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购买养老保险的三大“秘笈”

2021-05-05
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

“老年”是所有人必经的一个人生阶段,而“养老”也是每个人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如何才能过上富足的晚年生活?有的人会选择努力工作多赚钱,积蓄起来,以备年老时用;有的人则将积蓄进行投资使其升值,作为将来的保障金;还有一种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做法,买养老保险。

纵观养老保险市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这类险种。面对名目繁多、保障功能和范围各有不同的养老保险,投保人该怎么进行选择?在咨询了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专家后,我们为您准备了购买养老保险的三大秘笈!

一要“定额”,即确定自己需要购买多少商业养老保险。“按照国际惯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额度应占到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40%。”保险专 家表示,在有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考虑到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物价等因素,投保人购买保额为20万元左右的商业养老保险比较合适。

二要“定型”,即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目前市场上有养老功能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传统型、两全型、投连型和万能型等几种。其中,传统型养老保险的预 定利率固定,且以年金产品居多;两全型保险具有保障和储蓄功能,同时还有分红功能,对抵御通货膨胀有很好的作用;投连型保险,不设保底收益,但保险公司要 收取账户管理费等费用,盈亏由投保人自己负责;万能型保险一般有保底收益,保险公司要收取保单管理费、初始费用等费用,适合长期投资,一般要在5年以上方 可看到投资收益。针对不同类型养老险的差异,保险专家建议,传统型和两全型保险回报额度明确,且投入较少,比较适合工薪阶层的养老需求;而投连型和万能型 保险由于投入较高、风险较大,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收入人群。

三是“定式”,即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以及领取年 限。保险专家透露,关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一般限定50岁、55岁、60岁、65岁等几个年龄段;领取方式则分一 次性领、年领和月领三种;对于养老金的领取年限,有的保险公司规定20年,有的规定可以领到100岁,有的规定可以领到身故,总体而言,保险公司一般都会 保证投保人领满10年或20年,投保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领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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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身保险的三大误区_保险知识


人身保险是一种从根本上获取家庭保障的手段,它将单个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可以说是一种社会风险共担的机制,同储蓄及其他投资方式有本质的区别。

人身保险是一种从根本上获取家庭保障的手段,它将单个的风险分散到整个社会,由大家来共同承担,可以说是一种社会风险共担的机制,同储蓄及其他投资方式有本质的区别。保险来保障生活,有钱更需要靠保险来保全财产。然而,不少人对人身保险的认识存在种种误区,专家指出,大家应该正确的认识人身保险,让保险给自己的生活“添彩”。

误区之一:买保险不吉利

所谓的保险就是为了应付突发事件,以防万一。要办保险离不开病、死、灾祸等代表某种灾难的字眼,而这些字眼又是人们不喜欢看到的。但孰不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买保险是应付突发事件的必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可以讲买保险等于是买平安。

误区之二:买保险不为保障为投资

银行第七次降息之后,各家寿险公司纷纷调整险种结构。同过去以投资功能为主的旧险种相比,新险种更注重保障性,增添了许多非常有益于投保人的选择功能,如“减额交清”、“保单借款”、“可转换权益”和“保额增加权益”等。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提供给投资人更多的选择、变更权益的机会。其实,保险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保险这种契约关系使参加保险的人在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退休后,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借以维持其正常的经济生活。注重保险的投资功能必然偏重于人寿险的投资,而忽略人身意外和健康险的投资,是人寿险市场不成熟的表现。一般来讲,人寿险的保费相对较高,低收入家庭承担不起,他们有了灾难保险却帮不上忙,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相信随着科学理财观念的加强,人们会走出寿险投资的误区,投资适合自己的寿险险种,使生活真正无后顾之忧。

误区之三:买保险只注重为子女

特别是城市家庭,大多是父母加独生子女的三口之家模式。谈及保险很多人关心的是为孩子买保险,似乎为孩子买了终生寿险,才算是为孩子买了一份平安。其实,家长是家庭财富的主要创造者,一旦他们因意外、疾病等丧失工作能力减少或失去收入的时候,家庭将陷入困境。给“家长”买保险才能给孩子的学习、生活以保障,才能给家庭一份平安。科学家庭的寿险组合不但要为孩子买保险,而且要为家长买保险。现阶段我国医疗体制正处在改革阶段,更多的人开始寻求商业保险来保证正常的家庭生活。其实,低收入家庭最好考虑低保费、高保障的人身险险种。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好,则可考虑买身故保障和生存保障并重的两全寿险品种。

投保人,定额、定型和定式,“三定”法玩转养老保险


“老年”是所有人必经的一个人生阶段,而“养老”也是每个人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如何才能过上富足的晚年生活?有的人会选择努力工作多赚钱,积蓄起来,以备年老时用;有的人则将积蓄进行投资使其升值,作为将来的保障金;还有一种越来越受到重视的做法,买养老保险。

纵观养老保险市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这类险种。面对名目繁多、保障功能和范围各有不同的养老保险,投保人该怎么进行选择?在咨询了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专家后,我们为您准备了购买养老保险的三大秘笈!

一要“定额”,即确定自己需要购买多少商业养老保险。“按照国际惯例,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金额度应占到全部养老保障需求的25%~40%。”保险专家表示,在有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考虑到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和物价等因素,投保人购买保额为20万元左右的商业养老保险比较合适。

二要“定型”,即选择适合自己的养老保险产品。目前市场上有养老功能的保险产品主要有传统型、两全型、投连型和万能型等几种。其中,传统型养老保险的预定利率固定,且以年金产品居多;两全型保险具有保障和储蓄功能,同时还有分红功能,对抵御通货膨胀有很好的作用;投连型保险,不设保底收益,但保险公司要收取账户管理费等费用,盈亏由投保人自己负责;万能型保险一般有保底收益,保险公司要收取保单管理费、初始费用等费用,适合长期投资,一般要在5年以上方可看到投资收益。针对不同类型养老险的差异,保险专家建议,传统型和两全型保险回报额度明确,且投入较少,比较适合工薪阶层的养老需求;而投连型和万能型保险由于投入较高、风险较大,比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收入人群。

三是“定式”,即确定养老金的领取年龄、领取方式以及领取年限。保险专家透露,关于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与保险公司进行约定,一般限定50岁、55岁、60岁、65岁等几个年龄段;领取方式则分一次性领、年领和月领三种;对于养老金的领取年限,有的保险公司规定20年,有的规定可以领到100岁,有的规定可以领到身故,总体而言,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保证投保人领满10年或20年,投保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领取时间。

投保人,购买分红型商业养老保险 养老金寿险要充足


由于养老险采取复利计息方式,缴费方式和期限不同,保费差别很大。但趸缴、期缴,长期缴、短期缴实际各有利弊。总的来说,如果较看重经济回报,不妨考虑趸缴或较短的缴费期,如果更强调保障,则可选择较长的缴费期。到底怎么购买分红商业养老保险才最划算?

对于一般百姓来说,选择3年或者5年缴清保费的方式相对较便宜和方便,适合手中有一笔积蓄或有长期稳定收入的投保人。为避免将来经济情况变化,投保人在较短的3到5年内缴清保费既可分散压力,也不至于把时间拖得过长,有利于投保人对大额资金的灵活规划。

养老金要充足通常,年龄在30到55岁的人最需要足够的保障,可以在丧失工作能力的时候,家庭依然能够保障在未来5年内的原有生活水平,所以人寿险的保额一般应是年收入的5倍左右。商业养老作为社保养老的补充,一定要尽可能全的补足未来生活保障。保障要全面、保额要足够保险要全面,除了养老保险,最好还拥有人寿险、意外险、医疗险、重大疾病险等。在选择保险时,有的分红险除了除了基础性的保险产品设计外,一些保险产品还为期缴客户提供了追加保费的权利,同时还有重疾和意外医疗附加险可选,不仅可以理财养老还有着较强的保险保障功能。

投保人,投保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投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投保人,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作用有:

(1)转移风险

买保险就是把自己的风险转移出去,而接受风险的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受风险转移是因为可保风险还是有规律可循的。通过研究风险的偶然性去寻找其必然性,掌握风险发生、发展的规律,为众多有危险顾虑的人提供了保险保障。

(2)均摊损失

转移风险并非灾害事故真正离开了投保人,而是保险人借助众人的财力,给遭灾受损的投保人补偿经济损失,为其排忧解难。保险人以收取保险费用和支付赔款的形式,将少数人的巨额损失分散给众多的被保险人,从而使个人难以承受的损失,变成多数人可以承担的损失,这实际上是把损失均摊给有相同风险的投保人。所以,保险只有均摊损失的功能,而没有减少损失的功能。

(3)实施补偿

分摊损失是实施补偿的前提和手段,实施补偿是分摊损失的目的。其补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投保人因灾害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二、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使自己身体遭受的伤亡或保险期满应结付的保险金;三、投保人因灾害事故依法对他人应付的经济赔偿;四、投保人因另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蒙受的经济损失;五、灾害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因施救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现金价值不丧失条款”,客户虽然与保险公司签定合同,但客户有权中止这个合同,并得到退保金额。保险合同中也规定客户资金紧缺时可申请退保金的90%作为贷款。如果您急需资金,又一时筹措不到,便可以将保险单抵押在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取得相应数额的贷款。

同时,一些人寿保险产品不仅具有保险功能,而且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就是说如果在保险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那么在到达给付期时,您所得到的保险金不仅会超过您过去所交的保险费,而且还有本金以外的其他收益。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既是一种保障,又兼有投资收益。

购买保险投保人应注意什么?


购买保险就是购买保障,如今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市场上保险产品那么多,作为投保人,购买保险应注意什么呢?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保险消费意识逐步提升,保险逐步走进了千家万户。保险的营销模式也正日新月异地发生变化,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电话、银行、保险公司网点等多种渠道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而在这些方式中,选择向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险,无疑是最直接和最能得到有效问答的。

在社区医院看过小毛病,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投保人易女士感到十分委屈。易女士在投保时,业务员问她有没有大病,她如实回答没有。哪知在保险公司眼里小毛病却是“大病”,成为拒赔的理由。律师认为,易女士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以前的小毛病成为拒赔理由

今年9月,易女士在保险业务员小郭手里买了份寿险,缴费期10年,每年交保费5000多元。小郭和易女士比较熟,知道易女士没有因为大病住过院,就让易女士在电子投保申请书上签字承保了。

11月,易女士心脏突感不适,住院后诊断为胃溃疡和颈椎病,花了6000多元。当业务员将理赔材料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却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拒赔的理由是,易女士今年年初在社区医院的住院记录上显示有慢性胃炎,而这次住院就是因为胃部的毛病――胃溃疡。易女士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病史,因此拒赔。

易女士觉得冤枉,她在买保险前,业务员根本就没有询问她有没有胃炎这个问题,自己也没有看到关于健康告知的书面内容。业务员小郭也告诉记者,现在保险公司采用电脑操作,自己不会电脑,一般都是根据经验,口头问客户有没有重大疾病、有没有抽烟喝酒等问题,之后将结果反馈给保险公司,再让保险公司录入承保。

“如实告知”并非主动告知

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的霍琳律师说,业务员没有问易女士有没有胃炎,易女士没有必要主动告知。

霍琳律师说,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书如无书面格式的“健康告知”条款,投保人对保险业务员提出的相关健康问题如实进行了口头告知的,应视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赔付责任,不能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如果业务员没问到,投保人也没必要主动告知。

广大消费者在向保险代理人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什么?

首先,要清楚地理解保险代理人的界定。在保险业,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我们通常所说的保险营销员就是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与保险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其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可以为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传播专业概念,提供一系列迅捷而专业的服务,如签约、保全、理赔等等。那么,如何选择一个优秀的保险代理人,以下几方面可供借鉴。

要看代理人是否持有《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和《工作证》,以确定代理人是否是一位合法的代理人。其展业信息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查询,也可以致电其所在保险公司客服中心查询。

要看代理人是否诚实可靠和有责任心。代理人能否把险种的优缺点讲清楚。要至少问清以下几个问题:所在保险公司的情况、代理人的情况、保险产品的销售情况等。

要看代理人是否专业。对具体的保险产品必须详细问清以下问题:投保条件、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缴保险费的方式、哪些不保(除外责任)、保单的附属功能等。

要看代理人的售后服务。寿险多为长期险,需要保险代理人与客户建立长期的联系。一个负责任的、售后服务良好的代理人要能及时告知自己公司的新条款和新信息能及时提醒客户续交保费,对客户的要求能及时回应,并且要协助客户做好保单的变更及理赔。

不要因为保险费高低来选择代理人,不要因为情面而匆匆投保。因为您所签署的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长期合同,不要因小失大,终致后悔。

保险提醒您: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代表,他们与保险公司订有代理合同,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对具有身份证、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和保险公司颁发的工作证的营销人员,您可以放心地在他们那里投保。投保前,一定要做好咨询、调查、综合分析工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险种。在咨询中,可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或保险公司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专家总结购买保险六大秘笈


近年来,我国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人们风险意识加深,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保险。专家提醒购买保险遵循六大秘笈, 减少不必要的保险纠纷。

随着防范风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保险,让保险成为自己的“保障器”。但由于不太了解保险中暗藏的一些“秘密”,他们虽然买了保险,却没有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保险的效能。

投保人究竟怎样才能谋取更大的“福利”呢?保险专家在此向你提供买保险的六大秘笈以供参考。

秘笈之一:避免间接购买,直接找保险公司。

买保险应直接找保险公司,因为无论是保险代理人还是银行代理卖保险,保险公司都需支付相当一部分手续费,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成本明显就增加了。对于投保人来说,最好还是亲自去保险公司,从保险公司直接购买保险产品,一般而言,这样做,投保人会轻而易举地节省一笔不小的支出。

秘笈之二:选对保险公司,投保尽量“从一而终”。

保险公司对于自己的固定老客户都会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只要投保人能够固定一家保险公司作为自己保险代理单位,就会得到一定的实惠。因此,就投保人来说,如果其需要的保险品种区别不大时,投保人就应“懒”一些,选定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这样一方面投保人会减少“转移成本”,即投保人重新花费在定位保险公司上的精力和时间,另一方面还能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费优惠。真是一举两得,投保人何乐而不为呢?

秘笈之三:保费支付方式细算账,选择最经济的方式。

不少保险产品在支付保费的方式上,既允许投保人趸缴,也允许投保人分期缴。究竟哪种方式对于投保人更实惠一些,这需要看投保人的具体情况。在一定的假设和预期下(对投资收益率、死亡率等),保险费的两种缴费方式对保险公司来说是没有多大差异的,但对投保人就不一样了,投保人只有通过细算账后,才能判断哪种才是最经济的。如何算账有个技巧,比如说,假设投保人投保某个保险产品,其预期投资收益率为3%~5%,而银行存款的收益率仅为2%,投保人就应选择趸缴,这相当于免费分享保险公司专家理财的成果。也可简单地对缴费方式进行比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例如,同一张保单,既可以趸缴10000元,也可以每年缴2200元,五年分期缴清。后者相当于五年后多缴了1000元,相当于平均每年大约5%的收益率,如果投保人的投资收益率高于5%,选择分期缴费无疑是对的,否则就应趸缴。

秘笈之四:退保不能马虎,一定要慎重。

不少人购买保险时由于考虑不周,遇到特殊情况便不顾后果退保,其实这样做是在浪费自己的钱财。对于投保人来说,投保后会支出一大部分费用,这相当于保险购买人为获得后期的服务已提前支付了保费,如果提前退保,相当于他虽然已经花了不少钱,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好处。一般而言,提前退保对投保人而言是一笔很大的损失,有时甚至只能拿到当时最初投保时的2/3的资金。因此,投保人在退保时不能有丝毫马虎,一定要慎重对待,除非万不得已,不要轻易退保。

秘笈之五:作出正确判断,尽量利用优惠条件。

有时保险公司会在一定的条件下给予一定的优惠。因此,投保人在出现某些情况时需进行比较,尽量利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优惠,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例如在车险中,保单中常常会有类似的规定:投保人当年度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在下一年度续保时享受一定的保费打折优惠。投保人如果当年发生了保险事件就需考虑,究竟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合算呢?还是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继续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费打折优惠合算?针对这种情形,投保人要进行比较,在两者之间进行取舍,选择最有利的方式。

秘笈之六:不要畏惧保险索赔,也不能“无理取闹”。

有些人虽然购买了保险,但当出现保险事件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他们却表现得很犹豫,不敢向保险公司索赔,从而白白浪费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其实,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在法律地位上两者是平等的,一旦在索赔过程中发生一些相关的费用,保险公司会对投保人给予补偿。投保人在出现保险事件后千万不能畏惧保险索赔,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投保人也不能对保险公司提出“无理”的要求,甚至欺骗保险公司,这样做反而会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会因投保人的“不法”行为构成保险欺诈,不仅最终得不到赔偿,甚至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又何苦呢?

如果买错了产品,而且这个产品是一次性完成缴费的,在家庭整体资金尚有余力的情况下,倒是提倡大家最好持几年再退保。因为既然是趸缴产品,在留下这份保险的情况下,就不再需要你继续投入,此时退保的“损失比例”和“损失绝对值”都是一样的情况——都是越晚退保,损失越小些。

投保人由于各种原因要求退保的,也尽量在缴足保费的两年后。因为在两年内退保,要扣除的退保费用很高,有的甚至几乎是分期所缴保费的全部。为了节省一点退保费用,请尽量选择在两年之后再退。

保险知识,投保人的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投保。投保权利是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合法存在的基础。《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权利有一些约束,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并且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具有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权利,但是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和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

2、复效请求权。复效请求权是根据复效条款而产生的合同恢复请求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存在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中。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不交付续期保险费,合同效力将依法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并补交保险费后,投保人有权提出恢复合同的请求,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应当恢复效力。

3、指定与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对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指定与变更。但是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方有效。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个或数个为受益人,同时,在受益人为数个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投保人应当审查与自己接洽的营销员或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有销售保单的资格。按规定,寿险营销员都必须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获得其代理的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后方能销售寿险保单。因此,投保人可以审查营销员是否持有《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员工是否持有工作证,辨明其身份后再决定是否与其商谈。

其次,投保人应当对保单的保险责任、交费方式、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等重要问题进行详细询问。投保人事先对保单责任、除外责任、退保手续及退保金额不了解的情况下,就盲目投保,是近几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最常见的原因,往往给投保人造成损失。目前国内新出现了与传统寿险产品有很大差异的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产品。对于投资连结产品,投保人还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投资帐户设立了哪些投资组合,每个投资组合的资产结构,这些投资组合的历史业绩和面临的市场风险,以便确定自己的投资选择,投保人还应了解每年在投资组合之间的转换次数,保险公司公布技资业绩的方式以及保险公司将保费在普通帐户和投资帐户之间分配的比例。对于分红产品,投保人应当进一步了解保险公司的分红方式、分红比例等。投保人如对保险代理人的解释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机构咨询,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

第三,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要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投保单上需要填写的被保险人年龄、健康状况等项目如实填报。这些内容将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投保人没有如实填写,则根据《保险法》第17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四,技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单时,一定注意不要让其他人代替自己签名,如有特殊情况发生了代签名行为,要尽快到保险公司办理补签名手续,否则可能造成保单无效。

第五,个人寿险一般都有一个对投保人很有益的"犹豫期"的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间,在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过了犹豫期以后的退保,保险公司通常要扣除较多的手续费)。但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如在此期间投资帐户的资产价值减少,减少的部分将由投保人承担。投保人可以充分利用犹豫期的规定,冷静考虑自己投保的险种、期限、费率是否合适,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尽快在犹豫期内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变更或退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六,投保人如果是通过代理人交纳保费,代理人通常会给投保人一份保费收讫的"临时收据",待保费转入保险公司帐户后,保险公司才会将"正式收据"给投保人。因此,为避免代理人侵吞保费,投保人如果长时间拿不到正式收据,就应尽快和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查询保费是否转入保险公司帐户。

文章来源:http://m.bx010.com/b/44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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