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险重大疾病理赔程序

2021-05-04
家庭重大疾病保险规划

每个孩子占据了是父母心中最重要的位置,儿童保险近年来备受推崇,成为了很多父母送给孩子的礼物。很多家长都在问,儿童保险应该怎么买?保险理赔问题又该怎么处理呢?儿童意外保险哪些属于理赔范围?

儿童保险购买三大纪律必须遵守

纪律1:要先定保额再选保费

很多人在购买保险时,在意付出了多少保费,或是能不能拿回本金、能不能保值增值等,其实保额比保费更重要。保额是你必须拥有的保障额度,买保险就是为了有足额的保障以应付意外发生。保费支出太少会造成保额不够、保障无力;保费支出太多,则会影响家庭财务结构。一般来说,保费应为家庭总收入的10%~20%,保额应为年收入的5~10倍为宜。在承受范围内,保额越高越好。

纪律2:按顺序购买

根据孩子自身的特点,购买保险时,应遵循以下顺序:学平险(在校生由学校统一购买);意外伤害险;医疗险;重大疾病险;教育金给付险种。

儿童好奇心强、活泼好动,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因此发生意外事故的概率较高。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应首选儿童意外险和医疗险;经济实力尚可的,可以外加儿童重大疾病保险。这两个是最基本也是最经济的险种,遇到因无人照管或是稍有疏忽而发生的意外伤害,如跌倒、磕碰伤,或是较严重的如车祸等,就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这种保险花钱不多但是保障不错。重大疾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比较沉重,往往是一个家庭巨大的经济压力。以前保险公司基本没有为幼儿投保该项险种的,但现在年龄限制已经放宽,购买后可以防万一。

经济实力较强的,可以在上述险种之外,再加上教育储蓄险,“强制储蓄”,解决孩子以后上高中、大学或者出国留学的学费问题。而且它的收益比定期存款稍高,还不用交利息税。

纪律3:教育金的保费豁免条款要重视

少儿教育金保险多是分红型,收益率远低于万能险和投连险。但家长给孩子买保险应该多考虑保险本质的问题,而不应过多关注收益的问题。市场上多数少儿教育金保险,都带有保费豁免条款。在缴费期间,如果家长发生意外或者罹患重疾,失去缴纳保费的能力,无须缴纳剩余保费,而保单继续生效。孩子上学所需的花费仍能得到基本的保障。这是少儿教育金保险一个特有的条款,也是应该引起家长足够重视的条款。

儿童重大疾病怎么理赔

一、确诊

确诊即孩子预感到自身身体状况有重大疾病的征兆时,一般都会先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求诊。求诊的过程中,医院根据其医疗设备以及孩子的实际情况,会对孩子的身体状况进行诊断,得出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以及具体哪些重疾的结论,即所谓确诊。医院确诊都有确诊书,此确诊书十分重要,属于保险理赔必备的材料。

二、报案

孩子确诊为重大疾病后,需要核对保单,看是否属于保单中所载明的重大疾病。一般情况下,孩子的重大疾病基本包含在孩子所投保的保险中,当然不排除有未包含在保单病种中的可能。孩子需要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的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无论是住院前或者住院后都可以,即在申请理赔前需要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以后,就会启动理赔程序,进行理赔。

三、备齐相关资料

重疾险的理赔,一般需要以下材料:

①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小结;须加盖医疗机构的有效签章:如诊断章、医务科、住院处、急诊章等。在多个医院就诊需同时提供多个医院的诊断证明。

②医疗费用收据(附处方)、住院费用收据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分割单须为有国家财政税收部门印章的正规有效报销发票收据。

③能确诊的病理、化验、影像、心电图等检查报告须加盖医疗机构的有效签章。

儿童意外险的理赔范围跟成人也没什么特别大的区别,主要是赔付的保额限制了,疾病赔付率有些反而比成年人高。

理赔程序一般也是大同小异,首先是在意外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然后是待就冶冶愈后,协医疗机构的单据、合同及证件委托业务员或自己前往营业网点申请办理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赔付后结案。理赔程序最好还是看合同中的理赔必知,因为不同的保险事故,所需的资料是不一样的,比如意外残疾的理赔、意外门诊的理赔、意外住院的理赔等等,所需资料还是不一样的,可以通过拨打所投保公司的客服电话进行了解,也可以通过合同的附页“理赔必知”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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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如何购买


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如何购买?少儿重疾险越来越受到关注,随着各种小儿疾病尤其是患恶性肿瘤者逐年上升,孩子的健康问题成为家长心中的一大心病。所以,为孩子及早投保一份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是每一位家长应该认真加以考虑的。而孩子一旦得病,则会使家庭陷入经济困难。但如果投保以后,保险公司就会支付重疾保险金,在第一时间为患病儿童提供治疗费用。那么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如何购买呢?

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如何购买?对没有医保的孩子来说,少儿重疾险尤其重要。而对医保覆盖对象来说,重大疾病险可作为一种必要补充。因为,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对医保人员的保障是“保而不包”的,住院费用和大病医疗的自付比例和金额相对比较高。如果曾购买过重疾险,只要确诊的疾病是符合保险条款中的保障对象,那么就可以一次性获得保险公司的给付,一方面不需要自己在病后垫付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减轻了个人的医疗支出负担。而且,医保的药品是按甲、乙两类分别对待的,药品的实际个人分担额较大,有些病人因经济困难就少用乙类药,若能获得保险赔付,则在治病用药方面也会有更大的自由度,提高医疗质量。

保障范围并非越广越好

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如何购买?很多人都会想,既然是预防以后得大病时经济上有所保障,那当然购买保障范围多的品种比较好。记者注意到,目前市场上的重疾险保障疾病已从数种增加到数十种不等,许多保险公司经常会在宣传时强调保障疾病的种类。但事实上,对个人而言,并非保险责任的范围越广越好。

儿童重大疾病保险如何购买?重疾险的保险费是保险精算师按照该险所含各种疾病的发病比率等各种指标综合得出的,保障的病种越多,保费自然越高。对于具体的投保人来说,有些疾病的发生率几乎为零,或者他们原先购买的意外险中已经能够保障到的某些创伤类疾病,那么就没有必要花钱再去购买有交叉保障项目的重疾险。保险资深人士认为,选择重疾险时最重要的是考察条款中是否包含了常见的心血管、器官性和老年性疾病,有了这三大类,基本上就满足了一般投保人的保障需求。另外,还要注意为自己度身订做,比如儿童购买重疾险一定要其中保有白血病。

购买儿童重大疾病保险还要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疾病虽然列入了保障范围之内,但条款对疾病的发生程度限制相当严格,到了条文中规定程度的患者一般已是重症中的重症,即便得到保险金也几乎没有机会生还,这类保障其实没有实际的意义。

10万到20万元保额较合适

适当购买儿童重大疾病保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重疾之后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根据最近的统计,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少则七八万元,多则十几万元甚至更高,因此购买10万元到20万元的保额比较合适,低于10万的保障功能太弱,而超过30万元对普通大众来说也没有必要。当然,每隔三五年,投保者还可以打开自家的保单检查一下,看看是否有必要追加保额,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另外,目前市面上的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有两种:作为主险单买或者作为附加险与主险一同购买。一位资深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这两种模式的投入费用和意义差别都不大。

儿童重大疾病险投保计划


8月份的某一天,胡女士在阳台晾衣服,5岁的儿子因口渴去厨房喝水,不慎将炉子上的一壶开水碰倒,导致膝盖以下腿骨大面积烫伤,一家人也因此沉浸在伤痛之中。胡女士之前托朋友给儿子在平安保险商城购买了一份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于是赶紧给平安保险公司的人打电话。少儿烫伤属于重大疾病的保险范畴,平安保险公司第一时间给胡女士进行了理赔,减少了胡女士一家的医药负担。

这个案例告诉了家长们,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不能忽略各种意外风险,更不要忘了给孩子投一份重大疾病险。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对于家长和孩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保障的范围不亚于学平险。家长应该有一份详细的保险计划,以规避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那么什么时候给孩子买重大疾病险最合适呢?

少儿大病险作为理财规划的基础部分,要及早规划,年龄越小规划成本越低,而保障越高。当孩子踏上社会,承担的责任更重了,面对的风险也更多了,因此在进行成长规划的同时,也要开始学会制订孩子的保障规划。

在与年轻人沟通保险特别是健康保险时,他们往往不屑一顾。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百病不侵,买了保险也是浪费。其中有一部分年轻人还是月光族,甚至已是房贷压身,因此总是借故没有闲钱买保险,而一再拒绝保险。

其实,他们走入了两个误区。首先,年轻不等于不生病,疾病年轻化已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社会现实。其次,相对于年纪大的人,年轻人的确资历尚浅,收入有限,而恰恰由于这个原因,一旦罹患大病,年轻人的承受力也就更差。因此,更要依赖健康保险来转移健康风险。

少儿疾病险怎么投划算呢?

专家建议

购买保险之前:首先应弄清孩子可能面临哪些危险,以及可能导致什么不良后果,目前已经具备哪些对策,自己能够承担多大的风险等等。

选择险种:1. 保障期相对较长可以忠实地伴随着孩子长大成人;2. 保障内容尽可能全面使孩子得到最全的照顾;3. 费用不应盲目攀比,量力而行,儿童有5万—10万元的保险保障即可;4. 交费期不宜太长,应集中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在他长大成人之后,可自主选择合适的险种投保。

什么样的少儿疾病险适合自己的孩子呢?

孩子很弱小,他们对于意外是没有抵御能力的,加上现在很多重大疾病都开始年轻化,所以给孩子购买保险,应该先购买意外保险,再投保重大疾病保险,最后再考虑少儿教育保险。那么少儿重大疾病险包括什么疾病呢?

下面就以平安保险的少儿综合保险为例,来给大家介绍下平安综合保险中的少儿重大疾病种类。

平安少儿重大疾病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Ⅲ度烧伤、急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重症心肌炎伴充血性心力衰竭、严重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脊髓灰质炎。少儿很容易发生重大疾病,也很容易发生普通感冒,花钱看病的时候比较的多,所以最好自己的孩子购买一份平安少儿综合保险,保障孩子的生命健康。

注重几个关键时期的把握

观察期,重大疾病保险都有一个观察期,即投保后一段较短的时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这种条款主要用来规避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逆选择风险。对于大部分投保人来说,这一点并没有太大的影响。只是注意,观察期不要太长或太短。

观察期太长会影响产品的保障效率,而观察期太短的产品往往保费较高,投保这类产品相当于为部分保费逆选择者埋单。保险期间,对有关“保险期间”的条款内容而言,一般不存在一个特别的衡量标准,一般只要考虑能比较灵活、能适应不同被保险人的个性化需求即可。

缴费期间,针对“缴费期间”条款内容,合众人寿保险专家建议,首选缴费期间灵活的品种,以便缴费期间合理地匹配自己的现金流。过短的缴费期间会增大短期资金压力,削弱杠杆效果,而过长的缴费期间会给后期缴费带来不稳定因素。一般说来,缴费现金流应该匹配在投保人的收入稳定期,以保证整个缴费期间内不出现过大的经济压力。

儿童常见重大疾病都有那些


目前,儿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正明显上升,已严重威胁到了孩子们的身体健康,下面小编便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儿童常见的的重大疾病有哪些。

儿童常见的的重大疾病一:白血病

小儿急性白血病是造血系统的恶性增殖性疾病,多为急性白血病,其特点是起病急,发病初期多出现不同程度的发热,且发热持续时间比较长,且在发热的同时,还会出现皮肤血点和贫血。如果发现患儿白细胞的数量和形态异常,就必须要进行骨髓穿刺检查。

儿童常见的的重大疾病二:脑恶性肿瘤

小儿脑肿瘤是小儿时期最常见的肿瘤,其发病率仅次于白血病,在5-8岁多为本病的发病高峰,其症状包括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此外,颅压增高还可致继发性视神经萎缩而出现视力减退。

儿童常见的的重大疾病三:先天性耳聋

据数据显示,全国每30秒出生一个缺陷儿,其中先天性听力损失占据出生缺陷疾病之首,先天性耳聋即出生后就听不到声音,可发生于一侧或两侧,程度轻重不等,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和干预,不仅会导致儿童聋哑、言语发育迟缓,还会造成儿童情感、心理和社会交往等能力的发育迟缓,给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负担。

儿童常见的的重大疾病四:鼻咽恶性肿瘤

鼻咽恶性肿瘤不仅为成人上呼吸道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在儿童、青少年组也并不少见,其中儿童鼻咽恶性肿瘤占儿童所有恶性肿瘤的1%左右,占所有鼻咽恶性肿瘤的2~18%,此外,小儿肿瘤的潜伏期很短,但生长迅速、侵袭性强,可于短期发生严重后果。

儿童常见的的重大疾病五:严重脑损伤

脑损伤除了在分娩过程中造成外,还多因跌伤、坠落、交通事故等引起,一些直接或间接的外力作用便可让儿童引起严重的头皮损伤、颅骨骨折和颅内脑组织损伤,忽视的话甚至严重危及到小儿的生命。

以上就是儿童常见的的重大疾病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引起各位家长的重视。

康宁人寿保险大病理赔知识与案例分析


最近几年来,作为健康保险的一大险种--重大疾病保险已成为人们投保时的一个首选险种,但不少消费者认为重疾险是“保死不保生”,理赔起来比较困难。从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这个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关于保险病种界定方面的争议,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了重大疾病的处理原则。这里以康宁人寿保险大病进行讲解。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优势承保80%的重大疾病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承保20种重大疾病,其中6种是保监会规定的必保疾病。从范围上来讲其所承保的疾病涵盖了大部分发病率极高的重大疾病,对疾病的定义与使用都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300%的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会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

案例分析:王先生,30岁,投保10万元康宁终身,选择20年交费,年交保费8700元,可获得如下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300%赔付金额与同类产品所提供的保障金额相比属于较高的保险金额。一般的重疾产品对重大疾病的保障金额多在10万至20万。因此对于那些要求高额赔付的人士,国寿康宁终身是个不错的选择。

此外,国寿康宁终身作为中国人寿旗下的一款产品,销售十余年而经久不衰,成为一个经典。国寿康宁随着时间的累积已成为人们心中的一个重要品牌,品牌效应仍会影响人们的消费习惯。

综上,国寿康宁终生重大疾病保险比较适合要求承保疾病较全面、高保额的人群。

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赔偿案例

陈先生四川成都人,43岁,2008年5月10日和11月25日,其先后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陈先生每年缴纳1020元保险费,基本保额1万元,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2008年起至2010年,陈先生为自己所购买的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共缴纳保费达10200元。

2008年4月,陈先生在医院体检时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功能衰竭”。2009年4月8日,他成功接受了换肾手术。2010年1月,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该公司为自己的疾病“埋单”。2010年10月9日,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我公司决定对此次给付申请做拒赔处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性高血压,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时,未如实告知”。今年2月,陈先生对该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所购买的两份“康宁终身保险”合同有效,由两被告支付其保险金4万元,同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利息及自己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的代理律师均表示,陈先生带病投保,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早就与其中止了合同,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费。”由于此案发生在新旧《保险法》交替之际,双方围绕保险合同是否已经解除、此案是否适用新《保险法》以及如何适用展开了激辩。

虽然新《保险法》使得核保环节变得复杂和严格。保险法业发展的肯定趋势,也是保险法业走向成熟的必经阶段。法律上指的通知,应当是书面通知,且有被通知人签名。认为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无效。觉得原告在这一点上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第一个理由很脆弱,既然没收到怎么知道平安公司拒赔了呢?其次,旧《保险法法》中也没有规定保险法人解除合同时要得到投保人的签字。从上述分析来看,可以认为保险法公司已经解除了合同,不予赔偿。

分析该案例是否适用新的《保险法》

仔细分析一下原告的理由,该纠纷不适用于新《保险法》因为保险法公司并不是《保险法》实施之后才要解除合同的而是9月25日即新《保险法》实施之前就拿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就可以知道。所以解除合同有效。即使原告以“没有递交给原告”为由否认合同的解除。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法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因此,保险法人在10月30日之前,都有权解除保险法合同。而开庭审理的日期为10月13日,所以完全有理由解除合同,不予赔偿。

了解理赔程序早理赔准备


很多人在买保险时都本着多一份保障的心里去的,但是当发生事故要求理赔时,却很难,即使理赔了,中间也会经历很多事,保险业“理赔难”一直是社会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的问题。理赔手续繁琐、环节较多、周期偏长是几大疑难问题。选择理赔好的保险公司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是他们梦寐以求的。

理赔其实不难,关键是要清楚这些理赔基本知识,理赔是发生保险事故后,权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依据保险条款审核认定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投了保之后,发生了保险事故,到保险公司索赔。理赔是保险业务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保险补偿职能的集中体现,理赔工作做的好,才会增强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的业务才会有更大发展。 理赔有其严格的程序:

1、立案检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先立案并编号,在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损失的实际情况。

2、审查单证,审核责任。保险人通过调查和对单证的审查,确定赔偿责任。其中主要包括保险单是否有效,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单证是否齐全,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包括告知,保证),该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是否是保单中承保的保险事故,是否存在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核算损失。通过调查,确定损失的大小及赔偿的额度。

4、损余处理。这是针对财产险而言的,主要是对残余物资的利用。

5、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6、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了解了关于理赔的基本流程后,那么我们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应注意以下三大事项。

注意一:投保人应第一时间报案

据了解,所有保险产品的索赔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因此投保人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最重要的就是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及时建立联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寿险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

注意二: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

投保人要想顺利获得保险赔付,一定要在事故发生后,注意保存好各类证明单据,并带上当初的投保单等相关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据了解,根据保险金种类不同,索赔时应提供的资料也不一样,一般要求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

注意三:保险理赔有期限

另据了解,我国《保险法》对理赔的时间作出了一定要求。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拖延时间并不能按期支付理赔费用,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规规定,寿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户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否则,将赔偿保户因此受到的损失。另外,对于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从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在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但如果寿险合同无效,或有欺诈行为,或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寿险公司就会下达拒赔通知书。如果投保人对理赔结果不服或有异议,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目前,我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天安保险理赔程序须知


天安保险人身险理赔程序:

首先客户报案,天安保险接报案、调度、查勘,于此同时客户需要提交索赔资料,核赔审核,保险公司立案,医疗核价,理算,核赔审批,结案,最后向客户支付赔款。

天安保险车险理赔程序:

天安保险受理客户报案后,经过现场查勘、事故调查,审核事故责任,确认事故损失,接受客户索赔材料,审核客户资料,案卷理算缮制,核赔审核,最后支付赔款案卷归档。

总公司理赔(给付)联系电话021-61017878-3111,理赔(给付)投诉电话021-61017878-3118

索赔须知:

1、除紧急抢救外,伤者须在县级以上医院救治,我公司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诊疗及药品目录规定的抢救、治疗和药品的范围赔付与伤情有关的治疗费用;住院期间未经医院同意自购的药费不予赔付;

2、伤者门诊治疗的费用请提供门诊病历、处方和发票原件,我方负次责的请提供经交警签章的复印件;3、伤者住院治疗的费用请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出院证明等;我方负次责的请提供经交警签章的复印件;

4、如伤者病情发生较大变化的,请您(或您的委托人)及时与我司工作人员联系。

5、需转院治疗的请出具所住医院的转院证明并证得我公司同意;

6、如伤者出院后确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必须提供医疗单位或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继续治疗的原因、期限的有效证明和所需费用清单;

7、如涉及伤残评定,请事先通知我司医核人员,我司将协助您对评残情况和是否提请复议进行核定;(伤残评定必须在伤者治疗终结后进行)

8、伤残、死亡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伤残鉴定书或死亡证明(法医尸检报告、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销户证明等);

2)、伤残者或死亡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凡涉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请提供被抚养人丧失劳动力证明(必须由县或县级以上医院、劳动、民政部门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同时提供被抚养人法律规定的抚养关系证明;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计算;

10、交通费(限普通交通工具,经我司认可的合理费用);

11、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其他法定费用收据需交警签章并经我司核实;

12、为了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交警调解结案后将相关资料交我司审核后再向受害方支付赔偿金;

(1)、所有提供的单证必须真实有效,并经我司调查属实后方能给予赔付;被保险人如提供虚假材料我司将追究法律责任;

(2)、人员伤亡赔偿项目和标准,我司将按照保险合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付;

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起源、发展和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 使用原则

2.1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 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3.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1.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3.1.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3.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

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什么是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证功能?

重大疾病保险 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用途:一是为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重大疾病保险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重大疾病保险于1983年在南非问世,是由外科医生马里优斯-巴纳德最先提出这一产品创意的。他的哥哥克里斯汀-巴纳德是世界上首位成功实施了心脏手术的医生。马里优斯医生发现,在实施了心脏移植手术后,部分患者及其家庭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后续康复治疗。为了缓解被保险人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实施重大手术后所承受的经济压力,他与南非一家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重大疾病保险。1986年后,重大疾病保险陆续引入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并得到了迅速发展。1995年,我国内地市场引入了重大疾病保险,现已发展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重大疾病保险在发展过程中,保障范围逐渐扩大,保障功能日趋完善,但该类产品的设计理念一直延续至今。

重大疾病保险属于那一类健康保险产品?

属于健康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