的条款。

投保误区三:少儿险多多益善

少儿险比成人险便宜,孩子也更需要保障,所以给孩子买保险应该多多益善。的确,很多险种是买得越多,获得的赔付也越多,但这一规律并不完全适用于少儿险。为防范道德风险,保监会特别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最高限额为5万元,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为10万元。所以说,身故保障只要按地域不同买够5万元或者10万元就可以了。

投保误区四:为孩子做长达终身的保障计划

终身寿险只有在孩子身故以后,才能获得保险赔付。在孩子尚且年幼的时候就考虑这一问题,显然有些为时过早。家长只要力所能及地做好孩子参加工作以前的保障就足矣了,至于以后的保险保障还是由他们自己来规划。

投保误区五:讳疾忌医不买重疾险

孩子还小,得大病的几率很低,还是尽量不要与保险公司谈论孩子生老病死的问题。但这并不是可以人为回避的问题,目前很多病种已经成为少儿高发病。随着住院、手术等医疗费用越来越高,一旦孩子患重病,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将是很难承受的。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险购买之五大诀窍(2)


1社会养老险如何领

目前,人们口中提及最频繁的养老险是指“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实,在我国,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各不同,但是三类养老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一样的,可以使消费者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年轻时一点一滴节约闲散资金,缴纳保费,到年老之后,就可以按一定周期领取固定数额的保险金,使晚年生活安定祥和。

相比商业保险来说,很多人可能更关心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为了真正了解这类“养老金”的申请、缴纳、领取的全过程,记者在上海社会保障中心个人缴费窗口采访了几位参保者,不仅看到了全程办理的相关细节,还请该中心的专家进行了解。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目前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公式,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到底是多少,由以下五部分之和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加发金额。总的说,养老金高低,取决于消费者的缴费基数、缴费时间、退休年龄。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年龄越大,到退休时得到的养老金就会越多。

那么缴费基数如何确定呢?是不是总是固定的金额呢?该负责人表示,缴费基数并非一成不变,是根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的。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以后缴费基数也将相应改变。事实上,消费者的养老保险该缴多少钱,到了退休年龄每月能领到多少钱,每位参保者都会因某一方面不同而导致很大的差别,比如年龄、性别、参加工作的时间、参保时间、缴费年限、退休年龄以及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等等。基本养老金能领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缴费时间的长短。因此,在消费者有缴费能力时,要尽可能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多缴费,长缴费。

寿险投保常见五大误区_保险知识


实际生活中有相当多的投保人,在选择保险期限上存在误区。要合理规划人身保险,必须巧妙选择保险期限。

期限越长越好是个误区

很多投保人总认为保险的保障期限越长越好。这是一个比较美好的想法,同时也是一个误区。

无实际必要和效果

例如对于固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来说,保障到70岁和保障到80岁,虽然可以多保障10年,但考虑到通胀因素,相同保额的实际保障能力是急剧萎缩的。例如一名30岁的投保人,投保20万元保额,70岁和80岁发生事故赔付一样,但按照5%通胀计算,70岁的实际保障能力仅为2.8万元,而80岁的实际保障能力为1.7元。可见最后影响是已经微乎其微了,对实际保障能力无多大效果,无非是心理安慰。

保费过于高昂

同等情况下期限越长,保费越多。例如最直接的对比就是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一个可能只保30年,一个能保终身,但费用却相差接近3倍以上。精明的投保人可以发现,通过以上两点对比,保障期限越长,并不划算,相比这个额外的高昂保费花的并不值。

期限选择两原则

每一天的额外保障,都是投保人每一分的额外保费花费所带来。选择合适的期限,就意味着节约了合理的保费,如何巧妙选择保险期限来做合理规划呢?一般建议按照以下两类原则。

“车比人贵”很普遍相比对车辆的保护,不少车主对自己本身以及乘客的人身保障就显得薄弱许多。我们知道,通常在选购车险时,可选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乘客座位责任保险。其中,司机座位责任保险是对意外事故中,驾驶员本身伤亡且本车负有责任的情况予以保障;而乘客座位保险则是对意外事故中,乘客出现人身伤亡且本车负有责任的情况予以理赔。

不过,两者在保障能力上都很有限。记者在不少网站上进行了试算,最高可设定的保额只有10万元。一旦遇到重大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可以达到几十万元,而司机和乘客的人身定损却远不及车辆的,形成了典型的“车比人贵”。

保险知识汇总,成都的“五大兴市战略”


社保卡的发放

今年,成都要新增就业23万人;同时还要适度稳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待遇;年内,发放具有金融功能IC社会保障卡500万张。

就业“今年成都市新增就业2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成都市人社局副局长在解读《方案》时强调要充分实施就业行动计划,其中包括了开设中国成都人才市场天府新区分场等八项内容。

社保体系的建设

社保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拓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

人才引导人才向重点产业和二三圈层聚集,为天府新区引进海外人才50名以上,依托天府新区重点产业实施引智项目资助20项以上、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和回国创业项目资助10项以上。

人事制度的改革

人事成都将落实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富有活力的用人机制,积极稳慎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实行分级分类考核管理,强化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和监督约束。收入分配基本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和指导,提高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关系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成都市各类城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8%以上。公共服务落实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三项保障措施,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健全完善咨询服务体系,12333电话咨询接听率达到70%以上,发放具有金融功能IC社会保障卡500万张。

保险知识,五大真相话保险


第一,每个人都已投保,要么向保险公司,要么向自己的腰包投保。人的一生没有人能顺顺利利,总有些坎坷,从出生到度完一生要经过很多次的考验。如小时候的上学,青年时的创业,结婚生子,年老时养老等一系列问题。我们的腰包总是一天天的减少,那为什么不把我们要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其他地方去呢,保险公司就是一个好去处,你只要花较少的资金却能换来较大的收益。

第二,保险是一种准备。是今天为明天准备,年轻为年老时准备,父母为子女作准备。

第三,保险不是投保人想不想,而是受益人要不要。

第四,保险是责任心和爱心的代名词。很多人会对自己的爱人说我会对你好一辈子,但万一哪天他发生了意外,那他用什么来照顾他一生?有这么一句话,你在的时候由你来照顾你的家人,你不在的时候有你的保单来照顾他们,充分显示了保险的责任心。我相信大家都听过久病面前无孝子这句话吧。当一个人躺在病床上,看着一天天虚弱的身体和一沓沓昂贵的医疗费单据,他的内心是多么的矛盾,处于本能,他有求生欲望,处于经济,他......如果这时候有位保险工作人员拿着他的保单来理赔时.........

第五,任何东西只要有现金就能买到,但是保险不是这样的,购买保险除了要有现金,还要有健康的身体。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也是要赢利的,它只是把大部分客户所交的保费来赔付小部分人的意外。这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化。同时我们客户也以最小的投入获得了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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