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汇总,海南省政府关注基本养老保险转移问题

2021-05-06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省委副书记、省长罗保铭主持召开五届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省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保障参保人员跨省及省内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的内容与国务院文件规定相一致的内容有5项,即在适用范围、基金转移比例、待遇领取地确定标准、“4050”人员转移政策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全国统一。

《实施办法》中,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做相应调整的有3项。比如,在跨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个人账户比例高于或等于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实际比例转移;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的,补足后方可转移等。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文件未明确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的有4项。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比例参照企业参保人员的转移比例执行等。

罗保铭说,《实施办法》的制定,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实利益。

罗保铭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情,做好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海南城乡统筹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发展。

常务会上,罗保铭还对提前做好“十二五”规划准备,在津、港签订的合作项目落实,节能减排等近期8项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特别强调要做好下半年森林防火、病险水库防灾、油品危险化学品防事故工作,要求有关部门要查找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会议还审议讨论了《海南省消防条例》和《海南省价格鉴证管理规定》(审查稿)。

副省长林方略、陈成、符跃兰、李国梁,省长助理贾东军、陆志远,省政府秘书长徐庄出席会议。

延伸阅读

保险知识汇总,关注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家在部分发达的农村地区试点的基础上,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并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然而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方案”仅试行了?年就举步维艰了。因此,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尚未成型,可持续发展无从谈起,或者认为讨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为时尚早。然而,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推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坎坷曲折,所以更值得从理论上进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探讨。近年来,一些经济富裕的地区一种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正在崛起,因为这种模式根本不同于原来实施的“方案”,故称其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模式能否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与否,更为重要的是它攸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生命力。

一、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产生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对原“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深刻反思条件下,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仿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产生的时间看,原“方案”制度缺陷以及外部条件不成熟所导致农村参保率的下降和退保率的不断上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一个全面清理整顿、停滞滑坡时期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从产生的地区看,主要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快速;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而且集体股份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方。典型的是广东的东莞和江苏的苏州这两个地级城市以及在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大城市的郊区。从产生的原因看,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为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必要的财力,尤其是集体经济份额的增强,使市(县)、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组织都能够对户籍地农民参保实行相应的补贴和补助。东莞市2000年由市财政出资10亿元作为基础资金的新型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从2001年起,东莞所有20至60岁的男性农民、20至55岁的女性农民全部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安全网。苏州县(市)本世纪初以来也加快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2003年4月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各市、区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进行了相对的统一,这标志基本养老保险“苏州模式”的正式建立。截至2005年3月末,苏州全市农村劳动力累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已有70万农村老人每月享受着80元至150元的养老补贴,农村劳动力的参保率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覆盖率均达到80%左右,居全国领先地位。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内容与特征

无论是“东莞模式”、“苏州模式”还是“郊区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具有诸多共同的特征,且这些特征又明显不同千原有“方案”。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体。原“方案”实施中,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此,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1992年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筹措原则,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对参保的农民来说,集体补助无望,国家扶持空话,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养老储蓄。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三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因而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

3、确立了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了农民退休时的养老待遇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新农保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订了较为科学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东莞模式”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2000年11月至2005年12月,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苏州模式”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致能够达到40%的替代率。这样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时的基本生活,克服了老农保“保富不保贫”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出现的养老待遇主子养老作用

保险知识汇总,民工养老保险转移问题需解决


往年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拥挤热闹的退保场面今年没有再现。记者1月18日从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年以来全省13市没有办理过一起退保。不再退保保护了农民工的利益,但采访中记者发现,一些农民工对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办法心存疑虑。

手拿在宁期间两年参保缴费证明的安徽利辛县民工潘晓丽说:“我是回老家结婚的,什么时候再出来找工作,在哪里工作,老板给不给参保都还不知道,以后往哪里转?还不如直接把钱退给我。”一位河南籍民工则告诉记者,他曾经在郑州鞋厂打过工,又去杭州做过几个月的服装操作工,其间因为生病回老家歇了大半年,后来到上海做过电子工,前年到南京一家电子厂打工。以前每离开一个地方都是直接退保走人,以后如果再到各地打工的话是不是都要到当地开一个缴费证明?其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怎么办?

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没有顺利对接也给一些农民工带来了困惑。在南京做了4年焊工的宿迁民工小李告诉记者,他和老乡今年准备回老家承包土地种植反季节蔬菜,老家的人现在都参加新农保。他去社保部门咨询时,工作人员告诉他现在职工养老保险还不能与新农保对接,但国家很快会出台相关政策。小李说,他不了解政策,离开南京后也不知道以后会不会有人告诉他该怎么做。

这些农民工的担忧并不是没有道理。国家出台的职工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办法,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但对于一些工作流动性极强的农民工来说,由于对新政策不了解,担心“转保”流程过于复杂得不偿失,反而更希望退保,这说明有了好的惠民政策,还要有好的解释和传播,更要让民工朋友感到政策能执行到位、操作简单易行。

保险知识汇总,我国养老保险转移的相关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办法终于揭开面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日公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农民工养老险办法),向全民征求意见。

新政策可动统筹账户

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转移接续,是近年公众强烈诟病的问题。因保险关系无法转续,一些地区甚至发生农民工大规模“退保”现象。

中国的养老保险模式,是统账结合模式,即基本养老保险分为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统筹账户由企业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20%。个人账户由个人按工资的8%缴纳。

根据现行政策,参保人员如果跨统筹范围流动,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最后参保地负责办理退休。

人保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说,在实际执行中,少数转入地考虑到本地区的支付能力,特别是担心临近退休的参保人员转入后,缴费少而领取待遇时间长,因而不愿接收。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限制条件,不承认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致使一部分参保人员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养老待遇。

为此,办法明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其流动前后的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同时,为平衡各方利益,办法规定:跨省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统筹账户部分则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

为何确定1998年的时间点,负责人表示:“主要是因为1997年以后,全国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缴费比例归于统一。”

统筹账户资金为什么不能全部转移?中国社科院社会保障学者郑秉文分析,这还是考虑到各地养老保险仍有资金不足的问题。“只转移统筹账户大部分资金,至少照顾到发达地区的积极性,可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身份证将成终身社保号码

据养老保险司负责人介绍,国家正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在条件具备时实行全国统筹。现在制订的“是具有过渡性的暂行办法”。此外,人保部正筹划尽早建立健全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先从农民工做起,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都有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号码作为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

保险知识,养老保险“部分转移”问题大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12月22日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这一消息令人振奋,打破了某些专家“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还要等30年”的“神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跨省自由转续,对于保障跨省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无疑具有重大意义,也更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的规模优势,但这也意味着要冲破养老保险地方利益格局和各种“壁垒”。

国务院决定无疑打通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跨省转续的经脉,但由于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方式存在地区差别、养老责任的衔接等问题,都使得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利益关系需要理顺,要彻底打破此前“划疆而治”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壁垒”,必然引起地区之间养老保险资金占有份额的利益冲突。因此,在落实国务院决定的过程中还需要在相关法规的建立上“强筋壮骨”,增强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

其中,“单位缴费”如何转移的问题,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至关重要。过去由于养老保险不能跨省转移,许多农民工参保者只好退保,城镇职工则封存账户,等待转续的消息。现在制度上终于可以转续了,但“转移部分单位缴费”的表述并没有明确单位缴费可转续的比例。如果参保者的“单位缴费”只能“部分”转续,仍然要将“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贡献”给当地,参保者在转移接续的过程中就同样要蒙受损失。对消除农民工“退保潮”又能起到多大抑制作用呢?

因此,推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应该以完整保障参保者的利益为大前提,适当兼顾省际之间养老保险金的占有份额。这样才能保护和提高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的规模优势,使城镇职工、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得以顺利推进。

保险知识汇总,政府应适当调控养老保险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阶段的临近,人口众多、经济欠发达的广大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对此,财税系统的专家认为,各级政府不仅要适时介入,而且要巧妙发力,以弥补完全由市场调控的失灵。

政府应适时增加对农民养老保险的支出

让广大农民分享国民经济发展成果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财政支出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远低于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前者仅为后者的1/3至1/2。直到2003年以后,国家财力才开始逐年向农业和农村倾斜。

长期的入不敷出的财经政策,致使广大农村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与城镇形成了巨大差异。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目前,仅有10%的农民参加了养老保险,绝大多数乡村还没有建立正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农民仍以家庭自我保障为主。

据统计,2006年,全国城镇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为1.87亿人,养老金总支出4897亿元,而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农民仅355万人,养老金总支出30亿元,城乡差距甚大。

这种状况使得农民不敢把资金大量投入农业和教育,思想上依然固守着“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

因此,在国民经济连续多年保持较快增长,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基层转移支付力度的情况下,通过财政杠杆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保护农民权益、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等至关重要。

让有限财力发挥杠杆作用

撬动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尽快形成、运转

有关专家认为,财政在为参保农民提供资金扶持时,可按照农民交费的标准进行适当补助。根据多交多补、少交少补、不交不补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江西财税系统人士表示,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基金的筹集应贯彻“个人为主、集体为辅、国家支持”的原则。由于各级各地财力限制,政府不可能承担过多的经济责任,更不可大包大揽。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初期,各级财政更应根据不同的对象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

第一,农村社会救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上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建立“五保户”供养制度,1994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4年,我国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即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也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这两项政策今后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保险知识汇总,基本养老保险知识指南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金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由此可以看出,今后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职工个人所有。

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征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退休费用的制度。具体办法为,改变企业各自负担本企业退休费的办法,改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计算基数与提取比例向企业和职工统一征收退休费用,形成由社会统一管理的退休基金,企业职工的退休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代发以及委托企业发放,以达到均衡和减轻企业的退休费用负担,为企业的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保险知识汇总,养老保险转移“莫太急”


今年,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根据要求,元旦期间,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工作的联系电话将有专人值守,对所有来电咨询要认真接听。

元旦期间,暂不能办理跨省转移

今年,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移。转移手续何时开始办理?记者采访了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

要转移先打电话咨询

据悉,我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正在做相关准备工作,不过因为刚开始办理,还需要一定的磨合期,另加上参保缴费凭证还未印制,所以元旦期间暂时还不能办理跨省转移。

根据要求,元旦期间,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工作的联系电话将有专人值守,对所有来电咨询要认真接听。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保缴费凭证样式全国统一,在统一凭证未印制前,各地对申请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人,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明工作,详细记录申请人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待凭证印制后,立即联系申请人,发放凭证。

不要迫不及待地转移

以前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新政实施后必将成为跨省转移的“接收大户”。

“虽然有了跨省政策,但也不要盲目、迫不及待地转,还是要考虑清楚自己到底在哪里稳定就业。”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过年以后不准备在外面干了,可以把养老保险关系带回户籍所在地。如果过完年还要回打工地就业的话,就不要盲目转移。如果想换个地方打工,那在新地方找到稳定的工作后,再从现在的打工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到新工作地点,免得多费周折,增加麻烦。

保险知识汇总,农民养老保险可转移


随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一系列保障和改善民生新举措的实施,今年广大农民将向“养老不犯愁”再进一步。

在580万深圳养老保险参保人当中,有400多万是非深圳户籍。近年来,每年退保和转移的参保人达80万左右。春节前的一段时间成为农民工退保的高峰期,但今年,这种情况有了变化。随着1月1号《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更多农民工不再退保。在深圳打工的彭女士说,频繁参保、退保会使他们将来的退休权益受到影响,现在这个问题就解决了。“我觉得个人受益啊,因为有很多人都想在深圳扎根,社保不能转过来,他也不能在这边享受应有的养老保险。”

评论员杨禹认为,与城镇职工相比,这项政策最大的受益者是农民工。“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不仅可以带着养老金到每一个城市去走,他还可以把养老金带回自己的家乡。今年实行的农村养老保险为这个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社会保障解决退休人员的“温饱”问题,这个跨省转移暂行办法所带来的种种便利,让广大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向实现“养老不犯愁”又迈进一步。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4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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