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买车就得买交强险,交强险作为国家唯一强制险种,是每辆汽车必须购买的车险。那么,在上海这样的繁华都市,应该到哪里购买交强险?怎样才能享受交强险折扣呢?在接下来的文章里,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
应该到哪里购买交强险现在很多车主在选择车险公司时往往会陷入一个误区,谁的便宜就选谁。其实, 车险是无形的,需要通过服务才能感觉到它的存在,对车主来讲,购买车险不能只重价格,服务才是更重要的。车险服务主要体现在出险后的理赔和一些特色服务上。
虽然大型保险公司车险保费较高,但这些保险公司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理赔网络,也拥有了一支较成熟的理赔队伍,一旦出险,能够保证在较短时间内赶到现场查勘,协助处理事故。即使是在外地发生事故,因为其分支公司多,也可以及时查勘。不过也要说明的是,一味追求规模大的公司也不一定会适合全部车主,因为某些相对小的保险公司虽然在全国份额上不占多数,但是在某些城市却是当地的领先者,如果车辆只在一定区域内行驶,可以着重对比考虑本地的服务和信誉。
怎样才能享受交强险折扣第一年缴纳的交强险费用,是依据国家颁布的交强险费率表,按照车辆运营目的以及车辆的座位数量的不同一共分8大类42小类,具体可以咨询相关保险公司,车主只要对号入座。
但是从第二年开始,交强险的费用就会发生变化了,且体现了“奖优罚劣”的原则,那么到底是如何浮动的呢?
如果车辆在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没有违章,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价格就下浮10%;如果第二年还没有发生,那么第三年的交强险价格下浮20%,如果连续三年及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价格最多下浮30%。
交强险上浮的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呢?如果上一年度发生两次以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10%,如果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交通死亡事故,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30%。
小明是广州一位新车车主,由于是第一次买车,小明对于汽车怎么可以享受交强险折扣并不是很了解,接下来,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
交强险是车主必须要投保的车险,它是我国首个立法规定强制执行的保险,只要汽车上路,就必须要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因为交强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所以国家对这个保险的定价也非常严格,除了专家们进行分析计算外,还征询了广大车主的意见,制定出来的交强险价格表,全国统一实施,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打折。然而,一些情况下,车主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反之,保费则会上涨。
第一年交纳的交强险费用,是依据国家颁布的交强险费率表,按照车辆运营目的以及车辆的座位数量的不同一共分8大类42小类,具体可以咨询相关保险公司,车主只要对号入座。但是从第二年开始,交强险的费用就会发生变化了,且体现了“奖优罚劣”的原则,那么到底是如何浮动的呢?
如果车辆在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没有违章,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价格就下浮10%
如果第二年还没有发生,那么第三年的交强险价格下浮20%,如果连续三年及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价格最多下浮30%。
交强险上浮的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呢?如果上一年度发生两次以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10%,如果上一年度发生有责任交通死亡事故,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30%。
小贴士:在购买交强险需看清《告知单》
车主在续保交强险时,都将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告知单上会一一列明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上年度是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造成受害人死亡、承保公司具体赔付时间,本次投保对应的费率浮动比率及应交多少保费等信息。
在续保交强险时,首先要对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进行签章确认。然后再填保单、交费、领取保险标志。车主如有异议的,保险公司须立即告知有关其交通事故的查询方式。
有了车险,就有了车险赔付。车强险也是如此。所以解读交强险赔付才可以真正的享受车族幸福。交强险赔付是加入车险后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所以我们必须要学会在生活中解析交强险赔付。也许您会说交强险不是我们要了解,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我们没车,听起来滑稽了点,但是对于有车一族来说就正好相反了,所以我们真的有必要去解读交强险赔付问题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为对方交强险掏包,近日,车主赖先生遭遇了莫名其妙的晦气,不仅车被撞了,而且维修费用还要自负。他在马路上小心翼翼地行驶,竟然遭遇了另一辆车追尾相撞。经交警处理后,对方负全部责任。由于被撞得不是很严重,赖先生两天后才将车送回4S店进行维修,维修费用800元。当赖先生把收据交由肇事方索赔时,对方只赔了400元。原因是由于对方的车辆也造成了损失,虽然双方都购买了交强险,但赖先生没有在48小时向自己所购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肇事方申请赔偿,最后导致了自己为对方的交强险赔掏腰包。
九成人不懂交强:,从去年7月1日至今,有100多辆车出现车主无责的交通事故开回修理厂维修,超过九成人在送车到修理厂维修时,仍未向保险公司报案,为肇事方申请交强险赔偿。绝大多数车主是在汽车售后人员的指引下,才向保险公司报案。据该公司的统计数据表明,约10%的车主因为没有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而导致无法为肇事车辆索取到交强险的赔偿。以上无责方由于不原意自掏腰包为对方支付400元,双方经常为此而出现赔偿纠纷。
与商业车险对财险公司利润贡献度不断上升相比,2010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难掩继续亏损的尴尬态势。
亏损72亿元——8月4日保监会公布的2010年度交强险业绩继续延续2009年亏损状态,且亏损面比2009年进一步扩大。
从统计结果看,尽管去年交强险承保车辆数量增长,带动保费增长,但由于赔付上升、单均保费下降的主要原因,绝大多数公司继2009年亏损后再次报亏。
一位业界人士指出,交强险延续亏损态势,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商业保险公司是逐利的,但交强险的定位是不盈不亏,费率政府定,盈亏却保险公司自负,因此现实问题多多。
继续亏损,事实上,人保、太保等多家公司早在2009年交强险精算报告中就已对2010年交强险的严峻形势打了“预防针”,当时平安预计2010年人伤损失将上升10%,交强险赔付成本将比2009年上升5%。
事实证明了这一点。8月4日晚,保监会数据显示,去年交强险经营亏损72亿元,其中承保亏损97亿元,投资收益25亿元。而2009年经营亏损29亿元,其中承保亏损53亿元,投资收益24亿元。可以看出,去年交强险虽然投资收益微增,但承保亏损继续扩大。交强险实施5年多来,唯一的盈利是2008年,盈利18亿元。
2010年全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01亿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755亿元,保险责任未到期的保费增加86亿元,赔付621亿元,赔付率比2009年增长4.3%;经营费用231亿元(含营业税46亿元,救助基金17亿元),剔除救助基金影响,费用率比2009年降低2.5%。
面对交强险的亏损,一些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出现了“不单独卖交强险,必须搭配购买商业车险”的策略,在东部一些省份,拖拉机、摩托车等高赔付率车型受到一些保险公司的“拒保”。保监会表示,将坚决打击交强险“拒保”行为。
“国外一些国家采用代办模式,由国家根据不盈不亏的原则制定交强险费率等,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代办费用,不承担经营盈亏;另一种则是商业化模式,保险公司自己制定费率条款、自负盈亏。”一位大型中资财险公司车险负责人坦言,国内交强险政府定价模式存在问题。
赔付上升,赔付成本上升成为去年交强险巨幅亏损的重要原因。在影响交强险盈亏的重要因素中,经营费用率逐年下降并趋于稳定,从2007年的39.2%下降到2010年的27.4%,但赔付率逐年不断蹿升,从2006年的57.3%至2010年达到79.1%。赔付上升幅度高于费用率下降幅度,导致综合成本上升。
在如此复杂的交通环境中,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为车险投保车险,是对自己与他人的负责任表现。还有就是永远把安全驾驶放在首位,绝对不能酒后开车。车辆没有交强险等车险的保障,所导致的后果可能相当严重,如果车主在投保车险的时候不知道该投保什么样的车险,可以在平安车险网销平台进行查询,这里有大量的车险知识,应该对于每一位车主都有所帮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007年4月1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77号)
“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2007年11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327号)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强险免责条款范围内的经济损失,都是得不到保障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两车出险后,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保险的车辆负100%的责任,我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险,请问保险公司会如何赔偿呢,交强险会赔偿多少,商险会如何赔偿呢,对方车辆的人员受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实是一个责任险,责任险就是当被保险人因自身行为引发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责任险中,车主一般是投保人,而被保险人是行驶证车主,撞到人的是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对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实是一个责任险,责任险就是当被保险人因自身行为引发责任时,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在责任险中,车主一般是投保人,而被保险人是行驶证车主,撞到人的是第三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有一个“无责任赔偿”是什么?
而交通事故分为全责、主责、次责河无责,当处于主责和次责时是否也按以下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交强险之分被保险机动车有责和无责两种,有责不区分大小,全部、同等、主要、次要,都适用上述限额。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七、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2010年3月18日曹某将自己所有的两轮皖H号摩托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19日0时起至2011年3月18日24时止。2011年3月12日,曹某驾驶该车与陶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陶某受伤。2011年3月21日,曹某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陶某住院治疗终结后,因就赔偿问题未与曹某达成一致,遂将曹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共计15596.46元。
该保险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后,向法院起诉曹某,要求其支付垫付赔款。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曹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15596.4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对于交强险,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与商业三责险为有效控制风险、减少损失而规定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不同,我国的交强险为确保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保障,仅设定了极少的责任免除事项,同时也没有任何的免赔率和免赔额,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只要充分认识这几项责任免除事项,就不难理解为何本案中保险公司理赔后又向被保险人追偿。
交强险中最易被误解的一类除外责任是保险公司先垫付后追偿的除外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意义在于及时填补受害人的损失,追偿的意义在于打击违法行为。
本案中,法院的第一个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垫付赔款,并且垫付的不只是“抢救费用”,而是“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陶某各项损失”,这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由抢救费用扩大至全部人身损害费用甚至全部损失费用,目的是最大限度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体现交强险保护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立法宗旨。而第二个判决支持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且追偿金额也相应扩大至先行赔付的损失费用,致害人终须承担其侵权行为的责任,不因车辆保险的存在而得以免除,体现了对无证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规则行为的惩戒。
此外,还有一些情形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主要指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机动车上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以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在实际生活中,被保险人往往关注保险责任、赔偿标准,却常常忽略免责条款,这种主观上的忽略极易为日后的理赔埋下争执的种子。因此,除了对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等要有充分的认识,对交强险的责任免除也应有足够的理解。
任何领域都有自己的法令条约,保险也不例外。生活中法律给了我们很大的约束与此同时也给我们许多权益,交强险保险条例也是如此的。不需要我做的太多,只要我们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到不犯法,不违规,一般情况是不会抵触到条例的底线。交强险保险条例对保险存在着很大的作用和意义,不是我们三言两语可以说得清楚的,这样则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究。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首次明确了交通违法要与交强险费率挂钩。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醉驾、毒驾等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范围内给予赔付。根据现行的交强险条例,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可不理赔。醉酒驾驶引发的事故,因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这笔费用必须要肇事者垫付,如果肇事者家庭经济本身也困难,就出现了扯皮的现象。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得以实施,当伤者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请保险公司支付最高为1万元的医疗费用,打到伤者医院的账户,先让医院对伤者进行救治。
在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中,有一条引起了国内保险公司的强烈关注,那就是由原来条例中规定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与此同时,原有的商业三责险也将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在全国实施交强险后,保险行业推出了A、B、C三套条款费率,费率相差不大,由各家保险主体选择。上海保监局表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不过,在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内,新的商业三责险暂不实行费率浮动。2006年10月1日起将统一实行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方案。
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最受关注的是交强险费率开始与交通违法挂钩。对此,有汽车专业人士认为此举不太合理。也有人表示此举对交通违法能起到警示作用。
据了解,目前,除交通事故外,酒驾信息是与交强险费率挂钩的:6座以下私家车每年交强险保费是950元,凡发生酒驾交强险费率上浮10%,累计最高可上浮60%。
对于交强险与交通违法挂钩,有汽车专业人士分析认为,交强险和违章挂钩是不合理的,交强险的保险初衷是为了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基本赔偿保障,保险是车险,而并非人险。 交强险针对的是车,而不限制驾驶人。该人士同时表示,如果两者挂钩,表面上是减少了交通违章,实际上还是增加了车主的负担。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本月19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向外公布全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并宣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按照规定,全国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然而,专业人士易君昌则表示,总体来讲,这个条例的颁布对惩戒交通违法现象、违法违规驾驶行为有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对行车、行人安全,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一定的保障效果。但应该根据违法违规主观行为和客观事实依据来界定。
根据交强险条款最新规定全面放开车险市场后,对于中国消费者来说,外资险企的加入意味着更多的选择;对国内保险公司增加了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产品创新的动力与压力。一直被广大车主所诟病的“车险理赔难”也将得到有效的解决。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规定必须强制购买的保险。交强险与车主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提供及时的经济援助,可极大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化解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交强险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常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赔付情况如下:发生事故,当车主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如果在事故中是无责任行为,则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驾驶过程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或受伤,这时交强险是否也会对本车司机进行赔偿呢?根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本车驾驶员和车上的乘客并不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因为交强险的受害人,是指因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发生事故后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依法进行赔付,对于损失金额超过责任限额以上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是醉酒驾车;被保险车辆被盗期间发生车祸;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祸;这三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畴。不过,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但有权向肇事者追偿。
此外,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三者险的情况下,救助基金会垫付一定抢救费用;其次当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及部分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付,再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交强险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保险公司向第三方(除保险公司、投保司机外的那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补偿。避免车祸后,司机和受害方都没有钱而延误治疗的情况发生。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当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做事故登记、判定责任方,保险公司也会派遣查勘人员到事故现场了解情况(视情况而定),以便后续理赔处理。通过以上介绍不难看出交强险是十分重要的,那么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对此,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范围和现行赔偿限额:(一)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1万元;(三)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元。
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依法不予赔偿:驾驶人醉酒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就开车上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几种情况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如果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随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全面实施并不断丰富完善,经济增速逐季加快,需求结构明显改善,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显著增强,回升向好的趋势得到巩固。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消费需求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拉动作用仍然较弱。我们应全面、正确地判断形势,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继续落实、完善促进消费和提高居民收入的各项政策,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对消费的金融支持作用,促进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增长。
一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对于优化消费信贷环境、稳定未来消费预期、扩大有效消费需求具有独到优势,并且大有可为。保险机制通过产品或工具创新,为居民消费提供有效的信用增级服务,使居民的潜在需求变为有效需求,不仅可以调节消费品供求总量,而且可以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形成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良性循环,推动经济增长向内需拉动为主转变。
(一)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居民风险保障水平,对于改善人们的未来消费预期、扩大消费需求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但与我国巨大的消费潜力相比,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仍然不足。居民消费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居民的医疗、养老等方面的保障能力不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消除人们后顾之忧,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保险机制具有很强的市场针对性和灵活性,能够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情况下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提升居民的风险保障水平,显著改善人们的未来消费预期,从而把更多的预防性储蓄投入到即期消费中。
近几年来,中国人保坚持从城乡居民最急需保障的领域入手,积极提供相关保障和服务,较好地解决了保险客户消费的后顾之忧。比如,在云南等地,中国人保为被征地农民、库区移民提供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将征地补偿款的一部分转化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变一次性大额补偿款支付为长期的基本保障给付,增强了被征地农民的风险保障能力。在四川,中国人保针对农民工的多种风险保障需要设计适宜的商业险种,扩大农民工保障对象范围以及承保风险范围,积极为农民外出就业提供保险服务。在浙江,中国人保开办财政支持型农房保险业务,投保第一年该省96%的农房就得到了1.8万元的保险保障。在广东湛江,中国人保配合当地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改革,逐步形成了“一体化管理、多元化保障、互利化合作”的服务模式,服务人群占湛江全市人口的80%,承担医疗保障责任超过2000亿元。“湛江模式”被很多专家视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建设的典型样本,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些举措,对于增强特定群体的抗风险能力、扩大他们的消费需求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实现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扩大消费需求,最大的潜力在农村。
但是,由于农村消费基础较差、农民消费能力较弱,拉动农村消费需要政策的有效支持。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加大了对“三农”的投入。在财政支农投入的途径和方式上,如果充分利用保险这一工具,当发生灾害或事故损失时,农民能够得到数十倍于财政保费补贴的赔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能会得到极大提升,从而更好地实现强农惠农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消费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人保去年承保了农作物3.2亿亩,占全国耕地面积近六分之一;承保能繁母猪4308万头次,占能繁母猪承保总数的85%以上,累计承担种养两业风险责任1445亿元。正是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范围的不断扩大,在去年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保险业共为1400余万受灾农户支付农业保险赔款70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赔款46亿元,养殖业保险赔款24亿元,使投保农民的收入没有受到大的影响,消费能力得以保障。
(三)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信贷对农业的支持,对于拉动农村生产型消费、扩大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消费市场的重要特点是,农民的生产型消费在整个消费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农民消费的相当部分是用于购买农用物资、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扩大农业再生产。这种生产型消费往往需要小额信贷的支持,才能转化为生产能力的扩张。通过保险这一机制,构建资金保障链,把重要的种植业、养殖业品种纳入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既可以激发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热情,在灾害发生后,使农民及时获得足额的经济补偿,快速恢复生产生活,不断扩大农业再生产;又可以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将保单纳入涉农贷款的有效担保物范围,制定农户保单质押贷款的操作规范和风险防范机制,优化农村信贷环境,形成农民敢贷、银行愿贷、资金安全有保障的局面,为农业生产提供持续信贷支持,从而促进农村生产型消费增长。例如,中国人保针对农村种养业贷款难的问题,推出了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能繁母猪贷款保证保险、林木贷款保证保险、奶牛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配合能繁母猪、林木、奶牛等政策性保险在全国推广,有效提高了种养殖业经营者贷款融资的能力,提高了金融机构办理涉农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了当地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合理分担信贷风险,对于推动消费信贷发展,巩固和培育消费增长点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扩大消费信贷无疑是扩张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在推动居民消费方面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够,一个重要原因是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健全,信用担保机制缺乏,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缺乏有效担保,导致贷款机构放贷意愿较低,多数居民消费只能建立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通过保险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能够为缺乏担保的消费者提供信用增级服务,合理分担银行等机构的消费信贷风险,促进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比如,住房和汽车是近几年来的消费热点。围绕这些消费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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