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不赔偿,说不过去

2021-05-03
商业保险规划

商业保险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从个人人身安全到家庭财产,子女上学教育,父母养老安享晚年。再到出行意外,汽车险,交通险。基本上涵盖了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商业保险购买人数的增多,保险理赔的案例,纠纷也越来越多。

案例:买完保险不到两小时就出车祸 保险需赔付

郑州市民张某买的新车刚缴完交强险费用不到两个小时,便发生了车祸。原本以为有保险公司理赔,自己并不需要赔偿许多,但保险公司却告知事发时保单尚未生效,一分钱都不会赔偿。11月2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交强险在投保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买完保险不到两小时就出车祸

张强(化名)今年22岁。2012年6月2日,张强的哥哥张成(化名)在郑州市中原路某4S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兄弟二人通过4S店向郑州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签订了保单。车辆手续办完,兄弟二人高高兴兴地准备回家,没想到就发生了意外……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张强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赵老太无责任。随后,赵老太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张强、车主张成和保险公司告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929.87元。

保险公司:合同尚未生效 拒绝理赔

第一次开庭,保险公司的一句话就让张成、张强兄弟傻了眼,根据投保单的期限显示,其有效期从2012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日,生效时间为6月3日零时,而车祸发生在2012年6月2日下午18时,因为事故发生在约定保险期限前,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未明确说明 保单被认定即时生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根据2009年3月15日,中国保监会保监厅函(2009)91号《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的通知》的规定,各中资保险公司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也可打印时间覆盖原保单中的“×年×月×日零时起”字样。2010年3月3日,保监会作出保监厅函(2010)79号复函,明确投保人有权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可以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注明了保单从2012年6月3日零时起生效,但该项内容属于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对投保人作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明确说明,投保人在被告知后,有权选择将保单改为即时生效。但由于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该格式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认定本案中的交强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理赔。

这场不必要的车险理赔事件又一次给每位正在买保险及已经买完保险的人敲醒了的警钟。在购买保险时,务必要读懂保险合同,只有读懂了保险合同才能够真正了解到底自己买的是什么,权益是什么,这种保险主要负哪方面的责任。对一些条款要理解透测,有任何疑问都必须向保险公司问清楚,搞明白。无论是保障类保险、分红类保险,还是万能型保险,最重要的保单条款无外乎就几大项。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

商业保险理赔注意事项

投保前要注意:

第一,应细读保险责任条款。

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清楚险种的责任范围,因为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例如,保险公司对住院商业保险规定了合同生效日90天或180天的观察期,保险公司不赔付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

第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保险专家说,"如实告知"义务应以法律形式固定在保险合同上,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三,重视免赔条款。

住院医疗险有补偿型和津贴型两种,补偿型医疗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低于实际的花费,每家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津贴型医疗险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与医疗费无关,理赔时一般不需要原始发票,且不受补偿原则限制。

出险后要注意:

出险后及时报案,是理赔的基础。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出险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申报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估计损失等。

出险后要保留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单证不齐全会引起理赔时间拉长甚至拒赔的情况。

相关知识

熟悉商业保险的赔偿条款避免纠纷


商业保险为人们提供了全面的保障,从人身安全到家庭财产再到汽车保险,基本涵盖了人们的各个方面。但是,随着购买人数的增加,商业保险的赔偿事件也越来越多,专家提醒为了避免发生商业保险的赔偿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避免商业保险的赔偿纠纷 投保商业保险注意事项

第一,应细读保险责任条款。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清楚险种的责任范围,因为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履行赔付义务。例如,保险公司对住院商业保险规定了合同生效日90天或180天的观察期,保险公司不赔付观望期内发生的医疗费支出。

第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身体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史。"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疾病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付责任,也不退还保费,最后受损失的是被保险人。"保险专家说,"如实告知"义务应以法律形式固定在保险合同上,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第三,重视免商业保险的赔偿条款。住院医疗险有补偿型和津贴型两种,补偿型医疗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支出进行补偿,低于实际的花费,每家保险公司都规定了一个免赔额,低于免赔额,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赔偿;津贴型医疗险则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给付保险金,与医疗费无关,商业保险的赔偿时一般不需要原始发票,且不受补偿原则限制。

出险后注意事项

出险后及时报案,是商业保险的赔偿的基础。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出险后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申报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估计损失等。

出险后要保留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单证不齐全会引起理赔时间拉长甚至拒赔的情况。

加强法律研究和理论探讨。针对保险人可能提出的各种拒赔理由,需要尽力搜集与商业保险的赔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重点进行分析研究和理论探讨。比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有商业保险合同,那么他们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是合同之债,执行中,法院是否需要将保险人所负理赔义务作为到期债权来处理。通过对《保险法》第65条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局限于合同的相对性,要求保险人协助履行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不同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如果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研究,制定规范执行文书。虽然保险人负有协助法院履行对第三人理赔的义务,但鉴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对商业保险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因此,有必要对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格式合同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防止保险人以各种不恰当的理由减轻自己的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从而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鉴于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被保险人应负担的赔偿义务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而负有的商业保险的赔偿义务并不完全相同,比如非医保用药费用的扣减问题,因此,在制定协助执行文书时,既要考虑执行文书的规范性,又要注意表述的合理性,以防止保险人产生抵触心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保险人形成足够的执行威慑力,迫使其不得不按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同时也为其依据保险合同主动履行理赔义务留下空间。

加强执行跟踪,关注保险人商业保险的赔偿进展。根据《保险法》第23、25条的规定,保险人履行保险理赔义务的期限在40天到60天之间。因此,在保险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执行人员进行跟踪催促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不断地与保险人保持沟通和联系,有利于及时掌握保险人的理赔动向,防止其拖延理赔或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理赔,必要时也可以主动到保险公司进行面对面地交涉。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保险人正常进行理赔,一般在20天内就能将理赔款汇至法院账户。如果在执行跟踪过程中,发现保险人有拖延或拒绝理赔的倾向时,则需及时采取执行威慑手段,必要时施以司法制裁措施。

商业保险重在保障 勿望“不赔反赚”


医保本身可报销部分门诊、住院等费用的基础上,适当补充部分商业医疗保险是必要的,而商业医疗保险主要有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险,一个理赔重点在于“意外”,一个在于“住院”。

不过专家提醒,上述两个险种并不矛盾,可以同时购买,但是可能会产生重复理赔的情况,多出部分保险公司不赔。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报销总额不超过发票的总金额,且医疗保险均是凭发票报销,

住院医疗附加、不附加有门道 附加险比单独购买更划算

在已经购买了重疾险的情况下,若只想以购买住院医疗保险为目的,可以直接在重疾险的基础上再附加一份住院医疗险,或者单独购买一份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其与附加型的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属于消费型,保费较低,出险率较高,单独购买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较高,所以单独购买会比附加险的费率也更高,保费要贵30%。

医保理赔有赔付限制

“如同医保有起付线,商业医疗保险有一个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的限制。”新华保险理赔专家表示,一般而言,如果被保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住院治疗,公司对于超过5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再扣除社保规定的自费自付部分及床位费,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赔付,床位费限额20元/天;如果被保人因意外受伤,无论在门诊还是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公司对超过5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再扣除社保规定的自费自付部分,按相应的80%进行给付。

据统计,平均一次的住院费用约为13000~15000元,专业人士表示,按照这个标准计算,6000元的保额可以涵盖除去社保范围内用药以及医保报销之后的费用,所以商业医保的保额一般买到6000元至1万元即可。

不过专家提醒,由于报销型的商业医疗险都是一年一保,过了65岁,保险公司或不再承保。

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里的赔偿约定


车辆如果出险,那么就会面临理赔问题,理赔时赔偿的费用是如何规定的?来看看《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里的赔偿约定。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 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 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好处都有哪些?


虽然说现在保险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一个行业。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商业保险,也不知道他有什么好处,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

在从业6年的工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客户对于保险这个极富专业知识的领域的陌生,现用自己的语言简简概话一下,希望能帮助大多数有意愿了解的朋友更便于了解!

我个人认为,对于人身商业保险按其用途大概可以分为4类:

1,意外保障:解决生活中的磕磕碰碰、外来、突发、非人为故意、非疾病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大到意外身故、意外残疾、烧伤,中到意外引起的住院,小到意外引起的看一下门诊都可以通过商业保险中的意外险解决!

2,健康保障:解决生活中因为疾病原因导致的医疗开支,中到疾病引起的住院医疗、大到如癌症一旦发生会导致几十万的巨额治疗费用;当然还有很多朋友会想到平时感冒、发烧引起的看门诊但没有住院的情况,这类目前在整个保险市场上的个人险产品中基本上都没有单独可以保这项的,以后可能会有但价格一定不便宜;不过有社保的话,其中医保中现在每个月会有300块的报销额,这方面是比较小的问题不用太多担心!

3,身故寿险保障:这块主要解决如果发生不幸离开这个世界了,能通过购买的保险赔付一笔钱给我们自己最爱的人,帮我们尽最后一份责任与对家人的爱!

4,分红类、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这类商业保险主要是解决在基础意外及健康保障全部考虑齐全以后,经济上允许也希望通过保险这种最为安全、低风险的理财渠道为自己的晚年生活多留存一笔安全的养老金、为小孩子以后的教育多留存一笔安全保证的教育费用,或是整合投资风险做稳健型的、中长期持续低风险投资可配合选择!

从保险产品可为我们实现的作用来讲基本上就大体可以概括为如上4类,每位消费者可根据自己不同阶段的保障需求、实际的经济承受能力依次进行合理的规划,从而达到健康理财、最终实现财务自由的终极目标!

以上我们就商业保险的一些好处跟大家介绍一下,其实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购买一份商业保险作为我们普通社保的补充十分必要。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 老年生活的贴身保障


中国进入老年社会已成现实,如何解决老年时的养老、疾病等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日,保险专家介绍,在基本社会保障广覆盖的背景下,利用商业保险解决步入老年后的生活难题应该引起重视。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健康存量递减,患病风险递增,容易患大病,导致年轻一代承担的养老责任越来越重。不仅如此,老年人看病的效果未必理想,不能痊愈或者病情反复的比例不低,因病而造成伤残、失能的人数都在增加。

数据显示,近20年,我国医疗费用增长了28倍,重疾的平均医疗费用不少于10万元,且以每年20%的幅度迅猛递增,60岁后的医疗费占中国人一生收入的40%以上,有1/3的家庭因为疾病耗尽积蓄。此外,后期护理费用、定期检查费用、生存费用等多项支出,更是压得许多家庭不堪重负。如何利用商业保险来化解步入老年后的各种支付压力呢?

商业保险可将养老、疾病、住院、护理等老年人的需求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内。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一款“中荷一生关爱重疾养老计划D款”(以下简称“CID”)就体现了适合养老需求的特征。

据了解,上述CID提供多达42种重疾保障,为老年生活排忧解难,还对12种易发的特定重大疾患采取额外提前给付的政策,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前,首次确诊罹患特定重疾,将按照保额的120%获得特定重疾保险金。此外,11种轻症重疾给付也是CID产品的一大亮点。中荷人寿产品开发负责人表示,作为一款全面升级的保障计划,CID还特别增加了护理辅助津贴给付和65周岁后定期体检津贴给付等条款。对于生存至88周岁的被保险人,即可获得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祝寿金,让高龄生活更加无忧,同时还可借助分红来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上述保险专家解释,为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客户还可以通过附加险组成更完善的保障计划。目前,商业保险的重疾和养老保障逐渐被消费者所认可。

购买商业保险好不好 商业保险补充社保


很多人找工作的时候都会看重单位是否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认为社会保险很重要。的确,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体现,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尤其在看病就医、生育报销方面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然而,若只是单纯指望社保提供保障还是远远不够的,社保“保而不包”的特点,在人们遭遇重大意外时所起到的作用是很小的。因此,专家建议,购买商业保险补充社保。

从社会保险的定义来看,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因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社会特定风险而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制度。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

社会医疗保险不是免费的午餐,一旦患病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即使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的支付规定,个人也需要承担一部分的费用。如果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的免支付规定范围,所有的医疗费用将全部由个人承担。一般的小病小灾或是小的意外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或许可以忽略不计,一旦患上重大疾病或发生意外,其庞大的费用支出就会对自己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

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住院费用及杂项费平均需要8000元左右并呈上升趋势,如果患上重大疾病,平均需要8万元左右的医疗费,而人一生中罹患重大疾病的几率高达70%以上。在社会保险不能够完全解决的情况下,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活质量,不打乱正常的财务安排,需要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充。每年拿出一部分钱用来购买意外、疾病方面的商业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购买高保额的意外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组合、重大疾病保险及住院补贴保险组合等。这样,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承担的部分可由商业保险去承担,拥有了完善的医疗保障,才能真正消除后顾之忧。

人们参保的目的首先就是要给自己一个保障,不过很多人还是认为商业保险保费很高,所以迟迟不愿参保。实际上现在保险行业竞争较大,所以保费逐渐降低,保障也逐渐完善,商业保险的性价比提升太多太多,人们可以花很少的钱买到一份大保障。比如意外险和重疾险,意外险在商业保险中属于基本的保险类型,保费低保障高,而重疾险则是针对患重病的风险,参保人被确诊后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按保额的直接赔偿。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不同之处


目录:

1.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主要区别

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异同比较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点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

6.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共同点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主要区别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人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

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或劳动者,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

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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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专家盘点:哪些是适合婴儿的商业保险


专家表示,现代社会家长尤其注重理财,因此,选择适合婴儿的商业保险,给孩子更多的保障,助孩子健康成长。

适合婴儿的商业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和教育基金,如果家庭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为孩子准备一些创业资金。投保中国平安少儿万能险,就能在这三方面给孩子提供全面的保障。

医疗保障方面,少儿万能险能够为孩子提供4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障;教育基金方面,孩子15、16、17岁时,每年可以领取6000元的高中教育金;孩子18、19、20、21岁时,每年可以领取到2万作为大学教育金;此外,该险还提供创业金,当25岁的时候,可以领取到4万元的创业金。

诚然,如果家庭成员都非常健康,孩子的未来根本不需要担心,但是世事无常,万一家中顶梁柱出现意外,势必会影响到家庭经济来源,甚至会导致孩子无法接受教育。因此,在经济条件好的时候,未雨绸缪,给孩子一份合理的保障,是家长的明智之举。

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许多其他意外,因此,家长还应该为孩子投保一些意外险,这些意外险可以有效保障孩子日常生活中的意外,在投保时,大家可以选择网销平台,由于该平台属于直销模式,家长通过该平台投保少儿意外险的时候,价格非常便宜,操作也非常简单。

综上所述,有了孩子之后,有条件的家长应该购买适合婴儿的商业保险,让孩子的未来获得保障。

商业保险机构


22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改革完善青海省医保管理经办体制,积极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青海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起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决定从今年7月起,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在该省条件成熟的地区逐步推开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了此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总结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相互制约、多方监督、引入竞争机制的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便捷化的服务优势,降低运行成本,激发活力,提高效率,规范服务,方便参保群众。

《意见》明确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准入条件、经办方式和各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商业保险机构的工作职责。要求政府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强化对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经办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履约保证金制度、违约处罚机制、竞争退出机制,将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服务情况和服务质量纳入年度考核,有效规范和提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的行为及能力。

据记者了解,目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指导商业保险机构做好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方案制定、制度和网点建设、工作人员配备等前期准备工作。

商业保险,购买保险避免误区 有社保还要买商业保险


关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通过二者之间的比较可以发现,社保通常是保障一个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要求,而不同种类的商业保险可以保证一个人在遭遇不同的困境时,都可以得到相应的、额度较高的赔偿。

“我刚买了一份保险,可划算了,交20年,一年交8040元,每三年就返款9000元……”吴女士很喜欢向朋友们介绍自己的理财经验,并向朋友推荐自己刚买的保险。吴女士说,她以前也没买过什么保险,现在手里有点余钱,就想买点保险当投资。杨小姐是事业单位编制,未婚,工资虽不算太高,但工作稳定、保障齐全。某日,一保险推销人到其单位推销保险,杨小姐出于同情接待了他,并购买了包括终身寿险、医疗险、养老险和投连险四大类共5个保险品种。后来,杨小姐的表姐从单位下岗后也加入保险代理人行列,她又从表姐那买了一大堆类似保险,其年保费总额已达到其收入的23%。事后有人问起她每年花那么多钱买的保险,都获得了什么保障时,杨小姐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初为人父的小王则在最近兴冲冲地为儿子购买健康医疗险和教育储蓄险各一份,一年共需交保费8000多元钱。小王在事业单位上班,一个月收入不过4000余元,妻子在一家私企上班,怀孕后不久就把工作辞了。小王说,我挣得不多,我和妻子都没办保险,但日子再苦不能委屈了孩子,所以先给孩子把保险买上。“我的原则就是年轻时拼命赚钱存钱,到老那就是我的‘保险’。”谢先生是一家外贸公司的业务经理,年薪20多万元,还房贷、养车、养孩子……月支出近万元。妻子是全职太太。据吴先生说,他现在有点存款,都用来投资了,他、妻子、孩子都没办保险:“我主要觉得保险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纯消费型的,出事的几率毕竟很小,应该不会发生在我们身上;养老的、教育的,觉得就类似储蓄,又没多大意思。”“我们单位已经给我交了‘五险一金’,保障挺全面的,我自己就不用再掏钱买商业保险了。”冯小姐是一位典型的年轻白领,收入不错,公司提供的福利也不错,生活看起来很有保障。乍一看,吴女士、杨小姐、小王、谢先生、冯小姐的“如意算盘”都打得不错。仔细分析一下,却会发现,他们的保险理念其实还有不小的误区。误区一:买保险不为保障为投资暂且不论吴女士买到的保险产品的“好坏”,她的这种观念是不对的。虽然,目前很多保险产品具有储蓄和保障双重功能,但更应重视其保障的功用。如果只注重保险的投资功能,即偏重于储蓄投资类险种,而忽略人身意外险、健康险等的投入,这是保险市场不成熟的表现。其实消费型保险一般保费都不高,但保障作用却很强,由于保险事故只是可能发生而不是肯定发生,因此让许多人认为是白搭,不愿意投保。但保险预防的就是意外,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才能真正发挥保障、救急和弥补损失的作用。在安排家庭保险时,消费者一定要先安排基础保障类的保险,然后考虑投资理财型的保险。误区二:保费“满仓”压力大对于杨小姐的情况,终身寿险并不是必需的,养老和投资类险也应当控制额度,意外险额度反而应该加上去。杨小姐总的保险支出额度应严格控制在其年收入的10%以内才合适,尤其她还是单身状态,一般来说比例在7%~8%就非常有保障了。毕竟,保费进入保险公司后,除了保单贷款和保险事故理赔,基本再找不到“兑现”的途径,这笔钱属于“长期被套”,流动性很差。因此,保费支出千万别“满仓”。误区三:先保小孩,再保大人给孩子购买保险固然重要,但如果家长自己都没有保险,心里却想着先给孩子办好保险,这就走进误区了。每个家庭的支柱是父母,一旦他们因意外、疾病等丧失工作能力或失去收入的时候,家庭就将陷入困境。因此一个家庭购买保险的原则是:先大人后孩子,先经济支柱后其他成员。如果先给孩子上保险,那么万一家长发生不幸,孩子的保费一旦无人缴纳,还谈何保障?所以,只有作为经济支柱的家长平安健康,才能给家庭和孩子一份保障,父母才是孩子的最大保障来源。误区四:买保险不如储蓄和投资谢先生的想法也代表了很多人的看法,但这是一个很典型的错误认识。其实,保险最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功能,对于经济不很宽裕的人来说,保险解决万一发生不幸,收入突然中断时的经济来源问题;而对于有钱人,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保全其已拥有的财产。目前,市场上纯保障的险种,如意外险和定期寿险等,都是“花小钱,办大事”,每年几百或是千元左右的保费投入,就能换来几十万元的保障额度。目前,市场上有不少储蓄型的险种,都设有保费豁免条款,也就是说,当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全残时,可以不再继续交纳保费,仍可享受保障,如各保险公司的少儿教育保险等,一旦投保的父母发生意外事故,无力缴纳保费,但孩子的那份保险可以继续有效,这就体现了保险独一无二的保障作用,其他的教育储蓄、基金投资都无法达到这样的功能。误区五:有社保就不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与各类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之间不可以互相替代。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保险合同项下,不同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不同,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水平较低。通过二者之间的比较可以发现,社保通常是保障一个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要求,而不同种类的商业保险可以保证一个人在遭遇不同的困境时,都可以得到相应的、额度较高的赔偿。比如商业的重大疾病保险,就可以弥补基本社保中大病医疗保障方面对于用药、额度等保障力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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